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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人行道無障礙之法令制度

第一節 相關法令政策回顧

健全的法令制度是達成人行環境無障礙目標之重要基礎。人行道 環境相關法令龐雜,大致分成「新建市區道路之人行道規劃」、「既有 市區道路之人行道改善」、「人行道維護管理」等方面。

內政部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 4 條規定為市區道路之中央主管機 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有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之權責,或稱應辦事項,為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 理及經費籌措等,應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辦理。依條例第 1 條,至該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另依本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2017)歸納市區道路管理權責,有關 使用層面之道路挖掘及管線埋設,相關法令包括停車場法路邊停車場 設置管理,共同管道法道路挖掘、下水道法道路挖掘,電業法道路挖 掘、電信法道路挖掘、自來水法道路挖掘、石油管理法道路挖掘、管 線埋設、廢棄物清理法道路清掃等。

本研究偏重於探討「新建市區道路之人行道規劃」及「既有市區 道路之人行道改善」,檢視無障礙相關法令彙整如圖 3-1-4,包括:

一、中央法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但因本研究聚 焦在人行道,故暫不討論建築法。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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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手冊之人行環境範圍界定為:「市區道路路權範圍內之人行 道,以及建築基地內之退縮地及騎樓。」

圖 3-1-1 人行環境示意圖

資料來源: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 2 版) 4.1.4 人行(道)設施基本型式分類

依據手冊,摘述下圖 7 種基本型式,包括退縮騎樓地、人行道+

騎樓 type1、人行道+騎樓 type2、人行道+退縮空間、人行道、

人行道含腳踏自行車道、標線型人行道(僅限於服務性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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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2、人行道斷面配置基本型式分類表 資料來源: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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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2、人行道斷面配置基本型式分類表(續) 資料來源: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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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法設置人行道時,或人行道寬度未達最小寬度標準時,

應利用標誌標線等指示行人應靠路邊行走,並警示車輛應注意行 人的出入。

1.以 15 公尺的道路為例,單側宜各至少留設至少 1.5 公尺的人 行道,人行道包括必要的公共設施帶,而局部人行道如有因設 施或箱體占用之情形,最小淨寬度仍應大於 0.9 公尺。

2.以 20 公尺的道路為例,單側宜留設至少 2 公尺以上的人行道,

人行道包括必要的公共設施帶,而人行道最小淨寬度應大於 1.5 公尺。

圖 3-1-3、人行道寬度依路權寬度判別標準 資料來源: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 2 版) 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

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中,針對各類使 用者對人行空間之最低需求寬度,可供人行設施規劃設計之參 考。

表 3-1-5、不同類型使用者人行空間需求

使用者類型 人行空間最低需求寬度

一般使用者 單人 0.75 公尺

雙人 1.5 公尺至 2.5 公尺

持柺杖者 單柺杖 0.85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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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柺杖 1.0 公尺

盲用手杖 1.25 公尺

輪椅 單人使用輪椅 寬 1.10 公尺,長 1.25 公尺 輪椅與助推者 1.10 公尺,長 2.50 公尺 嬰兒車 嬰兒車與使用者 寬 1.10 公尺,長 2.0 公尺

4.3.4 公共設施帶(略)

五、地方自治法規:

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高雄 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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