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研析
第三節 白色恐怖與景美人權文化園區
本節透過爬梳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的相關研究與研究現況,接著帶入人權議題 的探討及人權在博物館的呈現。最後則是進行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相關研究研 析。
一、白色恐怖歷史與記憶
台灣經歷了二二八事件,以及長達四十多年的白色恐怖時期,在政治體制上 逐漸從過往的威權體制轉向民主化。民主轉型後,隨之而來的是處理威權時代遺 存的問題,也就是近來熱門的「轉型正義」論題。政府如何承認、賠償、彌補所 造成的傷害,並且銘記此歷史教訓,是難題,但也是作為民主國家必須經歷的過 程(吳乃德,2006)。陳翠蓮(2008)回顧了 2000 年台灣首次政黨輪替後,對於 二二八事件的轉型正義過程,雖然在各個層面皆有所成果,但是仍未完全,社會 普遍也對轉型正義漠不關心,因而在歷史真相的追尋、歷史記憶的傳承與人權教 育的落實等工作,仍須繼續努力。
1992 年,刑法一百條內亂罪條文獲得修正,白色恐怖時期害人無數的惡法 終於了結,白色恐怖也算在此結束(李禎祥,2002)。然而一直要到 1998 年底,
政府才正式立法、通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以此法 為依據,設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秉持「積極化解仇 恨、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原則,處理不當審判案件的認定、賠償程序
(倪子修編,2009)。
另一方面,與台灣白色恐怖時期有關的文獻材料主要可分為三大類型:學術 研究、口述歷史採集與受難者自述回憶錄。此三類型的文獻材料對本研究提供背 景知識,以及之後重構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歷史有所裨益。
首先,有關白色恐怖的學術研究在數量上相當豐富,切入的面向也有所不同,
在此僅能簡單舉隅。李筱峰(2001)將整個白色恐怖時期所發生的政治案件加以 分類,配合實際案例作說明,使讀者能有效、快速掌握白色恐怖政治案件的概況。
32
http://www.nhrm.gov.tw/ebooklist?uid=923
33
眾多受難者的口述當中,即便是因不同事件、原由而蒙受侵害而下獄者,最 大的共通點是都指出,白色恐怖時期對人的權益有不合理之侵害,諸如「成大共 產黨案」,僅因學生閱讀左派思想作品、籌組社團,並在校園發表不被當局所接 受的社會言論,十多人被逮捕判刑(國立成功大學校史編纂小組,2011)。受難 者郭振純先生被他人所害而被捕,又被要求接受假口供,因不順從而遭受許多酷 刑逼供、羅織入罪(胡慧玲、林世煜,2003)。
在當時的背景下,上述的情境並不少見。從李禎祥等人(2002)所整理白色 恐怖時期的相關政治案件中,可以看到大多數案件不是與左派,就是和台獨思想 所關聯。其中大多數的案件受難者都是被莫須有的牽連、羅織罪名,就捕之後也 遭受一連串不人道的對待。也因此,由白色恐怖時期的惡法程序及執行情況來看,
對於人權的重視與保障顯然並不存在。
二、人權概念與博物館的人權呈現
人權思想由歐陸的文藝復興時期發跡,於十七、十八世紀的啟蒙運中經由洛 克、孟德斯鳩等人闡述,確立了其基礎概念。在《大英百科全書》中對人權的解 釋,是「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5,這種身為人,就有權利 的概念即是啟蒙時代「天賦人權」的表現。而當今普遍的人權保障概念,則可見 於聯合國大會於 1948 年公布的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總共三十則條文,說明人人平等的原則,並且享有一定程度的政治、
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的權利,不受侵犯。
國際上對人權的內容及分類並未有一同的定論。張國聖(2003)闡述現代人 權的概念分為四個部分:「公民的自由權和政治權」、「社會權、經濟權和文化權」、
「民族、人民和人類的集體權利」和「一些特殊人類群體的權利」。而在現今台 灣施行的憲法則將人權分為四個大略的類別,分別是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與
5 大英百科全書網頁版,人權詞條:
http://global.britannica.com/EBchecked/topic/275840/human-rights
34
參政權。白色恐怖時期,政府嚴苛的法令與舉措,讓人民失去了思想、表達意見 的自由權益。事實上,從受難者的口述中可以了解,一旦觸及政府的法令紅線,
受牢獄之刑,四個類別的人權是一同消逝的。
而曾被關押在景美看守所的政治犯,被迫與社會隔離,在不人道的環境下生 活。透過倖存受難者的回憶與親口訴說,證實了台灣這段黑暗歷史對於人權的違 背及侵害,這是臺灣在進行轉型正義的過程中,必須反思與檢討的課題。國家人 權博物館籌備處在其網站上寫下其願景:
景美、綠島兩人權園區承載無數政治犯與家屬的生命故事,見證台灣邁向民 主過程所經歷的道路,是最佳的人權教育場域,也是台灣歷史記憶重要的部 分。……期能以博物館四大功能:調查研究、典藏保存、展示出版、教育推 廣為規劃主軸,再現歷史場域氛圍,達到人權教育之目的(景美人權文化園 區, 上網時間 2015)。
園區作為人權教育的場域,並且以博物館展示的方式傳達,這推導到下一個課題,
即博物館要如何呈現人權?人權如何被鑲嵌在展示之中,進而發揮其教育意義?
聖地牙哥歷史記憶與人權博物館館長布羅德斯基(Ricardo Brodsky)認為,
民主政府的人權政策應包含真相、正義、補償及保證絕不重蹈覆轍四個主軸,而 人權博物館的任務也與這四主軸息息相關。其中串接主軸的就是記憶與真相的銜 接。博物館透過參與記憶的採集、建立起社會的集體記憶,有助於正義的實踐,
也保證人權的侵害不再發生(Brodsky, 2014)。
曹欽榮(2012)也認為紀念博物館,如二二八紀念館與國家人權博物館等,
身兼轉型正義的重責大任,保存並建構歷史的集體記憶。但「不應只是哀悼過去 的場所,它應該成為我們的政治、社會、文化的長期博物館運動的指標,形成個 人和群體面對民主、人權新事務的切身文化論辯場所。」(曹欽榮,2012)。
延伸此一概念,桑戴爾(Richard Sandell)闡釋博物館道德行動主義(Moral Activism)的目標。首先,他描述近來人權的語彙與概念在博物館的展示運用上 有增加的趨勢,但在地方上的應用,例如要如何重新劃分界限,區分誰該享有、
35
誰不該享有人權,卻常有爭議。因此桑戴爾以格拉斯哥當代藝術博物館的「吶喊 展」為主題,記述多元性別取向、認同的展示過程與觀眾反應所交織的性別人權 理解。展覽甚至影響到英國對於平等法的改革,促成政府對社會上人權的缺失進 行修正,這即是博物館展示促成人權平衡的典範(Sandell, 2014)。
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展示是以政治受難者的回憶為主軸,依此重建場域並進 行展覽的安排規劃,園區也致力於舉辦各類人權教育的推廣活動。而在展示這一 方面,身為國家的人權博物館,其展示策略、對於白色恐怖歷史的描述面向,以 及人權論述的詮釋,要如何對外運作?其背後存在何種論述架構?
彭懷恩(1997;轉引自廖淑婷,2003)指出,國家主義與歷史文化意識的形 塑,是以非組織方式滲入各個文化活動,甚至日常生活理念之中,其塑造、運作 有以下五個特徵:
1. 權威化:建構歷史文化的權威性,藉由傳統的權威,達成文化主導和教化的 功能。
2. 儀式化:型塑各種符號象徵和慶典儀式活動等等,以傳遞國家意識、凝聚人 民的認同。
3. 規律化:透過對時間的安排、空間的劃分等機制,進行對個人的身分地位、
階級、成就、行為規範等方面的界定。
4. 神秘化:國家如何將意識形態轉化成為人民的「常識」,很多常識被視為理 所當然,很少人會質疑常識的合理性。
5. 個體化:國家意識必須能穿透到每個國民個體,建構公民角色的自我意識和 認同,即形塑出一套共有的公民意識和生活規範。
過去作為國家意識與律令執行者的景美人權園區,上述五項特徵頗為適合用作分 析該場域的規劃與設計,並檢視其中的意識形態呈現。此五項特徵當中包含了傅 科的規訓概念,更涵蓋本研究所要應用的召喚理論的架構:儀式性、意識轉化、
個體化的過程。
至此,本研究的理論觀點始能串成一氣,形構出一幅歷史召喚計劃的研究架
36
構,呼應本研究之命題:首先,藉由文獻資料的研析,梳理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 歷史與設立過程,及考察目前的空間環境規劃,其次,以召喚理論作為分析觀點,
探討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展示計畫,這計畫中包含園區的對歷史的詮釋觀點與人 權理念、展示策略與方法、以及園區與各群體的作用關係。
本節的最後,進行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相關研究探討。
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相關研究
景美人權園區現址最早作為軍法學校用地(1957-1967),經歷過警備總部進駐,
轉為看守所(1967-1992)等時期,直到 2005 年開始籌設景美人權園區,2007 年開 放。當時的文建會委託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對園區進行研究,而後提出《景 美人權文化園區歷史建築暨國防部汽修大隊建築調查研究案結案報告書》,其中 詳細的紀錄園區建築的樣式、空間規劃,使用沿革等資訊,也對未來再利用提供 相關建議(王維周,2012)。
黃龍興(2011)指出,不論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登錄,或者台 灣文化資產法所認定保留下來的文化資產中,皆有部分是承載關於過去因政治迫
黃龍興(2011)指出,不論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遺產登錄,或者台 灣文化資產法所認定保留下來的文化資產中,皆有部分是承載關於過去因政治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