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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改建政策與過程

第二章 都市更新、府際關係、網絡治理理論與我國實務背景

第二節 眷村改建政策與過程

壹、眷村改建政策與過程

周靖泰(1999)指出國軍眷村改建的構想係始於60年代,國防部於1971年,

即開始研究眷村改建的可行性,惟因受限於法令,資金等諸多因素而無法執行。

及至1977年5月30日,蔣總統經國先生在國防部軍事會談中指示:

國軍搬運費及房租費發放眷舍大多係早期興建,現已破舊不堪,本人曾指 示台北市政府及台灣省政府與軍方合作,就眷村土地改建:尤以台北市眷村土地 昂貴,市政府亟願與軍方合作,將眷村拆除改建大樓,並從優分配原住戶,使獲 得更佳之利益:在此優惠之條件下,亦可提高軍人社會地位,希國防部與省政府 積極協商,至於涉及法令問題,行政院就國有財產範圍合理修改。(周靖泰,1999:

21)

國防部於該年研訂「提供國軍眷村土地興建國宅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先 行試辦。國防部即於1978年7月訂定「國軍老舊眷舍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

作為與省政府合作改建軍眷村之依據。眷村改建問題始有突破。雖然政策原則決 定了,但是使用老舊眷舍用地整建,遷建,重建方式取得更多眷舍的政策規劃是 在70年代才逐漸成形。其後更呼應著國家公共住宅的提出,以1956年5月婦聯會 發起的「民間捐建軍眷住宅籌建運動」為主,住宅計畫開始有了多樣化的轉變。

軍眷住宅興建主要途徑,眷村居民居住品質滿意度與對社區改建需求之研究 (陳清江,91)整理包括:

(一)國防部委託軍眷合作社自建「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利用營產,遷空之 老舊眷舍基地,或自行購地興建眷舍,配售與有眷官兵。

(二)與地方政府合建國民住宅,利用老舊眷舍重建國宅,配售原眷戶與有眷官 兵。

(三)與民地合建部份老舊眷舍上的私人產權,則透過與地主合建方式取得眷舍。

(四)婦聯會捐建與改建職務官舍;婦聯會捐建或改建成四層樓「職務官舍」免 費配住與有眷官兵。為配合上述政策,在同時進行的還包括:成立「國

助有眷官兵購買國宅和眷宅。

(五)利用預算中的「修繕經費」辦理眷舍就地整建。

(六)地處偏遠和規模過小的眷村遷建,協助原住民購買國宅或眷宅。

國防部在1980年五月三十日(69)正歸字第七四九九號令發布「國軍老舊眷村 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新一代眷村係指1980年以後所興建之眷宅,當時國防部 於民國六十九年分別與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共同簽訂「合作運 用眷村土地興建國民住宅協議書」推動眷村改建國宅工作,其後並委由「軍眷公 用合作社」辦理改建工作。自從1980年行政院國防部實施眷村改建國民住宅的政 策,慢慢使得早期的眷村空間形式和空間意象產生了劇烈的變化。原來這些在都 會中低密度,高建蔽率的水平、連棟的住宅形式,在極短暫的時間被重新規劃改 建,取而代之的是垂直、集合式的高層大樓社區。而且原本屬於眷村獨立、內聚、

團結力強的特殊族群,以及靜態且封閉的眷村社區結構趨向多元而複雜。

惟依「國軍老舊軍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推動改建工作亦遭遇許多問 題,國防部乃再推動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經立法後由總統在1996 年二月五日正式頒布(總統華總字第八五○○○二七一三○號令)施行,並再次 開啟老舊眷村改建的新的里程碑。

我們依據國防部2000年國防報告書資料,關於眷村改建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 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並參照前段敘述內容,綜合整理國軍眷村改建工程的制度分為

「舊制」與「新制」兩種。凡是依據2000年「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 點」辦理改建的眷村稱為「舊制」。之後,依據民國85年「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 例」辦理改建之眷村,稱為「新制」(國防部,2000 : 67)。舊制改建係採「與 地方政府合建、委託軍眷住宅合作社興建及領取輔助購宅款購置市場成屋」方式 辦理。新制則是採行「興建住宅、輔購國(眷)宅及購置民間市場成屋」三案併 行推動。舊制及新制兩種制度的比較如表2-1所示。

表2-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說明資料舊制與新制比較表

項目 舊制 新制

項目 舊制 新制

(一)土地來源:早期土地的取得包含:軍方營產、省市政府土地,而少部份以

工作更形困難。

為此,國防部乃決定改採融資方式,籌措改建財源,計畫在九十一年至九十 四年間,向中長期資金、勞退基金、退輔基金融資二千一百二十二億元,九十一 年度預計融資金額為一百零六億元,並在年終前,再視眷改土地實計處分收入情 形及執行成效,檢討下年度融資額度;在融資利息方面,自交屋日起算,第一年 將不計息,之後則由國防部積極處分土地償還。

國防部為加速處理國軍老舊眷村零星餘戶,亦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 餘戶處理原則」,將零星餘戶的處理程序區分配售其他眷戶、價售國軍人員及公 開標售三階段,避免因零星餘戶空置,造成國家資產的減損。為明確第二階段價 售國軍人員作業流程,及相關繳款、貸款、產權移轉等作業細節,公布「國軍老 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價售作業規定」,以利相關作業有所依循。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完工住宅區,主要在配售原眷戶及價售違占建戶,解決眷 戶居住問題。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原則」規定,零星餘戶處理 第一階段為檢討配售同縣(市)轄區內其他眷村(戶);如尚有零星餘戶,則進 入第二階段以專案提估價格,價售現役軍、文、聘、教職員;再有零星餘戶,則 進入第三階段委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眷服處,2005 : 45)。

國防部為使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對遲未完成交屋或拒絕交屋之原眷戶、違 占建戶及得標人,有一套標準處理程序,依據國軍眷村改建相關法令訂頒「國軍 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之處理原則」,使作業符合依法行政原 則,並減低興建之住宅因折舊與房地景氣等因素,所造成之資產價額損失,維護 眷改基金權益。

新訂頒的處理原則,適用對象則由國防部審認核定列屬已認證同意改建,且 經確認為各改建基地之承購戶,及依眷改條例第十七條標售處分之得標人。其處 理時機,分為兩種情況:如為承購戶,在完成「交屋」及「補辦交屋」之最後日 期為準,按處理程序處理;如為得標人,則依「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 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有關國有不動產委託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估價及標售作業要點」及其「相關招標文件」等規定辦理。

有關遲未完成交屋或拒絕交屋的處理原則,依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分為

原眷戶及權益承受人之承購戶、違占建戶之承購戶及得標人三類;雖然處理程序 各有所異,但凡是不依契約交屋者,依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 理交屋之處理原則」,都得放棄原眷戶或購屋的權利,如住宅因折舊等因素造成 之損害,對於因法定或不可抗力事由而延遲交屋,且係肇因於天災、國家緊急命 令或其他須經法律程序完成時效期間者,可於交屋最後期限前,以書面向主管機 關申請延長交屋時間;如由於人為疏失、個人因素或遷徙未告知、處所不明等,

則不適用延長交屋的規定(眷服處,2004:34)。

貳、眷村改建缺失與檢討

一、政策

眷村改建在公共政策領域中可以納入經建會與內政部的國宅政策的一部分。

經由國宅政策主導眷村改建,不僅能提供軍方與國宅單位住屋的需求,同時也有 多重功能。在軍方立場,它能達到老舊眷村更新的目的;站在國宅單位的立場,

它能解決國宅供需失調的問題。但是在改建的過程中,因牽涉到國防部、內政部 等不同部會的立場,涉及層面更廣。加上城鄉之間人口、地價、建築務造價等因 素的影響,直轄市、縣市轄區的軍眷村改建與否,更有評估改建的必要性。

眷村改建工作實施迄今已逾二十年,眷改政策也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而調 整,以眷改期程而言,原本規劃為至 2005 年,但因相關政策、眷村改建方式及 工程興建、土地處分實況等已與原計畫產生不符等因素,經向行政院提案,行政 院於今年九月同意眷改興建業務延至 2009 年、土地處分部份展延至 102 年度,

以確保原眷戶的權益(眷服處,2004:56)。

二、問題因果

駱怡筠研究指出,眷村在改建的過程裏隱藏了一種奇妙的階級權力關係。眷 村改建政策過程包含三個主要形塑未來眷村樣貌的力量。最主要的權力關係是 由:公部門(國防部)、專業者(建築師)、眷村原來的眷戶三者之間的關係,

彼此制衡也互相結盟。那種階級權力關係的制衡情形會在改建過程及完工遷入之 後影響眷村社區後來整個空間生活的走向。各方行動者在這整個眷村改建/保存 的議題裏,因為各自對眷村未來的形貌有不同的想像,會使他們在行動中以本身 的立場解讀及詮釋眷村。因為計畫進行中的走向各自分歧與不斷形成形塑過程的 滯礙與衝突,將導致最後的成果與原本各自的想像形成程度不等的落差(駱怡 筠,1990:54 )。

國防部就眷村改建之住戶參與機制而言,在眷村改建從規劃設計、發包施 工、完工交屋到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全案過程中,眷村必須選派代表參加「聯建執 行小組」,全程參與改建工作之執行。眷村代表對於改建有諮詢、建議及監督之

國防部就眷村改建之住戶參與機制而言,在眷村改建從規劃設計、發包施 工、完工交屋到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全案過程中,眷村必須選派代表參加「聯建執 行小組」,全程參與改建工作之執行。眷村代表對於改建有諮詢、建議及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