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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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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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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

整合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
(3)

PG10101-0217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

整合研究

受委託者:學聯不動產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研究主持人:王秀娟 副教授

協同主持人:蔡佳明 總經理

研 究 員:鄒欣樺 專案經理

研 究 助 理 :林蕙鈺研究員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4)
(5)

I

目次

表次‧‧‧‧‧‧‧‧‧‧‧‧‧‧‧‧‧‧‧‧‧‧‧‧‧Ⅲ

圖次‧‧‧‧‧‧‧‧‧‧‧‧‧‧‧‧‧‧‧‧‧‧‧‧‧Ⅴ

摘要‧‧‧‧‧‧‧‧‧‧‧‧‧‧‧‧‧‧‧‧‧‧‧‧‧Ⅶ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研究內容與研究範圍

···

4

 

第三節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

6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

7

 

第一節國內相關法規分析

···

7

 

第二節國外相關政策及法令

···

23

 

第三節

 

建築、道路及公園整合介面無障礙設計標準比較

分析

···

37

 

第四節建築、道路及公園無障礙通路標準研析

···

94

 

第五節法令修正建議草案

···

98

 

第三章 現有手冊及標準課題與建議

···

101

 

第一節國內設計手冊共通課題與建議

···

101

 

第二節現有無障礙法令課題及對策

···

104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

115

 

第一節結論

···

115

 

第二節建議

···

118

 

附錄一「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現地參訪

手冊

···

121

 

附錄二歷次會議會議紀錄

···

141

 

參考書目

···

153

 

(6)
(7)

III

表次

表 2-1

 

公園綠地類別及權責單位表 ··· 10

 

表 2-2 國內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一覽表

··· 14

 

表 2-3

 

英國無障礙法令發展沿革 ··· 31

 

表 2-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區分類別 ··· 37

 

表 2-5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區分類別 ··· 38

 

表 2-6

 

「通用化公園規劃設計」區分類別 ··· 39

 

表 2-7

 

日本建築出入口相關標準 ··· 45

 

表 2-8

 

最小有效門寬 ··· 47

 

表 2-9

 

公園設置路徑最大坡道建議表 ··· 48

 

表 2-10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坡道標準表 ··· 50

 

表 2-11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無障礙坡道坡度標準 ·· 51

 

表 2-12

 

中國輪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準長度 ··· 53

 

表 2-13

 

建築相關尺寸標準表 ··· 57

 

表 2-14

 

坡道最大坡度及高差 ··· 59

 

表 2-15

 

英國室內外坡道標準一覽表 ··· 59

 

表 2-16

 

道路扶手相關標準 ··· 62

 

表 2-17

 

日本公園扶手標準一覽表 ··· 62

 

表 2-18

 

日本建築扶手標準表 ··· 63

 

表 2-19

 

日本道路通路標準表 ··· 66

 

表 2-20

 

日本公園通路標準表 ··· 67

 

表 2-21

 

日本建築通路標準表 ··· 67

 

表 2-22

 

英國建築及人行道通路標準表 ··· 68

 

表 2-23

 

牌面最小垂直淨高規定 ··· 85

 

表 2-24

 

國內外建築、道路及公園無障礙設計標準比較表 ···· 91

 

表 2-25

 

國內研究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建議修正內容一覽表 98

 

表 2-26

 

國內研究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建議修正內容一覽表 99

 

表 2-27

 

住宅法建議修正條文一覽表 ··· 100

 

(8)
(9)

V

圖次

圖 2-1 無障礙相關中央法規及設計規範示意圖 ··· 7

圖 2-2 臺北市公園管理相關法規 ··· 13

圖 2-3 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架構圖 ··· 24

圖 2-4 重點整頓地區順暢化推動方式示意圖 ··· 29

圖 2-5 英國無障礙相關法令架構圖 ··· 33

圖 2-6 英國建築技術規則-技術規範 M 部分 2010 架構及適用範圍

圖 ··· 35

圖 2-7 不同坡道轉彎角度其平台設置方式 ··· 49

圖 2-8 坡道設置示意圖 ··· 50

圖 2-9 坡道與扶手 ··· 64

圖 2-10 樓梯轉折設計示意圖(修正) ··· 69

圖 2-11 扶手與欄杆示意圖 (修正) ··· 70

圖 2-12 扶手延伸示意圖(修正) ··· 70

圖 2-13 終端警示示意圖(修正) ··· 71

圖 2-14 樓梯底板高度 ··· 72

圖 2-15 樓梯轉折設計示意圖 ··· 72

圖 2-16 梯深及級高示意圖 ··· 73

圖 2-17 梯級鼻端處理示意圖 ··· 73

圖 2-18 防滑條與踏面順平示意圖 ··· 74

圖 2-19 扶手設置示意圖 ··· 75

圖 2-20 扶手水平延伸示意圖 ··· 75

圖 2-21 防護緣設置示意圖 ··· 76

圖 2-22 階梯出入口設置警示意圖 ··· 77

圖 2-23 樓梯扶手與階梯 ··· 80

圖 2-24 輪椅停留空間 ··· 82

圖 2-25 英國無障礙車位設置示意圖 ··· 90

圖 3-1 修訂既有法規下之無障礙法令架構 ··· 111

圖 3-2 新訂整合性母法下之無障礙法令架構 ··· 112

(10)
(11)

VII

摘要

關鍵詞:通用化公園、騎樓及人行道無障礙、無障礙通路 一、 研究緣起 無障礙空間具有連續性,對於高齡者、行動不便者而言,完整之無障礙生活環境, 除了建築物之外,提供人行之通道亦須達成移動順暢化之境界,方能提供一個安全、 便利、友善的居住環境,支持其獨立生活行動。有鑑於目前建築物、人行道路、公園 等,皆各有主管機關及法令規定,實有必要檢視其間是否存在重疊或矛盾,並就其內 容進行整合。 本研究目的係針對建築物、出入口、騎樓、人行道、通路及坡道、市區道路、道 路、公園出入口及內部通路等,檢視相關法令涵蓋範圍及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是否完 整周延,並提出無障礙相關法令之整合內容,及分階段法令修正建議,俾利於整體無 障礙生活環境之推動建置。 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主要為質化研究法,以訪談、觀察及文獻回顧法為主要分 析方法,分別分析其使採用原因和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一) 採用方法 1. 訪談及座談會法 本研究安排產官學界訪談及座談,確認本研究在管理、使用等面向所提出 的關鍵課題,是否正確聚焦。安排訪談及座談單位及對象有: (1) 政府部門:內政部建築及工務主管機關、縣市建築及工務主管機關(1-2 個縣市) (2) 產業界:a.目前從事無障礙環境改善、通用化產品裝設等廠商 b.建築

(12)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師 c.從事景觀與人行空間規劃單位 (3) 學界:曾經從事相關法令、通用化設計研究學者 (4) 身心障礙者團體: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自由空間教育基金會、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5) 民眾:經前述身心障礙者團體建議訪談對象 2. 觀察法 透過實地攝影及調查,確認現有課題存在及可能解決策略,作為未來參考 手冊修正建議之基礎。 3. 文獻回顧法 文獻回顧分析分含國內外政策、法令蒐集,兩者分析重點為: (1) 國內政策、法令:a.法令可行性及可用性 b.管理範圍是否銜接 c.相關 設計原則是否一致且適宜 (2) 國外政策、法令:a.國外法規精神 b.建築及人行通道通用化適用及管 理範圍 (二) 採用原因 1. 採用訪談法原因在於國內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研究屬於較為專業而特殊之議 題,針對法規主管機關、執行單位及研究者和身心障礙團體進行訪談及座談,可 有較為深入、且效率性的了解國內課題和各項標準制定精神。 2. 藉由實況記錄,才能真實了解環境面存在課題。又因為空間面課題往往有多種 問題混雜,使解決策略不同,實地調查結果可以反饋至本研究課題與對策。 3. 國內政策用以聚焦現有課題,而國外研究可作為回應各項課題可能解決策略的 重要參考來源之一。

(13)

IX 1. 為避免訪談調查遭拒,必要時協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公函送寄至受訪單位,再 由研究小組前往拜訪。 2. 若遇建築內室外通路、坡道等位置,屬於私人產權部分,需要與居民溝通同意, 使能進行攝影、調查及訪問等作業。 三、 初步發現 (一) 建築技術規則與其他法令競合關係 1. 建築技術規則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係:集合住宅垂直升降目前無正式法 源可裝設升降機以外設備。 2. 建築技術規則與住宅法關係: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自費從事必要 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涉及公共空間改善時,依照建築法申請主管建築 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往往需附所有土地權人同意書。住宅法所規範的 住宅泛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但建築技術規則和相關無障礙 規範基準難以全面適用既有住宅。 3. 建築技術規則與市區道路條例關係:騎樓與人行道、巷口道路因一開始分屬不 同主管單位或不同時期規劃,現況多面臨兩造主管機關接規定出順平內容,但實 際執行面,究竟以哪一個執行單位為主導者?以何者經費推動騎樓與人行道間順 平方案?兩造計畫優先選定示範地區時因無法一起配合規劃,也同樣會產生無法 整合情況。 4. 建築技術規則與地方公園自治法規關係:多數設施不需申領建照,所以現行法 令新建管理面,仍未對各項設施有明確的無障礙設計規範。公園非屬建築技術規 則設計施工編第10 章及依第 170 條「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 種類及適用範圍」,因此其出入口、斜坡、扶手等設施設備是否設置以及設置方 式不需依循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要求,也不受各縣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 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督導。

(14)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二) 國內設計手冊現有課題與建議 1. 設計參考圖示呈現方法不夠清晰或未以建築圖形式提供予手冊使用對象必要 資訊,建議手冊編纂的設計原則應符合通用化設計。 2. 不同用途的無障礙宣傳手冊主要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出發,但 標準運用建議須因地制宜,建議如公園等開放空間的無障礙設計可以有提供優化 的標準 3. 應導入通用化精神,將使用永續性、設計性等面向導入現有手冊建議的設施設 備設計中,考量採用材料的耐用性和造型的美觀性 4. 過去實務操作經驗,如替代改善方案,應作定期彙整,作為各手冊內涵回饋, 使改善策略與技術可與時漸進 (三) 現有無障礙法令與執行層面建議思維 1. 建議在現有機制中納入長期性管理維護規則的建立,避免改善成果遭到破壞 2. 建議無障礙環境改善可指定一定路段多項無障礙工程併行規劃改善,避免介面 無法整合情況發生 3. 既有法規可將參考手冊重要內容列為設計標準,賦予法令地位。 四、 主要建議事項 本研究經歸納國內外法規及實地勘查後,提出法規修正內容,及下列具體建議。 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的建議及中長期性建議加以列舉。 建議一 立即可行建議—針對運輸設施轉運空間及其他室外環境進行無障礙環境規範及設計 主辦機關:交通部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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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無障礙環境法規與設計手冊,建議針對建築與室外環境運輸面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法令 研究,分別了解各個單位管理範圍及過去案例處理經驗,了解如何處理無障礙環境的 銜接性,也就身心障礙者團體、產業界及學界等提出的課題,一併釐清課題,提出在 法令面的修正草案及推動建議。 建議二 立即可行建議—觀光景點通用化重點示範地區案例研究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國內地方政府近年來已逐步推動騎樓整平、機車退出人行道等行人空間無障礙之空 間改善政策。經本研究發現國內從公共建築物、騎樓、人行道、公園或開放空間之無障 礙環境連結,不僅是實質空間存在許多問題,在制度與法令面仍有許多有待改進之處。 建議可選擇觀光景點週邊地區,進行無障礙環境順暢化示範地區之檢討、改善方式 與推動策略之研究。特別近年中央及地方政府大力推動綠色運具發展,讓觀光接駁方式 更為多元、便捷,鄰近大眾運具的景點對民眾更具參訪便利性,能否透過大眾運具周邊 景點無障礙化推動,便利身心不便者與高齡者、幼兒家庭的休閑娛樂,並藉由研究過程 與成果與地方政府進行交流,提出後續實質環境改善落實之推動策略。 建議三 中長期建議—增訂公園無障礙相關法規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國內針對公園並無統一主管機關。國內目前主要是建築技術規則中「公共建築物行 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建議」專章授權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本案參考既有 規範中有關室外通路、出入口、坡道等部份,提出公園部分之相關無障礙設計規範建議,

(16)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建議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相關單位可制定都市計劃施行範圍內公園須遵循之無障礙 管理規範。

(17)

XIII

ABSTRACT

Keywords:universal design park,barrier-free of build arcade and sidewalk,accessible routes For the elders and impaired mobility persons, an integrated transport policy, which encompasses accessible building, public transport, public transport infrastructure and a barrier-free pedestrian environment, is fundamentally important.

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inconsistence and problems in our administrative system, we review the laws and guide books of universal design park、barrier-free of build arcade and sidewalk、accessible routes ,and analysis the content、scope and administrations.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government commits the right to construct th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The goal of our research is to review the laws relating to the mobility and suggest how to realize the policy in laws.

Finding:

1. Design guideline and accessibility brochures should contain universe design , 2. " Design Specifications of Accessible and Usable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is mainly specification of buildings, it is not recommended to be optimized standard such as parks and open space accessible design.

3. Past experience in practical operation, such as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plan should be regularly compiled, as the meaning of the manuals feedback Improvement Strategy and Technology with progressive.

Suggestion:

1. To draw up the transportation space and outdoor accessible laws and design guideline.

2. Casestudies on accessibility of sightseeing spots. 3. To make management legislation of the “Parks”.

(18)
(19)

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 研究緣起

一、 研究緣起 國內在建築、人行道、道路、公園等環境,因主管法規和主管機關各有不同,雖 訂定了無障礙環境法規與設計手冊,但未有相關研究,針對各種無障礙通路的連續性 和標準性進行了解,本研究將分別了解各個單位管理範圍及過去案例處理經驗,了解 如何處理無障礙環境的銜接性,也就身心障礙者團體、產業界及學界等提出的課題, 一併釐清課題,提出在法令面的修正草案及推動建議。 二、 背景 94 年修訂憲法增修條文時,提出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 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使國內的無障礙環境建構成為基本國策之一。而國內自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設施設 計規範等著手,逐漸建立無障礙環境法規與環境設計規範與標準,然無障礙環境是生 活性的,從自家建築到外出、抵達目的地的交通過程,係一連續性的過程。 如何使此一過程能夠達到「移動順暢化」、「對使用者安全、友善及便利」,有賴 跨機關部會的訪談、探究,針對執行面的效率性提出有效、符合國際潮流的策略,是 本研究最核心也最具貢獻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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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貳、 預期目標

一、 針對我國現行無障礙相關法令、參考手冊現況問題,彙集產政學研及身心障礙團 體建議,研提具體可行之整合內容。 二、 研提修正草案,規劃分階段法令修正建議,作為相關單位推動無障礙環境建置及 研訂推動策略之依據。

參、 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採用方法如下: 一、 文獻回顧法 (一) 採用原因 國內政策用以聚焦現有課題,而國外研究可作為回應各項課題可能解決策略的重 要參考來源之一。 (二)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不同國家法令推展過程之演變,可能僅有最後法規成果,未必可充分得知演變確 切原因。建議未來以各國最新法規政策與職掌情況,歸納為不同方案,作為座談會議 題和國內政策參考方向。 二、 觀察法 (一) 採用原因 藉由實況記錄,才能真實了解環境面存在課題。又因為空間面課題往往有多種問 題混雜,使解決策略不同,實地調查結果可以反饋至本研究課題與對策。 (二)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若遇建築內室外通路、坡道等位置,屬於私人產權部分,需要與居民溝通同意,

(21)

3 三、 訪談法 (一) 採用原因 採用訪談法原因在於國內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研究屬於較為專業而特殊之議題, 針對法規主管機關、執行單位及研究者和身心障礙團體進行訪談,可有較為深入、且 效率性的了解國內課題和各項標準制定精神。 (二)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為避免訪談調查遭拒,必要時協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公函送寄至受訪單位,再由 研究小組前往拜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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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範圍

壹、 研究內容

本計畫的主要研究內容包括: 一、 蒐集相關資料,了解民眾、身心障礙者團體、產業界、學術研究、政府部門等相 關單位觀點,找出現況問題癥結。 二、 回顧國外相關政策及法令,包括世界思潮變遷、政策理念、及支援措施體系等各 方面,對照我國之現況問題,是否與國際通用之標準或規定相符,研析可供我國 借鏡之處。 三、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及身權法、住宅法所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範圍之 架構及權責歸屬,檢視建築技術規則與其他法令之競合關係。 四、 釐清課題,檢視相關法令內容之可及性及可用性,不同法令之管理範圍是否足以 銜接,包括標誌、規格尺寸是否一致,配置數量或設計原則是否適宜等;相關參 考手冊有無一致或矛盾之處,歸納亟待解決之課題。 五、 研提具體之法令、參考手冊之修正內容草案,及規劃分階段法令修正策略,作為 相關單位修正法令及研訂推動策略之依據。

貳、 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建築通路、市區道路及公園面中,「現有法規」及「現行設計參考手冊」 為討論基礎,討論可能整合方案,並針對文獻分析、法規及手冊等面項設計內容了解細 部設計面是否有扞格之處。 對於安全島、自行車道等與其他相關運具面銜接的無障礙法令與設計,或是公園現

(23)

5 容,受限於本研究時程與經費,將列入研究建議,建議作為後續可研究方向。

參、 重要性

一、 社會面 (一) 國內身心障礙者約 107 萬人,佔總人口數 4.65%,此人數中又有 59%為 15-65 歲的勞動人口,若能有效改善無障礙環境空間: 1. 有助於其工作意願與便利性 2. 增強外出活動獨立性與方便性 3. 國內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佔 10.74%,已達到高齡化社會定義。預估 2018 年臺 灣將進入高齡社會,2026 年則會邁入超高齡社會,面對高齡時代的來臨,可使數 百萬人獲得生活改善。每一位人口在可見的未來,都能因為環境改善而獲利。 二、 法令面 鼓勵不同主管機關,共同考量管理空間領域的無障礙現況,以一致性目標,法令及 職掌銜接建議,提高改善效率。 三、 經濟面 (一) 完善且明確之法令要求,促使公共建設面投入改善資源投入,能帶動相關產業 發展所需的軟硬體與工法。 (二) 通用化的住宅可以吸引無障礙與老年人口進入,此類建物未來將有較高的市場 價值。 (三) 室內外環境及空間設計在規劃建置階段即有良好的設計規範遵循,可減少後續 階段改良所需投入的成本。

(24)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第三節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表1-1工作項目與進度配比一覽表

月次 工作項目 第 1 月 第 2 月 第 3 月 第 4 月 第 5 月 第 6 月 第 7 月 第 8 月 第 9 月 第 10 月 第 11 月 備 註 國 內 法 規 及 參 考 手 冊 蒐 集 分 析 訪 談 產 政 學 研 及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提 出 現 況 課 題 及 法 令 可 及 性 和可用性檢討 期 中 報 告 撰 寫 及審查 回 顧 國 外 政 策 及法令 提 出 國 內 處 理 策略 修 正 草 案 及 策 略建議 期 末 報 告 撰 寫 及審查 成 果 報 告 書 修 正及報送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7.1% 21.4% 28.6% 35.7% 50.0% 57.1% 71.4% 92.9%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25)

7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第一節 國內相關法規分析

壹、 現有中央法規主管機關執掌權責

國內無障礙環境法規的最上位計畫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1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建築無障礙相關法令主要遵循設計標準與內容則為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十章公 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道路無障礙相關法令則見諸於市 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公園目前無 上位性法源。依據現有法令主管機關,各項職掌內容分屬於建築、工務及交通三個主要 機關。

圖2-1無障礙相關中央法規及設計規範示意圖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 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26)

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社會司),但 身障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中 央主管機關掌理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 宣導事項。對於則負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監督 及協調事項。 與本案最為相關的建築、道路及公園等面向,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 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歸屬於 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 而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則歸屬於交通主管機關。 (二) 住宅法 本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範圍之架構及權責歸屬主要規定與第2 條,中央主管 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其權責與無障礙環境相關者為住宅政策及全國性住宅計畫之 擬訂。 住宅法第三十八條則規範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無障礙住宅 之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依據 98 年度營建署所委託的「提升居住品質相關辦法研訂 計畫」成果報告書中,提到面對大量的老舊既有住宅目前無障礙住宅設計標準,該子 法(草案)研訂係以「台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指南」及「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 設計指引(草案)」為原則草擬,正式標準尚待研擬。 無障礙住宅設計推動特別是在既有住宅牽涉到改善誘因、現有法規限制(如建築 法)、無管理組織協調等課題,所以在子法(草案)的研訂上,建議須設置改善諮詢及 審查小組外,應整合現有住宅改善補助,以推動住宅私領域及公領域的補貼,並將管 理組織成立作為提升補助誘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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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規範/原則 建築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中,與無障礙環境最直接相關者, 係建築施工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又根據該無障礙環境的要求,因此擬定出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針對各項設施設備訂定出最低門檻。 但為因應非所有情況皆可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要求進行改善,所以主 管機關另擬定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2,替 出各種可能替代改善方案外,並將主要裁責權交由地方政府之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諮 詢及審查小組。 (四) 市區道路條例 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規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其權責主要在於協商下 級部門管理權限、執行計畫備查與法規標準制定。主要編訂參考標準為市區道路及附 屬工程設計標準。 與無障礙環境相關者主要為第九條:「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 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 平面高低不平。」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0 條則針對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2.無障礙通行 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3.人 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4.無障礙通行空 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詳細標準及規範責見於內政部所發行的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手冊、都市人本交通 規劃手冊。 目前由內政部依此法規推動的計畫有兩大體系:推動騎樓整平示範計畫3 、既有市 2民國101 年 5 月修正實施 3100 年度營建署將「推動騎樓整平示範計畫」納入「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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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區道路景觀及人本環境改善計畫。前者以騎樓與鄰接地間高差處理為主軸,後者則以 探討道路人性化(人行環境、自行車環境)、交通寧靜區、通學道、道路交叉口整合 設計、公共設施帶規劃、機動車輛管理人本化等涉及都市人本交通環境之設計課題為 主。 (五) 公園相關法規 在殘障福利法時期,內政部曾於民國 79 年頒布「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作為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 無障礙設備、設施之依據。但至民國 86 年,隨著殘障福利法修改為身心障者保護法 後,該規範因無母法及配合修正,所以已不復存在。 該規範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園、廣場、運動場內應設置供殘障者通達主要設 施之通道寬度及鋪面等做基本規定。 但目前公園無障礙法令不若建築及道路兩個面向,具備建築技術規則及市區道路 條例、公路法等中央級”法令”。目前公園的建設及管理單位,因公園層級不同而有 所劃分,地方政府負責機關亦不盡相同(見下表)。

表2-1公園綠地類別及權責單位表

項目 次類別 主管機關 國 家 公園 國家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 組 自 然 公園 國家風景區 交通部觀光局 都市風景區 各縣市政府 環保綠地(大型環保公園) 環保署 森林遊樂區 林務局 實驗林 相關大學森林區 自然保留區(含野生動物保護區) 農委會、各縣市農業局、 各縣市建設局 國家自然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 組 大 型 公園 區域公園(跨縣市大型公園綠地) 內政部營建署 都會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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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特 殊 公園 歷史公園、運動公園 紀念公園、兒童公園、運動園區動物園(館)、 交通公園植物園、博物館(園區)、文化中心、 美術館、古蹟、史蹟、美術館、學校、公立 校園綠地 文建會、教育部、各縣市 教育局 線 型 公園 水岸公園 各縣市政府、水利局 運輸綠帶(鐵路、MRT) 鐵路局、各縣市政府 自行車道 各縣市交通局 中 心 公園 綜合公園、運動公園 各縣市政府 口袋公園、社區公園 文建會 各縣市政府、區公所

資料來源:郭瓊瑩,1994,綠地計畫之研擬與落實-都會生態資源永續發

展策略、本研究修正整理

貳、 地方(縣市)主管機關執掌權責

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政策執行-社福體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包含:中央身心 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 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等共十大項工作。 目前主要執行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推動的無障礙改善事項主要以各項居 家私領域空間、設備改善為主軸,經費來源也多為地方預算編列。 二、 住宅法相關政策執行-原國宅體系 根據住宅法規定地方政府為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計畫應被擬訂於縣市的住宅計畫中,並執行品質狀況調查4。 現況已進行的修繕補貼,亦為針對各家戶的現況改善補貼,改補貼亦可應用於無障 礙面的改善,但相對於購屋及租金兩種補貼來說,因國情及補貼條件誘因較低,所以申 辦戶數甚少,而推動經費主要來自中央政府。 4第三十五條 為提升住宅社區環境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下列事項,並納入住 宅計畫:一、住宅社區無障礙空間之營造及改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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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三、 市區道路條例相關政策、既有公共建築無障礙環境改善執行-工務及建管體系 市區道路條例相關政策執行主要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工務及建管體系,主要依 循標準為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該手冊係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為上位指導計畫,針對都市人本交通人行環境(含 公共設施帶),該手冊所定義之人行環境包括人行穿越道路設施、人行道的空間利用(含 街道傢俱設施、綠化景觀設施)、人行空間與騎樓間之界面等,不包括騎樓與走廊。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是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執行,並由地方政府設置之公共建築物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進行各提案的踏勘及審查作業。 四、 公園相關政策執行-工務體系 本研究整理無障礙及設計相關法規如下圖,現在公園法規並無中央規範,主要仰 賴各個地方政府由都市設計或自治法規面著手制定原則與條例。 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就公園規模進行適用準則差異的門檻,1 公頃以上公園主 要的設計規定為都市發展局所訂定的「臺北巿公園開發都巿設計準則」,規範中與無 障礙相關的條文為「公園主要人行步道寬度,不得小於二.五公尺,並以無障礙通行 為原則」,其餘規範主要為生態、設施配置與景觀上設計手法之要求。 台北市1 公頃以下的鄰里公園,因應民政局的社區環境改造自治業務,民政局發 包鄰里公園改善之需求,訂定了鄰里公園規劃設計準則建議。因該鄰里改造目標之一 雖為創造提供不同年齡層活動使用為原則,但針對無障礙仍為同擇性規範:「出入口應 與社區主要使用者人行動線、園區人行動線系統相互銜接,且公園主要人行步道需以 無障礙通行為原則。」 公園興建後的管理規則,係依循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管理機關為公園路燈 工程管理處,現行法令新建管理面,仍未對各項設施有明確的無障礙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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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2臺北市公園管理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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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表2-2國內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一覽表

大項目 子項目 上位法源 無障礙法令及設計規範 法令、手冊對子項目管轄範圍及定義 主管機關 道 路 境 界線、建 築 線 以 內 人 行 空間 出入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無障礙通路上之出入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 規範 205) 又分為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其中室內出 入口指各室內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出入 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70) 中央:內政部 地方: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 管建築機關 室 外 通 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 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3.1) 中央:內政部 地方: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 管建築機關 通 路 及 坡道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私設通路: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 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1) 坡道: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臺高低差超過 3 公分,或連續 5 公尺坡度超過 1/15 之斜坡(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6.1) 中央:內政部 地方: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 管建築機關 騎 樓 及 無 遮 簷 人行道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 十四條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二章第十三節騎樓、無遮 簷人行道 3.市區道路條例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2.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建築物地面層外牆至道路 境界線間之空間(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 57) 寬度、構造:直 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 整平:直轄市、 縣(市)工務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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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 區 道 路 及 道 路 人行道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 十四條 2.市區道路條例 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二章第十三節騎樓、無遮 簷人行道 4.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2.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1.市區道路附屬工程之一(市區道路條例§3) 2.屬道路範圍內供人行走之路面(既有騎樓及人 行道路無障礙化改善手冊) 3.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 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一章§1) 4. 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 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 5.泛指騎樓、走廊及規劃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與人行陸橋、人行地下道等(市區道路工程規劃 及設計規範之研究第十四章) 6.路權範圍內所規劃供人行走之地面」(不包括 騎樓與走廊),包含公共設施帶(市區道路人行 道設計手冊) 7.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 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都 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 寬度、構造:直 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 整平:直轄市、 縣(市)工務機 關 市 區 道 路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 十七條 2.市區道路條例(地方市區道 路管理規則) 1.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2.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市區道路: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 所有道路。 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人 口 集 居 區 域 內 所 有 道 中央:內政部 地方:直轄市、 縣(市)政府(工 務機關) 5 包含 1.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2.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 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3.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4.無障礙設施。5.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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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路。(市區道路條例§2) 1.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 (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 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 及類似通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一章§1) 公路6 (道 路) 1.公路法 2.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1.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 施設置規定 公路之範圍則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 公路等 中央:交通部、 地方:縣(市) 為縣(市)政府 交 通 島 ( 含 公 車 停靠站) 市區道路條例 1.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2.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1.市區道路附屬工程之一(市區道路條例§3) 2. 交通島為車道間之特定區域,用以區分方 向、分隔快慢車道、導引車流、供行人穿越時作 為臨時庇護及設置交通管制設施。包含分隔帶、 槽化島、庇護島、圓環等(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 手冊) 中央:內政部 地方:直轄市、 縣(市)政府(工 務機關) 公園 公 園 出 入口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 十七條 2.依據地方制度法訂定之公園 管理辦法、公園自治條例 -(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7 ) - 依 自 治 條 例 規 範 的 地 方 局 處 室 內 部 通 路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 十七條 2.依據地方制度法訂定之公園 -(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 - 依 自 治 條 例 規 範 的 地 方 局 處 室 6市區道路由於行人旅次高,一般皆包含二側人行道設施;但公路系統視其公路等級或行經區段,並不一定會佈設人行道。市區道路設計標準通常較公路系統 略為寬鬆,但限制條件通常亦較多 7依殘障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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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公園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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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參、 建築技術規則與其他法令競合關係

(一) 建築技術規則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係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 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 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 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 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 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 核定改善期限。」 1. 垂直障礙 有關昇降設備之規定,<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第170 條規定,申請 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但配合內政部營建署93.07.29 營署建字第 0930049484 號函:「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 會,各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依法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 之設施及設備。故有關複層或多層為一住宅單元設計之集合住宅,其行動不便 者電梯設置事宜,依本部91 年 11 月 1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81724 號函(如 附件二)說明二所載:「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規定應設置坡 道者,如該建築物設有符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升降機,且能平順通達該升降 機者,則可免再設置坡道;其未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升降機者,仍應設置 坡道連通各層,為本部79 年 7 月 12 日台內營字第 794659 號函(諒達)所明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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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以實務來說,要設置坡道連通各層有其難度,但升降機設置面臨問題有多 數四五樓公寓受限於現有基地可留設面積大小、無法挖設機坑、有地樑等問 題。 此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無障礙通路高低差大於3 公分者, 應設置符合該規範之「坡道」、「昇降設備」或「輪椅升降台」,但輪椅昇降台 上下平台高差不超過150 公分的規定,若遇國內 70 年代公寓或大廈多半入口 處有三到七階台階,高差約100-200 公分,且缺乏設置坡道的空間,僅能處理 部分進入障礙(室外進入室內)情況,樓層障礙也無法獲得解決。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中,雖將高低差 一百五十公分以上、設置昇降機確有困難者,得設置輪椅昇降台,但僅適用於 公共建築物,無法普及至一般建築物法規採用。 又因輪椅升降台未被納入現有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中,所以實際替代改善 的使用面、安全檢查法規也欠缺法源,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目標落實時, 在建築技術規則面會遭遇的問題之一。 2. 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公共建築物」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章第170 條規範了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 「公共建築物」範圍,該條法規自民國 77 年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擴大適用範圍, 但對於一般辦公室、餐廳、理髮廳等,並未納入規範範圍,對於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所保障的工作權與日常生活便利性有所牴觸。(廖慧燕,2009) (二) 建築技術規則與住宅法關係 住宅法於第六章中規範了關於居住權利平等的條例如下: 第四十五條 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 遇。 第四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一、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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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二、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三、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及相 關服務。 第四十七條 發生前條規定之情事,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 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時,應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一項之申訴,應邀集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 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 但第四十六條所指的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範圍目前並未有明確規範,尤其 是涉及公共空間改善時,依照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範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而申請執 照時,往往需附所有土地權人同意書,兩項法規間是否衝突需要進一步討論。 此外,住宅法所規範的住宅泛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但現行 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僅 在住宅面僅適用於六樓以上、五樓以下及五十戶以上的集合住宅,相關無障礙規範基 準難以全面適用既有住宅。 (三) 建築技術規則與市區道路條例關係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在室外道路順暢化的主要規定條文在於第 54 條:「市區 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 無障礙相關法規。」 目前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順平的法規主要定訂於市區 道路條例,該條例第9 條規定「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順平。」 而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57 條規定,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意指建築物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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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層外牆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 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下列標準訂定之: 1. 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 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 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2. 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 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 一瀉水坡度。 3. 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4. 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五 ○公尺。 而騎樓與人行道因一開始分屬不同主管單位或不同時期規劃,現況中央推動計畫與 經費也分屬騎樓整平計畫與既有市區道路景觀及人本環境改善計畫兩大計畫,所以現況 多面臨兩造主管機關接規定出順平內容,但實際執行面,究竟以哪一個執行單位為主導 者?以何者經費推動騎樓與人行道間順平方案?兩造計畫優先選定示範地區時因無法一 起配合規劃,也同樣會產生無法整合情況。 騎樓與道路之間的整合問題,主要會發生在騎樓與巷口道路間高差的克服,若高差 過大又無足夠空間可施作安全斜坡時,通常處理方式是進行騎樓整平時,連同巷口一併 調查測繪,而巷口道路則必須進行墊高工作。但因現況主管法規訂定面向主要是針對騎 樓與人行道間整平,所以騎樓與道路之間順平的規範或設計並未見於實際業務主管法規, 道路和建管單位對於巷口墊高工程、經費及執行溝通面也會產生問題。 (四) 建築技術規則與地方公園自治法規關係 以臺北市為例,公園興建後的管理規則,係依循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管理機 關為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條文中規範「第 06 條:前條設施中,須申領建築執照之建 築物,應依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有關規定辦理。」,現有公園中若設有閱覽室、美術館、 博物館符合公共建築物定義,須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但多數設施不需申領建照,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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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現行法令新建管理面,仍未對各項設施有明確的無障礙設計規範。 公園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0 章及依第 170 條「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 不便者使用設施之種類及適用範圍」,因此其出入口、斜坡、扶手等設施設備是否設置 以及設置方式不需依循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要求,也不受各縣市政府公共建築物 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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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外相關政策及法令

基於人道主義的關懷,西歐國家早在 1930 年代就開始推動無障礙環境設計,像瑞 典、丹麥等國家的公共空間,都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設備,隨後英、美、日等 國家紛紛跟進,制定了許多建築無障礙或殘障福利法規,而台灣則至 1988 年起開始推 動。 無障礙的環境設計,一開始僅針對身心障礙者或特殊弱勢者照護而起,但,伴隨著 高齡社會到來,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讓各國正視老人生活各項需求,為使老人生活自立, 除了強化公共空間無障礙設計外,還有既有住宅的改善等。(台北市居住空間通用設計 規範總結報告書,2008) 日本因高齡化社會較早到來,政府與研究單位甚早即對無障礙設計和法令進行關注, 成為世界上率先發展高齡化及無障礙化的重要國家。英國在無障礙環境理念與推動上, 雖不若日本成熟,但在法規和主管機關分權情況,和國內情況相近,對於其推行成效對 於國內有借鏡之處。因此本研究針對日本與英國現有無障礙整合性法令進行回顧,以期 對於國內未來法令修訂與設計提出建言。

壹、 日本

一、 立法與無障礙思潮簡介 日本雖於1949 年就訂定「身體障礙者福利法」,但真正推動「無障礙環境」則以仙 台市發起的「關心殘障者需求之造鄉運動」揭開了序幕。其後,日本因高齡人口比例的 急速增加,加速了「無障礙環境」與「福祉設施造鄉」的結合。 日本針對公共建築物信行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規制定,從 1994 年的 Building Accessibility Act(建築法 Heart Building Law)開始,2000 年針對交通環境訂定 Public Transportation Accessibility Act ,2002 年進行 Building Accessibility Act Amendment(建築 法修正),更於 2005 年由國土交通省提出 General Principles of Universal Design Policy(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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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用 設 計 政 策 大 綱) 並 整 合 Public Transportation Accessibility Act(2000) 與 Building Accessibility Act Amendment(2002),提出 New barrier Free Act(無障礙空間新法,即「促 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 (提升居住品質相關辦法研訂計畫,2010) 二、 法令規範 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分6 章、共 64 條,其基本架構可見 下圖,各義務單位執行內容說明如後。

圖2-3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架構圖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一) 主管機關及各義務人 日本中央主管無障礙環境單位為國土交通省,該部門也同時掌管住宅政策、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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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令與交通事宜。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規定促進順暢化8的基 本方針由中央主管機關,而該法令依據國家、地方公共團體、設備設置管理人及一般 民眾四種身分給予推動的義務。 1. 國家之義務 國家應與高齡者及身障者等、地方公共團體、設備設置管理人及其他關係 者合作,針對基本方針及設備設置管理人據此所應採取之措施之內容及其他為 促進移動等之順暢化之施政內容,在勘查移動等之順暢化之進展狀況等之同時, 採取能夠反映上述者意見之必要措施,並透過適切之方法加以檢討後,據結果 採取必要措施。 國家應透過教育活動、宣傳活動等,於加深國民對移動等之順暢化理解之 同時,謀求國民協力助其實施。 2. 地方公共團體之義務 地方公共團體必須以國家施政為準,採取促進移動等之順暢化所必要之措 施。 3. 設備設置管理人之義務 設備設置管理人及其他設置或管理高齡者、身障者等於日常生活或社會生 活中利用之設備者,必須採取移動等之順暢化所必要之措施。 4. 國民的義務 國民在加深對確保高齡者、身障者等能自立營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之重要 性之理解之同時,也必須協助確保上述者能夠順暢移動及利用設備。 (二) 基本方針 主管機關(國土交通省)為求整體且有計畫的推動移動等順暢化,應訂定相關的基 本方針,該基本方針包含下述事項: 8透過減輕高齡者、身障者等於移動或利用設備時之身體負擔,以提升其於移動或利用設備時之便利性 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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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1. 與移動等之順暢化之意義及目標相關事項。 2. 為求移動等之順暢化,設備設置管理人(包含大眾運輸工具、道路、路外停車 場、特定路外停車場、公園、特別特定建築物、特定建築物等管理者)所應採取之 措施之相關基本事項。 3. 可作為鄉鎮市政府之基本構想之方針者。 (三) 各設備設置管理人應配合順暢化基準的義務 1. 以下設施在新設、新建時應該符合現有制定的基準,而既存設施也應努力採取 適當措施,使其符合現有制定基準: (1) 大眾運輸工具 (2) 特定道路:被指定須符合的道路 (3) 特定的路外停車場 (4) 都市公園中的特定設施:如公園內通路 (5) 特別特定建築物:指供不特定多數者利用,或主要供高齡者、身障者等 所利用之特定建築物中,應使移動等之順暢化之必要由政令所定者。 2. 非屬特別特定建築物的特定建築物9配合現有基準努力達成順暢化目標 為誘導特定建築物改善成國符合標準的建築物,特定建築物的改建與修繕 時,需經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格式提出認可,事後亦須經過查核、發給完工 證明。 建築物基準法所認定的相關特定建築物(以下稱「認可特定建築物」)之建 築物特定設備之地板面積中,因採取移動等之順暢化措施而超過通常之建築物 特定設備之地板面積時,由政令所定之樓地板面積不列入計算10。 9學校、醫院、劇院、觀覽場、集會場所、展示場、百貨商店、旅館、辦公室、共同住宅、老人之家及 其他供多數者利用而由政令所定之建築物,又或指其部份,包括附屬於建築物之特定設備 10以不超過建築物總面積十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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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其中關於設置於既存之特定建築物之電梯相關設備之建築基準法之特例 規定如下: 本法施行之際,於現存之特定建築物中設置專供輪椅使用者利用之電梯時, 若該電梯符合下列標準,且所管行政廳認為沒有防火及避難上之困難時,關於 該特定建築物對建築基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之適用,視該電梯之構造為耐火構造。 建築物特定設備(建築基準法第五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之共同住宅之公用走 廊及樓梯除外)之地板面積,為確保高齡者、身障者之順暢利用,而一般地板 面積較大之建築物,經主務大臣(主管機關)認定其符合能有效確保高齡者、身 障者之順暢利用之基準者,則將該建築物視為同條第十四項第一款11所定之建 築物,並適用於同項之規定。 (四) 重點整頓地區整體推動順暢化事業 重點整頓地區係指合乎下列條件之地區: 1. 包括於生活相關設備(指高齡者、身障者等於日常生活或社會生活中利用之旅 客設備、公家機關、福祉機構以及其他設備) 之所在地中,且於生活相關設備之 間移動時以通常徒步即可抵達之地區。 2. 由生活相關設備及生活相關動線(指聯絡生活相關設備之間的動線)所構成之 一般交通用設備(道路、站前廣場、通道及其他供一般交通用之設備)中,特別需 要實施移動等之順暢化事業之地區。 3. 針對該地區重點且整體地實施移動等之圓滑化事業,將能有效且適切地綜合增 進都市機能者。 重點整頓地區整體推動順暢化事業推動的做法如下圖。各鄉鎮市得基於基本方針, 單獨或共同針對該鄉鎮市區域內之重點整頓地區制定與應如何重點且整體性實施移 11建築基準法第五十二條第十四項規定若下述兩種情況下,建築物的交通上、安全上、防火上及衛生 上無障礙,可以許可放寬容積率,不受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 一、同一基地內的建築物,其機械室占建築物總面積明顯大於一般建築物時 二、基地周圍有廣大的廣場、公園、道路或其他空地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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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動等之順暢化相關事業之基本構想。 各鄉鎮市於制定基本構想時,須事先採取使居民、利用生活相關設備之高齡者、 身心障礙者等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得以反映之必要措施。 各鄉鎮市於制定基本構想時,針對其中所定之與特定事業相關事項,於業已組織 之協議會情況下,應就協議會之協議;若未組織同項之協議會,則應與相關之設備設 置管理人及都道府縣公共安全委員會(以下稱「公安委員會」)進行協議。 公共交通事業、道路管理者、路外停車場管理者、公園管理者、特定建築物所有 權人、公安委員會等有依據基本構想提具其事業計畫書的義務。主管機關於接獲依前 項規定之認可申請時,認為合乎基本方針及大眾運輸移動等之順暢化基準,且於技術 上及資金上足以確實實行該特定大眾運輸事業時,應給予認可。 位於重點整頓地區內之土地之所有人、擁有以取得建築物及其他工作物之所有權 為目的之借地權及其他使用該土地之權利(臨時設備及其他供一時使用所設定者除外。 以下稱「借地權12等」)者,依其全員之同意,得締結於該土地區域之移動等之順暢化 所須之動線整頓或管理之相關協議(以下稱「移動等之順暢化動線協議」)。 移動等之順暢化動線協議中,應規定下列事項,該協議也須接受鄉鎮市長之認 可。 (1) 移動等之順暢化動線協議之目標土地之區域(以下稱「移動等之順暢化 動線協議區域」)及動線位置。 (2) 下列之移動等之順暢化所須之動線整頓或管理相關事項中確有必要者 A. 前款動線中之移動等之順暢化之相關基準 B. 構成前款動線之設備(包含電梯、手扶梯及其他移動等之順暢化所必須 之設備)之整頓及管理相關事項 C. 其他與移動等之順暢化之動線整頓或管理相關之事項 12類似於國內的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上為竹木及建築物為目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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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移動等之順暢化動線協議之有效期限 (4) 違反移動等之順暢化動線協議時處置

圖2-4重點整頓地區順暢化推動方式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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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貳、 英國

一、 立法與無障礙思潮簡介 英國於 1960 年初開始推行「無障礙環境運動」,主要由英國建築師協會(RIBA) 率先提出具參考性的設計規範,直到 1979 年才開始強制公共建築物須符合無障礙規 定,並在 1999 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Building Regulation),全面規定所有建築物包括 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皆須符合無障礙要求。 早期由於相關部門堅守自身業務,對於無障礙交通人行環境皆認為非其掌管範圍, 如住宅環境局僅處理住宅與住宅相關議題;建設部僅掌管公共建築物的設計須達到衛 生與安全的目標,但無障礙環境則不在建築管理的規範內,認為該項業務屬於社會福 利範疇﹙Goldsmith,1997﹚,也因此英國政府推行無障礙環境並不順利。(林珊汝,2006)

英國環境交通部(The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Transport and the Regions,簡 稱DETR)也在 1999 年制定住宅品質指標(HQI),以補助方式,鼓勵公用或自用住宅新 建或修建時,朝向更高標準之無障礙設計。英國對於通用設計的推動,仍偏重無障礙 居住環境的改善為主,主要對則是針對低收入、住宅修繕及設施改善、無障礙設施補 助、出租房屋修繕等。(提升居住品質相關辦法研訂計畫,2010) 無障礙環境僅為「身心殘障者」量身設計,這樣的觀念普遍存在於政府單位及民 間殘障團體,因此相關法令規範制定之基本邏輯也深受這種觀念的影響。直到障礙者 反歧視方案(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簡稱 DDA )及平等法(Equality Act )出現,才 逐漸出現類似於通用設計理念的想法13付諸於各個設計指南中,但仍然以強調不歧視 而非通用性的想法作為精神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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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英國無障礙法令發展沿革

名稱 發布 性質 重點 1962 適 應 障 礙 者 設 計 ( Design for the Disabled) 建 築 師 協會 參考性 建築及設備適合障礙者使用之 規劃設計規範。 1963 建築物殘障者可及基準 ( Accessible for the Disabled to Building)

建設部 參考性 建築及設備無障礙設計之技術 規範及相關資料。

1967

英 國 施 行 標 準 規 範 (British Standard Code of Practice)

建設部 參考性 考 慮 障 礙 者 對 建 築 物 之 可 及 性,提出技術規範。

1970

慢性病和身體殘障者方 案(Chronically Sick and Disabled Person Act)

建 築 師 協會 參考性 第 四 部 份- 無 論 公 私 之 新 建 設 施,建議皆須考慮障礙者出入及 使用廁所之便利性 1978 障 礙 者 住 宅 設 計 標 準 (Design of Housing for the Convenience of the Disabled People) 建設部 參考性 對住宅之坡道、出入口等 20 種 設施、設備加以管制。 1979 建築技術規則:障礙者 可 及 性 部 份 (Building Regulation) 建設部 強制性 新建之辦公室、商店、工廠、學 校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之主 要樓層入口及設備皆須符合無 障礙規定。 1985 住宅方案(Housing Act) 住宅部 鼓勵性 提供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之補 助 1987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年發 布 ( Part M-Technical Guide Document M. ) 建設部 強制性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及發布技術 規範,包括坡道、樓梯等 10 種 設施之設計。 1988 障礙者逃生避難標準 建設部 強制性 配合(Part M)修訂,障礙者範 圍擴大包括行動障礙者、聽力及 視力受損者,且適用範圍包括既 有建築物。 1988 住宅方案(Housing Act ) 住宅部 鼓勵性 出租住宅之無障礙環境設計準 則 1991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1992 年修正(Part M) 建設部 強制性 障礙者範圍擴大,包括行動障 礙、視障及聽障者。規定適用範 圍亦擴大至除自用住宅外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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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有建築物。 1995 障礙者反歧視方案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ct) 建設部 強制性 第三部份—物品、設施及服務之 可及性 1998 住宅品質指標 (HQI) 住宅部 鼓勵性 將住宅無障礙礙列為鼓勵提升 住宅品質之主要指標之一。 1999 建築技術規則修正 2000 年修正(Part M) 建設部 強制性 可及性規定適用範圍擴大至所 有住宅,同時配合修正技術規 範。 2005 障礙者反歧視方案修正 建 設 部 、 身 權 委 員 會 強制性 將所有公共機關或建物、私人俱 樂部、運輸工具之無障礙化納入 規範,亦為本次最重要的修正重 點。 促進住宅無障礙化部分,販售 者、出租者、所有權人等均被賦 予新的責任與義務 2006 平等法(Equality Act ) 國會 強制性 障礙者反歧視方案為市民權利 法,平等法則提升至國會級法 案,並納入性別、年齡等議題, 將平等範圍擴增 2010 障礙者反歧視方案取代 與廢除 - 強制性 障礙者反歧視方案除北愛爾蘭 地區仍適用外,其他地區由平等 法代替 2010 平 等 法 2010(Equality Act 2010) 公 辦 平 等 辦 公 處 (Govern ment Equaliti es Office) 強制性 整合反性別歧視法案、反種族歧 視法案、障礙者反歧視方案等三 大法案

資料來源:廖慧燕,無障礙住宅環境規劃設計之探討-新建住宅,2003、

本研究整理

二、 法令規範及準則 英國的行政組織並無行政組織法之統一法典,且行政組織之新設、改廢十分頻繁, 因此以上所介紹的機關,目前並不一定仍存在,各重要施行法令都會創設新的非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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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組織,作為主管機關政策與推動計畫建議的顧問單位。 平等法的推動創設出平等與人權委員會,而平等與人權委員會的前身為種族平等 委員會、機會平等委員會及殘障者權利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

圖2-5英國無障礙相關法令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障礙者反歧視方案除北愛爾蘭地區仍適用外,其他地區由平等法代替,整合反性 別歧視法案、反種族歧視法案、障礙者反歧視方案等三大法案。平等法內容主軸在於 提出各個公共單位及機關皆應於現有政策內,納入平等原則,並由公辦平等辦公室及 平等與人權委員會提供政策擬定指南。而各個就職或民間服務機關同樣也需要提供公 平性的服務給予每個市民,並將該平等權視為每個人皆具備的基本權利。 平等法 2010 主軸在於保護身障者及免於受歧視的權利,並授權於就業、教育、 物品、設施及服務之可及性(包含大型俱樂部及大眾運輸工具)、購買或租賃土地及不 動產、公部門提供的服務機能等。若違反相關規範的懲處權則交由法院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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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 (一) 交通無障礙化 因各個公共單位及機關皆應於現有政策內,納入平等原則,所以英國交通部在英 國交通委員會的協助下,擬定了大眾交通工具的改善計畫,如飛機、船舶、計程車與 無障礙停車位等,目前在交通面的無障礙化推動上,係以大眾交通工具改善為主要政 策。在人行道與騎樓面的設計面,僅提供無法令位階的指南做為參考。 英國交通部在 2005 年,對於人行空間的無障礙化設計提供「通用化移動」的指 南做外界參考,但該指南亦明述其內容不具備法令強制力,現實生活中若遇相關無障 礙事項,而服務提供者無法配合時,交由法院進行責任裁量權。 該指南主要先以身障者人因尺寸出發,說明其需要的行走空間寬度及視點等內容 後,再提出人行道、街道家具、護欄、街道工程等設計須注意事項,可做為國內參考。 (二) 建築物無障礙化 英國建築法的主管機關已由早期的建設部,演變為今日的環境、遺產與地方部, 而英國的建築技術規則通常只做原則性規定,技術規範另有文件規定。技術規範 M 部分文件(Building Regulation,2000,Technical Guideance Document M,Access for People with Diabilities)即為針對建築物無障礙環境面的技術說明規範。 建築物的無障礙可及性同時會受到好幾個法規的規範,而建築管理當局的角色就 是確保建築技術規則的技術文件能被確實執行。以工作場所建築為例,在英國所受到 的無障礙可及性規劃受到的法規及考量如下: 1. 建築技術規則-技術規範 M 部分 2. 平等狀態法 3. 受雇平等法 4. 反歧視方案 2005 5. 工作安全健康與福利法 6. 公司屬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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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德研究院(法語:Institut Pasteur)總部位於巴黎,是法國的一個私立的非營利研究 中心,致力於生物學、微生物學、疾病和疫苗的相關研究,其創建者巴斯德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