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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獎勵誘因與配套措施

第五章 研提都市地區滯洪空間整體性規劃設計方案

第四節 相關獎勵誘因與配套措施

除法令制度之強制性規範之外,為能誘發民間與縣市政府配合都市土地滯 洪政策,促進土地使用與水環境之互利共生,創造永續經營居住環境,本小節 盤點國內外現有相關誘因機制,以及現行體制可配合的配套措施,包含獎勵、

補助與優惠等,以激勵相關行動者積極參與都市土地滯洪之相關工作,使都市 滯洪理念得以落實,有效提升都市防洪能力。

一、配套措施

(一) 區域計畫的配合

目前臺灣最上位之土地管理計畫為區域計畫,透過區域計畫的配合與 管制,研擬具有跨域治理概念的「區域防洪計畫」,配合淹水潛勢資料的 分析結果,位於高淹水地區的部分應予以保育與管制,以避免開發再進入。

(二) 都市計畫審議的配合

縣市政府應擬定明確的都市防洪審議原則,在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 更、定期通盤檢討、擬定細部計畫時,透過都市計畫審議的機制,要求基 地不得變更原有的滯留與排洪能力、易淹水地區限制低樓層的開發、留設 相關的滯洪池空間等,以提升都市的防洪能力。

(三) 發展權移轉(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 TDR)的實施

高淹水潛勢區內的私有住宅、商業或工業等分區,如調整變更為公共 設施用地(公園兼滯洪池用地)等,為確保所有權人的權益,可依都市計畫 法第 83-1 條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辦理,將區內之容積移出,降 低高淹水潛勢地區之受災影響,並在都市地區促成開放空間,以達到都市 計畫區內滯洪設施之興建,達到滯洪效果;惟容積接收區的部分,為避免 造成整體環境品質的降低,可於擬定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時,預 留部分提供移轉的容積,並配置合理的公共設施,以維持良好的居住品

第五章 研提都市地區滯洪空間整體性規劃設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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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6 發展權移轉概念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四) 民眾教育與民眾參與

新公共政策的施行,往往造成民眾的不便與不習慣,因此需要廣為推 行民眾教育,使其了解公共政策的本質與重要性。進而獲得民眾支持並妥 善結合由下而上的民眾參與機制,才是成功要點。

(五) 公部門率先示範

為落實都市地區 LID 低衝擊開發、滯洪池設施設置等,進而成為耐 災的都市,公部門應率先示範,由都市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逐步改善,最 後再逐步推廣至私部門。

(六) 公有土地交換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 50-2 條的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 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 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 25 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位於高淹水潛勢區內的私有住宅、商業或工業等分區,如調整變更為公共 設施用地(公園兼滯洪池用地)等,可透過與公有土地交換的方式,以維護 所有權人的權益。惟欲執行此配套措施,仍應審慎就其可能影響層面進行 相關評估。

二、誘因機制

第五章 研提都市地區滯洪空間整體性規劃設計方案

93 三、現行法規的配套

以綠建築為例,其獎勵之法源依據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01 條:為積極維護生態環境,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以 增加容積或其他獎勵方式,鼓勵建築物採用綠建築綜合設計。

除「建築技術規則」之外,目前仍未有針對都市滯洪相關策略與措施進行 獎勵或補助之法令規章。因此,就長期而言,應在都市計畫體系之主要法規中,

訂定相關之誘因機制,其包括: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 市更新條例,以及各直轄市與縣市之都市設計審議規則等,或以增訂各類土地 使用開發設計準則之方式,給予誘因機制法源基礎。

四、誘因機制實施範疇與時機

因滯洪設施之維護為重要課題,因此,本研究認為誘因機制之實施範疇應 含括滯洪設施之完整「生命週期」,亦即,應包括新設、維護與更新三個階段。

在實施時機方面,本研究認為,除新興之土地開發之外,都市地區中 90%

以上為舊有建築,新開發之建築僅佔 10%以下,因此,在都市已進入「都市 更新」階段時,其同步納入都市滯洪之整體性與系統性規劃,亦為誘因機制實 施之重要時機。此外,文獻中亦提及,可利用「災後」復原或整建之時機,強 化其排水滯洪之誘因機制,使居民與相關行動者在充分體認到排水滯洪的重要 性時,以配合都市發展目標。另獲得設置滯洪池獎勵者,其所設置的設施如有 不合格或未依規定設施時,將由不定期查核的查核機制加以防範,有違規者可 採發文通知限期改善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