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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日本與台灣代間財務交換類型的因素: 居住型態、生命循環和性別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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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影響日本與台灣代間財務交換類型的因素: 居住型態、生命循環和性別.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熊瑞梅博士 研究生:黃瀞儀撰.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

(2) 謝辭. 入學時,我帶者一點懵懂和天真地進入社會所,幸虧獲得熊瑞梅老師以身教和言 教的方式,給予我對於人生還是論文上的提點,以及嘗試和犯錯的經驗。在指導論文 過程時,熊老師經常無奈地一遍又一遍指導並提點我在研究方法和寫作上的疏失,熊 老師對研究的熱情,總是鼓舞因思路不順而苦惱的我繼續完成這篇文章。我也很榮幸 的擁有兩位嚴謹的口委:張晉芬教授提供我研究的素材,並且嚴厲又溫柔的提醒論文 上的錯誤,林如萍教授溫柔又嚴厲的分享她的經驗,兩位口委以滿是標記和批註的方 式,給予我相當寶貴的建議。. 政 治 大 每篇寫作都是作者某片靈魂的投入,而每片靈魂折射出作者的人生,我的原生家 立 庭提供我對各種代間關係的想像,困惑母親多年的問題促成我對最深的問題意識,謝. ‧ 國. 學. 謝他們在這段我的寫作期間,給予我豐富的回饋和支持;謝謝所有教導過我的教授們 和所上學長姊和喜歡統計的中蘭,你們對我不成熟研究發想和有點軟弱的性格,總是. ‧. 給予我正面的回應和鼓舞。我也很感謝系上的熱心的鳳珠助教,這三年來,我的粗心. sit. y. Nat. 大意和馬馬虎虎的做事方式為您帶來很多苦惱。. io. 一紙文憑之外,我在社會系上的另一個珍貴的收穫。. n. al. Ch. engchi. I. er. 能在學習和書寫期間,獲得那麼多人的協助和指引,這大概是在得到一本論文和. i n U. v.

(3) 摘要 孝道文化是長久被視為理解東亞代間關係的特色,居住安排、生命歷程、 性別皆是在孝道規範的脈絡下影響代間中的交換關係。在當代的東亞社會劇烈 的社會結構和文化變遷下,三種因素在控制了孝道規範的社會文化因素後,仍 然產生其對代間關係中的獨立影響。 另一方面,過去孝道研究是以子女為主的財務支持為依賴變項,忽略了父 母方在代間交換關係中的行動。故本研究以 2006 年的東亞社會調查(East Asian Social Survey EASS)中,日本和台灣的樣本做為研究對象,並比較兩國受試者 和父母之間的財務支持往來關係。我們依照比較的結果,將各種交換關係予以. 政 治 大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的方式,在控制孝道意識後,理解三種因素對代間關係 立 類型化,依據各種交換關係的特徵命名,並以多元邏輯斯迴歸 (multinomial. ‧ 國. 學. 的影響。. 研究結果發現,日本的同住之下並未出現特定的交換關係,而台灣方面,. ‧. 同住讓代間關係呈現以父母為提供者受惠式代間關係;在生命歷程上,日本的. y. Nat. 未婚者和已婚有未成年後代的受試者皆會與父母保持受惠式代間關係,台灣未. io. sit. 婚者和已婚有未成年後代則是與父母保持平衡代間關係;然而,我們亦發現,. n. al. er. 部分的台灣未婚者亦如同日本社會的未婚者般,接受父母的支持多過於自己的. i n U. v. 給予。在性別上,兩國的男性仍是主要的財務支持提供者,然而,兩國父母對. Ch. engchi. 於提供子女資源上仍有性別的差異。由於日本女性在勞動力市場的劣勢,故日 本的父母傾向提供給日本女性,而台灣的父母則提供與男性。故台灣家庭對同 住者的支持和給予男性支持的結果,反映台灣社會中,孝道的文化仍存有一定 的影響。另一方面,本研究亦針對兩國各生命階段的女性進行研究,並發現日 本女性仍在已婚無子的階段為原生家庭提供財務支持,而台灣女性在各生命階 段,皆會提供原生家庭支持。故本文提供三種因素在受到在孝道文化以外,對 代間關係的影響方式,並進一步以實證的方式指出近年來日台兩國的因家庭結 構變遷而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 關鍵字:代間交換、日台比較、居住安排、生命歷程、性別、EASS.

(4)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5. 第一節. 東亞家庭文化與當代家庭發展.................................................................... 6. 第二節 當代代間交換研究 ...................................................................................... 17 第三章 研究方法...................................................................................................... 35. 政 治 大 變項定義及測量 .......................................................................................... 36 立. 第一節 資料來源 ...................................................................................................... 35. 第三節. 分析方法與研究架構................................................................................. 41. 學. ‧ 國. 第二節. 第四章 分析結果...................................................................................................... 42 樣本特質敘述............................................................................................. 42. 第二節. 日本家庭..................................................................................................... 45. 第三節. 台灣家庭..................................................................................................... 48. 第四節. 總結............................................................................................................. 52. ‧. 第一節.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v. 第五章 結論.............................................................................................................. 63. Ch. engchi. 第一節. 研究總結..................................................................................................... 63. 第二節. 研究限制..................................................................................................... 68. 參考文獻...................................................................................................................... 70 附錄一 ...................................................................................................................... 79 附錄二 ...................................................................................................................... 80.

(5) 圖表目次 圖 3-1 代間交換與三種因素之研究架構................................. 41 表 4-1 各變項描述統計 .............................................. 44 表 4-2 日本代間財務交換多元邏輯迴歸分析............................. 46 表 4-3 台灣代間財務交換多元邏輯迴歸分析 ............................ 50 表 4-5 台灣受試者生命循環階段與居住狀態交叉表(%).................... 55 表 4-6 與受試者保持近鄰式居住安排下的兩國父母居住狀態............... 56. 政 治 大 60 表 4-8 台灣男女工作狀態分布(%)...................................... 立 表 4-7 日本男女工作狀態分布(%)...................................... 60. ‧ 國. 學. 表 5-1 2001-2014 台灣各年齡層失業率 ................................ 66 表 5-2 2001-2014 台灣各學歷畢業生失業率 ............................ 66. ‧. 附錄一 兩國代間交換與孝道意識分數比較表............................ 79 附錄二 日本受試者生命循環階段與居住狀態交叉表(%)................... 80.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親子之間的代間關係為個人社會支持網絡中的一部分,亦屬於一種強聯 繫,而強聯繫則是一種種特別且親密、自願性奉獻,且渴望陪伴的一種親密關 係,強聯繫的成員彼此在長期和廣泛的接觸中,可為另一位成員提供協助,或 是獲得協助。Wellman (1990a)認為,代間關係中的居住距離遠近也是影響網絡. 政 治 大 故在緊密的往來關係中,個人可透過社會關係中獲取鑲嵌於社會網絡的社會支 立 持,同時受到網絡結構的約束。因此,當親子之間往來越緊密,代間成員雖可. 成員往來頻率的因素之一,緊密的地理狀態會促使網絡成員更為頻繁的互動。. ‧ 國. 學. 從中獲得對應的資源,但亦也受到代間關係中的行動和規範所約束。. ‧. 在東亞社會的代間交換中,孝道是一種主導東亞家庭關係的社會規範,孝. y. Nat. 道的實踐反映在家庭關係中,子女扮演著社會支持的提供者,父母則是被動接. io. sit. 受者的角色,此外,孝道也影響代間居住安排、家父長式權力關係和差異化的. n. al. er. 性別義務上。在代間交換的研究上,成年子女為年邁的父母提供財務支持,而. i n U. v. 男性被要求負擔原生家庭的財務支出,女兒則是被視為離家人,故對原生家庭. Ch. engchi. 的的義務則不若男性般沉重。然而,當代核心家庭的出現、代間同住比例的下 降、以及女性勞動率和教育程度的提升,讓東亞社會裡的孝道實踐更形複雜。 另一方面,孝道文化亦寓指代間關係是以成年子女對父母的付出進行孝道 的實踐,然而,代間交換是一種永遠不會平衡的社會交換的關係,父母亦可能 成為成年子女代間社會支持的提供者,因此,代間關係中的支持,是一種雙向 的往來關係,雙方的往來會因為對方支持給予、社經狀況而改變支持的數量, 因此,孝道是一種雙向往來的關係,子女藉由提供父母財務支持、與父母同 住,且父母接受來自子女的給予方為理想的孝道關係。然而,當我們考量父母 的給予之後,是否代間關係仍會持續呈現出以子女為主要提供者的特性?另 1.

(7) 外,代間同住是否為一種可以提供父母支持的居住安排方式? 為了釐清以上的問題,我們利用來自中國、日本、韓國及臺灣的四個調查 機構所主導的東亞社會調查(East Asian Social Survey EASS),並以2006年的資 料,並同時納入日本和台灣兩國的家庭進行比較,以其以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 兩國中,其家庭中的交換關係是否一致的符合理想的孝道。.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n U. v.

(8)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東亞社會在人口、各國文化和政經背景方面的差異,讓東亞國家的家庭具 有相似又分歧的特性。東亞代間研究中,孝道規範常以解釋東亞家庭代間交換 的影響因素。而在當代東亞社會面臨社會和經濟的轉變時,權威性孝道在代間 交換的影響也不如過往(葉光輝 2009)。故我們目的在探討東亞家庭代間交換 中的影響因素,以及不同國家之間的差別,故在分析代間交換的因素時,係將 各個國家分開比較,方能看出其中差異。. 政 治 大 母的社會支持資源的收受程度同時納入考量,並以社會交換理論的觀點,將代 立 為揭櫫東亞家庭中社會支持交換的多重面貌,故本研究裡將成年子女和父. ‧ 國. 學. 間交換分為四種類別(typology):平衡互惠關係( Balanced reciprocity );子. 女給予父母較多、符合理想孝道模式的反哺式代間關係(credited reciprocity);. ‧. 以及父母給子女較多受惠式關係(Indebted reciprocity), 以及東亞代間交換中 罕見的自獨型關係(self-reliance).. sit. y. Nat. 而居住安排、婚姻和性別為孝道影響代間交換的重要因素指標,且同住與. io. n. al. er. 子女的財務支持程度,向來被視為成年子女盡孝的方法,也是衡量家庭支持的. Ch. i n U. v. 指標。我們以社會支持網絡的角度,將同住視為代間的地理空間距離,並了解. engchi. 在不同地理空間之中,代間關係是否仍維持孝道的理想型態,並探討性別和的 個別生命循環階段對代間交換的影響和變化。 為了解代間交換下的給予和影響機制,我們利用2006年東亞社會調查(East Asian Social Survey EASS),以代間交換類型作為依變項進行多元邏輯斯迴歸 (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而本文的研究問題歸納如下: 1.子女在代間關係中,是否恆為社會支持的主要提供者? 2.在控制孝道意識之後,居住安排、生命歷程和性別此三種受到孝道規範影響 的因素,是否讓代間關係呈現出理想孝道下的代間關係? 3.

(9) 3. 日台兩國深受孝道規範影響,而在居住安排、生命歷程和性別對代間關係的 影響,兩國是否會出現一致的現象?.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代間交換為家庭關係中的一部分,並同時受到當代家庭意義和功能變遷的 影響而,而社會人口、社會經濟和文化則是影響代家庭的重要因素之一 (Trommsdorff and Kornadt 2003)。 在 21 世紀初期,全球人口因長壽革命(longevity revolution)、晚婚和少子 化影響形成的第二次人口轉型(the second demographic transition),改變當代社 會的人口結構的組成。少子化和晚婚導致代間中的親屬關係共同生存的年數增. 政 治 大 Yamada 2006),並改變以核心家庭為主的家庭結構,轉變成為豆莢式家庭結構 立 加( Nauck and Suckow 2006; Silverstein and Giarrusso 2010; Swartz 2009;. (beanpole family)。豆莢式家庭結構的特色,即是同一家庭中,可同時存在多. ‧ 國. 學. 個不同世代的成員,但單代內的人數下降,此種新型態家庭結構為代間之間形 成的互相依賴的關係提供背景(Bengtson 2001)。. ‧. Bengtson and Putney(2000)認為,當代東西方社會皆面臨快速人口老化、. y. Nat. sit. 家庭規模的縮小、家庭結構的改變和照顧責任的轉變,但東西方的國家的所面. n. al. er. io. 臨的老化問題的形成原因,和背景並不相同。在西方國家裡,國家會負擔老年. i n U. v. 人財務支持,家庭則是提供照顧、情緒支持的機制。在家庭的照顧責任分工. Ch. engchi. 上,西方老人傾向以個人負擔、自我獨立等方式度過晚年。對於行動不便的老 人,則是由其配偶、女兒和媳婦依序擔任照顧的責任。Swartz (2009)指出,當代 美國代間關係是一種後天的聯繫,影響代間之間的聯繫和支持的因素,是來成 員之間的情感因素,而非特定權威和文化。 在東亞社會中,家庭的養老機制被鑲嵌于東亞的文化和宗教當中(Bengtson and Putney 2000)。受到儒家孝道的影響,東亞的代間關係具有忠誠、和諧和互 信的特質(Bengtson and Putney 2000;Ikels 2004;Trommsdorff and Kornadt 2003),各個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自有其角色義務,而本章即對於東亞家庭在 近代在人口、家庭結構上的變化,以及日台兩國在孝道文化上差異,以及近代 兩國的家庭變遷和相關社會問題進行文獻回顧。 5.

(11) 第一節. 東亞家庭文化與當代家庭發展. 東亞涵蓋了中國、日本、韓國和臺灣等國,而儒家文化(Confucian norm) 是東亞文化和道德的中心主幹。儒家文化作為維繫社會秩序的倫理系統,「五 倫」即是對不同的社會角色的具體責任和義務的體現。在東亞國家中,個人隸 屬於家庭,家庭成員各有其應遵循的規範(Ikels 2004a, 2004b; Nauck and Suckow 2006),且強調自我犧牲、和諧、互相依賴的家庭關係,儒家文化中的親親與尊 尊的規範,展現在輩分之間的權威,和較低的個人主義的日常實踐中,以及祖 先崇拜。. 政 治 大. 儒家文化中的社會秩序係以傳統父權孝道為主要核心(Xie and Zhu 2009)。在. 立. 東亞社會中,家庭是老年照顧的主要核心機制(Bengtson and Putney 2000),且. ‧ 國. 學. 深受文化和性別因素影響。同住則是另一個顯現東亞孝道觀念的機制,擴展家 庭(extended family),即多代共居,是理想儒家的家庭組成方式,亦為一種社會. ‧. 圓滿的象徵(葉光輝 2009)。. sit. y. Nat. 由於東亞社會的家庭關係長久受到家父長制的影響,成年的東亞男性比女. io. er. 性賦予更重的照顧原生家庭期待,成年長子和婚後新組成的家庭,會透過與父 母同住的方式,提供長者社會支持;故成年男性在婚後會仍保有原生家庭的姓. n. al. Ch. i n U. v. 氏,永遠隸屬於原生家庭,且對原生父母照養的責任,台灣的諺語「積穀防. engchi. 寒、養兒防老」即是反映男性在代間關係中的責任(利翠珊、張妤玥 2010) 。結 婚後的女性,則會在原有的姓氏上,再冠上夫方的姓氏,象徵已婚女性的勞動 力被歸屬於丈夫和夫方的家庭,因此,在漫長的代間關係裡,東亞的女性僅是 原生家庭下的短暫成員,成年兒子則永遠為原生家庭中的成員,且須承擔撫養 家庭老者的角色 (Bengtson, Kim, and Myers 2000; Xie and Zhu 2009)。 故在過往文獻中,東亞孝道文化具有下列特點:家庭因素優先個人的考 量,且年輕輩分須對年長者服從,且強調家庭中和諧、利他、奉獻、互相依賴 的關係(Sung 2000);以男性,尤其是男性長子為主的家庭關係,成年長子會 繼承原生家庭的財富,但亦須需承擔原生家庭的照顧和財務支出。(Yoon and 6.

(12) Eun 1995;Miller 2004;Takagi and Silverstein 2006;Hisam Kim 2010;利翠珊、張 妤玥 2010);同住,抑或三代同堂、子孫環繞於腳邊即是象徵一種人生的「圓 滿」(Takagi and Silverstein 2006;Thang 2010;Yoon and Eun 1995) 然而,此些文化價值唯有在穩定發展的社會環境之下,方能與個人行為保 持一致。當快速的社會變遷改變了文化的環境(landscape)之後,傳統價值勢 必受到質疑(Bengtson and Putney 2000;Swidler 1986;Takagi and Silverstein 2006)。東亞國家陸續於 20 世紀左右開始接觸西方文化,並轉變為現代化、工 業化的社會,而個人主義和女性勞動參與率的提升,改變家庭規範中,個人對 家庭應盡的義務和角色權力。近年來,人口轉型、性別意識抬頭以及經濟惡化. 政 治 大. 是東亞社會共同面臨的社會變遷現象,傳統的文化規範與當代的生活實踐之間 產生劇烈的磨合,也使得以孝道為中心家庭關係備受質疑。故各地區不同的歷. 立. 統的孝道進行修正和再詮釋(Thang 2010)。. 學. ‧ 國. 史背景、社會環境、人口結構和個體的處境,導致當代的東亞社會,開始對傳. ‧. 而在個人層次上的孝道實踐裡,東亞的家庭關係既不是儒家所認定的,是 人類生產的副產品,也不是建立在人本身之外的抽象社會結構的副產品。他們. Nat. sit. y. 是人類有目的的努力,以及不斷實踐的結果(Kipnis 1997)Forrest Zhang (2004)指. er. io. 出,當代東亞的孝道觀已不再強調對於長輩權威和服從,且注重平衡和互惠,. al. v i n Ch 道信念分為包含對階級地位和角色義務順從的權威性孝道,以及感念付出並期 engchi U n. 並轉為以情感多於權威導向的價值觀(Sung 2000)。葉光輝 (2009)進一步將孝. 待回報和互惠的相互性孝道,並以 2006 年台灣變遷調查家庭組的資料,分析台 灣人的代間支持和兩種孝道觀之間的影響。葉光輝 (2009)發現,相互性孝道對 代間交換中的社會支持交換具有正面的影響。故,在當代東亞家庭中的代間交 換裡,彼此需求、互助和自願性奉獻的情感因素,更甚於權威式的義務和服從 (Thang 2010)。. 為了理解當代家庭和孝道上的差異,我們從分別由人口結構和家庭同住意 義的變化,說明當代東亞社會在家庭結構上的差異。 7.

(13) 表 2- 1 東亞各國人口結構 中國. 日本. 南韓. 台灣. 老化指數. 2006 年. %. 32.6. 130.5. 38.7. 44.2. 扶養比. 2006 年. %. 38.3. 52.6. 39. 39.1. 戶量. 2006 年. 3.47. 2.62. 2.71. 3.09. 歷年平均餘命. 2008 年. 女(歲). 75.2. 85.6. 82.2. 81.9. 男. 71.4. 78.7. 75.3. 75.6. 女(歲). 23. 28.2. 26.5. 26.1. 男. 25. 30.4. 29.3. 30.3. 初婚年齡. 2000 年. 資料來源:. 立. 政 治 大. 日本統計局 (Japan: Statistics Bureau and Statistics Center). 南韓國家統計局(Republic of Korea: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 國. 學. 中華民國內政部統計處. 表 2- 1 此列出五種影響代間交換的人口指標。首先是老化指數與撫養比,. ‧. 可作為該國老年人口的比例,並可比較東亞四國老化人口多寡的差異;其次為 戶量,係指家庭規模的大小,此可反映該國的家庭同住模式;而代間交換會因. Nat. sit. y. 家庭成員的生命周期而改變,平均餘命可視為老人的存活時間,也可視為代間. al. er. io. 交換持續存在的最大時間;最後的指標為子女的初婚年齡,在東亞,婚姻意味. v. n. 成年,以及子女須承擔新家庭的負擔,故初婚年齡則反映成年子女在建立新家. Ch. 庭前,會與原生家庭保持聯繫的時間。. engchi. i n U. 在人口結構上,日本的老化狀況明顯高於其他三國,日本的老人比例多於 未成年人口的兩倍,且在初婚年齡上,也居四國最高,在家庭規模上,也是東 亞四國中每戶人數最少的國家;其次是台灣與韓國,台灣的老化指數略高於韓 國,最後為中國。 而由上述討論中,我們發現日本與其他東亞三國的發展具有明顯的差異, 台灣曾受到日本的統治,且在深受日本影響,遂我們對日本、台灣兩國的孝道 文化和近代家庭變遷進行文獻回顧。. 8.

(14) 一、 日本. Benedict (1946)的著作《菊花與劍》視為詮釋日本民族性格的經典之作。 Benedict (1946)認為,日本的孝道文化與中國的孝道文化並不相似。中國的孝道 系以追朔至數百年前的祖先為認同對象,甚至形成以地域為主的宗族,且將 「仁」至於忠孝之前,日本的仁被排斥在倫理體系。其孝道只局限在直接、現 世的家庭內部中,家庭內部具有嚴謹的分層在日本,日本的家庭講究輩分差 別,長子享有與父權相近的特權,然而,日本性別差異雖然大,但日本婦女享 有很大的自由權,且可主管家庭的各大事務。日本人透過從家庭中習得等級的 習慣,並用於日常生活當中,甚至是在經濟、政治領域上仍可見其影響。. 立. 政 治 大. Benedict (1946)認為,「恩」為日本的文化的核心。日本的恩情,不單純指. ‧ 國. 學. 對人的親愛,也包含了虧欠,所以有回報的義務,不同於西方自由給予並回報 的意義。若以代間交換為例,父母之恩即是子女對父母之恩的虧欠,是一種. ‧. 「與天俱來的債」,因此,日本的父母對孩子的悉心照料乃是對自己孩提時領. y. Nat. 受的恩情的回報,故父母對孩子的照顧義務是屬於父母之恩,又以子女為例,. sit. 青年人結婚之後,則背上了沉重的孝道義務(Benedict 1946; Johnson 1977)。日本. n. al. er. io. 的孝道觀是一種義務,是由日本人主動給予的償還概念,且此種償還關係並非 源於親密關係之下的互惠。. Ch. engchi. i n U. v. 日本傳統文化中,子代對長輩的扶養義務是家族中的孝道承諾。日本的老 人主要是依賴同住家庭成員的照顧,而長子和其妻子是老人同住對象的首選。 長子肩負家庭中的經濟責任,且有義務照顧貧困的父母(Elliott and Campbell 1993). 9.

(15) 在東亞四國當中,日本是最早進入現代化,也是四國當中,人口老化最嚴 重的國家,在當代日本社會已是一個超高齡化的社會(hyper-aging )1 (Kojima 2000),也是東亞國家中最早對少子高齡化問題進行長期性規畫的國 家。日本老人福利服務真正付諸實施年代約為是在 1970 年代,為因應大量的 老年人口,故日本推行『介護保險2』(LTCI,long-term care insurance)制,亦 即長期照護(李世代 2009),而 2000 年的社會保險制度(social insurance), 則是讓日本的養老制度明顯社會化(socialised)和市場(maketised)(Izuhara 2010)。 1970 年代時期,日本老人的數量急速增加。Yun Zhou(2010)以 1985-. 政 治 大. 2005 的日本人口普查資料中,發現日本老人受惠於公共支出的補貼,故在財務 上明顯充裕許多。因此,當代日本家庭受到市場和國家的介入,以及人口變. 立. 遷、照顧市場化、消費主義和世代財富差距的影響,當代日本的代間關係,轉. ‧ 國. 學. 變成一種家庭資源的整合,以及對父母提供情感支持的機制(Izuhara 2010),故日 本的代間支持中,子女在代間交換的財務提供者角色重要性偏低。Elliott and. ‧. Campbell(1993)訪問三個世代的日本男女的代間和家庭關係,發現年輕世代. sit. y. Nat. 的日本人將”恩”(on)看作一種發自內心對父母的回饋,並將照顧年老次視為義. io. al. er. 務;中年世代的家庭觀念仍是基於傳統日本的家(いえ,念作 “ie”)的觀念,. n. 然而,中世代對年輕世代是否有意願和能力提供回饋仍有所疑慮。. Ch. engchi. i n U. v. Elliott and Campbell (1993)發現,若父母擁有較多資源時,則兒子對父母的 財務支持則會下降(Kojima 2000),而其他不須負擔養老責任的兒子,則會在 結婚後,逐漸將重心轉移新家庭中(Elliott 1993;Kojima, 2000)。Elliott and Campbell(1993)並訪問日本中世代和老世代對於同住的看法,發現當代的日. 1.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為 WHO)的定義,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 超過人口7%的國家稱為高齡化社會(aging society) 、達14%稱為高齡社會(aged society) 、達20% 稱之為超高齡社會(hyper-aged society) 2. 在長照制度上,大抵可以分為數個時期: 1980 年後期以來主要的高齡化對策「黃金計畫」. (1989〜1999) 、「新黃金計畫」 (1995〜1999) 、「黃金計畫 21」 (2000〜2004)及「公共介護保 險制度」 (2000〜) (莊秀美 2005) 10.

(16) 本人儘管承認三代同住時,衝突是無法避免的,但中世代和老年世代的受試者 認為同住可以讓家庭成員,甚至非同一個原生家庭的對象,如媳婦和婆婆之間 產生如血緣家人般的親密感。Hirosima(1987)則認為,當代的日本人對於繼 承財產和照顧責任之間的關係具有其策略關係,故日本的居住安排不僅是一種 規範上必須遵守的原則,而是一種基於個人選擇的權衡。傅高義 (2015)指出, 一名繼承3家業的本家人需對於家庭成員有監督行為和照顧責任,如退休父母的 生活等。Motonishi (2012)以 1998 到 2006 的 JPSC(Japanese Panel Survey of Consumers)中資料中指出,由於日本男性在同住於,需要同時負擔新舊各家庭 的支出,故擴展家庭中的子女的奉養支出,比核心家庭中的支出還要高,因 此,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可能同時分擔家庭支出,因此不會給予父母額外的財務. 政 治 大 代同堂的稅捐優惠,本意是讓夫妻與父母同住,但反而提供更大的誘因讓單身 立. 支持(Izuhara 2010)。近年來,日本政府鼓勵數代同堂,支持同住的政府,鼓勵數. ‧ 國. 學. 子女和家裡同住,此批與父母同住的子女,年齡含括年輕到中年的未婚者,尤 山田昌宏(2001). 其是女性數量為多(山田昌宏 2001; Fishman 2011),. ‧. 指出,日本青年因就業或經濟因素,故返家與父母同住,藉以獲得原生家庭的 生活和資源的協助,故同住在當代日本社會裡,奉養老者的意義亦不僅只出於. y. Nat. io. sit. 遵循傳統的因素。. n. al. er. 另一方面,Takagi et al. (2007)依照日本代間選擇同住的理由,將同住狀態再. i n U. v. 分為持續同住(life-long) 和迴力鏢式的同住(boomerang)兩種同住方式,. Ch. engchi. Takagi et al. (2007)認為,持續同住(life-long)的居住狀態為代間在傳統觀念的 影響之下而保持的居住方式,但迴力鏢式的同住(boomerang),則是成年子女 對身體不健康的父母的一種照顧,因此,持續同住(life-long)的父母不見得擁 有較為弱勢的條件,但迴力鏢式的同住(boomerang)的父母卻是需要子女協 助。因此,代間對居住安排的理由,既無法單以於孝道,或是對弱勢父母的照 顧即可完全解釋(Takagi and Silverstein 2006; Takagi et al. 2007)。. 3. 日本的繼承制不代表家族產業為家長所有,而是由作為家業財產的信託人代為管理。 11.

(17) 儘管同住可讓日本的家庭保有基本的養老機制,然而,在近年的日本社 會,老人獨居數量逐年增加且困擾著將家庭視為養老機制的日本社會。日本的 「無緣社會」(NHK特別採訪小組 2014)的緊訊,則反映當代日本社會在進入 高齡化社會後,社緣,血緣、地緣關係的淡化引發的「無緣死」的社會問題。 而同在同居率日益下降的台灣,教育程度越高的子女,會財務性補償換取與父 母不同住的權力(Lin and Yi 2013; Parish, Lee, and Willis 1994; 葉光輝 2009), 因此,分居的代間如何維持其往來關係為近年東亞代間交換研究的重要研究方 向。 在代間支持的提供上,長子和媳婦仍是代間支持的主力來源(Kojima. 政 治 大. 2000),日本的男性將承擔家庭的養老財務重擔,並視接受父母支持為一種羞 恥之事(Izuhara 2010),若日本父母沒有兒子時,則女兒為次要的選擇對象。然. 立. 女兒更多的支持(Kojima 2000;Motonishi 2012)。. 學. ‧ 國. 而,日本女性普遍個人資源不高,也亦毋須承擔奉養的責任,故父母傾向給予. ‧. 而婚姻亦為影響日本代間交換的因素。傳統日本的父母會提供未婚的子女 照顧,然而,山田昌宏 (2001)指出,日本的婚姻態度在性別上有結構性的差. Nat. sit. y. 異,亦反映不同性別對自己的生涯規劃,結婚對日本女性是一種離開原生家. er. io. 庭、前往新家的過程,對日本男性而言,婚姻是一種儀式,男性在承擔原有的. al. v i n Ch 本的個人主義和晚婚化現象,則會促使當代日本單身者藉由與父母同住共享資 engchi U n. 原生家庭負擔上,增加新家庭和妻子的開銷,故山田昌宏 (2001)認為,當代日. 源,得以保留更多的財務在個人工作和娛樂而非為建立新家庭而做準備。. 對於日本的老人在家庭的處境,Yang(2013)比較中國城市和鄉村的代間 交換,發現日本有相對中國較完善的福利制度,故老人的財務支持來源係由子 女所提供的比例偏低,而部分中國老人仍是需仰賴成年子女負擔醫療費,而在 男性的財務責任上,兩國能保有對於長子繼承制,但對於是否由兒子承擔養老 責任的想法已發生鬆動。在兩國的訪談資料中,兩國的年長者對子女是否一定 由男性進行扶養的態度已不如過往強烈,然而,不同的性別角色的差異仍因兩 者在的本身社會期許和婚姻的不同,進而影響代間之間的交換。. 12.

(18) 二、 臺灣. 台灣家庭文化受到儒家和中國文化的影響,家庭的組成是以「父系」家庭 成員區分,且男性的成員在家庭中有最後的發言權。以男性為尊的社會規範反 映在家庭中的性別分工,以及男性財產繼承,在代間關係中,家庭會提供男性 較多的家庭支援,且男性也須照顧家庭裡的弱勢成員,故台灣的諺語「積穀防 饑、養兒防老」即是反映原生家庭對男性的期許,孝道和原生家庭對男性的投 資,對男性和原生家庭之間形成一種不言而喻的代間契約關係(利翠珊 2002;利 翠珊、張妤玥 2010). 立. 政 治 大. 台灣最早的老人福利可追溯至1980年的老人福利法。台灣早期的社會福利. ‧ 國. 學. 是以殘補式福利服務,且特定對象,如軍公教對象的補貼(王國慶 2005), 1993年台灣正式邁入老年化社會,內政部召開老人福利研討會,藉以凝聚各方. ‧. 共識作為參考(王國慶 2005)。1994年,台灣政府推行「全民健康保險法」,採. sit. y. Nat. 用強制性社會保險的方式提供全體民眾醫療服務。2000年左右,推行「加強老. io. er. 人安養服務方案」、「老人長期照顧三年計畫」等以中低收入戶為主的長照體 系,直到2007年「長期照顧十年計劃」,才將照顧對象擴及中、高齡的一般戶. al. n. (吳肖琪 2011). Ch. engchi. i n U. v. 「頭家娘」則是另一個台灣特色。1990 年代的台灣中小企業裡,「頭家 娘」的具備企業後備人員和家庭照顧者的身分。Whyte(2004) 以台灣和中國 河北保定的家庭態度調查資料進行比較,發現台灣傳統孝道價值的分數高於中 國河北,Whyte(2004)推測此乃源於兩國的家庭在經濟體系上的影響差異而 導致。在台灣,家族企業以中小企業的彈力生產網絡,是仰賴家族關係和私人 的關係網而形成的經濟體系,但中國在1950年後,家庭中的經濟生產能力為國 家所取代,中國的家庭成為消費性的組織,且由於中國當局對私人財產和土地 的控制,以至於中國的家庭缺乏累積性的財富,故當代中國人的個人財富續透 過教育和職位的獲得,而非家族繼承。故台灣的家庭是一種生產體系,而台灣 13.

(19) 家族產業中,企業裡的位置與家庭關係的結合、家族繼承和女性在家庭企業中 的內勤地位,皆助長台灣家庭父權體制,並讓台灣家庭關係的影響更為廣泛。 故台灣產業和家庭結合的特殊性,讓代間交換的影響得以在公領域與私領域中 發揮作用,進而強化台灣的代間交換緊密性。 台灣的代間關係是為老人扶養機制的一環。伊慶春、章英華(2008)認 為,台灣的代間關係中,經濟支持和同住是常見表達孝道的指標。然而,在環 境和角色影響變化的交互作用影響下,家庭態度和實際行為會產生鬆動的改 變。葉光輝(2009)以台灣變遷調查資料中指出,孝道在代間交換的權威性影 響也不如過往。利翠珊(2002)訪談大台北地區中,成年子女與父母的代間交. 政 治 大. 換,認為當代台灣子女對父母的支持中,互助和利他是影響台灣代間交換的主 要機制(Parish et al. 1994;伊慶春、章英華 2008)。而居住安排是解釋代間交換. 立. 的重要因素(高淑貴、林如萍 1999),且台灣的家庭結構組成仍依循父系成員. ‧ 國. 學. 的規範(伊慶春、章英華 2008)。在台灣的農業社會裡,三代同堂也是一種 「老有所安」象徵,胡幼慧(1995)指出,在台灣的農業社會裡,同居,即是. ‧. 一種不分家的居住狀況,乃源於過去台灣農業社會的階段,年老的長輩因掌握. sit. y. Nat. 有土地、家產的所有權,因此受到孫輩的仰賴和服從。而在東亞社會裡,台灣 仍有相較於其他東亞社會偏高的同住率,但在歷年的台灣社會裡,台灣的代間. io. n. al. er. 同居率逐年下降,但相較於其他東亞國家,台灣的同住仍是高於其他國家(Lin. Ch. i n U. v. and Yi 2013),然而,台灣子女以「同住」作為盡孝的認同態度和實際行為也不. engchi. 如在傳統社會中的堅持,Parish et al. (1994)研究台灣的子女和父母之間的財務 交換和居住之間的關係,並發現子女會透過增加財務支持的方式換取不同住的 權力。伊慶春 (2014)以台灣1991年、1996年和2011年三波調查中資料比較不同 世代對同住和財務支持的態度,並發現台灣子女認同以財務支持作為社會支持 的比例,高於選擇同住作為支持的方式。 除了同住態度的改變,代間關係中,父母被「養」的定位受到挑戰。利翠 珊、張妤玥 (2010)指出,台灣的代間交換關係,由過去單向性的子女照顧父 母,變成代間互相依賴的關係。利翠珊、張妤玥 (2010)發現,台灣的子女在 成年後,仍會接受父母的照顧,甚至自認沒提供父母更多的支持。而父母對子 14.

(20) 女仍希望以財務支持進行,但子女對父母回應父母的期待、提供照顧和陪伴支 持的重要性逐漸被重視。 婚姻是改變子女在家庭中角色的關鍵,在過往研究裡,代間關係的交換多 側重已婚者和父母之間的關係,葉光輝 (2009)以台灣的調查資料中,發現已婚 者較於未婚者會提供更多的財務支持,然而,台灣的生命循環因素亦影響不同 性別和父母之間的互動。 男性,尤其是已婚男性,向來被視為代間交換的主要提供者,Becker (2009)認為,父母會將家庭中的資源投注在最有可能為家庭帶來最大效應的 子女,女兒的性別特質則易成為為照顧提供者,故而父母對於男性的資源投入. 政 治 大 春、章英華 2008; 利翠珊、張妤玥 2010; 高淑貴、林如萍 1999)。在生命循環 立. 和期許會高於女性,且兒子比女兒更容易和父母進行代間支持的交換關係(伊慶. 上,女性在婚後則會被類屬於男方家庭,因此女性僅是原生家庭裡的短暫過. ‧ 國. 學. 客,所能提供的支持亦有限,故台灣原生家庭的父母仍然寄望並和兒子保持較. ‧. 為緊密的關係(胡幼慧 1995,高淑貴、林如萍 1999). y. Nat. 然而,Diamond (1979)在對七十年代中台灣工廠內的未婚女工進行質化研. io. sit. 究,並發現未婚的女工將近乎一半(46%)薪水回饋與原生家庭中,提供原生. n. al. er. 家庭維持家計,或是資助手足教育,胡幼慧 (1995)認為,未婚女性透過自我. i n U. v. 犧牲、對原生家的支持以已擺脫「賠錢貨」自我概念,在現在的單身女性儘管. Ch. engchi. 擁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若父母身體狀況不佳,兼具「單身」「女性」兩種身分 的子女,則會被特別要求照顧父母(利翠珊、張妤玥 2010)。 而已婚女性在過往被視作離家人,且大多與父母不同住,但由於女性勞動 率和經濟能力的提升,或是出自對原生家庭提供的財務和托育需要(胡幼慧 1995) ,已婚女兒仍會藉由提供社會支持和父母保持往來。 由以上可知,孝道文化為兩國社會豎立一以子女為主的理想性的代間交換 模式,但從過往的研究回顧中,我們發現更多與孝道相衝突的現象發生。故在 當代日台社會裡,家庭生活對孝道的實踐與文化規範各有其殊異,然而,此種 差異但此並不代表孝道在東亞社會中絕跡,而是雙方在進行代間互動時,環境 15.

(21) 的變化與個人的需求影響代間孝道實踐。故為了理解日台兩國如何透過日常生 活中的行動進行孝道實踐,我們試圖在控制孝道因素後,以個人社會支持網絡 的方式解釋代間關係,且視代間關係中,社會支持的給予,是一種理性和義務 之間權衡的結果。此外,同住在代間關係裡不僅只是一種孝道的象徵價值,亦 是一種影響代間互動的空間因素。我們希望藉由理解在不同的居住關係之下, 代間之間如何相互以資源交換的方式獲得個人需求以外,並進行日常的孝道實 踐。另外,東亞在性別和生命循環亦為身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兩個社會因子,故 我們試圖理解此兩種因素在實際的社會支持的影響。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6. i n U. v.

(22) 第二節. 當代代間交換研究. 一、家庭內的社會支持. 家庭為社會組織下的基礎結構單位。家庭不僅滿足成員基本生活需求,亦 個人需求的社會關係(Bengtson 2001)。家庭內的關係包括以血緣、法律關係、收 養和非正式連帶等社會關係(Furstenberg 2005)。在當代家庭社會學中,代間交換 被視作親族網路中的一部分,代間交換既是先天形成的社會連帶,亦是需要後 天互動維持的社會關係。代間交換的存在時間取決於雙方共存的時間。家庭中 的代間交換聯繫了兩世代的生命循環,代間交換的性質亦隨著社會變遷中的家. 政 治 大 生,重要的社會連帶。父母和子女之間的社會關係,是代間交換中的主要核 立. 庭型態中而改變其價值和功能。對代間交換的成員而言,彼此都是對方終其一. ‧ 國. 學. 心。此處所要探討的代間交換是成年人之間的代間交換。. 1950 年代時期的家庭研究中,規範功能論影響了當時的代間交換研究(Lye. ‧. 1996),家庭被視作人口勞動力培養的基礎團體,故老年人口被視為一種核心家. sit. y. Nat. 庭的負擔(Silverstein Conroy and Gans 2012)。當社會發生變遷時,整體的社會變 遷影響微觀的家庭內部互動。在古典現代化理論中,傳統折衷家庭結構,會隨. io. n. al. er. 著工業化、都市化後、個人主義提高和女性地位的提升,而失去其影響力 (Liu. Ch. i n U. v. 2006)。當核心家庭的生活從大家族走向小家庭時,家庭的組成遂由傳統延伸家. engchi. 庭結構,轉變為成年人與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組合。在核心家庭結構中,成年子 女會將資源和重心放在小家庭之內,成年的代間關係,也因地理空間上的隔閡 而降低老年世代對年輕世代的影響力。因此,現代化將強化核心家庭的內部關 係,削弱在親族網路中的投資,也減少來自親族網路中的資源協助。核心家庭 的出現,以至於成年人之間的代間交換退居幕後。Burgess (1916)認為,核心家 庭強調獨立和自我依賴(self-reliance),故家庭從一種社會制度,轉變為強調陪 伴與愛的社會關係。. 17.

(23) 在 1970 年代以後,代間交換非但因家庭型態的改變而降低其影響力,通訊 科技的發達讓地理空間上分離的家庭成員,得以保持聯繫。而代間交換穩定又 長久、容易修補的特性,代間關係中的交換可作為一種在家庭當中,可有效率 地資源配置管道,並讓家庭得以在不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之下,提供家庭成員 基本的生活所需(Hartnett et al. 2013; Swartz 2009)。 1970 年代之後,另一派承繼涂爾幹和 Homas 社會團體凝聚的取徑,將家庭 關係視作六種面向的聯繫:情感連帶(Affectual solidarity)、關聯連帶(associational solidarity)、結構連帶(Structural solidarity)、規範連帶(Normative solidarity)一 致連帶(consensual solidarity)、功能連帶(functional solidarity)以及強調代間衝突和. 治 政 大 ,將理性選擇帶入家 Pachucki and Breiger 2010)。而 Becker(2009)的《家庭論》 立 庭研究的領域。Becker(2009)認為,家庭成員對不同家庭資源的需求而彼此進 平衡的代間矛盾理論(Intergenerational Ambivalence theory)(Bengtson 2001;. ‧ 國. 學. 行交換。故家庭內的關係,則是一種可以將時間、勞動力的等資源轉移的社會 關係。. ‧. Granovetter(1983)對於當時社會學過度社會化(oversocialized),與經濟學. y. Nat. sit. 的低度社會化的社會行為提出批評。Granovetter(1983)批評前者將人視作是受. n. al. er. io. 社會結構影響的被動行動者,而後者則是忽略人在行動當下的社會情境。. i n U. v. Coleman ( 1988 )繼承並修正 Granovetter(1983)的理論,且提出社會資本. Ch. engchi. (social capital)理論。Coleman ( 1988 )認為:社會資本是依據它的功能而定義 且具有不同形式的實體。社會資本是由各種社會結構的部分所組成,且讓結構 中的個人得以進行特定的行為。 社會資本並非為個體所有,而是則存在於社會關係的結構中(Portes,2000; Furstenberg, 2005)。社會資本除了作為資源提供個人行動上的協助,並在緊密網 路中,促成的社會整合(Coleman 1988)。Coleman (1988)認為,社會資本有三種 形式,義務和期望(obligation and expectations) 、資訊管道(information channel) 和社會規範(social norm)。在第一種類型的社會資本中,個人可以透過社會關 係中的資源來完成目的的社會關係。在社會關係中,a 成員給予 b 協助,並期 待 b 未來的回饋,在此交換的過程裡,其中包含了 a 的期待,以及 b 的義務兩 18.

(24) 種,且 a b 雙方所處的環境保證 a 的期待和信任可以受到回報(trustworthiness of structure),而社會網路的資源豐富程度、互助的文化和網路的緊密性和接觸頻率 皆會影響網路成員的行動。第二種是資訊的傳播管道,社會網路中的成員可透 過社會關係獲得所需的資訊。第三種是社會規範(social norm),Coleman (1988) 將社會規範視為一種有效、很脆弱的社會資本。有效的規範可以禁止人的特 定、私利行為,並促成集體的目標,社會資本也作為規範(norm)的方式約束 社會成員的行為,在家庭關係中,規範(norm)讓家庭成員得以家庭中的集體 利益行動。 Furstenberg (2005)認為,Coleman 的社會資本概念適用解釋家庭之間的交換. 治 政 大 (2006)認為,個人的支持網路,即是以個人為中心,並與其他網路成員進行社會 立 支持的互動換得的生活所需的社群,個人的社會支持網路中的社會支持並非社 關係。而家庭是一以各種由親子、手足等家庭關係組成的組織,Wellman et al.. ‧ 國. 學. 會關係下的附屬品,而是個人投入時間成本以產生並獲得的社會資本。關係成 員會藉由在關係中提供不同形式的資源、分享共同的目標、關係和支持來獲取. ‧. 好處,成員可以透過動員,以社會關係提高回報、強化原有的共同標準和從社. sit. y. Nat. 會關係中達成政治、經濟和社會目標。Furstenberg (2005)指出,社會資本同時包. io. er. 含犧牲自我利益、貢獻他人的部分,且社會支持即是其中一種社會關係中的資 源,此些資源鑲嵌於社會結構中或聯繫中,藉由人際接觸等社會行動而得以孕. n. al. Ch. i n U. v. 育與發揮作用(傅仰止 2005),因此,家庭中成員對其他成員地的資源給予,如. engchi. 父母養育子女,子女奉養年老的長輩等藉由對有需要的家庭成員提供支持,即 是透過實踐的行為維繫家庭的功能,並在自己需要協助時,從家庭獲得支持, 故社會資本的概念更適合用以解釋此種結合資源和聯繫的代間交換,因此家庭 內的交換行為即是雙方在關係中的社會資本的運用結果。 在東亞社會裡,親子之間的社會關係則是家庭組成的重心,故對於家庭中 的老者照顧多由以血緣、姻親關係的家庭所承擔,故家庭成員仍是個人選擇社 會支持往來的重要來源。然而,網路成員透過社會關係給予或取得社會支持 時,整體的關係網路結構、權力和資源的流通等因素,也同時限制網路成員獲 取或給予的行為(Wellman 1992;Lin 2002),如子女在提供父母社會支持時,亦 19.

(25) 須考量到自己家庭中的待扶養人口,進而影響提供父母支持的數量,而父母擁 有多名子女時,亦會調整對各個子女的支持給予。若要探討代間交換中的交換 行為,需同時考慮代間交換的結構特性。 因此,社會資本可解釋代間中,個體以理性和規範的方式進行交換,以及 緊密網絡結構對個人的限制,代間交換的不僅限於個人的資源交換,其社會結 構給予代間交換的價值和結構限制,以及家庭內部如和詮釋此種結構特質亦是 需要考慮的部分,故將社會支持視為一種社會資本,可以兼顧代間進行在社會 支持的交換時時,資源傳遞方式與社會關係的特性和可能受限因素。. 二、社會支持與聯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社會支持具有多樣的型態,而工具性支持為其中之一。工具性支持分為物 質性(material)支持,如財務、其他實體支持,和勞務(practical)支持,包. ‧. 括家務協助等,情感支持(emotional support)是常被用來討論的社會支持類 型。實體的社會支持泛指金錢、物資或時間上的贈與。在代間交換的研究中,. y. Nat. sit. 財務和照顧支持是常見的社會關係,財務支持為提供社會網路成員金錢援助,. n. al. er. io. 照顧支持系指提供對方維持生活方式的日常活動,包括個人生活照顧,家務勞. i n U. v. 動、服務和照顧等(Silverstein. and Giarrusso 2010)。此些物質會以不平等的方式且. Ch. engchi. 隱匿的方式,在代間交換中傳遞,因此,代間交換也是一種將家庭的優勢與劣 勢傳與下一代的機制(Hartnett et al. 2013; Swartz 2009)。. 三、代間交換的支持資源交換機制. 家庭中的代間交換不同於一般的市場中互惠行為。在家庭中的交換,具有 時間上延宕性,且家庭中的資源,會因家庭中權力差異而產生分配上的權力階 序。在其中,互惠(reciprocity)、利他(altruism)和權力(power)是常用以 解釋代間交換中的資源交換關係(Lye 1996;Parish et al. 1994;;Silverstein and 20.

(26) Giarrusso 2010),以下分別介紹此三種機制。. (一). 互惠交換關係. Gouldner (1960)認為,平衡互惠為人的本性,且認為影響人選擇互惠的動 力,來自於個人的道德信念(moral believe)(Leopold and Raab 2011)。Gouldner (1960)並認為互惠是一種影響雙方的交換形式(pattern of exchange),決定互惠的 動機不僅只有他者(alter)領受來自自我(ego)時協助的時的滿足感,同樣也 包含他者對接受自我(ego)後,因此需要回報的內化因素。. 政 治 大 產生利益,他者則採取相同的行為給予個人,故兩種片段的個人行為得以促進 立. 互惠交換(Reciprocal exchange)是由個人未透過彼此協商的行為而對他者. ‧ 國. 學. 互惠利益。互惠交換(Reciprocal exchange)泛指一種為了回饋過去領受的利 益,而進行特定的行為和擔負某種責任用藉以回報,且互惠是一種普遍的規. ‧. 範。Wellman (1992)在第二次的東約克調查中,發現東約克的居民將互惠是為一 種親密關係的表現,平等往來的關係方能促成下一次的交換機會。. y. Nat. io. sit. 在代間交換中,代間交換中的互惠並非是短時間且一次性的行為。父母與. n. al. er. 子女的關係將存在於雙方共存的時間,且此種關係具有時間延遲的特性(time. i n U. v. lag)。以代間長遠關係(long-term reciprocity)中,早期的父母投資被視為支持銀. Ch. engchi. 行(support bank)的概念(Antonucci and Jackson 1989) ,父母的照顧是一種在短 期概化交換下買入且不期待平衡的,子女會在其晚年以提供相對的福利利益以 回饋。中壯年父母會藉由照顧、房屋和轉移資助成年子女建立家庭,當中壯年 父母老年生活需要協助時,成年子女則回以財務和照顧協助。故家庭是一種支 持銀行(support bank)(Antonucci and Jackson 1989; Silverstein et al. 2012),或 是一種代間契約(intergeneration contract) (Greenhalgh 1985; Silverstein. et al. 2012)。. 以交換的觀點來看,代間成員作為一種獨立的個體,且彼此之間持有某種 長期的承諾和契約。而此種交換不同於經濟誘因的交換動機。Marcel Mauss 提 21.

(27) 出禮物交換(gift exchange),將交換視作出自自願和內隱的制裁因素,形成自 願性質的行動。禮物交換同樣可以進行給予、回饋再給予的交換迴圈,然此種 交換並非是出自經濟誘因。概化交換(generalized exchange)其交換的物品並 非是實質的物資,而是團體之中的象徵性價值。此些代間交換理論中,是一種 以個人資源為主的研究視點,且強調在某種特定社會關係中的交換行為。實證 資料中,親子關係的交換,在短期之間是難以達到平衡。Leopold and Raab (2011) 認為,代間交換的交換之間具有時間上的延宕性(time lag),因而在短期之 內,代間交換的交換並非是以追求平衡為目的。 另一種在交換關係,則是藉由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換各種不同類型的社會. 政 治 大. 支持用以達成合作互惠的目的(Wellman et al. 2006)。此種合作方式亦見於財務支 持和照顧支持之間的交換,是以時間換取金錢的支持。在美國的研究中,高收. 立. 入者也意味時間寶貴,故成年子女市場資源來補足其家務工作,又如已婚女性. ‧ 國. 學. 需要父母的協助,故藉由給予父母金錢援助已獲得父母的照顧支持(Parish et al. 1994; Silverstein and Giarrusso 2010)。. y. ‧. Nat. n. er. io. al. sit. (二) 利他. i n U. v. 平等互惠的原則不一定適用在社會關係或任何階段中。平衡關係,僅有在. Ch. engchi. 雙方處於對稱的條件和關係之下,在強關係當中,平等的強制力較於弱關係 小,因此,利他(altruism)是另一種常見的解釋因素。家庭成員對處於不利狀 態的成員協助而不求回報,如年輕一代的子女給予年老父母協助,即是一種利 他的表現(Silverstein and Giarrusso 2010)。此派學者亦提出短暫利他(tempered altruism)、 限制利他(constrained altruism)的概念,用以說明代間成員如何 避免成為被剝削者,或是其交換的物品並非是實質的物資,而是團體之中的某 種象徵性價值,如 Thang(2010)認為,在東亞的發展國家中,父母經常作為 代間交換的提供者。老年人透過自願性付出,獲得成就感與自我肯定;劉軍 ( 2006)則指出,中國的交換關係並非一種即時性的交換關係,而是一種父母義務. 責任,故在付出的過程中,不具有計算給予的特性;而在日本方面,日本的代 22.

(28) 間交換傾向” 恩”(おん)為主的關係,子女對於父母的回饋並非是一種計較 後的互動,而是一種"欠"的概念,子女認為欠下父母的照顧之恩,故提供父 母晚年的安養(Benedict 1946; Elliott and Campbell 1993)。. (三). 權力. 在傳統的東亞代間交換裡,父母掌有家庭中的安排資源和分配家庭資源的 權利,且在子女的生活上,具有較高的話語權,且東亞的孝道中,強調個人對 家庭的奉獻和犧牲,以及對家父長權威的遵從,故在傳統東亞的代間交換中,. 政 治 大. 親子之間的權力並不對等。此種不平等,不僅反映在兩代之間往來,同樣也出. 立. 代間對不同性別的子女之間。. ‧ 國. 學. 然而,Parish et al.( 1994)指出,工業化社會的轉型,個人主義和教育水準的提. 高,以至於父母對子女的權威和控制不如過往,因此,代間交換之間的權力和. ‧. 義務因此產生談判協商的空間,若一方握有比對方較多的資源和權力時,則會. y. Nat. 透過協商的方式,以讓家庭中的資源調整到符合對自己有利的安排方式。以同. io. sit. 居和財務支持為例,同居雖可作為共享家庭財產的居住安排方式,但同樣讓親. n. al. er. 子之間處於高度緊密且彼此互相控制的關係中,故當子女擁有較高的個人資源. i n U. 時,則會以財務給予的方式換取與父母不同住的權力。. Ch. (四). engchi. v. 代間交換的方向性. 在前幾段裡,我們提到過去常用以解釋家庭運作的三種機制,在三種機制 裡,權力與利他兩種機制皆指出關係中的某種不平衡狀態,而互有往來的互惠 機制,則意味雙方在平等給予的關係的往來,且此些往來機制是需要有兩名角 色進行給予和收受的交換關係。然而,過去研究裡,此三種機制常用以解釋成 年子女對老年父母的社會支持,然而,在這些研究中,父母對子女的給予或回 應卻鮮少被放入考量。 23.

(29) 在東亞的孝道觀念中,成年的代間關係的主要社會支持提供者為成年子 女,故依循文化觀點探討的代間關係中,多以子女的角度看待代間關係的往 來,而孝道觀點的交換關係,則是將老人視為被照顧者的角色。Kyong-Dong Kim(2000)比較韓國和美國對於老化的俗諺,並發現儒家的孝道文化,是將 老化是做一種社會和經濟負擔,胡幼慧(1995)則認為,「奉養老人」的觀 念,即是將忽略了老人的自主性和家庭中基本的互相依賴需求。因此,以孝道 觀點出發理解的代間交換,無論該研究是以子女或是父母的角度為研究對象, 其多以子女作為主要支持的提供者,而父母在成年的代間關係中,則是扮演被 動授予的角色,此種僅以單一方的給予作為理解影響代間交換的機制,是無法 更全面的說明代間資源交換的往來。. 政 治 大. 此外,老年父母的社會支持能力並非在子女進入成年以後,隨即全然撤. 立. 退,老年父母對子女的給予的社會支持,是隨各生命循環的因素改變其給予和. ‧ 國. 學. 收受的量,而非在某個階段突然終止 (Cooney and Uhlenberg 1992; Xie and Zhu 2009)。不少研究中指出,年長的父母並非全然仰賴子女的財務支持,部分擁有. ‧. 資產的老年父母,會透過對房屋、遺產的掌控權以約束成年子女的行為(Parish,. sit. y. Nat. Lee, and Willis 1994)。Xie and Zhu (2009) 發現,在中國城市中,父母在子女成 年之後仍會持續提供子女財務和生活協助,因此,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支持並未. io. er. 因子女成年,且擁有回饋家庭的能力時,因而不再重要。. al. n. v i n Ch 在第二章中,我們指出東亞的代間交換,並非完全依循儒家文化準則而 engchi U. 行。Wellman 等人(2006)指出,個人社會網絡內的互動,是由網路成員和資 源協商之後的成果。成年子女儘管會提供父母支持,但父母亦可能與成年子女 進行支持上的往來,或是拒絕子女的給予。因此,代間交換是一種二元、雙向 性的關係(Dyadic relationship)(Lye 1996),雙人間的互動會影響雙方的的情 感、行為和認知,而以單方面的角度則會出現偏誤,也難以描述關係的特徵4,. 周玉慧、謝雨生,2009,〈夫妻間支持授受及其影響〉。中華心理學刊:512,215-234。. 4. 24.

(30) 因此,代間關係須以一個家戶為一組單位(unit)(Lye 1996),在同時考量雙方 的給予,我們能才知道此些代間關係的往來方式。 而在過往研究關於探討個人支持網絡中的社會支持交換,是以社會支持的 收受頻率做為衡量的指標,作為比較兩者的對稱性。此種指標常用以解釋個人 生活、婚姻滿意度和憂鬱程度心理的研究中。而兩個體的互動中收受平等時, 則則兩者的關係是一種均衡(equilibrium) 的,反之,則是一種不對等的關 係。而不對等的關係又可分為兩種,若個體付出小於收受時,則是過多利益 (overbenefited),若個體付出大於收受時,則是多於收益(underbenefited) (周玉慧、謝雨生 2009)。. 政 治 大 員中的資源給予多寡,提供越多支持者也意味提供更多的親近性,而代間成員 立 以社會支持的給予頻率(frequency)作為比較的指標,不僅能反映網絡成. 透過較高程度的贈與和親近性,故可獲得較高的社會地位(Blau 1964; Tsai and. ‧ 國. 學. Dzorgbo 2012),而利翠珊與張妤玥(2010)指出,對家庭貢獻較多者,在家庭. ‧. 事務的決策上享有較大的話語權,東亞的代間關係中,成年子女對父母的奉養 義務,是具有文化和法律上的規範,理想的孝道也意味成年子女提供老年父母. Nat. sit. y. 較多的財務支持。若子女在與父母互動中提供較多的財務支持時,則其代間交. er. io. 換則是一種符合社會期待的互動模式,亦可在家庭中獲得較多的權力。故在代. al. v i n Ch 源流動,難以詳盡日台代間關係的全貌,唯有同時考量雙方的給予和接受時, engchi U n. 間交換是整體結構協定的結果,單以子女的贈與和收受來看待代間交換中的資. 方能了解該家戶實際的代間互動。. 是故,代間中的交換關係會因兩者收受之間的差異,產生不平衡的類型。 此些不平衡的交換關係,會因代社會支持多寡而讓代間關係中的資源交換不對 襯的交換關係,如在理想中的孝道代間關係中,當成年子女給予的支持資源多 予父母所給予的,而父母方則可透過多餘的支持資源達到維護持自己生活所 需,若子女給予的支持資源少於父母,此種不平衡的代間交換則意味子女並非 是代間交換中主要付出的角色。而為了方便稱呼各種不同類型的交換關係,本 文將參考 Tsai and Dzorgbo (2012)對不同交換類型的命名方式。Tsai and Dzorgbo (2012)根據迦納地區的家庭內,各社會支持成員彼此社會支持的互動接受與給 25.

(31) 予的數量,將其比較分為四種類型和個別命名。除了平衡互惠(balanced reciprocity)中,對於不平等的交換關係,依其方向性分為施恩互惠(Credit reciprocity)和受惠關係(Indebt reciprocity),以及自獨關係(self-reliance) 各種代間交換裡,平衡互惠關係是代間交換中的維持基礎社會關係的行。 在社會支持網絡中,個人是社會支持的給予者,亦是接受者,此種作法常見於 研究社會支持和生活滿意度。比較個人收受之間的差值,並將個人的收受狀態 分為均衡、不均衡的狀態。Blau (1964)認為,人天生會自行拿捏付出和收受之 間的平衡,用以讓親族網路之間的交換行為得以持續進行,平衡關係 (Balanced reciprocity)、均衡(equilibrium)是在社會關係中,最為理想中的. 政 治 大. 交換關係,在不均衡的狀態之下,若個人的接受度過高(overbenefit),則會產 生虧欠感;若提供度過高,則會造成個人困擾,兩種不平衡的狀態皆會對個人. 立. 身心造成負擔(周玉慧、謝雨生 2009)。. ‧ 國. 學. 在不平衡的關係中,施恩互惠(credited reciprocity)意味個人給予的資源. ‧. 多於其接受。代間交換中,成員透過較高程度的贈與,故可獲得較高的社會地 位(Blau 1964; Tsai and Dzorgbo 2012)。受惠關係(Indebted reciprocity)是一. Nat. sit. y. 種在東亞成年代間交換,較少談論的代間交換。當父母的贈與較多於子女時,. er. io. 父母在代間交換的主導地位。此種關係常見於在子女尚未成年的階段。當子女. al. v i n Ch 在子女成年階段,父母仍持續提供給子女較高社會支持,而此種不同於東亞理 engchi U n. 未擁有足以自立的資源時,父母會提供財務和照顧支持是家庭的功能,然而,. 想中代間交換的代間交換。. 自獨關係(Self-reliance)則代表兩者互不來往的社會關係中,而在東亞的 家庭文化下,若在家庭內某種關係被終止來往,則意味此種關係出現變化。常 向群(2010)指出,在中國江村地區,兒子結婚後,會中止和父母的關係。表 面上彼此之間不再往來,但關係卻依然存在。因此,若東亞的代間交換存在彼此 互不往來的狀況,則意味這種原應親密的家庭關係的本質發生變化,故更值得 深入探討。. 26.

(32) 第二節 一、. 影響代間社會交換的因素 地理空間對代間交換的影響. Wellman(1992)在個人社會支持網絡交換的聯繫類型分為接觸頻率 (contact)和居住親近性(proximity),且發現緊密的地理狀態對於社會支持之間的 交流有其正面的影響,而俗諺「遠水救不了近火」也說明越是緊密的的地理狀 態,則個人可從其中獲得越多且越及時的社會支持,。 地理空間的距離會影響個人與其他網絡成員在關係上的聯繫,以及如何收. 政 治 大. 受來自網絡成員的社會支持。在家庭關係裡,家庭成員的居住安排即是一種空. 立. 間距離,同住意味共享緊密的往來關係,分居則會受到代間彼此的距離而改變. ‧ 國. 學. 其往來的頻率。在過去的研究中指出,地理空間的拉大,會削弱代間交換的影 響力(Litwak and Kulis 1987),然而,電話、視訊的通訊設備的進步,讓社會. ‧. 支持網絡中的關係不因地理空間拉大而中斷,距離會影響有形資源,或是實質. y. Nat. 性(tangible)的支持,如生活協助,照顧等社會支持上的配置,而在親族關係. er. io. 絡成員協助。. sit. 會關係中的網路結構和團體義務,讓親族網路可以不受地理限制影響而提供網. al. n. v i n Ch 儘管親族往來關係對地理空間的敏感性(sensitive)較低於非親族關係 engchi U (Wellman 1992),在代間關係中,共居是相較於分居更具空間上的親近性,也意 味更加頻繁的接觸(江佩玟 2011),在共居住狀態下,代間的交換關係會地理空 間的凝聚,遂比分居輕易進行代間資源的交換。在西方國家中,共居也意味較 為親密的代間交換,也是一種家庭資源統整的策略(Lee 1980)。在代間同住時, 西方的父母和子女同住時,會分擔大部分的家事和家戶開銷,故家庭中的成員 可以透過共居,將所有同住成員的收入、支出和其他類型的支持資源與其他同 住成員分享(pooled)(White 1994),此外,同住可以提供更為彈性的支持,如 即時性的看護工作、生活協助等,故家庭成員的共居,是一種提供經濟困難者 基本生活需求的支持方法(Seltzer and Bianchi 2013) 而當子女和父母分居時,也意 27.

(33) 味青年的自立。成年的西方子女在成年、獲得工作時,會搬離原生家庭以取得 獨立生活(林谷蘭、張金鶚 2003)。 同住和成年子女經濟支持是理解代間交換的兩種重要指標(伊慶春、章英 華 2008)。在東亞的文化觀,同住是一種「有福氣」的象徵(胡幼慧 1995),同住的經濟價值可提供對其他弱勢的家庭成員獲得協助,家庭成員透 過地理家庭中的地理空間親近性提供緊密頻繁的代間支持,並共享生活用品, 故同住是一種結合文化和經濟價值的東亞家庭特色。 在東亞的社會裡,共居不僅有經濟上的價值,也有文化上的象徵意義。在 東亞的傳統的大家庭,與父母同住的子女會在父母的權威之下,貢獻其勞動. 政 治 大 Park, Kim, and Kojima (1999)指出,日本和父母同住的子女,會給父母較多的財務 立. 力,故成年子女藉由和父母同住、提供社會支持等代間資源的贈與表達孝道。. 支持。. ‧ 國. 學. 然而,當行動者擁有緊密的個人網路,或是個人支持網路中出現父母時,. ‧. 則個人的行動能力會更容易受到社會網路的限制(Burt 1992;Burt 2005),而. y. Nat. 父母是維繫傳統價值觀的主要來源,代間共居也意味在家庭成員之間彼此嚴密. io. sit. 的的社會控制(馬國勳 2010)。江佩玟(2011)指出,若已婚夫妻與夫方的家. n. al. er. 庭同住時,則在家務分工上,呈現傳統的隔離式家務分工,亦即女性會承擔較. i n U. v. 多的家務勞動;然而,當已婚男性與父母同住時,其從事家務工作的時間下. Ch. engchi. 降,因此,同住則讓台灣的家務勞動時間產生性別上的差異,已婚女性與夫方 同居時,會受到夫方家庭更嚴密限制。是故代間關係在同住時,子女的在代間 關係中的義務,尤其是性別之間的差異將被強化,子女,尤其是長子被視為主 要的社會支持來源,則代間的同住,經常被視為子女對父母表示孝道的做法。 然而,當代東亞社會在快速都市化,以及個人主義提升,讓家庭規模隨之 縮減。家庭中成員因就業、求學和婚姻等生命循環階段,故與原生家庭的地理 距離隨其需求而變動,亦讓當代代間交換的居住安排日和社會支持關係益複 雜。遂於當代東亞社會裡,各種居住狀態的變化,影響代間之間的往來關係和 表示孝道的方法。Sereny (2013)指出,中國的父母對於與子女同住的意願並不強 28.

(34) 烈,故出現居住狀態和奉養方法的折衷作法,如成年子女與手足以輪流的方 式,和父母同住的輪伙頭制,或是為兼顧孝心和無法同住的考量,遂和原生家 庭短期同住的儀式性同住(ritualistic co-residence)(Sereny 2013;Thang 2010)。 在中國和日本社會中,和父母不同住也有分家的意義(常向群、毛明華 2009; 傅高義 2015),尤以東亞近代的都市化和工業化改變以農業社會為主的 代間共居模式,東亞社會代間的同住比例下降(Sung 2000),成年子女為取得 獨立和隱私權,則以財務贈與的方式換取不同住的權力 (Parish et al. 1994),而 老年世代並不認為同住可以增加子女對自己的社會支持,反之,老年世代要付. 政 治 大 現代科技的發明,距離的遠近對代間關係中互動的影響已不如過往,在強 立. 出更多以照顧子女,故父母與成年子女的意願亦不強烈。. 關係中互動已不如傳統社會受到地理空間的限制。日本俗諺: where the soup is. ‧ 國. 學. still hot 即可說明此種帶有距離感的親密關係(intimacy at a distance)(Thang. ‧. 2010)。Hjälm (2012)對日本老人的訪談中,發現與子女分居的老人可以透過數 位媒介保持聯繫,但聯繫的頻率會因為子女的生命循環階段改變而下降,然. Nat. sit. y. 而,地理空間仍對代間支持的提供有其影響。Hjälm (2012)亦發現,和住的近的. er. io. 子女仍可以給予老人緊急時的協助,而在台灣社會裡,和父母分居但居住距離. al. v i n Ch 是一種在傳統責任與個人隱私之間權衡的居住安排方式。因此同鄰可保有個人 engchi U n. 較近的子女亦可提供父母較多的支持。陳建良 (2005)發現,臺灣社會中,同鄰. 隱私的需求,且透過足以相互往來居住距離,讓代間之間的社會支持得以彼此 流通。. 在當代東亞社會裡,同住仍然是一種家庭福利的表現,同住可以提供比較 不同住者更高頻率的支持(Xie and Zhu 2009),但近鄰式家庭之間的代間模式得以 保留同住和分居的互動模式,和子女保持地理親近性的父母可以獲得較多的支 持,且與父母分居但住在鄰近地區的子女,亦可從原生家庭獲得其支持支持。 因此,東亞家庭中的關係裡的同住因素,兼具文化和地理空間上的凝聚, 遂具備子女進行孝道的環境和關係結構,故在同住的狀態下,子女基於文化和 29.

(35) 規範的影響下給予原生家庭支持,抑或存有其他的因素在其中影響代間社會支 持的交換形式,則為本研究欲探討的目的之一。 另一方面,在儒家文化影響下,同住意義背後的孝道觀,也暗示代間在同 住時,子女勢必是扮演提供社會支持的角色,故在過往研究裡,同住視為子女 表達孝道的方式。然而,除了具備孝道的象徵意義外,同住亦為社會支持網絡 中,最可保持緊密互動的地理親近關係,子女對父母的社會支持,亦即代間交 換中的資源流通,則是鑲嵌於彼此的個人互動中,故以單從同住的象徵意義而 直接指涉同住是子女提供支持的方式,是難以清楚說明在凝聚的地理空間下, 父母和子女之間如何傳遞和接受鑲嵌於代間關係中的社會支持資源。山田昌宏. 政 治 大. (2001)指出,日本的未婚的成年子女,會藉由與父母同住,與老年世代分享 基本的家庭資源,並降低自己對基本生活的開銷,因此,此些與父母同住的未. 立. 婚子女,得以將工作和個人資源放在家庭以外的事物,如奢侈品、個人興趣. ‧ 國. 學. 等,且無須負擔生活基本開銷與對老年奉養的責任,遂在日本形成一批奇異的 單身貴族世代(parasite singles)。. ‧. 由以上文獻可知,東亞社會作為典型的儒家國家,同住仍存有在孝道上的. Nat. sit. y. 意義,然而,不同地理空間的遠近亦影響著對於代間關係中,子女與父母往來. n. al. er. io. 方式。故我們提出以下假設:. i n U. v. H1a:當成年受試者與父母同住時,選擇反哺的機率高於自獨式自獨代間關係。. Ch. engchi. H1b:當成年子女和父母保持近鄰式居住安排時,選擇反哺的機率高於自獨式代 間關係。. 二、. 子女生命循環(life cycle). 家庭成員的社會角色會隨著成員的生命循環階段變化而變化。在代間交換 中,親子之間的責任義務亦隨彼此的生命循環而轉移。 青壯年的父母和年輕的子女之間代間支持交換,是一種不對襯的收受關 係。在子女青少年時期,父母會補助子女生活開銷、學費、並提照顧等方式撫 3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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