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隱喻競爭
The Competition of Copyright Metaphors 孫式文∗
摘要
自17 世紀起,智慧財產的隱喻就一直扮演著形塑著作權發展的重要角色。
時至今日,數位媒介的發展讓各類資訊的複製與傳佈變的快捷,且成本低廉,
而管轄這類複製和傳佈的法律也相應的更動頻繁,並且日趨繁複。支持強著作 權的陣營持續不輟的將著作權框架為產權,以合理化其擴大著作權保護範疇的 訴求。而推動自由軟體和自由文化的陣營也相繼建構出一些與財產相庭抗禮的 隱喻,例如版權左派、公共領域、公共地等。本文將分析這些隱喻的競爭如何 建構了多元的社會真實,而非僅是一場纏鬥不休的修辭競技。
關鍵字:數位媒介、隱喻、框架、認知、隱喻競爭 Abstract
The metapho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in shap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since seventeen century. In the age of digital media, copying and distribution of various kind of information become easy and free. The laws applicable to such copy and distribution are wide-ranging and frequently shifting. Those who support strong copyright persistently frame the copyright as a property right in their demand of maximizing copyright protections. In the meantime, those who advocate free software or free culture construct a number of metaphors, such as copyleft, public domain, and commons.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analyze how the competition of copyright metaphors has constructed a multiple social realities, instead of a merely rhetoric battle.
Keywords: Digital media, Metaphor, Frame, Cognition, Metaphorical competition
∗ 孫式文為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分校新聞與大眾傳播學博士,現為政治大學 新聞學系副教授,數位典藏與學習之學術與社會應用推廣分項計畫之學術應用與 文化傳佈子計畫共同主持人。學術專長為傳播理論、隱喻、創造力。近期研究範 圍涵蓋數位傳媒創意、數位媒介隱喻等相關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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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隱喻競爭
The Competition of Copyright Metaphors
壹、續論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法令的名稱,引導我們以 日常生活中所熟習的有形財產的概念去理解人類心智活動的成果、價值與權利的 管理,此種理解的方式是一個跨域的認知,稱為隱喻(metaphor)。[智慧創作是 財產](AN INTELLECTUAL CREATION IS A PROPERTY)的隱喻結構中,智慧 創作是目標域(target domain),財產是來源域(source domain),是(IS)標示由 來源域跨往目標域的方向。在此跨領域映射(cross-domain mapping)之下,智 慧創作的處置權利被視為是財產的所有權,而形成今日通俗使用的智慧財產權的 名詞稱。
「著作權」(Copyright)在當今的法律中是一種智慧財產權,而智慧創作是 財產的隱喻,自17世紀起就一直扮演著形塑著作權發展的重要角色。著作權人對 於作品的處置權利,由國家賦予有限期間的排他權,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同意不 得使用,保護期間結束後,該作品歸屬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供眾人自由使 用。承接[智慧創作是財產]的隱喻觀點,[著作權是產權](COPYRIGHT IS A PROPERTY RIGHT)也成為我們文化中通用的隱喻性概念。
財產、財產權隱喻的影響不僅在語言層次形成通俗的詞彙,也深入我們思考 與推理的認知層次,並且經由政策與法律的制訂、行政與司法體系的執法、以及 商業團體的操作,更進一步的建構我們的社會真實。在[著作權是產權]的隱喻 框架下,未經授權的近用或傳佈版權物被看待成違背公平正義的侵權行為。
Patricia Loughlan(2006)以智慧財產相關的研究與司法案例為分析對象,整理 出法學論域常以海盜(pirates)、掠奪者(predators)、寄生蟲(parasites)、竊賊(thieves)、
偷獵者(poacher),和搭便車者(free-riders)指稱未經授權的使用者。這些詞彙是財 產權隱喻的變異,皆導引出侵害他人財產的負面意像,只是各自側重不同方式的 侵害行為;海盜與掠奪者是目無法紀的暴力搶奪他人財物,寄生蟲是為了自體營 生而悄然的吸取他人的養分,竊賊與偷獵者是暗中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搭便車 的人是坐享他人成果。這些隱喻的變異有助於著作權人在不同的情境中,皆可以 立足於公平正義,貫徹其制裁未經授權使用的主張。
在這些[著作權是產權]的隱喻變異中,偷竊是政府單位與商業團體聯手製 作文宣時,最常使用的隱喻,例如,我們在看電影或是出租影片時,會先看到一 則宣傳短片:「你不會偷車子;你不會偷錢包;你不會偷電影。下載、盜版,就 是偷竊。盜版是犯罪行為」。在聽廣播時,我們會聽到:「你知道偷車違法,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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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偷東西違法,但是你知道嗎?下載沒有經過授權的音樂、影片和軟體,也是一 種違法行為,非法下載就是偷竊創作者的心血結晶,也違反智慧財產權,拒當網 路小偷,支持正版,創作市場才能蓬勃發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您」64。這 些文宣,邀請閱聽人以日常生活中所熟悉的財產概念去看待版權物,將未經授權 的近用或使用版權物類比為偷竊,偷竊著作權人的勞動生產及其衍生的經濟利益。
宣導的策略是承襲社會中判斷是非對錯的價值標準與法律規範,以合理化與正當 化著作權法的立意與執法。
隨 著 重 製 與 散 佈 數 位 檔 案 技 術 的 發 展 ,「 最 大 著 作 權 保 護 」(maximum copyright protections)的支持者經由[著作權是產權]隱喻,推動「數位版權管 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 DRM,下文簡稱 DRM),對於數位檔案「加密」
(encrypted)保護,解密的金鑰(key)只提供給付費購買使用權的消費者。1998 年,娛樂與軟體產業更成功的遊說美國國會議員通過「數位千禧年版權法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下文簡稱 DMCA),禁止製造或銷售任何可用 以規避DRM 的工具。DRM 與 DMCA 進一步擴展「著作權是產權」隱喻,對數 位檔案採行加門上鎖(locked door)的控制,並將規避者的行為形容為「破門而入」
(breaking and entering),強調其蓄意的暴力入侵(Herman, 2008)。
隱喻將抽象的概念放入具體的、熟悉的語彙中,可以成為分析、辯證與溝通 法律原則與政策的重要工具(Ritchie,2007;Smith, 2007)。在傳統的法學研究與 教育中,隱喻曾經被視為是遮蔽、扭曲真相的修辭技巧,背離法律的精神與價值。
近代的法學研究則開始援用 1980 年代認知語言學的隱喻研究觀點,重新審視法 律與隱喻的關係,並且形成兩個新的觀點:(1)法律隱喻的溝通與說服效用,並 非單純的來自字面的意義,實質上,是來自於人們在特定社會脈絡裡共享的生活 經驗與價值(Wintier, 2007; Herman, 2008);(2)隱喻性思考的系統性與融貫可以 提供法律原則在適應社會的複雜情況時所需要的彈性(Johnson,2007; Winter, 2007)。本文第二節將說明此一轉折的歷程,以及新興的兩個觀念。
[智慧創作是財產]、[著作權是產權]隱喻,如前所述,對於社會與文化政 策的發展有著長久且深遠的影響,但是本文沒有駁斥或是對抗這些隱喻的意圖,
去辯論智慧創作是不是財產,著作權是不是財產所有權的問題,思考的方式與範 疇將會侷限在「財產」、「財產權」的隱喻框架之中,而忽略了其它可用以理解智 慧創作、作者權利的隱喻概念。本文意圖承接概念隱喻的論述,在第三節探討著 作權制中權衡公益與私利關係的隱喻性思考,在第四節分析著作權權利論述中的
64 該廣播著作權隸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在「著作權好用網」的「下載區」 「廣 播廣告」 「網路小偷篇 20090402」網址:
http://www.copyright.net.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196&Language=1&UID=3&ClsI D=4&ClsTwoID=0&ClsThreeID=0&Pag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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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喻觀點。
貳、法律與隱喻
隱喻在法律的理論與實務中一直是個棘手的議題。二十世紀初,諸多美國大 法官指出隱喻用之於法律所導致的負面效應,並且主張限制,甚至避免使用隱喻。
1926年,Benjamin Cardozo 出任美國大法官之前,判決母公司需負責賠償搭乘其 子公司鐵路而受傷的乘客(Berkey v. Third Avenue Railway, 244 N.Y. 84),在判決 理由中,Cardozo 揭穿母公司暗藏於「隱喻迷霧」(the mists of metaphor)裡的訴 訟策略,並且批判隱喻對於法律的影響:「隱喻用之於法律需要被仔細的檢視,
原本用來解放思想的工具,卻往往以奴役思想為終」(The whol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rporations is one that is still enveloped in the mists of metaphor. Metaphors in law are to be narrowly watched, for starting as devices to liberate thought, they end often by enslaving it)。1948年,美國聯邦最高 法院判決公立學校教導學生從事特定宗教的儀式是為違憲(McCollum v. Board of Education),在該案中唯一投反對票的大法官Stanley Forman Reedy反駁「隔離教 堂與國家之牆」的隱喻(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主張:「法 律原則不應當來自隱喻」(A rule of law should not be drawn from a figure of speech)。
上述案例顯示傳統的法學研究將隱喻視為是一種表達主觀價值,構作辯論理 由、達成說服效用的修辭策略,並且憂慮事實與真相會在隱喻的操弄之下被扭曲 或是被全然的遮蔽。由此觀點理解隱喻的運作,隱喻顯然的抵觸了法學理論的要 旨與精神 ── 法律是基於客觀事實,依循倫理與理性,形成獨立、自主,且不 可動搖的原則。但是法律的論理(reasoning)又無法全然的排除隱喻,特別是在 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司法審判中,法官對於複雜案情的解釋、推理與判決,雖然在 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原則、先例、和專業規範的節制,但是法官形成判決理由的 心像,往往在不自覺的狀況下,受到隱喻的影響,而隱喻的選用又似乎夾帶了審 判者主觀的價值判斷與意見。法學界常以「黑白交接的半陰影」(penumbra)來 描述隱喻在司法審判中,動搖法律原則的可能性,然而這項警告的本身卻也是一 個基於隱喻性思考的說理(Henly, 1987;Bosmajian, 1992)。就實際的現象而言,
法律的個個層面,從基礎的原理、案件的分析、到判決的理由,皆無法避免的使 用隱喻(Smith, 2007)。更令人不解的是,一些原本只是在法庭中用以論述或說 理的隱喻卻被廣泛的引用,而形成著名的法律隱喻,並且長期主導西方法學的發 展與司法案件的判決,例如,前文提及的「著作權是產權」、「黑白交接的半陰 影」、「隱喻迷霧」、和「分隔教堂與國家的牆」,皆顯現了法律無法排除隱喻 使用的困擾。法律與隱喻之間難以切割的糾結關係,甚至被推論為是法律本質所
法律的個個層面,從基礎的原理、案件的分析、到判決的理由,皆無法避免的使 用隱喻(Smith, 2007)。更令人不解的是,一些原本只是在法庭中用以論述或說 理的隱喻卻被廣泛的引用,而形成著名的法律隱喻,並且長期主導西方法學的發 展與司法案件的判決,例如,前文提及的「著作權是產權」、「黑白交接的半陰 影」、「隱喻迷霧」、和「分隔教堂與國家的牆」,皆顯現了法律無法排除隱喻 使用的困擾。法律與隱喻之間難以切割的糾結關係,甚至被推論為是法律本質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