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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關法令探討與防洪考量要項關聯性

第一節 相關法令位階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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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關法令探討與防洪考量要項關聯性

第一節 相關 法令位階探討

就我國現行之國土計畫體系而言,最上位為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各階層計 畫依次為區域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計 畫,另有國家公園計畫及建築管理等不同尺度與功能之計畫體系所組成,如圖 3-1 所示。其中,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加以管理,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則受 區域計畫法、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計畫等規範,其餘之 計畫皆透過行政命令之方式發佈執行。

圖 3-1 我國現行國土計畫體系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一、國土綜合開發計畫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為國土計畫體系中最高位政策性質指導計畫,其以臺灣 地區(臺、澎、金、馬)為規劃範圍,配合國家未來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土地、

水、天然資源等的分配及管理預作規劃,期在有限的土地資源上,使人口、產 業及公共設施在空間上達到適當的配置,並引導中央及地方公私部門共同推動 各項實質建設,但並非法定計畫。

二、區域計畫

區域計畫主要功能在於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充分兼顧各產業 與都市發展所需用地。為達到有效保育及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目標,須根據各 項自然環境、自然資源、城鄉發展模式、產業結構與分布等擬定計畫,並承續

「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對於土地利用分類之概念,依據土地資源之主、客觀因 素劃分為限制發展地區及可發展地區,以引導未來都市發展結構及區位。根據 區域計畫法之規定(11 及 12 條),凡區域計畫經公告後,市鎮計畫、鄉街計畫 等皆需依區域計畫進行變更,區域內之相關開發及建設計畫亦需與之配合。

區域計畫為跨縣市(區域)綜合性計畫,著重於非都市土地使用指導,直接 規範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並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劃定 使用區,包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 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和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目前臺灣地區分 為北部、中部、南部、東部等 4 個區域計畫區。

三、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是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鄉、鎮、街有計畫的均衡發 展而制訂。都市計畫分成市(鎮)計畫、鄉街計畫與特定區計畫,由各級政府依 權責擬定。都市計畫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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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雖有上下位階關係,但實際上,都市計畫之擬定與審 議並未符合區域計畫規定之要件,且上屬的區域計畫對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計 畫無實質指導與審查權限,以及充足的預算來執行整合與監督工作,以致區域 計畫對都會區之土地發展無法進行有效管理與規劃(辛晚敎,2011;紀俊臣,

2007;楊重信,1992;賴宗裕,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