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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相關部門之跨域合作與資源整合

在本研究所選定的三個觀光景點中,台北市花博公園隸屬單位有台北市會展產業發展 基金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圓山公園管理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台北市立美術館;台北市北投溫泉園區隸屬 單位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臺北市政府文化 局、台北市立圖書館北投分館、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台中市秋紅谷隸屬單位有臺中市 政府經濟發展局、台中市政府交通局。需遵守相關法規與規範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住宅法、市區道路條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 築物、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由上述得 知各景點除了所屬單位有多個外,也須遵守多個中央訂定的法令與規範,此情形亟需檢討 與建議,如下:

一、觀光景點通用化戶外空間與建築物管理面

 課題說明:

各單位積極推動通用化理念,在既有景點、設施物與路徑分別進行通用化改善計畫,在 目標與實際成果未見整合的情況下,導致通用化改善空間串聯與可及性效益降低,並且欠缺 相關後續空間維護管理計畫。此外,相關觀光景點通用化空間改善或完工後,未訂定出後續 管理維護法規或罰則。

 建議對策:

建議各單位進行通用化改善計畫時,協調周圍空間相關所屬單位,進行通用化空間統整 與規劃。並於觀光景點內成立通用化規劃小組,定期稽查並提出修繕與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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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觀光景點相關主管機關權責與雙向溝通面

 課題說明:

(一)、觀光景點相關主管單位眾多,從規劃到實際發包施工等各階段所屬單位都不同。

因此,在進行每階段工作時,垂直面與橫向面無保持常態溝通,遇到不同界面需整 合時,常出現不同的標準。以台北市觀光景點花博園區為例,隸屬單位有台北市會 展產業發展基金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圓山公園管理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台北市立美術館,

除此之外,內部建築空間亦屬不同管理單位,因此,在執行觀光景點通用化改善規 劃時,需先釐清負責執行單位、協調單位與改善資金來源等,要在眾多單位中取得 共識與順利執行,是進行觀光景點通用化戶外空間改善前須解決的問題。

(二)、各縣市政府並無一專責單位負責可及性觀光業務,且層級不同,難以聯繫溝通。

 建議對策:

(一)、建議執行通用化業務除了利用母法規範地方政府外,亦明文規定通用化環境推動 的協調單位,並須由該協調單位擬定縣市內或示範地區內通用化策略,該策略的預 算受支援或中央補助,但需定期繳交計畫成果報告,受到中央主管單位監督審核。

(二)、各縣市政府有必要成立一跨局處的委員會來督導可及性觀光業務。如:台北市政 府已成立跨局處的《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建議未來各縣市應可增設無障礙旅遊 推動小組,橫向做推動整合,並將每個小組分清權責。

三、中央與地方法令規範相互銜接與統合面

 課題說明:

中央與地方法令不斷修正,並且依不同研究對象出版相關規範與手冊,導致地方 政府與一般民眾認知標準與參考依據不同,造成相關無障礙與通用化空間無統一的改 善標準,反製不可及空間。

 建議對策:

建議未來應釐清所有相關法規上下權屬關係,以整合母法或是修正既有法規的形 式,並擬定統一手冊明確說明相關法則,讓各縣市與規劃工程得以參考,降低新建後 重新進行改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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