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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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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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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

-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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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R10812-0109

108301070000G0042

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

-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研究主持人:靳燕玲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4)
(5)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The Action of Our Country in

Response to the Trend of a Graying

Society: A Study of the Friendly

Sidewalk Environment in an Aged

Society

BY

CHIN YENG LING

(6)
(7)

謝 誌

本研究屬本部跨單位之建築及都市計畫,道路及公共 工程管理領域研究;研究成果協助本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 推動人行道環境無障礙相關法制化作業,及各縣市政府執 行層面參考,以落實我國「高齡政策白皮書」因應高齡趨 勢之策略作為。 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在 107 年 3 月底 達到 14.05%,邁入「高齡社會」。一般而言,高齡者因為 身心功能退化需要移動輔具協助,且經常移動於人行道, 如何打造符合高齡者安全、便利、舒適且無障礙需求的人 行環境,是重要且迫切的課題。爰本研究遵循本部無障礙 環境施政方針,進行高齡友善高齡人行環境研究。除參考 日本及新加坡等先進國家之政策措施外,研究期間邀請本 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及都市計畫組提供相關建議,並與 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人行道環境業務相關單位交流, 獲取實際執行層面之寶貴意見。 本研究成果送請本部營建署及各縣市政府,並就未來 推動法制化作業參考,以提昇執行成效,俾鼓勵高齡者積 極社會參與,以助其身心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 與社會成本支出,逐步達成我國友善高齡者生活環境之境 界。 綜上,謹此致謝。

(8)
(9)

目次

表次 ... III

圖次 ... 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用語定義說明 ... 11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 13

第二章 人行道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 15

第一節 現況分析 ... 16

第二節 課題探討... 22

第三章 我國人行道無障礙之法令制度 ... 29

第一節 相關法令政策回顧 ... 29

第二節 法令制度課題分析 ... 47

第四章 高齡者特性及步行空間需求 ... 51

第一節 高齡者的身心特徵 ... 51

第二節 友善高齡者步行環境要素 ... 58

第五章 國外人行道無障礙設計法令及政策評析 ... 83

第一節 日本人行道相關法令 ... 83

第二節 新加坡人行道及自行車道設計指引 ... 92

第三節 小結 ... 118

(10)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21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122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24

(11)

表次

表 2-2-1、人行道公共設施所需空間寬度參考表‧‧‧23

表 3-1-1、人行環境設施項目‧‧‧‧‧‧‧‧‧‧‧40

表 3-1-2、行人與自行車道寬度‧‧‧‧‧‧‧‧‧‧41

表 3-1-3、自行車專用車道寬度‧‧‧‧‧‧‧‧‧‧42

表 3-1-4、自行車與汽機車共用車道寬度‧‧‧‧‧‧42

表 3-1-5、不同類型使用者人行空間需求‧‧‧‧‧‧44

表 4-1-1 高齡者步行速度及適合的環境‧‧‧‧‧‧‧57

表 4-2-1 不同季節具有氣味的植栽‧‧‧‧‧‧‧‧‧65

表 5-1-1 設置路面設施增加之寬度‧‧‧‧‧‧‧‧‧90

表 5-2-1 路旁邊緣要求‧‧‧‧‧‧‧‧‧‧‧‧‧‧105

表 5-3-1

日本及新加坡人行環境相關法令及指引比較

‧‧‧118

(12)

圖次

圖 1 - 1 - 1 高 齡 者 安 全 安 心 生 活 環 境 科 技 計 畫 研 究 架

構‧‧‧‧‧‧‧‧‧‧‧‧‧‧‧‧‧‧‧‧‧‧‧6

圖 1-3-1 研究流程圖‧‧‧‧‧‧‧‧‧‧‧‧‧‧‧13

圖 2-1-1、道路未留設人行道寬度(後略)‧‧‧‧‧‧16

圖 2-1-2、路緣斜坡坡度不符標準(後略)‧‧‧‧‧‧16

圖 2-1-3、變電箱設置於人行道上(後略)‧‧‧‧‧‧17

圖 2-1-4、變電箱、電線桿設置於人行道上(後略)‧‧17

圖 2-1-5、人行道鋪面壞損凹陷(後略)‧‧‧‧‧‧‧18

圖 2-1-6、人行道與鄰側建築物高差超過 75 公分(後

略 ) ‧ ‧ ‧ ‧ ‧ ‧ ‧ ‧ ‧ ‧ ‧ ‧ ‧ ‧ ‧ ‧ ‧ ‧ ‧ ‧ 1 8

圖 2-1-7、電線桿鐵絲凸出(後略)‧‧‧‧‧‧‧‧‧19

圖 2-1-8、人行道之圓孔蓋凸出與人行道鋪面銜接具高低

差(後略)‧‧‧‧‧‧‧‧‧‧‧‧‧‧‧‧‧‧19

圖 2-1-9、人行道通行空間遭堆置私人物品或違規車輛佔

用‧‧‧‧‧‧‧‧‧‧‧‧‧‧‧‧‧‧‧ ‧‧20

圖 2-1-10、商家佔用人行道空間作為營業使用‧‧‧‧20

圖 2-1-11、植栽帶內與臨地雜草(樹)滋生(後略)‧‧‧21

圖 2-1-12、植栽樹枝突出(後略)‧‧‧‧‧‧‧‧‧‧21

圖 2-2-1、1 名輪椅使用者單向通行:所需寬度為 90 公分

以上‧‧‧‧‧‧‧‧‧‧‧‧‧‧‧‧‧‧‧‧22

圖 2-2-2、轉彎:輪椅使用者在通路走廊上轉彎時(後

略 ) ‧ ‧ ‧ ‧ ‧ ‧ ‧ ‧ ‧ ‧ ‧ ‧ ‧ ‧ ‧ ‧ ‧ ‧ ‧ ‧ 2 5

圖 2-2-3、迴轉空間:輪椅使用者作 360 度方向迴轉時(後

略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13)

圖 3-1-1、人行環境示意圖‧‧‧‧‧‧‧‧‧‧‧‧37

圖 3-1-2、人行道斷面配置基本型式分類表‧‧‧‧‧38

圖 3-1-3、人行道寬度依路權寬度判別標準‧‧‧‧‧44

圖 3-1-4、我國人行道無障礙設施相關法令規定架構‧46

圖 3-2-1、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無強制留設人行

道‧‧‧‧‧‧‧‧‧‧‧‧‧‧‧‧‧‧‧‧‧‧‧47

圖 3-2-2、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無障礙設施設計

規定‧‧‧‧‧‧‧‧‧‧‧‧‧‧‧‧‧‧‧‧‧‧48

圖 3-2-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無障礙通路規

定‧‧‧‧‧‧‧‧‧‧‧‧‧‧‧‧‧‧‧‧‧‧‧49

圖 3-2-4、公共設施帶及人行道現況設施物‧‧‧‧‧50

圖 4-1-1、高齡者身心特性概念圖‧‧‧‧‧‧‧‧‧51

圖 4-1-2、高齡者不同色彩的辨識距離‧‧‧‧‧‧‧54

圖 4-1-3、模擬高齡者身體機能的體驗裝置‧‧‧‧‧56

圖 4-2-1、行走空間必須具備的基本機能‧‧‧‧‧‧60

圖 4-2-2、人行道有效寬度概念‧‧‧‧‧‧‧‧‧‧61

圖 4-2-3、人行道整建‧‧‧‧‧‧‧‧‧‧‧‧‧‧62

圖 4-2-4、人行道有效寬度概念‧‧‧‧‧‧‧‧‧‧62

圖 4-2-5、提高車柱辨視度的做法‧‧‧‧‧‧‧‧‧63

圖 4-2-6、人行道上的危險因子 1‧‧‧‧‧‧‧‧‧64

圖 4-2-7、人行道上的危險因子 2‧‧‧‧‧‧‧‧‧65

圖 4-2-8、步行環境中活用植栽嗅覺效果‧‧‧‧‧‧66

圖 4-2-9、步道休息區空間設計‧‧‧‧‧‧‧‧‧‧67

圖 4-2-10、導盲磚的規格(JIS T9251:2001)‧‧‧‧68

圖 4-2-11、人行道上妨礙移動的事物‧‧‧‧‧‧‧‧69

圖 4-2-12、有助於行走的人行道事物‧‧‧‧‧‧‧‧70

圖 4-2-13、視覺障礙者行走時能活用的事物‧‧‧‧‧70

(14)

圖 4-2-14、停放自行車問題‧‧‧‧‧‧‧‧‧‧‧‧71

圖 4-2-15、人行道、自行車注意事項‧‧‧‧‧‧‧‧72

圖 4-2-16、社區自行車系統‧‧‧‧‧‧‧‧‧‧‧‧74

圖 4-2-17、自行車租賃系統‧‧‧‧‧‧‧‧‧‧‧‧74

圖 4-2-18、各種交通號誌‧‧‧‧‧‧‧‧‧‧‧‧‧75

圖 4-2-19、避免下挖的排水設計‧‧‧‧‧‧‧‧‧‧76

圖 4-2-20、注意邊界處的辨識性‧‧‧‧‧‧‧‧‧‧76

圖 4-2-21、行人穿越道設計的注意事項 1‧‧‧‧‧‧77

圖 4-2-22、行人穿越道設計的注意事項 2‧‧‧‧‧‧78

圖 4-2-23、公車站空間設計‧‧‧‧‧‧‧‧‧‧‧‧79

圖 4-2-24、公共藝術的種類和功能‧‧‧‧‧‧‧‧‧81

圖 5-1-1、日本道路構造令之法令層級‧‧‧‧‧‧‧86

圖 5-1-2、日本道路構造令之人行道相關規定‧‧‧‧86

圖 5-1-3、道路使用者基本尺寸‧‧‧‧‧‧‧‧‧‧87

圖 5-1-4、自行車道案例‧‧‧‧‧‧‧‧‧‧‧‧‧88

圖 5-1-5、自行車道兼人行道案例 1‧‧‧‧‧‧‧‧88

圖 5-1-6、自行車道兼人行道的寬度‧‧‧‧‧‧‧‧89

圖 5-1-7、人行道案例‧‧‧‧‧‧‧‧‧‧‧‧‧‧89

圖 5-1-8、人行道的寬度‧‧‧‧‧‧‧‧‧‧‧‧‧90

圖 5-1-9、人行道置路面設施案例‧‧‧‧‧‧‧‧‧91

圖 5-1-10、人行道供行人停留之區域‧‧‧‧‧‧‧‧91

圖 5-2-1、新加坡道路規劃考量步行者、自行車及個人移

動輔具‧‧‧‧‧‧‧‧‧‧‧‧‧‧‧‧‧‧‧‧‧92

圖 5-2-2、輪椅使用者及行人並行空間‧‧‧‧‧‧‧94

圖 5-2-3、騎自行車者需要空間 1‧‧‧‧‧‧‧‧‧94

圖 5-2-4、騎自行車者需要空間 2‧‧‧‧‧‧‧‧‧95

圖 5-2-5、日移動規劃的 3 要素‧‧‧‧‧‧‧‧‧‧95

(15)

圖 5-2-6、通用設計空間尺寸‧‧‧‧‧‧‧‧‧‧‧97

圖 5-2-7、人行道寬度 1‧‧‧‧‧‧‧‧‧‧‧‧‧98

圖 5-2-8、人行道寬度 2‧‧‧‧‧‧‧‧‧‧‧‧‧99

圖 5-2-9、與自行車道相鄰的人行道寬度‧‧‧‧‧‧99

圖 5-2-10、混凝土施作的人行道鋪面‧‧‧‧‧‧‧‧100

圖 5-2-11、路口鋪設觸覺警示磚‧‧‧‧‧‧‧‧‧‧100

圖 5-2-12、城內自行車道需要最小 2m 的寬度才能雙向行

進‧‧‧‧‧‧‧‧‧‧‧‧‧‧‧‧‧‧‧‧‧‧‧101

圖 5-2-13、城內中心區紅色固線自行車道寬度 2m‧‧101

圖 5-2-14、城間自行車道寬度需要最小 2.5m 才能雙向行

進‧‧‧‧‧‧‧‧‧‧‧‧‧‧‧‧‧‧‧‧‧‧‧102

圖 5-2-15、行人優先區 1‧‧‧‧‧‧‧‧‧‧‧‧‧103

圖 5-2-16、行人優先區 2‧‧‧‧‧‧‧‧‧‧‧‧‧103

圖 5-2-17、自行車道標誌‧‧‧‧‧‧‧‧‧‧‧‧‧103

圖 5-2-18、自行車道案例‧‧‧‧‧‧‧‧‧‧‧‧‧104

圖 5-2-19、自行車道舖面‧‧‧‧‧‧‧‧‧‧‧‧‧104

圖 5-2-20、行人優先區‧‧‧‧‧‧‧‧‧‧‧‧‧‧105

圖 5-2-21、植樹帶‧‧‧‧‧‧‧‧‧‧‧‧‧‧‧‧106

圖 5-2-22、排水溝設在人行道或自行車道下方‧‧‧‧107

圖 5-2-23、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1‧‧‧‧‧‧‧‧‧‧108

圖 5-2-24、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2‧‧‧‧‧‧‧‧‧‧109

圖 5-2-25、人行道配置 1‧‧‧‧‧‧‧‧‧‧‧‧‧110

圖 5-2-26、人行道配置 1-2‧‧‧‧‧‧‧‧‧‧‧‧111

圖 5-2-27、人行道配置 1-3‧‧‧‧‧‧‧‧‧‧‧‧111

圖 5-2-28、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1‧‧‧‧‧‧‧‧‧‧112

圖 5-2-29、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1-2‧‧‧‧‧‧‧‧‧113

圖 5-2-30、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1-3‧‧‧‧‧‧‧‧‧113

(16)

圖 5-2-31、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2‧‧‧‧‧‧‧‧‧‧114

圖 5-2-32、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2-1‧‧‧‧‧‧‧‧‧114

圖 5-2-33、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2-2‧‧‧‧‧‧‧‧‧115

圖 5-2-34、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3‧‧‧‧‧‧‧‧‧‧116

圖 5-2-35、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3-1‧‧‧‧‧‧‧‧‧116

圖 5-2-36、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4‧‧‧‧‧‧‧‧‧‧117

圖 5-2-37、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4-1‧‧‧‧‧‧‧‧‧117

圖 5-2-38、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4-2‧‧‧‧‧‧‧‧‧117

圖 6-2-1、

1 名輪椅使用者單向通行所需寬度為 90 公分以上,在 上方 190 公分內不應有廣告招牌等突出物妨礙通 行

‧‧‧‧‧‧‧‧‧‧‧‧‧‧‧‧‧‧‧125

圖 6-2-2、

1 名輪椅使用者和 1 名行人雙向通行所需寬度為 120 公分以上,在上方 190 公分內不應有廣告招牌等突出 物妨礙通行

‧‧‧‧‧‧‧‧‧‧‧‧‧‧‧126

圖 6-2-3、

2 名輪椅使用者雙向通行所需寬度為 180 公分以上, 在上方 190 公分內不應有廣告招牌等突出物妨礙通 行‧‧‧‧‧‧‧‧‧‧‧‧‧‧‧‧‧‧‧‧‧126

(17)

摘 要

關鍵詞:人行道、無障礙、高齡者 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在 107 年 3 月底達到 14.05%,正式邁入「高齡社會」。依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華民國人口 推估資料顯示,將於 115 年邁入超高齡社會 (65 歲人口達 21%)。 如何維護高齡人口的生活品質與尊嚴,以及因應老化社會帶來的青 壯年照顧及扶養負擔加重和少子化現象,是政府持續努力的重要目 標。 對於行動不便者而言,走出戶外有助於身心的療癒,增進身心 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成本的發生及支出。因此,人行環境無障礙 設施改善有其重要性及迫切性。尤其,高齡者因為身心功能退化需 要移動輔具協助,且經常移動於人行道。然而,常見人行道環境高 低不平且障礙重重,迫使乘坐輪椅的高齡長者,必須移至道路行 走,危險重重。 如何打造符合高齡者安全、便利、舒適的人行環境,符合高齡 長者的需求,是重要且迫切的課題。為此,本計畫係依本部無障礙 環境施政方針,並依循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計畫 (106-109) 」計畫目標一、「建構地域性安全安心建築與環境」項下 研訂本研究課題。 本計畫研究範圍,擬先聚焦於人行道,暫不考量合併自行車道 類型。藉由推動建置友善、安全、便利、順暢的人行道環境,協助 高齡長者自立生活,增進身心健康,達成高齡樂活境界之目標。在 課題分析方面,本研究擇定台北市或新北市部分路段為範圍,分析 現況障礙至少包括人行道「路面不連續不順平」、「公共設施阻礙」

(18)

及「民眾佔用」等問題。並從「新建道路規劃」、「既有人行道改善」 及「人行道維護管理」層面分析其問題成因,並探討解決之道。最 後,在預期成果方面,回顧現行法規及政策措施,探討須修正、增 補或強化之處,研提建議。 研究成果擬提供本部相關單位(機關)參考,以提升我國高齡者 人行道無障礙環境品質。 二 、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一)現況分析: 現地調查擬擇定台北市或新北市相關路段為範圍,分析現況障 礙至少包括人行道「路面不連續不順平」、「公共設施阻礙」及「民 眾佔用」等問題,並進行課題分析。瞭解現行都市計畫或土地管理 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規定,現行法規之人行道、無障礙設施 及公共設施帶等空間重疊現況,及市區道路人行道寬度不足之問 題。 (二)文獻回顧: 參考日本国土交通省(2012) 〈道路構造令概要及各項規定、 日本国土交通省都市局 街路交通施設課(2018)街路空間再構築・ 利活用に関する自治体事例集。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2018) 《WALKING AND CYCLING DESIGN GUID 等,瞭解其創新思維及可供 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 蒐集本部營建署 106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 礙考評計畫」評鑑報告。國內法令分方面,檢視「市區道路條例」、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 範」等,探討須修正、增補或強化之處。

(19)

(四)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召開會議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 無障礙環境設計、照護等或建築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 體、產業界、政府相關單位,瞭解相關需求。 (五)研究結論與建議。 三 、 重 要 發 現 本研究重要發現如下: (一)我國於都市規劃及審議階段之上位計畫層級,於主要計畫之主 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未劃設「人行道寬度」,恐致後 續細部計畫等相關車行空間與人行空間產生競合,影響人行使 用權益。 (二)我國現行法令未於規劃設計階段強制全面留設人行道。依「市 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5 條主要道路……「依實際需 求」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第 6 條次要道路……「依 實際需求」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第 7 條服務道 路……雙向通行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者,應留設人行道空 間。但設有騎樓者,「得視實際需要留設」。然而依建築法,騎 樓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而非共用部分,故無法完全取代提供 民眾通行功能。 (三)其次,符合高齡者之「人行道」環境品質,依市區道路及附屬 工程設計標準第 2 條「人行道」定義,與第 20 條之「無障礙 通行空間」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4 章之「無障 礙通路」,三者就環境質量及品質層面而言,應為一致。然而, 現行最低寬度 0.9 公尺之人行空間亦未全面考量高齡者、行動 不便者及輪椅使用者移動需求,例如,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 程設計規範」於第 14 章無障礙設施之 14.1 無障礙通路規定, 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並非強

(20)

制性設置,致無法符合無障礙動線順,亦未呼應「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 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之精神。為滿足高齡者及身心 不便者暢行需求,宜全面去除行動不便者使用空間行動障礙。 (四)我國人行道現況問題至少包括「路面不連續不順平」、「公共設 施阻礙」及「民眾佔用」等問題。歸納亟待解決之課題為未留 設人行寬度、人行道動線未符合輪椅動線順暢性,從設施維護 及使用管理方面來看,各縣市政府缺乏單一權責之管理機關統 籌人行道環境相關事務,且無完整建置現況資料之建檔及主動 管理。 (五)我國人行道法令考量服務對象及最小寬度規定等皆不及於日 本、新加坡等先進國家,建議考量酌與放寬,以符合輪椅使用 者及一般步行行人共同使用之「共融」原則。例如,依日本內 閣府(1970)道路構造令,人行道考慮對象包括行人、輪椅使用 者,人行道寬度須考量行人通行狀況及 2 輛輪椅交錯通過,至 少 2m 以上。其次,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2018)「WALKING AND CYCLING DESIGN GUID」本手冊之考慮對象為步行者、騎自行 車者,和使用個人移動設備(PMD)者,且涵蓋老年人及輪椅 使用者、視力及聽力障礙者。人行道容許輪椅使用者及行人並 行寬度至少 1.5m,新的人行道寬度規定從 1.5m 增加到 1.8m, 這是可讓兩個輪椅交會通過的寬度。當預測有大量的行人移動 時,應考慮行人路寬度超過 1.8m 以上。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一

(21)

於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六章 人行道」,增 列行人及輪椅使用者相關之基本空間需求及圖說。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本研究建議於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六章 人 行道」增列行人及輪椅使用者相關之基本空間需求及圖說,「友 善人行道淨空間」建議至少應 90 公分以上,且地形應平整,在上 方 190 公分內不應有廣告招牌等突出物妨礙通行。以提醒道路設 計者勿忽略「人」才是使用道路的主角,並瞭解留設行人使用 空間尺度之必要性,符合以「人」為本位,建立人性化、親和 力、可靠性、舒適性及健康性之交通環境之目標。 中長期建議 建議二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14.1 無障礙通路,市區道 路應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以符合輪椅移動順暢。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人行道」、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20 條之「無障 礙通行空間」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 14 章之「無障礙 通路」之意義及目的,若依本研究所提符合高齡者之「人行道」 環境品質三者就提供民眾所需之無障礙環境質量及品質層面而 言,其目標應為一致,為滿足高齡者及身心不便者暢行需求, 宜全面去除行動不便者使用空間行動障礙。然而,依據「市區 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於第 14 章無障礙設施之 14.1 無障 礙通路規定,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

(22)

通路,並非強制性設置,導致無法符合無障礙動線順暢。綜上, 建議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14.1 無障礙通路,市區道 路應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 中長期建議 建議三 新闢建道路之人行道應確保行人之路權,「市區道路及附 屬工程設計標準」應強制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及符 合使用需求之寬度,至既有道路建議訂定替代改善原則。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有關新闢建道路部分,建議「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 準」宜強制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並建議最小寬度宜 為 1.5 公尺;至於既有道路因受現況環境限制,及考量「市區 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修法後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本部 另訂定替代改善原則以為因應。 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四 各縣市政府應針對「人行道」明定管理機關,統籌現況資 料、挖掘、管線、設施設置、使用管理及維護等,以提升協調 機制效益。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常見人行道 0.9 公尺淨空間保持暢通為何無法落實,人行 道上設施物之設置應有申請許可,其事權整合及程序如何執

(23)

行,以及,有無法令可防止民眾破壞人行道,及強制其復原。 建議各縣市應由單一綜合規劃管理機關權責辦理,採縱向管理 方式,統籌道路設施及管線分布等資料,針對品質亟待改善的 路段,統籌規劃施工期程及事項,整合人行道既有設施設置及 管理作業,可避免同一路段重複協調及施作的問題。 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五 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階段,應針對地區之人車流量進行評 估,於主要計畫「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劃設人行道 及公共設施帶空間寬度,並於細部計畫道路系統規劃相關內 容。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各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依「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主要計畫內容包括「主 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建議都市計畫擬定及審議階 段,擬定機關提出地區之人車流量評估,以預估實際需求,俾 作為留設人行道及公共設施帶空間之依據。另依「都市計畫細 部計畫審議原則」第 11 條略以:細部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之 劃設與配置之第 5 項「道路系統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 與預期之發展配置之」,及第 15 條第 2 項略以:都市設計基準 之內容,得視實際需要,表明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 項,俾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訂定道路系統之人行步道。

(24)
(25)

ABSTRACT

Keywords: Sidewalk Environment,the Aged Society

At the end of March 2018, the proportion of the elderly population of over 65 years old in the total population of our country reached 14.05%, and Taiwan, since then, has officially entered the "Aged Society" category. Elderly people need assistance with mobility, especially on sidewalks due to their physical and mental deterioration. Sidewalks are often uneven and full of obstacles.

Practically, creating a safe, convenient and comfortable pedestrian environment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the elderly in encouraging them to go outdoors, helping to heal their body and mind, reducing the occurrence and expenditure of medical and social costs, is one of our country’s goals in response to the trend of an elderly society.

For this reason, the research scope of this project, did not consider the issue of merging bicycle lanes for the time being, but focused on the sidewalk environment. With reference to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measures of the 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of Japan and the Land Trans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 this study selected some sections of Taipei city or New Taipei City as the research scope to analyze the current situations including sidewalks “discontinuous and uneven roads”, “obstruc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and “areas occupied by people "and so on, as well as to explore solutions from the topics of "new road planning", "improvement of existing sidewalks" and "maintenance of sidewalks" with the research recommendations as foll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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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mmendation 1

Adding basic space requirements and illustrations related to pedestrians and wheelchair users in the “Chapter VI Sidewalk” of the “Design Directions of Urban Roads and Accessory Works”

Recommendation 2

Urban roads having barrier-free access on sidewalks shall be stipulated in 14.1 Barrier-free access of the “Design Directions of Urban Roads and Accessory Works” in order to meet the wheelchair's smooth movement.

Recommendation 3

Newly-built sidewalks should ensure the right of pedestrians, the “Design Directions of Urban Roads and Accessory Works” should mandate the maintenance of sidewalks and public facilities with space and meet the needs of the use in width. As to the existing roads, it is recommended to establish alternative improvement in principles.

Recommendation 4

Each county and city government should specify th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for the "sidewalk" and coordinate the current situation data with regard to excavation, pipelines, facility settings, use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etc. so a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this is an immediately feasible recommendation.

Recommendation 5

During the planning and review stages of the urban plan, the pedestrian and car traffic flows in the area should be evaluated. Set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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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dth of the sidewalks and public facilities in the main plan of “The main roads and other public transportation systems” and draw up detailed plans for road system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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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一、無障礙環境與公民與政治權利之國際趨勢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 行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 障體系,特制定本法。依該法第 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 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中,第 4 條針對人權保障之規定,各 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 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另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1 第 1 條,其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 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 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 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 1 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的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亦

稱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 CRPD。這條公約是由 192 個會員國代表與 90 個非政府組 織代表在 2006 年 8 月 25 日聯合國特別會議中達成的草案。這也是聯合國所通過 的國際性公約中頭一次以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公約。其中公約的內容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向國際間公開。2008 年 5 月 2 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正式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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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為此,馬英九總統於 103 年 8 月 20 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施行法」,並將自 12 月 3 日施行,即是要接軌國際社會,向世界宣 示我國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決心,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所揭示平等權利宗旨及各項相關權益的保障。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3 日院臺衛字第 103015888 號函訂定行政 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 小組設置要點。行政院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並 已規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計畫」,請相關部會確 實依照計畫,積極辦理法規檢視、國家報告、講習宣導及設施改善等 工作,以使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工作與日俱進,實現國際社會身 心障礙者全人發展的理想。聯合國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通過「身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具體保障全球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所有人權及 基本自由,如公民權、教育權、就業權、就醫權、健康權、平等權及 參政權等權利。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積極制訂「身心障礙者 權利公約施行法」,讓「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確實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未來政府將依身權公約,全面檢視我國身心障礙者 權益相關法規,並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國家報告制度,以朝向國際化 潮流邁進。 另一方面,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 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 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基本國策之ㄧ,但 我國並未有無障礙環境之專法,事實上,建築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 發源與背景,受到社會福利政策之影響深遠。 早期障礙福利政策是依據 1946 年制定的憲法第 155 條:『人民之 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的扶助與救濟』、 及 1973 年的「兒童福利法」施行有關障礙者之救濟與安置措施。以 及民國 69 年陸續完成「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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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等社會福利三法立法,為障礙者的福利政策奠定法治化的基礎。我國 於民國 79 年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復於民國 86 年將「殘障福利 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從消極性的保護,轉成積極性的 權益保障;此外,將障礙者區分為十六類四等級,明定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辦事項,及相關權利及義務,落實障礙者保護與福利之明確 規範。 回顧以往在殘障福利法時期,內政部曾於民國 79 年頒布「公共 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行動不便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作為新建 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設施之依據。 該規範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園、廣場、運動場內應設置供殘障者 通達主要設施之通道寬度及鋪面等做基本規定,但並無具體規定。其 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略以「…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 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以下 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略以「…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公共設施場所,包括下列場所略以「…公園、綠地、廣 場等…」。 然而,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已不 足以因應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我國於 96 年 7 月 11 日總統修正公佈名 稱及全文 109 條,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本研究簡稱身保法),改 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研究簡稱身權法)2 。強調「權益保 障」較「保護」更具積極意義,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列金融、 法務、警政、體育、文化及採購法規等主管機關之權責。例如,增列 金融主管機關以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規定;法務主 管機關給需協助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及收容 2本文中某些條文法源係依據依身保法訂定,惟相關法規文字尚未同步修正,例 如『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等,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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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環境改善等事務;警政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及失 蹤身心障礙者之協尋等事項;增列體育及文化主管機關應辦理增進身 心障礙者之體育、藝文等活動及社會參與機會等,前述種種規定皆顯 示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之重視又向前跨進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身權法第 2 條明訂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職 掌,包括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 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可謂將社會福利 體系聯繫上建築空間環境相關法令體系之重要且關鍵之舉。 二、本部因應高齡社會來臨之政策作為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因為退化導致的身心不便 者全面無障礙環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推 動建置無障礙人行環境,有助於增進行動不便者的身心療癒,減少醫 療與社會成本支出,更能切合民眾及相關社福團體之需求。 本案係依據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 計畫之目標,以生活圈之環境架構提出高齡社會都市及社區生活願 景,以建構「安全、安心之生活環境」。此外,又為配合本部整體住 宅政策目標,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 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 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 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其中計畫目 標三、友善環境政策法令整合與技術應用之(一)先進國家身心無障 礙法令趨勢,更為重要環節之一。 另一方面,近年隨著人權平等觀念普及與高齡化之國際趨勢,政 府致力於各項無障礙環境建置、照顧服務政策及相關科技研發等已蔚 為潮流,亦顯示無障礙環境課題之重要性。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行動不便者」(disability)為:「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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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事某種活動的能力受限或有所缺乏,而這種活動對一般人來說,是以 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能力範圍內可做到的」。因此目前國際趨勢是將「行 動不便」視為每個人的一生中可能遭遇的過程,因為人可能因意外、 疾病、老化、懷孕等而造成不便,因此環境之設計與建置應朝向考慮 所有人需求之「通用化設計3 」(Universal Design),讓現有的醫療與 照護服務政策及科技應用能有適當的硬體環境配合,以發揮更大之整 體效益。 尤其,依據內政部(2018)統計,我國 65 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 口比率在今(107)年 3 月底達到 14.05%,也就是說,7 個人中就有 1 個是老人,臺灣正式宣告邁入「高齡社會」,如何維護高齡人口的 生活品質與尊嚴,以及因應老化社會帶來的青壯年照顧及扶養負擔加 重和少子化現象,是政府持續努力的重要目標。因此,如何提供高齡 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性的及暫時性的)無障礙環境,已經蔚 然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 3 1987 年,美國設計師 Ron Mace 倡導任何產品設計必須能為所有人使用,換言之, 它所傳達的是適合全民、全方位使用的設計原則,如何能被失能者所使用,也必 須能被所有的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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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圖1-1-1、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計畫研究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二、研究重要性及迫切性 依據內政部「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4」結果,身心障礙 者主要休閒活動:身心障礙者平常休閒活動主要以看電視、錄影帶者 較多,惟女性幾乎沒有或無法從事休閒活動者達 17.36%遠較男性為 高。至於身心障礙者外出理由,最近一個月外出理由有 62.87%為居 家附近的日常生活活動最多,其次為就醫占 41.29%,再次為購物占 24.57%。這顯示,對行動不便者來說,走出戶外似乎是遙不可及的奢 望,推測其原因極可能是人行道無障礙環境設施不足,導致行動不便 者無法安心外出。 以下列舉幾項輿論報導說明本研究之重要性及迫切性。依據聯合 報 108 年 7 月 25 日聯合報王宏舜、及 ETtoday 吳銘峯報導,「周姓 婦人坐輪椅由外籍幫傭推著外出,因人行道地磚崎嶇,左側輪胎卡在 凹陷而翻倒;周婦衝跌,雙膝跪倒,頭臉與左眼重擊地面受傷,提國 賠要求台北市政府支付整容費、假牙等二百四十九萬餘元,高等法院 昨天判北市府賠卅二萬餘元。」,「87 歲的周敏,2017 年間乘坐輪 椅由外傭推行外出,經過台北市松山區永吉路與基隆路口的人行道 時,因路面地磚鬆動不平,致輪椅傾斜翻倒,周敏因此摔傷……」 108 年 07 月 24 日,自由時報楊政郡報導,「邱姓男子騎機車經 4本部為蒐集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居住狀況、休閒活動、交通狀況、起 居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醫療照顧及福利服務需求、教育服務需求及 工作現況等資料,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8 條及統計法第 3 條與第 19 條之規定辦理「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針對居住於我國,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對象,採分層二段隨機 抽樣法及實地面訪方式,共完成 13,159 份有效樣本,本調查之訪問工作 於民國 95 年 9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辦理,調查資料日期為 95 年 6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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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台中市東勢區豐勢路與中山路口,經人行道上撞上路人而肇事,被交 通員警開了一張「經人行道未減速慢行」開罰 1200 元,……邱男的 行為應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汽車駕駛人(包括 機車騎士),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者,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至 3600 元以下罰鍰。」 108 年 07 月 21 日,三立新聞網林玠汶、顏聆羽、陳秉豪報導, 台中太原火車站一樓廣場,甚至是人行道等,變成免費停車場,許多 機車族違停惹民怨。大家停好停滿,不但妨害觀瞻更阻礙行人通行, 但民眾檢舉,警察說這是台鐵站站體無法可管、不能開罰,台鐵則回 應,沒有取締權力,雙方互踢皮球,民眾不滿警方消極執法、台鐵對 站體管理不當,助長違停。機車一台一台騎進廣場內準備停車。火車 站外的廣場機車停好停滿,簡直成了大型停車場,有的機車甚至停在 人行道、pu 廊道,行人走路得左閃右閃。 綜上所述,市區道路人行道現況問題,大致可歸納為三個階段, 第一是新建規劃階段未設置人行道或寬度不足、無障礙設施不完善、 及公共設施不當設置,第二是既有改善階段的鋪面不平整不順平,以 及維護管理階段的人行道誤為路邊停車、以及商家非法佔用等。突顯 若人行道環境無障礙有其重要性及迫切性。 三、研究範圍、目的與研究內容 本研究目的為推動建置本部人行無障礙環境,擬先聚焦於人行 道,暫不考量合併自行車道類型。擬藉由推動建置友善、安全、便利、 順暢的人行道環境,協助高齡長者自立生活,增進身心健康,達成高 齡樂活境界之目標。在預期成果方面,本研究擬擇定台北市或新北市 部分路段為範圍,分析現況障礙至少包括人行道「路面不連續不順 平」、「公共設施阻礙」及「民眾佔用」等問題。並從「新建道路規劃」、 「既有人行道改善」及「人行道維護管理」層面分析其問題成因,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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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探討解決之道。最後,回顧現行法規及政策措施,探討須修正、增補 或強化之處,研提建議。研究內容如下: (一)研究範圍:擬先聚焦於人行道,擬藉由推動建置友善、安全、便 利、順暢的人行道環境,協助高齡長者自立生活,增進身心健康, 達成高齡樂活境界之目標。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內閣府(1970)道路構造令(昭和四十五年政 令第三百二十号)、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2018) 《WALKING AND CYCLING DESIGN GUID》,瞭解其創新思維及可供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現地調查擬擇定台北市或新北市相關路段為範圍,分 析現況障礙至少包括人行道「路面不連續不順平」、「公共設施阻 礙」及「民眾佔用」等問題,並進行課題分析。瞭解現行都市計 畫或土地管理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規定,現行法規之人行 道、無障礙設施及公共設施帶等空間重疊現況,及市區道路人行 道寬度不足之問題。 (四)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通用設計、 照護等與建築與都市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體、產業 界、政府相關單位,討論解決之道。 (五)回顧現行法規及政策措施,探討須修正、增補或強化之處,研提 研究建議。 四、相關政策與本研究之關聯 依據行政院 97 年 3 月 10 日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之現行相關政策 與措施之檢討,指出高齡者住宅相關法規之立法腳步,難以呼應高齡 化社會需求的快速變化,其修正或制定皆有待加強。同時,過去的研 究與規定多以各自的法令或研究範疇為主,缺乏介面整合,需要針對 前述問題,整合輔具、單元空間、建築、人行環境、都市空間,及道 路、交通工具等,使其介面可以順暢的轉換與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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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其次,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定未盡完備,影響無障礙建築環境推 動。例如,建築技術規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規定已不敷需 求,關於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之現行規定,亦有所 不足,如需滿足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孕婦、暫時受傷之成年人 等不同族群之環境行為模式與感知、人體工學尺寸等需求,須就細部 設計作更細緻的規定,並避免使用執照核發勘檢之爭議,又因其所涉 範圍相當廣泛,確有必要就公共建築物使用特性、身心障礙者使用需 求、適用範圍及規模、有否涉建築物變更使用等一併妥為研議,訂定 設計規範,作為強制性設置規定及公共建築物之設計依循或設計之參 考。 至於高齡者交通運輸環境方面,在鄉鎮偏遠地區大眾運輸服務較 不方便,因此造市化特性明顯地區較偏向大眾運輸工具(公車)或副大 眾運輸工具(計程車);而都市化較不明顯的地區則多倚重於機車。但 整體而言「步行」仍是高齡者共同完成旅次的方式,尤其當高齡者參 與社交活動時,由於體力的限制及對陌生環境的不安感,多選擇較近 且熟悉的地點,傾向採用步行的方式到達目的地,因此,城鄉地區皆 存在無障礙步行環境之需求。 除此之外,為依循本部「建構公民參與、安全無虞、福利照顧、 服務便捷與永續發展的優質生活環境」之科技發展願景。本所自民國 95 年起進行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包括廖慧燕(2010)《既有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2009)《研訂村里活動中心 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指引之研究》、(2008)《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 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2006)《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2004)《舊有住宅無障礙化之探討–以肢體障礙者為例》、(2003)《無 障礙住宅環境規劃設計之探討–新建住宅無障礙化》等,但多著重於 單一建築物為範圍;及至近年,社會各界咸認為無障礙通行問題之空 間範圍應予以擴大,行動不便者期望在住家或公共建築物之間自如移 動的需求亦日益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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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因此,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 整體考量使用者需求,涵蓋室內空間順利銜接戶外通道(人行道、騎 樓)再銜接交通場站透過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順利抵達各公共建築物 (醫院、銀行、運動中心等)、公園、風景區等場所,進行相關法令整 合、各建築空間通用化規劃設計、設備規範、居家環境、無障礙材料 及設備研究與檢測等面向之研究,涵蓋以下幾方面:(一)研究推動 無障礙居住環境,研訂既有騎樓及人行道無障礙改善技術及通用化公 園規劃設計手冊、輪椅昇降台安全標準等研究。(二)全人關懷生活 環境相關實驗,進行建築空間、設備與使用行為及無障礙材料及設備 研究與檢測實驗,包括門及水龍頭操作需力檢測方法、扶手承載安全 及穩定度等研究。(三)各類型居住型態建築規劃設計及改善,推動 無障礙衛浴設備認證,及研訂通用化住宅規劃設計手冊等研究。 此外,本部及其他部會署或法人機構皆陸續執行相關計畫,除交 通部運輸研究所推動之交通場站通用化設計案例實作等相關外,本部 營建署積極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示範計畫」,係針對法定騎樓部分 作改善;台北市建築管理處亦於 2002 年起陸續推動騎樓整平工作。 本所「友善建築推動計畫」之宗旨,亦以連結建築物出入口到騎樓、 人行道及道路間的動線皆能達到無障礙環境為目標。 最後,本研究與前述研究或計畫不同之處,在探討建築物與戶外 空間或道路介面的無障礙環境,暫聚焦在「人行道」部分,分析現況 問題及亟待解決課題,檢視法令制度及政策措施須修正或增補之處, 研提相關建議,俾作為本部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 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準,支持民眾達成生活空間無 障礙移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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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二 節 用 語 定 義 說 明 本研究之用語定義分別敘述如下: 1. 人行道: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條,該標準所稱 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惟 本研究範圍聚焦於道路空間之行人通行空間。 2. 公共設施帶: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2條,該標準 所稱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 之空間。 3. 自行車道: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5條「主要道路 之規劃設計規定」,及第6條「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略以: 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人行道或腳踏自行車 道。 4. 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係指各款身體系統 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 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5 。 5. 高齡者: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定義之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者。美國社會保障局裁定達65歲者,有權享受社會老人救濟利益。 世界衛生組織以年滿65歲為人的老化的開始,並定義年齡滿 65 歲人口,佔總人口 7%以上者,為老人社會。前述 以年齡為指 標,除在行政制度上考量的意義外,在老化過程中並沒有一致性。 本研究係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為高齡者之定義。 6. 行動不便者:係指個人之生理或心理條件下,無法在依據一般人 5依據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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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需求設計之建築環境中活動自如,在使用空間時受到限制者6 。其 中,永久性行動不便者包括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 (含上肢障礙者、使用輪椅之下肢障礙者、使用輪椅外之輔具的下 肢障礙者、心智障礙者)。 7. 暫時性障礙者:係指因為疾病、傷害、從事日常活動,或導因於 不同生理階段之變化,或臨時性的事故或在某種情境下,致使個人 生理活動受到某種程度之限制,產生行動上的障礙。例如孕婦、抱 小孩者、持重物之購物者、病患、骨折患者、心智未成熟之幼童、 心智退化之老年人等皆屬之7 。 8. 無障礙生活環境:係指以無障礙為目標建置之人造環境,透過建 築規劃、設計準則、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手法,使個人不因其生理條 件或能力受到限制,可以獨立的到達、進出和使用8 。如同常在英 語 世 界 所 用 的 「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 或 「 Accessible Environment」,無障礙環境指的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而又易於接 近的理想環境。 6本定義參考田蒙潔、劉王賓(2004)「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冊用語 定義。 7 同註 5。 8 同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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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一、研究步驟及流程 (一)研究步驟 研究步驟概述如下: 步驟 1:回顧評析國內外人行道無障礙設施設計、基準,及參考手冊 等,召開專家學者座談,確立適於我國之研究範圍。 步驟 2:現地調查及相關案例資料蒐集,分析優劣無障礙設計比較。 步驟 3:研提亟待解決之課題,探討法令制度修正之可行性。 步驟 4:召開學者專家會議討論修正。 步驟 5:研提研究結論及建議。 (二)研究流程 綜上所述,本研究流程如圖1-3-1所示: 圖1-3-1、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國外文獻蒐集 確定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國內相關法令檢討 國內案例蒐集 日 本 国 土 交 通 省 (2012) 〈道路構造令概要及各項規 定、日本国土交通省都市局 街路交通施設課(2018)街路 空間再構築・利活用に関す る自治体事例集。新加坡陸 路 交 通 管 理 局 (2018) 《 WALKING AND CYCLING DESIGN GUID等。 檢視「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及附 屬工程設計規範」等。 蒐 集 本 部 營 建 署 106 年 度 「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 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 」 評鑑報告。 擬擇定相關案例探討,分析障礙問題。 召開座談討論 綜合分析 1.從「新建道路規劃」、「既有人行道改善」及「人行道維護管理」 層面,探討影響高齡者移動障礙的成因,研提解決之道。 2.從友善高齡者無障礙人行環境的思維,檢視現行相關法規及政策 措施,研提須修正、增補或強化之處。 訪談無障礙公民團體、 本部營建署道路工程 組及都市計劃組同仁、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 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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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行道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第二章 人行道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本章分析現況障礙至少包括人行道「路面不連續不順平」、「公共 設施阻礙」及「民眾佔用」等問題。擬從「新建道路規劃」、「既有人 行道改善」及「人行道維護管理」層面分析其問題成因,並探討亟待 解決之課題。 有關案例蒐集方面,本研究除於新北市區路段現地勘查拍照外, 並參考本部營建署 106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 評計畫」評鑑報告、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 考評計畫」評鑑報告之內容。歸納問題包括:在「新建規劃」階段, 道路未全面設置人行道,以及無障礙設施不完善、公共設施不當設置 等。以及在「既有改善」階段,人行道鋪面不平整不順平。至於「維 護管理」階段,亦常出現佔用人行道為路邊停車,及商家違法佔用等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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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第 一 節 現 況 分 析 (一)新建規劃 1.未設置人行道或人行道寬度不足 圖 2-1-1、道路未留設人行道寬度,留設寬度不足。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新北市)。 2.無障礙設施不完善 圖 2-1-2、路緣斜坡坡度不符標準斜坡道坡度 4.77 度(8.33%)規定, 未設路緣斜坡,且應與行人穿越道線對齊。 資料來源:營建署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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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行道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計畫評鑑報告。 3.公共設施不當設置 圖 2-1-3、變電箱設置於人行道上,人行淨寬不足,影響通行順暢。 資料來源:營建署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 計畫評鑑報告;及本研究拍攝(新北市)。 圖 2-1-4、變電箱、電線桿設置於人行道上,人行淨寬不足影響通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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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二)既有改善 1.人行道鋪面不平整不順平 圖 2-1-5、人行道鋪面壞損凹陷、有高低差,空間寬廣但無大型橋木 遮蔭。 資料來源:營建署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 考評計畫評鑑報告。 圖 2-1-6、人行道與鄰側建築物高差超過 75 公分,未設防護緣 及安全護欄。人行道沿線多處樹穴高差大於 20 公分,未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或用土填平。 資料來源:營建署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 考評計畫評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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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行道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圖 2-1-7、電線桿鐵絲凸出,恐傷及路人。排水格柵長邊與通行 方向平行,且其短邊間隙大於 1.3 公分,不利輪椅通行。 資料來源:營建署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 考評計畫評鑑報告。 圖 2-1-8、人行道之圓孔蓋凸出與人行道鋪面銜接具高低差,影 響行人通行安全。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機車進入之「禁 15」標誌設 立於人行專用道,不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資料來源:營建署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 考評計畫評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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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三)維護管理 1.佔用人行道為路邊停車 圖 2-1-9、人行道通行空間遭堆置私人物品或違規車輛佔用。 資料來源:營建署 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 考評計畫評鑑報告;及本研究拍攝(新北市)。 2.商家違法佔用 圖 2-1-10、商家佔用人行道空間作為營業使用。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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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行道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3.其他 圖 2-1-11、植栽帶內與臨地雜草(樹)滋生,部份枝葉生長至行人通行 空間,泥沙堆積、垃圾及落葉未清,影響通行順暢。 資料來源:營建署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 計畫評鑑報告。 圖 2-1-12、植栽樹枝突出,導致人行空間淨高不足2.1 公尺,影響通 行安全與順暢性。 資料來源:營建署107 年度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 考評計畫評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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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第 二 節 課 題 探 討 綜合前述現況分析,歸納導致人行道環境品質的課題可分成兩方 面,分別是在新建規劃階段的「預先留設人行寬度」,以及既有道路 上的「人行道設施維護及使用管理」。 (一)預先留設人行道寬度 1.符合輪椅使用者需求的寬度 有關符合行人使用的人行道寬度,應為「公共設施帶寬度(含植 栽綠帶)」+「行人通行淨寬」。為確保於行人通行足夠且連續之淨空 間,所有公共設施應統整規劃於人行道一側,公共設施帶之寬度除了 取決於人行道寬度,並依照各類突出物中最寬設施之需求而定。 然而,由於設置內容及區位依各區域特質各不相同,建議「行人 通行淨寬」參酌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輪椅單向通行佔 寬規定,須留設輪椅單向行進淨空間(含手動輪椅操作空間)之寬度 至少須 0.9m 以上。 圖 2-2-1、1 名輪椅使用者單向通行:所需寬度為 90 公分以上 資料來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A102.2.1 至於「公共設施帶寬度(含植栽綠帶)」寬度之估計,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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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行道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除了變電箱、候車亭、自行車租賃站、露天座、建築物出入口等外, 多數公共設施所需寬度在 1m 以下。有關變電箱方面,若確實妨礙通 行者可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遷移1 ,候車亭、自行車租賃站、 露天座、建築物出入口等屬依據當地道路條件配合設置,並非必要之 設施。惟若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彈性配置,建議公共設施帶寬度 0.5-1m 為宜。 綜上所述,本研究以為,人行道應先確保行人使用寬度,再加上 各類公共設施的突出物中最寬設施之需求,加總為「人行道寬度」。 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初步建議人行道寬度至少須達 1.5m。 表2-2-1、人行道公共設施所需空間寬度參考表 類別 公共設施 (單位:公尺) 寬度 公 用 設 施 ( 含 街 道 傢 俱) 燈桿 0.5 交通號誌桿、箱 0.25∼0.45 消防栓 0.35 站名牌 0.5∼0.6 停車收費亭 1.3 停車計時器 0.15 計程車招呼站 0.5∼0.6 郵筒 0.40 電話亭 1.0 變電箱 0.95∼1.5 垃圾箱 0.4 座椅 0.5 候車亭 1.5∼2 公共自行車租賃站 於設置 後人行道 剩 餘 淨 寬至少須 2.0 人孔蓋 高度需與人行道齊平 其他指示標誌 有底座者建議同燈桿 0.5 1 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民眾申請遷移配電線路設備作業原則 」, 若既設桿線、變壓器等配電線路設備,確實妨礙通行 者,可申請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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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車阻 通過淨寬不得小於 0.9 露天座 設置後淨空寬度 1.5∼2,5 植栽景觀 路樹、植穴 1以上(宜大於1.5) 花圃 1.5 公共藝術 略 建築突出物 柱子 1∼1.5 天橋、地下道出口 2.0∼2.5 遮雨棚架 1.0∼1.5 無障礙設施 無障礙通路 不得小於0.9公尺,最小 淨高2.1公尺。 路緣斜坡 (含無障礙斜坡道) 路緣斜 坡之淨寬不 包 括 側坡之寬度宜大於1.2公 尺。 無障礙坡道 不得小於0.9公尺,最小 淨高2.1公尺。 導盲設施 略 資料來源:本研究彙整;參考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斜坡 道申請辦法 另有關前述人行道公共設施之主管機關,摘述內政部營建署 (2018b)針對國內外市區道路管理制度之探討如下:主管機關方面, 多數縣(市)皆以該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惟桃園市並未指定主 管機關,新北市、高雄市、與新竹縣則以該縣市工務局處為主管機關; 臺北市與嘉義市則非以單一主管機關,而以業務分工劃分不同業務之 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方面因組織架構與權責分工差異,於臺北市、新 北市、高雄市與嘉義市等四個市並未指定管理機關,於臺北市與嘉義 市如上述將業務劃分由不同局處主管;新北市與高雄市則除主管機關 外,另將市區道路管理業務劃分由交通、警察、環境保護、農業、水 利、地政等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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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行道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2.人行道動線應檢視輪椅動線順暢性 由於設置內容及區位依各區域特質各不相同,對於既有寬度狹 小,局部路段寬度僅 0.9 公尺的人行道而言,無法獨立區分公共設施 帶,惟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於第 14 章無障礙設施 之 14.1 無障礙通路規定,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 無障礙通路,並非強制性設置,導致無法符合無障礙動線順暢2。其 次,於 3.無障礙通路淨寬不足 1.5 公尺者,應於通路轉向處設置轉 向平臺;並於適當地點設置等待平臺,平台長寬各 1.5 公尺以上,平 臺間距宜小於 60 公尺。惟等待平臺間距是否過長,又設若部分路段 之人行道長度未及 60 公尺,實則影響輪椅使用者移動順暢。 建議參酌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考量留設輪椅轉 彎淨空間寬度 1.2m 以上,或迴轉淨空間寬度 1.5m 以上。 圖 2-2-2、轉彎:輪椅使用者在通路走廊上轉彎時,如通路寬度為 90 公分,轉彎處所需之空間為 120 公分以上。 資料來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A102.2.5 2 經查「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基本之市區道路設計原則與最低要 求,考量市區道路之設計條件因都市地區地理環境以及都市計畫等限制因素較 多,故規範中之要求均採較為彈性與原則性規定,設計數據則以適用範圍內較 低之標準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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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圖 2-2-3、迴轉空間:輪椅使用者作 360 度方向迴轉時,操作所需空 間之直徑為 150 公分。受限制時,亦可在 T 型空間中迴轉。 資料來源: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A102.2.6 綜上,前述無障礙通路規定係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 範」於第 14 章無障礙設施之 14.1 無障礙通路規定並無不符3,惟因 並非強制性規定,部分縣市未落實執行,致影響人行道無障礙環境品 質。 (二)人行道設施維護及使用管理 從前述現況分析可知人行道設施之管理維護內容龐雜,依據市區 道路條例涵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等4 。另依國 立台灣大學合設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工業研究中心(107)彙整各縣 市政府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或規則,範圍包括道路修築維護、道路 及附屬設施、交通工程設施與管理、道路使用管理及障礙物清理等。 3無障礙通路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設置無障礙通路 之一般性規定如下:1.無障礙通路淨寬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下不得小 於1.5 公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 0.9 公尺,最小淨高 2.1 公尺 4內政部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 4 條規定為市區道路之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有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權責, 或稱應 辦事項,為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理及經費籌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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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行道無障礙設置及管理課題探討 然而從實際狀況觀察,法令制度相關規定仍無法提升人行道環境品 質。 回顧前述報告之「人行道非通行行為之使用管理」,本研究歸納 以下亟待解決之課題: 1.亟須單一權責之管理機關統籌人行道環境相關事務 各縣市自治條例中並無指定單一主責單位之縣市政府,多採 取依設施之業務職掌授權各局處。在執行層面,當某單位擬於某 路段更新設施或進行維護時,由該主提單位啟動,或提請主管機 關召集相關單位協商。然而,若涉及業務重疊、或並無明確歸屬 的業務項目,則協調機制較無效率。換言之,此種偏向「專案」 管理而非常態式的治理方式,不易維持市容長期且均平的人行環 境品質。 2.亟需人行道設施設置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另一方面,要達到主動管理的策略之一,即是建立完整的人 行道設施項目的圖庫資料。尤其涉及設施的新設及遷移時,正確 的資訊可以提供主管單位的規劃效率,避免作業人力的重複及浪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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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人行道無障礙之法令制度探討 29

第三章 我國人行道無障礙之法令制度探討

第 一 節 相 關 法 令 政 策 回 顧 健全的法令制度是達成人行環境無障礙目標之重要基礎。人行道 環境相關法令龐雜,大致分成「新建市區道路之人行道規劃」、「既有 市區道路之人行道改善」、「人行道維護管理」等方面。 內政部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 4 條規定為市區道路之中央主管機 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有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之權責,或稱應辦事項,為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使用、管 理及經費籌措等,應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辦理。依條例第 1 條,至該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另依本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2017)歸納市區道路管理權責,有關 使用層面之道路挖掘及管線埋設,相關法令包括停車場法路邊停車場 設置管理,共同管道法道路挖掘、下水道法道路挖掘,電業法道路挖 掘、電信法道路挖掘、自來水法道路挖掘、石油管理法道路挖掘、管 線埋設、廢棄物清理法道路清掃等。 本研究偏重於探討「新建市區道路之人行道規劃」及「既有市區 道路之人行道改善」,檢視無障礙相關法令彙整如圖 3-1-4,包括: 一、中央法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建築法。但因本研究聚 焦在人行道,故暫不討論建築法。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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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因應高齡趨勢之作為-高齡社會之友善人行道環境研究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第 55 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 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依據前述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4 條及第 55 條,人 行道環境應符合無障礙法規,同時,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 及識別頻率等,尚包括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二)市區道路條例 第 3 條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渠、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 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第 32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 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後略) 二、中央法規命令: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 設備設計標準。但因本研究聚焦在人行道,故暫不討論內政部主管活

數據

圖 3-1-1、人行環境示意圖‧‧‧‧‧‧‧‧‧‧‧‧37  圖 3-1-2、人行道斷面配置基本型式分類表‧‧‧‧‧38  圖 3-1-3、人行道寬度依路權寬度判別標準‧‧‧‧‧44  圖 3-1-4、我國人行道無障礙設施相關法令規定架構‧46  圖 3-2-1、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無強制留設人行 道‧‧‧‧‧‧‧‧‧‧‧‧‧‧‧‧‧‧‧‧‧‧‧47  圖 3-2-2、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無障礙設施設計 規定‧‧‧‧‧‧‧‧‧‧‧‧‧‧‧‧‧‧‧‧‧‧48  圖 3-2-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
圖 4-2-14、停放自行車問題‧‧‧‧‧‧‧‧‧‧‧‧71  圖 4-2-15、人行道、自行車注意事項‧‧‧‧‧‧‧‧72  圖 4-2-16、社區自行車系統‧‧‧‧‧‧‧‧‧‧‧‧74  圖 4-2-17、自行車租賃系統‧‧‧‧‧‧‧‧‧‧‧‧74  圖 4-2-18、各種交通號誌‧‧‧‧‧‧‧‧‧‧‧‧‧75  圖 4-2-19、避免下挖的排水設計‧‧‧‧‧‧‧‧‧‧76  圖 4-2-20、注意邊界處的辨識性‧‧‧‧‧‧‧‧‧‧76  圖 4-2-21、行人穿越道設計的注意事項 1‧‧‧‧‧‧77
圖 5-2-6、通用設計空間尺寸‧‧‧‧‧‧‧‧‧‧‧97  圖 5-2-7、人行道寬度 1‧‧‧‧‧‧‧‧‧‧‧‧‧98  圖 5-2-8、人行道寬度 2‧‧‧‧‧‧‧‧‧‧‧‧‧99  圖 5-2-9、與自行車道相鄰的人行道寬度‧‧‧‧‧‧99  圖 5-2-10、混凝土施作的人行道鋪面‧‧‧‧‧‧‧‧100  圖 5-2-11、路口鋪設觸覺警示磚‧‧‧‧‧‧‧‧‧‧100  圖 5-2-12、城內自行車道需要最小 2m 的寬度才能雙向行 進‧‧‧‧‧‧‧‧‧‧‧‧‧‧‧‧‧‧‧‧‧‧‧101  圖 5
圖 5-2-31、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2‧‧‧‧‧‧‧‧‧‧114  圖 5-2-32、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2-1‧‧‧‧‧‧‧‧‧114  圖 5-2-33、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2-2‧‧‧‧‧‧‧‧‧115  圖 5-2-34、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3‧‧‧‧‧‧‧‧‧‧116  圖 5-2-35、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3-1‧‧‧‧‧‧‧‧‧116  圖 5-2-36、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4‧‧‧‧‧‧‧‧‧‧117  圖 5-2-37、路邊配置標準類型 4-1‧‧‧‧‧‧‧‧‧117  圖 5-2-38、路邊配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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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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