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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緣起及發展方向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緣起及發展方向

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緣起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為推動環境教育的場域或設施,依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為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 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

裝置或設備。

1950 年代,環境教育概念尚未興起前,美國的 John Ripley Forbes 有感自然體驗、

自然科學、自然保育教育的重要性,開始籌資及倡導自然中心等相關推動環境教育的 設施場所發展,並於後來成立了青少年自然科學基金會( The Natural Science for Youth Foundation)(周儒,2000;吳青燕,2003)。

1960 年代與 1970 年代,由於美國奧杜邦協會(National Audubon Society)開始 推動自然中心發展運動且援助資金,環境教育意識開始增長,其概念也逐漸興起

(Evans & Chipman-Evan, 1998),而當時推行環境教育的場域,主要功能與目標於推 廣自然體驗與自然保育,藉此引發都市居民欣賞並體驗大自然的樂趣,對於提供此類 型環境教育服務之場域,國內外有相當多樣化的名稱稱之,如:自然中心、環境教育 中心、戶外教育中心、戶外學校、戶外環境教育中心、保育學校、自然學校等,雖然 名稱相當多樣化,但這些中心或機構都有一個類似的理念,即「體驗自然、群體學習」,

只是這樣的角色定位及功能取向有其侷限性,當人們一離開自然環境,其行為又 回到破壞自然、汙染環境的模式中,自然中心提供的自然保育、自然體驗的教育方案,

沒有辦法達到改善人類的知識與行為成效(周儒等,2000)。

直至環境教育的目標逐漸被世人重視以後,這些提供環境教育服務的場域和設施,

也朝向以解決環境問題、達到環境教育目標為發展標的,相關的環境教育中心、戶外 環境教育中心、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基地也陸續設立,並提供完善且專業的環境 教育服務。

由於上述提供專業環境教育服務之單位,在其經營理念、教育目標及功能提供上 具有極高之相似性,且依「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二條所規範之範疇,

上述單位均提供環境教育特色場域、環境教育專業人員、環境教育課程方案及完善經 營管理規劃制度,因此本研究統稱上述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單位、場域、機構、

中心等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理念、目標、功能

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是指透過具有環境特色之地區,提供適當的 場域、展示、教育、設施與活動,並輔以專業人力的解說、引導與教育,使得各年齡 層的民眾能從中培養負責任之環境行為,並達成教育、研究、保育、文化、遊憩之多 功能目標的環境教育專業單位(周儒,2001;楊冠政,2003;周儒,2011)。王鑫則 認為自然中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是指某一個擁有戶外環境(自然生態教育)教學 資源之區域,經規劃為戶外環境教育教學用地,設有管理機構並備有必須之教材、教 具及專責人員等,經常性辦理教學活動之區域(王鑫,1995)。由此可知,台灣在環 境教育設施場所的發展上,不僅名稱相當多元,對於其包含的理念、目標及功能更有 不同的解釋,本研究參照諸位專家學者針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需包含的目標及功能,

嘗試歸納統整如表2-1-1,但整體來說,其實質功能大多包含教育、研究、保育、文 化、遊憩等多面向之目標。

2-1-1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理念、目標及功能一覽

目標 理念內涵 國家公園發展目標

教育

 透過有經驗的環境教育教師和解說員,透過實際接觸自然 的經驗,促成民眾瞭解、愛護自然(Ashbaugh,1971)。

 Evans & Chipman-Evan (1998)強調教育的重要性。

 透過專業的環境教育工作人員,能夠引領學校師生和社區

 透過完整的設計、科學觀察和實驗,認識環境(Ashbaugh,

1971)。

 Evans & Chipman-Evan (1998)強調研究的重要性。

 透過中心以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的協助,能將中心所在區 促成人類長期的福祉(Ashbaugh,1971)。

 經由中心的教育活動與實際環境狀況的觀察與瞭解,能促

(Ashbaugh,1971)。

 經由中心仔細的蒐集與整理、設計,可以提供社區居民與

研究者亦將國家公園發展目標納入表2-1-1 進行比較,發現國家公園發展目標與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目標與功能吻合,除此之外,根據徐國士、黃文卿、游登良(1997)

提出之國家公園四大目標,強調國家公園具有促進學術研究及環境教育之功能,以及 周儒(2011)也強調國家公園、林務局、自然保護區等區域裡的遊客中心、環境學習 中心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具有環境教育推廣功能與責任,由此可見落實環境教育為國 家公園的重要目標與功能之一。

三、各國環境教育相關法令規範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實施方式

1970 年代之後,世界各國深感環境教育落實相當重要,便採取各種形式進行環 境教育推廣,其中為了保障和推動環境教育的良好普及和發展,各國政府也進行了各 種形式的環境教育立法(張菱芷,2005;吳鈴筑,2010),依其國情、政體與環境教 育重視程度之不同,對於環境教育立法作法也有所差異(梁明煌,2003),部分國家 以國家環境教育政策綱領形式,提供政府施政之指導方針,但多以鼓勵性質為主,較 不具強制性;亦有部份則針對環境教育專門立法,強制全國必須依法執行(邱文彥、

薛憲文、周儒、郭照榮、楊芳玲,1993)。

近年來,為促使環境教育推動工作制度化、系統化,已有越來越多國家針對環境 教育專門立法。1970 年,美國為全球第一訂定頒布《環境教育法》之國家,由於法 律是政策實施的依據,隨著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教育的紮根落實刻不容緩,因此 美國政府認為「有必要集中力量對公民進行有關環境品質和生態平衡的教育(臧輝艷,

2008),首先立法將環境教育納入法制化的軌道,目前已有美國、巴西、日本、菲律 賓、韓國、台灣等地完成環境教育相關法案頒布實施作業。研究者依循各國之環境教 育法,以及其法定環境教育實施之設施場所及方式歸納如表2-1-2,並將其關鍵內容 摘錄於側欄。

表2-1-2 各國環境教育法定之環境教育實施場所及方式(1/2) 與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聯邦跨部會教育 委員會(Federal Interagency Committee on Education ) 及其他聯邦機關(包括聯邦天然資源管理機關)合作,

表2-1-2 各國環境教育法定之環境教育實施場所及方式(2/2)

透過表2-1-2 各國環境教育法定之環境教育實施場所及方式,可以歸納出各國在 研討環境教育實施方式及規劃適切場域時,雖然並不一定會明確提及,但研究者藉由 表2-1-2 歸納出各國在環境教育推行時,均強調正規與非正規環境教育雙重管道推行 之重要性,並且強調環境教育推行需透過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於國家各級體制中規 畫設立提供環境教育之單位,而美國、日本及台灣也特別提及國立公園、國家公園等 可作為環境教育推廣的場域之一。

由楊冠政等(1985)提出的「國家公園環境教育系統規劃圖」(如圖 2-1-1),即 可明確發覺國家公園的環境教育推廣,係強調正規學校環境教育與非正規社會環境教 育兩種環境教育管道落實的重要性。

四、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構四大要素

周儒(2011)提出環境學習中心(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構四大要素,包含活動 方案、設施、人員、營運管理,以下針對各項進行介紹。

(一)活動方案

方案是一個中心存在的最基本條件,方案可以有許多不同類型的活動,針對滿足 不同年齡、屬性對象與不同之需求而設計。大致上可以分為三大類型活動。

1. 環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

2. 環境解說 (environmental interpretation)。

3. 環境傳播(environmental communication)。

(二)設施

一個具有環境教育功能的學習中心,必須具備足夠的設施,才足以發揮其功能。

1. 房舍(教室、展示、研究規劃、保存等)。

2. 環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設施。

3. 環境解說設施。

4. 生活設施 (休息、住宿設施)。

5. 環境設施 (衛生、環保、永續等設施)。

(三)人

一個自然中心或環境學習中心必須要有人的存在,人的使用、活動才能使得中心 的存在具有實質上的意義。

1. 中心的人員。

2. 中心的環境教育專業人員。

3. 與中心共同合作的夥伴 (社區人士、民間團體)。

4. 中心設施與服務的使用者 (學校師生、社區民眾)。

(四)營運管理

學習中心的存在、運作與發展,一定要有有效的經營管理策略與實際的執行,有 完備的營運管理,一個中心才能邁開步伐向前滾動,才能真正提供有品質的環境教育

服務給使用者。

1. 經營管理。

2. 財務。

3. 維護 (maintenance)。

4. 土地與棲地管理。

 經營管理者

 教育人員

 夥伴

 服務使用者

活動方案

 環境教育

 環境解說

 環境傳播

設施

 中心設施

 解說設施

 教育設施

 生活設施

 環境設施

營運管理

 經營管理

 維修

 經費

 土地管理

圖2-1-2 環境學習中心構成要素圖(周儒,2000;周儒,2011)

小結

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透過公民社會的運作來達成,而環境教育也是全民教育和終 生教育,必須倚賴社會各階層的參與,需政府機構、社教機構、傳播機構、民間團體、

社會大眾等各個階層互相配合與投入(汪靜明,1995)。

依2010 年 6 月 5 日通過《環境教育法》及 2011 年 6 月 2 日發布「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中,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係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 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

場域、裝置或設備。《環境教育法》第十四條逐項說明也強調,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規劃及整合應用具有豐富生態人文與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 及資源(如動物園、植物園、鳥園、國家森林遊樂區、自然教育中心、博物館、國家 公園及自然保育區等),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成立環境教育設施 或場所,提供完整的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及資源。

這已經成為台灣發展環境教育服務機制相當重要的依據及契機,同時這個機制也 必須與既有的課程改革方向、地方環境資源特色、環境政策的推動相輔相成,使環境 教育的發展體系在型態、內涵及層次上,有更多樣化與精緻化發展的可能(周儒,2011)。

政府與民間應更重視有系統性的規劃環境教育系統機制,並提供正規與非正規環境教

政府與民間應更重視有系統性的規劃環境教育系統機制,並提供正規與非正規環境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