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發現與結論
一、 為了提出前瞻、可行的願景,目前歐盟、英國及新加坡等國政 府均以濟經成長與節能永續為推動應用 BIM 技術的目標。除 英國、新加坡外,歐盟也在 2014 年成立 BIM EU Task Group,
用以協助歐盟國家加速將 BIM 技術應用於公共工程採購,同 時法國政府住宅部長(minister of dwellings)亦在 2015 年 初宣布其「營建產業數位躍遷計畫(Digital Transition Plan for the Building Industry, Plan Transition Numerique dans le Batiment)」。另外,德國在今年(2015)三月也集 結 14 個營建界領先的機構與協會,共同組成全國性的 BIM 推 動平台,比照德國已提出的「工業 4.0」的策略,營建產業也 提出「planen-bauen 4.0 GmbH」即「規劃-建造 4.0」。形 成歐盟內部三大國家德、英、法相互競爭又尋求合作的局勢,
也更顯示出推動 BIM 技術,政府的主動參與是不可或缺的。
二、 英國政府企圖經過 GSL 而擴張 BIM 的 information 之內涵與 範圍。為了要將營建產業提升與結合資訊技術,英國政府思考 營建產業在工程專案生命週期中相關的資訊是否有更符合國 家利益的用途,同時也思考如何建立工作流程以生產高品質的 資訊以便達到特定的用途。首先在 I 的部分,英國選擇了與國 際趨勢相同的方向,即是應用於建築營運使用階段。不僅如此,
英國還更進一步明確的訂出了三個目標,社會性功能、總成本 控制,以及永續環境。此時,對於英國而言,BIM 的
Information 不再僅是建模軟體所建置的數位模型中所含的 資訊而已,更應該要包含如何使建築順利營運的前置作業資訊,
以及營運後實際運轉情況數據,尤其是後者,所影響的不只是 個別建築,若能收集到一定數量,則可回饋到後續許多新建工 程案的設計階段,有效提升整體營造環境的效能。而這也是英 國在其 2015 年所提出最新的 BIM Level 3—Digital Build Britain 政策中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將 BIM 結合 IOT、資訊產 業,以作為智慧城市甚至國家的數位基礎,為國民提供更多創 新的服務,同時也建構了一個新的藍海市場,等著營建產業征 服。
三、 英國內閣辦公室所發布的成本基準原則與期許政策文件,列出 由聯合數據與基準任務小組發展,與營造相關的成本基準標準。
這些原則可作為發展營造成本基礎,且部分發展已經十分成熟。
其同時提出供較廣公共區塊參考之有益觀點—舉例而言,健 康信用與地方當局—能決定營建成本基準之標準方法。
四、 將營建資訊視作一般工業建置流程生產資訊。英國將從打造流 程開始做起,PAS 1192 與 GSL 都是在以打流程為第一步,先 架設好生產線,以提交簡單成果進行試俥,視試行成果再行調 整。就如同實體建築物是由許多不同廠商所生產的部件所組成 一般,BIM 當然也是由不同參與者分別依其專業責任,建置 相對應的資訊部件。但是目前營建產業的流程分工為長期演進
而成,且相關部件為實體可摸可見,但 BIM 觀念建立的時間 相為短,更大的差異在於,為了能發揮資訊所帶來的潛能,
BIM 的部件只能透過電腦讀取,肉眼所見的只是電腦在讀取 3 維幾何資訊後,經過計算呈現在電腦螢幕上的圖形而已,其它 還有許多屬性資料是需要在相對的目的時才會發揮其功效。再 加上,BIM 資訊間的相容條件更為嚴格,在不能組合的情形 下,之前的努力立即白費,不若實體部件般有可以藉由物理方 式修整的彈性。因此,英國在推動 BIM 時,首先即是打造營 建資訊生產線,從需求者與適當供結者的最佳關係為考量,配 合修改現有的工作流程,把各階段中需求的提出、資訊的打造 與查核的分工與次序,提供最佳的 BIM 指南。並期望英國國 內的營建產業能在採用 BIM 時,能先了解資訊生產線全盤樣 貌,並認同本身的工作內容與責任之後,才可投注心力提升技 術與產能。
五、 為了結合並達到前述兩點,即成為一個能提出能符合國家利益 的 BIM 需求的業主,英國在提出針對建築營運階段建築資訊 管理的一般性指南 PAS 1192-3 之外,特地為了公共工程的公 部門業主另外再擬訂 GSL 政策,以社會性功能、總成本控制,
以及永續環境為主要目的,羅列相關可參考之技術文件,同時 融入所有工程都會進行的完工試俥移交等作業,企圖以公部門 業主為試辦主體,建立公部門應用 BIM 資訊的能力,以提出 更為精確的資訊需求。並整合公共工程的試行經驗,並將之分 享給整體營建產業界,成為推動 BIM 最重要的一塊拼圖。
六、 除了 GSL Champion 之外,專案經理的角色與工作似乎又更 加重要了。英國 GSL 政策的重點之一即是藉由 GSL
Champion 將營運使用階段的資訊需求提前納入設計、施工 階段中,讓營運使用階段能站在工程專案的起跑點上。但其僅 是一個輔助的角色,工作內容主要是將使用階段的需求轉化為 設計施工要項,並確認是否完成以及成效,實際上工作的計劃、
調度與管理還是需要由專案經理來執行。但因為本案的人力時 間不足,尚無法將英國的專案經理之工作內容性質與國內的進 行比較,相信這部分也是將來國內公部門要應用 BIM 提升建 築營運效能的重要關鍵。
七、 英國政府所提出的一整套策略中,可以看出目前仍然以強調業 主組織如何重視需求、收集、傳遞、利用關於設施維護資訊的 應有行動,但尚未觸及關於資訊技術實務上可能遇到的問題。
例如,用於評估資訊品質的標如何嚴格的要求,以及 BIM 能 為電腦輔助設備管理系統(CAFM)提供一個完全數據集,又 想將系統功能擴充跨越並包含維護、操作和 POE 作之使用需 要等。另外,在工作文化上,目前要求完工前的專案團隊去嚴 格審查其 3D 和 2D 資訊的結構和質量似乎也是一個困難。
八、 相對於英國國內推動 BIM 的困難之一即是目前公共工程經費 中,對於 BIM 經費編列的目標與內容尚未有共識。建置 BIM 模型所需要的經費,目前有部分學者認為採用 BIM 技術是業 界對自我能力提升的投資,不宜列入經費,相反的也有實務界 提出,為加速推動,似有必要在推動初期在公共工程中編列額
外的經費,並配合技術應用成熟度,逐漸減少經費。另外在經 費的配置上,也因為對建置 BIM 模型應有的分工責任不熟悉,
導致對經費如何分配,也有不一致的看法。為解決前述問題,
而引用國外案例時常遇有條件不同無法適用,而且國內目前也 缺乏 BIM 應用公共工程經驗完整的案例。依國外經驗,前述 實務問題需要營建業界及業主投注時間、心力始有解決之道。
但如何引領各界願意投入,正是各國政府努力的重點,尤其國 內營建產業發展政策較不明顯,更需要提出明確的願景,如對 永續環境的貢獻或經濟能力的提升等,使得業界、公部門執行 單位對實施 BIM 有所認同,共同投入。
九、 在結合 GSL 與 BIM 後,除了為兩方都找到發揮的舞臺,其結 合的方式相當值得國內參考,尤其是將設計者、施工者的服務 時段從原本的完工交付後即大致結束的情形,向後延伸到完工 後使用階段的前三年,協助訓練操作人員並優化建築設施性 能。
十、 被動與主動—國內綠建築設計係在設計階段對於所設定使用 需求與建築環境品質的提出固定的解決方案,進到使用階段後,
若條件有變,應變的彈性較低;而智慧建築係採 ICT創新技術,
較綠建築設計更為有彈性,提供建築環境與空間所需之各種自 動感應、量測、監視與控制服務,各智慧化系統間協調整合,
以提供最佳策。而 GSL 政策強調的不只是被動的設計者、自 動的 ICT 系統,而是自動的業主。
十一、 與英國 GSL 政策的主要不同在於公共設施維修立法研究案
側重於預判需求變化以制定使用年限。但 GSL 則側重於如何 規劃適當社會、環境、經濟目標,並如何將達到目標所需的工 作嵌入生命週期中各階段的工作中,而對甚少著墨於使用年限 一事,差異的原因在於對象的不同。
十二、 公共設施維修立法研究案仍徧向以道路、橋樑等類型的公 共設施,其完工進行使用階段之後,為確保公共安全以檢測工 作為優先,報告中亦未比較建置成本與營運成本,因此其經濟 性的考量在於建置的需求與減少無關安全的維護與性能提升 經費,而未提及如何在優化平時營運作業。英國 GSL 政策則 是以建築為主要出發點,並將公共安全視為最基本的要求,並 在體認到建築設施的營運成本遠比建置成本高的前提下所擬 訂的策略。也因此,雖然在報告中的檢討分析中有提出在設計 階段通常較少考量維護管理作業的便利性及經濟性,但卻囿於 草擬法令的目的而未能討論如何解決的手段。
十三、 因為國內尚無關於建築設施維護管理的相關規範,公共設 施維修立法研究案亦未及對建築設施的維護管理進行更深入 的了解,報告中並未提出對建築設施的維護管理技術的見解,
而似有「各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規範規定多已相對完備」的看法,
同時也間接影響了法案中對於建築維護規範的發展的要求。從 英國 GSL 政策來看,其所發布的指導文件內容,絕大部分都 在於指導政府部門如何依據本身的職責,訂立各別的建築設施
同時也間接影響了法案中對於建築維護規範的發展的要求。從 英國 GSL 政策來看,其所發布的指導文件內容,絕大部分都 在於指導政府部門如何依據本身的職責,訂立各別的建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