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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建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發展歷程與關鍵議題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陽明山國家公園建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發展歷程與關鍵議題

《環境教育法》(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7311 號)於 2011 年 6 月 5 日正式施行,

其法條說明細項中亦明定國家公園具有推廣環境教育之責任。陽明山國家公園於《環 境教育法》甫通過之時代背景之下,欲透過累積26 年來的生態保育與環境教育推廣 實務經驗,依據《環境教育法》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建構陽明山 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期間辦理多次會議及活動,促成一環境教育交流平台,

讓參與本發展歷程之政府單位、專家學者、生態學校、民間團體及傳播媒體得以有一 公開之平台,進行意見交換並促使陽明山國家公園順利推動環境教育。陽明山國家公 園建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發展歷程,本就是一動態且連續的過程,因此研究者依據 時間軸彙整分析《環境教育法》正式實施迄今之關鍵會議、活動內容、重要文件,並 輔以關鍵參與者深度訪談之紀錄資料進行系統分析,歸納主要事件、議題焦點,檢視 陽明山國家公園建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發展歷程中推動重點及關鍵轉變。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推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構發展歷程

2011 年 6 月 5 日《環境教育法》正式實施,國家公園基於其具有環境教育推行 之責任,2011 年 6 月 7 日於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召開第一次會議,研商「如何 落實環境教育法之施行策略相關事宜」,此次會議為首次臺灣八個國家公園與兩個都 會公園齊聚一堂,共同談論因應《環境教育法》推行環境教育之策略,以及環境教育 設施場所建構事宜與面臨課題研討。爾後針對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構 歷程及發展,陸續召開兩場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人員申請認證作業 事宜輔導會議、兩場次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現地輔導座談會、兩場次重要環境教 育交流研習活動,並彙整其間之關鍵事件及重要文件記錄。本研究歸納整理如下:

(一)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人員申請認證作業事宜輔導會議

《環境教育法》業於2010 年 6 月 5 日公布,並於 2011 年 6 月 5 日正式施行。自 1982 年成立我國第一座國家公園以來,環境教育一直是國家公園管理處的核心工作 項目之一,每年推動各項「與國家公園有約」、生態旅遊、國中小教學教案及走入校 園等各項計畫,而《環境教育法》頒布實施後,為讓臺灣國家公園暨都會公園未來在 環境教育實務操作上有更進一步的空間,並符合「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申設之要件,由內政部營建署召集臺灣八個國家 公園管理處及兩個都會公園管理站,並邀請環境教育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及輔導角色,

共同研商國家公園如何因應《環境教育法》,推廣落實國家公園環境教育之施行策略。

前後共召開了兩場次「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人員申請認證作業事宜 輔導會議」分別於2011 年 10 月 25 日(營署園字第 1002918250 號)及 2011 年 11 月 29 日(營署園字第 1002921481 號)舉行。

根據會議記錄,環境教育專家學者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汪靜明教授提出:

「臺灣擁有八個國家公園以及兩個都會公園,保育了臺灣獨特的自然及人文特色環境 教育資源,為因應《環境教育法》之推動,並落實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功能,國家公園 應依法進行環境教育之深耕,建議未來可依法取得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人員 專業認證,而我身為環境教育領域之專家學者,未來亦可協助國家公園推展環境教育,

扮演環境教育輔導及諮詢之角色。」(文件20111025/會議)。此會議聚集臺灣八個國 家公園管理處暨兩個都會公園管理站之環境教育相關業務人員,會同內政部營建署及 環境教育專家學者,共同研商國家公園未來該如何實施環境教育,並於會議中達成諸

多共識及議題解決。其中最首要的研討議題為,由於國家公園屬公部門系統,於會議 中亦提及相關體制議題共同討論,如人員編制及調配、土地經營管理及使用權等。藉 由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政府單位)與環境教育專家學者討論協商 後,認為國家公園於依法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過程中,以一個家公園/都會公 園為一單元進行申請,但論述可進行環境教育操作的設施、場域,則以可提供環境教 育服務,符合《環境教育法》及相關管理辦法內涵為主的「據點」形式呈現。

此外,為因應《環境教育法》通過後,提升國家公園整體環境教育效能,加強對 於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運作模式之瞭解,及環境教育參與者及平台整合,內政部營建署 亦邀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汪靜明教授,擔任臺灣國家公園環境教育推 動輔導之環境教育總監,協助臺灣國家公園進行環境教育推動之統籌規劃、策略研究、

專業諮詢、協調溝通之角色,並輔導國家公園依法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環境 教育人員認證,以建構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為環境教育推廣之基地,促成環境 教育理念與實務之落實。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劉培東組長於會議中提到:「非常 感謝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汪靜明教授團隊進行臺灣國家公園環境教育推動 輔導,初步看來在汪教授團隊的協助之下,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已經有初步成果,亦希 望未來有關環境教育資源彙整、環境教育規劃議題及相關申請文件之填寫,能藉由汪 教授團隊之協助輔導,讓國家公園推動環境教育可以更加順利。」(文件20111025/

會議)

(二)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現地輔導座談會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已於2011 年 6 月 2 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環署綜字第1000046543C 號領訂定發布,為協助內政部營建署針對臺灣國家公園 規劃及整合其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資訊,包含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經營管理 及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 備,係針對臺灣八個國家公園及兩個都會公園辦理環境教育現地輔導座談會,依據各 國家公園暨都會公園不同之場域特色,進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訊整合及環境教育推

陽明山國家公園位於大台北都會區,為都會型國家公園,不僅具有獨特的火山地 質、生態資源與人文景觀等特色,其易達性高的特性,使其成為大台北都會區一重要 之環境教育施行據點。陽明山國家公園成立迄今26 年來,設有解說教育課,其核心 業務包含環境解說、環境教育及環境傳播,可見陽明山國家公園將環境教育視為其核 心發展項目之一,近年來亦與環境

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合作進行相關專 案研究、交流研討、會議協商、諮 詢輔導及活動辦理,提升其環境教 育潛力。

而針對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 育之輔導座談,共舉行兩場次,分 別於2011 年 12 月 8 日及 2012 年 4 月3 日(101 園字第 0061 號),透 過環境教育專家學者依據陽明山國 家公園環境資源特性,提出針對陽 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之環境教育之 推廣策略,並配合《環境教育法》

及相關管理辦法之認證申請事宜提 供專業諮詢輔導,陽明山國家公園 管理處林永發處長提到:「陽明山國 家公園環境教育的整合與平台已在 統整與建構的過程,這些基礎都是 我們在做環境教育所需要用到的關 鍵,因此在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認證,建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歷程 中內容相當豐富,並期望藉由環境 教育專家學者汪靜明教授之諮詢輔 導,更加落實國家公園環境教育之 整合與行動。」(文件20111208/會 議)過程中亦建立起與陽明山國家

4-2-2 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現地輔導座談

圖 4-2-3

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現地輔導工作會議

圖 4-2-4

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現地輔導工作會議

公園管理處同仁、志工之環境教育溝通平台,在此平台之上進行交流及研商,建構陽 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與環境教育專家學者間的夥伴關係。

並於2012 年 3 月 1 日(營署園字第 1012902737)於陽明山國家公園召開環境教 育現地輔導暨工作會議一場次,會同內政部營建署、臺灣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及都會公 園管理站同仁、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就陽明山國家公園建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之歷程進行研討交流,並展示其初步成果,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林永發處長於會議 中提到:「環境教育之實施一直是國家公園的目標宗旨之一,尤其《環境教育法》及 其相關辦法通過後,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人員認證,亦是國家公園必須取得的證照,

相信國家公園在環境教育的推展落實上,能樹立起一個標竿。」(文件20120301A/

會議)

此外,並於會議中針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構之關鍵議題共同討論,研商應對策 略,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汪靜明教授指出:「《環境教育法》及其相關辦法於 民國100 年 6 月 5 日正式實施上路,在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建構及認證過程之中,課程 方案、安全維護及環境負荷是關鍵的重點,且《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與100 年 12 月 5 日核定之《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明訂各機關、公營事業單位等需於

與100 年 12 月 5 日核定之《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明訂各機關、公營事業單位等需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