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繁榮的現代,社會隨著工商業蓬勃發展,人們也開始思考物質生活背 後所付出的代價。在天下雜誌蕭新煌等人著的《永續台灣2011》提及九十年代 是台灣遭受重大損失與災害的年代,「大地的反撲」不再是一句警語,也並非危 言聳聽,更有可能使台灣步入第三國家的後塵,陷入萬劫不復之境。50生態保育 的聲浪隨之高漲,開始對自然生態萬物進行保護及觀念的宣導,而在一片檢討聲 浪當中,有部分人士指出,原住民生活取自於山林,農耕和狩獵行為對山林生態 保育造成相當的影響。
一、野生動物觀念興起
在台灣有關原住民狩獵是否合宜的討論,主要啟始於八○年代中期,由保育 人士所發起。當時,台灣野生動物保育的工作在生態學研究、各式保護區的設立、
以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法令實施上,有了長足的進步,因此關於阻止野生動 物繼續受到殺害的呼聲,也獲得一定的社會正當性。學界與保育界普遍認為狩獵 是跟開礦、築路,棲地破壞等因素一起,造成野生動物數量減少的重要原因,而 原住民更是與山產業者並列為野生動物族群銳減的共犯結構。
2008 年當立法院討論野生動物補護法的增修條文,原住民立委主張將「自 用」納入條文內,不少委員和保育團體隨即表示無法贊同,認為此舉將造成生態
50 蕭新煌,《永續台灣2011》,頁 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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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台灣立報》2008 年 6 月 9 日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6482(2011 年 12 月查詢)
61 1975 年出版的《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標誌了動物解放運動的開端,本書被譽為「動物解放運 動的聖經」,並擔任「澳大利亞與紐西蘭動物組織聯合會」副會長,以"非暴力"做為動物解放運動方向。
55〈人間佛教行者的「現身說法」─從提倡動物權到提倡佛門女權〉(2002/1/1 發表)
http://www.lca.org.tw/column/node/747 關懷生命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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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與環境運動的內涵,例如:關心流浪狗與搶救西海岸溼地的工作,這些在西 方看來不同社會運動屬性的工作,卻驚訝地在協會的行動中出現,對台灣社會變 遷的具體回應,實在很難用西方的動物解放運動標準來加以歸類;這或許是為什 麼昭慧法師會有以上有關「動物權」論者的評論,但更重要的是昭慧法師的論述 與協會的行動跟佛教思想的關聯性,以及從佛法的角度出發積極與西方動物解放 思想的對話。這種態度顯現台灣佛教在九○年代的台灣社會,意圖透過思想融通 與行動參與的方式展現其主體性的積極作為。56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動物解放》一書之中,提出人應將道德主 張擴大到動物身上,平等對待動物的結論,並反駁任何「人可以宰殺動物」的理 由。不需要動物用「履行義務」來換取生存權利,只消瞭解動物與人一樣會感受 被宰殺、虐待的痛苦,就足以構成平等對待動物的理由。然而林益仁認為,他的 辯證觀點類似於俗世的目的論,其「效益主義」依然是最接近佛法之慈悲或「護 生」精神的,因為他以「讓動物產生最少的苦難」,而不只是「讓人產生最大幸 福」為著眼點,已擺脫了「人類本位」的思維邏輯,而達到與佛法同樣的「眾生 平等」之觀點。57
總體而論,原住民狩獵與動物解放運動的議題,實不應該只看到這些議題表 面 從以上的狩獵和保育之間的討論可以看到三個社會主體的浮現:一個是保育 人士,另一個是原住民、再來則是佛教團體(關懷生命協會,三者都是在台灣社 會激烈的變局中企圖發聲,且在形成當中的社會主體,他們都在原住民狩獵與動 物解放議題的緊張中,在具體的社會情境下被對立起來的過程。
56林益仁,〈原住民狩獵文化與動物解放運動可能結盟嗎?─ 一個土地倫理學的觀點〉,
2003 年,頁 78-79。
57 同註52,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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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物圈人」的荒野意識
台邦‧撒沙勒在〈狩獵文化的迷思和真實:一個生態政治的反思〉一文中,
提到了保育界的荒野意識的這個概念,這樣的意識可以回溯至後啟蒙時代笛卡爾
(Cartesian)的心靈和物質、人類的自然二元論(dualism),他們意圖將人與自 然隔離,在空間上完全區隔人與其他生物,矛盾的有時將人的地位抬高為「萬物 之靈」,認為人類可以透過科學和技術有效地管理環境,增進人類的利益,有時 卻又將人類貶之為「巨靈怪獸」,是自然最大的破壞者,必須從自然中剷除,人 與自然形成對立,這樣的意識形態是將西方主流保育價值全盤移植的過程。58 而它所涉及的是,社會中的主流力量如何透過權力(學術、政治、經濟、文化)
來界定「自然」是什麼?以及什麼是「保育」。然而,對原住民而言,「自然」才 是他們的家,他們靠著自然生活,在自然中傳遞文化、繁延生命,唯一他們不去 碰觸的「荒野」,對他們來說那些祖靈棲息的聖界仙境。59
目前台灣地區以自然保育為目的,依現有各種法令所劃設之保護區,可區分 為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四類型。依文 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公告的自然保留區 18 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定公告的 野生動物保護區有 11 處;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公告的國家公園有 6 處;依森林 法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而劃設的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目前有 35 處。60
這些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的設置,有許多曾經是原住民居住生活的土地,
除了壓縮到了原住民原有的生活空間,也被迫離開原生的土地,間接造成文化的 斷層。而受西方科學訓練出來的學界精英,將保育無限上綱為絕對真理,對於受
58台邦‧撒沙勒,〈狩獵文化的迷思和真實:一個生態政治的反思〉,頁15-16
59同註54,頁 17-18。
60參見李三畏、王守民〈我國的自然生態保育〉,《自然保育》,第35-3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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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的動植物,是否有恢復到最原始的生態鏈之中,單方面的過度保育某一物 種,而沒思考到物種之所以源源不絕,是因為萬物處於一種平衡的關係,如何讓 萬物處於平衡相安的狀態,是獵人父親告訴撒可努成為獵人所賦予的最重要任 務,是一種「民族生態人」的思維。
若僅是單一層面的保育模式,除了剝奪原住民的生存權,讓原住民自動放棄 早已融入他們的社會、文化和儀式中的狩獵傳統,這樣粗糙的立法過程和保育論 述,事實上違背了原住民的文化和習俗,導致他們的質疑和反抗,因此保育的美 意不但無法有效執行,甚且引發族群間的緊張關係,這只是「生物圈人」的保育 方式。這樣的衝突讓我們意識到,西方保育的主流價值,若是過度簡化了狩獵活 動在族群文化中的社會意義和儀式功能,不但會帶來族群間在保育議題上的對立 和衝突,甚至反而阻礙了保育在地方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