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當代代間交換研究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當代代間交換研究 一、家庭內的社會支持

家庭為社會組織下的基礎結構單位。家庭不僅滿足成員基本生活需求,亦 個人需求的社會關係(Bengtson 2001)。家庭內的關係包括以血緣、法律關係、收 養和非正式連帶等社會關係(Furstenberg 2005)。在當代家庭社會學中,代間交換 被視作親族網路中的一部分,代間交換既是先天形成的社會連帶,亦是需要後 天互動維持的社會關係。代間交換的存在時間取決於雙方共存的時間。家庭中 的代間交換聯繫了兩世代的生命循環,代間交換的性質亦隨著社會變遷中的家 庭型態中而改變其價值和功能。對代間交換的成員而言,彼此都是對方終其一 生,重要的社會連帶。父母和子女之間的社會關係,是代間交換中的主要核 心。此處所要探討的代間交換是成年人之間的代間交換。

1950 年代時期的家庭研究中,規範功能論影響了當時的代間交換研究(Lye 1996),家庭被視作人口勞動力培養的基礎團體,故老年人口被視為一種核心家 庭的負擔(Silverstein Conroy and Gans 2012)。當社會發生變遷時,整體的社會變 遷影響微觀的家庭內部互動。在古典現代化理論中,傳統折衷家庭結構,會隨 著工業化、都市化後、個人主義提高和女性地位的提升,而失去其影響力 (Liu 2006)。當核心家庭的生活從大家族走向小家庭時,家庭的組成遂由傳統延伸家 庭結構,轉變為成年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組合。在核心家庭結構中,成年子 女會將資源和重心放在小家庭之內,成年的代間關係,也因地理空間上的隔閡 而降低老年世代對年輕世代的影響力。因此,現代化將強化核心家庭的內部關 係,削弱在親族網路中的投資,也減少來自親族網路中的資源協助。核心家庭 的出現,以至於成年人之間的代間交換退居幕後。Burgess (1916)認為,核心家 庭強調獨立和自我依賴(self-reliance),故家庭從一種社會制度,轉變為強調陪 伴與愛的社會關係。

基本的生活所需(Hartnett et al. 2013; Swartz 2009)。

1970 年代之後,另一派承繼涂爾幹和 Homas 社會團體凝聚的取徑,將家庭 關係視作六種面向的聯繫:情感連帶(Affectual solidarity)、關聯連帶(associational solidarity)、結構連帶(Structural solidarity)、規範連帶(Normative solidarity)一 致連帶(consensual solidarity)、功能連帶(functional solidarity)以及強調代間衝突和 平衡的代間矛盾理論(Intergenerational Ambivalence theory)(Bengtson 2001;

Pachucki and Breiger 2010)。而 Becker(2009)的《家庭論》,將理性選擇帶入家 庭研究的領域。Becker(2009)認為,家庭成員對不同家庭資源的需求而彼此進 行交換。故家庭內的關係,則是一種可以將時間、勞動力的等資源轉移的社會 關係。

Granovetter(1983)對於當時社會學過度社會化(oversocialized),與經濟學 的低度社會化的社會行為提出批評。Granovetter(1983)批評前者將人視作是受 社會結構影響的被動行動者,而後者則是忽略人在行動當下的社會情境。

Coleman ( 1988 )繼承並修正 Granovetter(1983)的理論,且提出社會資本

(social capital)理論。Coleman ( 1988 )認為:社會資本是依據它的功能而定義 且具有不同形式的實體。社會資本是由各種社會結構的部分所組成,且讓結構 中的個人得以進行特定的行為。

社會資本並非為個體所有,而是則存在於社會關係的結構中(Portes,2000;

Furstenberg, 2005)。社會資本除了作為資源提供個人行動上的協助,並在緊密網 路中,促成的社會整合(Coleman 1988)。Coleman (1988)認為,社會資本有三種 形式,義務和期望(obligation and expectations)、資訊管道(information channel)

和社會規範(social norm)。在第一種類型的社會資本中,個人可以透過社會關 係中的資源來完成目的的社會關係。在社會關係中,a 成員給予 b 協助,並期 待 b 未來的回饋,在此交換的過程裡,其中包含了 a 的期待,以及 b 的義務兩

過社會關係獲得所需的資訊。第三種是社會規範(social norm),Coleman (1988) 將社會規範視為一種有效、很脆弱的社會資本。有效的規範可以禁止人的特 定、私利行為,並促成集體的目標,社會資本也作為規範(norm)的方式約束 社會成員的行為,在家庭關係中,規範(norm)讓家庭成員得以家庭中的集體 利益行動。

Furstenberg (2005)認為,Coleman 的社會資本概念適用解釋家庭之間的交換 關係。而家庭是一以各種由親子、手足等家庭關係組成的組織,Wellman et al. 會關係中達成政治、經濟和社會目標。Furstenberg (2005)指出,社會資本同時包 含犧牲自我利益、貢獻他人的部分,且社會支持即是其中一種社會關係中的資 取或給予的行為(Wellman 1992;Lin 2002),如子女在提供父母社會支持時,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須考量到自己家庭中的待扶養人口,進而影響提供父母支持的數量,而父母擁 有多名子女時,亦會調整對各個子女的支持給予。若要探討代間交換中的交換 行為,需同時考慮代間交換的結構特性。

因此,社會資本可解釋代間中,個體以理性和規範的方式進行交換,以及 緊密網絡結構對個人的限制,代間交換的不僅限於個人的資源交換,其社會結 構給予代間交換的價值和結構限制,以及家庭內部如和詮釋此種結構特質亦是 需要考慮的部分,故將社會支持視為一種社會資本,可以兼顧代間進行在社會 支持的交換時時,資源傳遞方式與社會關係的特性和可能受限因素。

二、社會支持與聯繫

社會支持具有多樣的型態,而工具性支持為其中之一。工具性支持分為物 質性(material)支持,如財務、其他實體支持,和勞務(practical)支持,包 括家務協助等,情感支持(emotional support)是常被用來討論的社會支持類 型。實體的社會支持泛指金錢、物資或時間上的贈與。在代間交換的研究中,

財務和照顧支持是常見的社會關係,財務支持為提供社會網路成員金錢援助,

照顧支持系指提供對方維持生活方式的日常活動,包括個人生活照顧,家務勞 動、服務和照顧等(Silverstein. and Giarrusso 2010)。此些物質會以不平等的方式且 隱匿的方式,在代間交換中傳遞,因此,代間交換也是一種將家庭的優勢與劣 勢傳與下一代的機制(Hartnett et al. 2013; Swartz 2009)。

三、代間交換的支持資源交換機制

家庭中的代間交換不同於一般的市場中互惠行為。在家庭中的交換,具有 時間上延宕性,且家庭中的資源,會因家庭中權力差異而產生分配上的權力階 序。在其中,互惠(reciprocity)、利他(altruism)和權力(power)是常用以 解釋代間交換中的資源交換關係(Lye 1996;Parish et al. 1994;Silverstein and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Giarrusso 2010),以下分別介紹此三種機制。

(一) 互惠交換關係

Gouldner (1960)認為,平衡互惠為人的本性,且認為影響人選擇互惠的動 力,來自於個人的道德信念(moral believe)(Leopold and Raab 2011)。Gouldner (1960)並認為互惠是一種影響雙方的交換形式(pattern of exchange),決定互惠的 動機不僅只有他者(alter)領受來自自我(ego)時協助的時的滿足感,同樣也 包含他者對接受自我(ego)後,因此需要回報的內化因素。

互惠交換(Reciprocal exchange)是由個人未透過彼此協商的行為而對他者 產生利益,他者則採取相同的行為給予個人,故兩種片段的個人行為得以促進 互惠利益。互惠交換(Reciprocal exchange)泛指一種為了回饋過去領受的利 益,而進行特定的行為和擔負某種責任用藉以回報,且互惠是一種普遍的規 範。Wellman (1992)在第二次的東約克調查中,發現東約克的居民將互惠是為一 種親密關係的表現,平等往來的關係方能促成下一次的交換機會。

在代間交換中,代間交換中的互惠並非是短時間且一次性的行為。父母與 子女的關係將存在於雙方共存的時間,且此種關係具有時間延遲的特性(time lag)。以代間長遠關係(long-term reciprocity)中,早期的父母投資被視為支持銀 行(support bank)的概念(Antonucci and Jackson 1989) ,父母的照顧是一種在短 期概化交換下買入且不期待平衡的,子女會在其晚年以提供相對的福利利益以 回饋。中壯年父母會藉由照顧、房屋和轉移資助成年子女建立家庭,當中壯年 父母老年生活需要協助時,成年子女則回以財務和照顧協助。故家庭是一種支 持銀行(support bank)(Antonucci and Jackson 1989; Silverstein et al. 2012),或 是一種代間契約(intergeneration contract) (Greenhalgh 1985; Silverstein. et al.

2012)

以交換的觀點來看,代間成員作為一種獨立的個體,且彼此之間持有某種 長期的承諾和契約。而此種交換不同於經濟誘因的交換動機。Marcel Mauss 提

出禮物交換(gift exchange),將交換視作出自自願和內隱的制裁因素,形成自 願性質的行動。禮物交換同樣可以進行給予、回饋再給予的交換迴圈,然此種 交換並非是出自經濟誘因。概化交換(generalized exchange)其交換的物品並 非是實質的物資,而是團體之中的象徵性價值。此些代間交換理論中,是一種 以個人資源為主的研究視點,且強調在某種特定社會關係中的交換行為。實證 資料中,親子關係的交換,在短期之間是難以達到平衡。Leopold and Raab (2011) 認為,代間交換的交換之間具有時間上的延宕性(time lag),因而在短期之 內,代間交換的交換並非是以追求平衡為目的。

1994; Silverstein and Giarrusso 2010)

(二) 利他

平等互惠的原則不一定適用在社會關係或任何階段中。平衡關係,僅有在 雙方處於對稱的條件和關係之下,在強關係當中,平等的強制力較於弱關係 小,因此,利他(altruism)是另一種常見的解釋因素。家庭成員對處於不利狀 態的成員協助而不求回報,如年輕一代的子女給予年老父母協助,即是一種利 他的表現(Silverstein and Giarrusso 2010)。此派學者亦提出短暫利他(tempered altruism)、 限制利他(constrained altruism)的概念,用以說明代間成員如何 避免成為被剝削者,或是其交換的物品並非是實質的物資,而是團體之中的某 種象徵性價值,如 Thang(2010)認為,在東亞的發展國家中,父母經常作為 代間交換的提供者。老年人透過自願性付出,獲得成就感與自我肯定;劉軍

( 2006)則指出,中國的交換關係並非一種即時性的交換關係,而是一種父母義務

責任,故在付出的過程中,不具有計算給予的特性;而在日本方面,日本的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間交換傾向” 恩”(おん)為主的關係,子女對於父母的回饋並非是一種計較

間交換傾向” 恩”(おん)為主的關係,子女對於父母的回饋並非是一種計較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