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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與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與相關研究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執行徒刑拘役之目的)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 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因此,矯正機關無非希望可以透過管教方 式,期能達到使收容人重新復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且改過不良惡習。

林紀東(1986)指出現代監獄,是教化受刑人,使他改過遷善的場所,已為學者 所公認,所以教化,是監獄主要的工作。

壹、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

對於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隨著時代的變革會有不同的方式,本段就針對管 教的意義、懲罰的意義及管教的方式加以整理、分析及探討。

一、管教的意義

李孟文(2002)指出「管教」一詞的英譯為“discipline”,一般英文字典的解 釋大多是指傳統的訓誡、懲處的教養方式,如依據 COBUILD 的解釋,管教是一 種訓練,使人們遵守嚴謹的行為規則,對不守規則者予以處罰。教育百科全書將 管教界定為有秩序行為的認知訓練(Guthrie,2003)。朗文辭典將管教界定為訓練 個體,使他們學習控制他們的行為和遵守規定(Bullon,2005)。張春興(2006)對管 教的定義為在嚴格限制下所實施的一種賞罰嚴明的管教,此管教一般由在上者 (管教人員)所指導實施。沈惠君(2005)認為「管教」拆開來分析是管理和教育。

呂俊甫(1991)指出管教須符合三要件,一為管教標準需一致;二為管教目的在於 教導而非懲罰;三為管教對象是針對行為而不是人,如此管教才可發揮真正功效。

管教包含管與教兩種教育內容(邱連煌,1997)。所謂管是指行為問題的處理,

此處的教,乃指良好行為的培養,所以管教策略,即指為達成消極處理與預防偏 差行為,並積極發展收容人良好行為的一連串方法。

傅木龍(1999)認為「管教」二字,實際上含有「管而教之」的意涵,乃是施 教者意圖讓受教者養成與表現良好的習慣,使得教育活動能夠順利進行的一種過 程,這整個活動就是教育活動的一部分。

綜合上述所言,研究者將管教定義為包括戒護管理、教誨及技能訓練之統 稱,即矯正人員運用管理與輔導的策略,以改正收容人不良惡習,達到教化的矯 正措施,並且可以重新復歸社會,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二、懲戒的意義

陳志全(1992)提到乃基於特別身分關係,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於違反一定 義務者所為之管教措施。根據監獄行刑法(2009)第七十六條(懲罰原因及方法)

如下: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另外根據監獄行刑法(2009)第七十八條(懲罰之告知與辯解)如下: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

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另外同法第 七十九條(懲罰執行之撤銷與終止)依前條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 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應撤銷其懲罰。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之 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懲罰的作用是要使其改過向 善,針對自己的問題做出反省。

陳棋炎(1988)認為懲戒是指加於身體或精神上痛苦,使其改過遷善。吳清山 (1996) 認為懲戒是指行為不當違反常規,對之施予痛苦經驗,使其改正並轉成表 現出良好行為。牛津英文字典解釋為當個體做出不當行為時,給予痛苦、剝奪權 力或不愉快之結果,使個體建立適當行為(Simpson & Weiner,2000)。綜合上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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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研究者將懲戒定義為對於收容人違反規定之不當行為,施以身體或心理上的 痛苦,使其改過向善的手段。

三、管教的方式

李甲孚(1983)指出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謂「對於受刑人應施以 教化」,第三十九條復規定:「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 能。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

及技能訓練。」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前段更明定:「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應施 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國民學校畢業以上之學歷者,不在此限。」同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監獄得用視聽器材為教化之輔助。」現行監獄制度是以教育刑主義為 其中心思想,實甚明確。

楊士隆、林健陽(2003)提出我們的矯治政策非常明顯是著重於教育的感化精 神,但根據統計,實際上的管理方式其實是戒護第一,安全至上,監獄唯有在安 定的環境中才能實施各項處預工作。

(一)管教種類

蔡墩銘(1988)提到監獄對於人犯所實施之改善矯正,以教化為主,在監獄內 所實施之教化可分為學術教育及社會教育,學術教育可使受教育之人犯獲得日常 生活所必要之知識,如技能訓練;社會教育則為灌輸道德意識、規範意識與責任 觀念,而有具備守法公民的智能。李進興(2000)指出為維持監獄內秩序,創造良 好之服刑環境,監獄常運用公權力促使受刑人遵循各項規定,如規範性的權力、

報酬性的權力、強制性的權力三種。

Etzioni(1960)指出,下列三項管理型態為獄政當局所彈性應用,包括:(1)規 範性權力,如給予受刑人適當的工作指派、頭銜等,以激勵受刑人對矯治機構產 生認同感;(2)報酬性權力,如給受刑人某些顯而易見之獎勵,像增發勞作金、加 分,以爭取受刑人之合作;(3)強制性權力,如受刑人破壞監獄秩序、打架,即可 將其移送至違規獨居舍房以脅迫受刑人。

以泰源技能訓練所為例,違背紀律的同學,經矯正機關審定懲罰後,管教人 員立即告知所應受的懲罰,使同學知曉係因何事受何種處罰,並給予同學解釋或 答辯的機會,一則避免冤屈,一則使受處罰的人心服。如果辯解確有理由時,機 關會斟酌情形免除處罰或暫緩執行,無理由的就立即執行。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 事由時,得停止執行。也就是說,目前的管教方式是站在收容人的角度,並且符 合時代的腳步,站在人權的觀點來執行。

(二)管教侵害之申訴制度

關於申訴制度亦有相關規定,不服處分的申訴規定依據泰源技能訓練所(20 11)申訴制度規定中,收容人對於本所的處分有服從的義務,但處分如有非法侵 害收容人應有的權利,剝奪應得的權益時,收容人可提出申訴:(1)不服本所處分 時的申訴方式,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由所方主管人員 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以文書申訴者,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 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2) 停止處分的效力:第(1)項所述完全是以保障收容人的合法權益為著眼點,然而為 了維持本所的紀律,如果收容人故意抗拒,經常胡亂申訴,則破壞本所的安寧與 秩序,所以前項申訴,將無停止執行處分之效力。

四、泰源技能訓練所管教方式

依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2011)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生活手冊可分輔導 與教育。輔導重在啟發收容人的良知,培養德性,變化氣質,重建完美的人格。

教育則配合輔導,著重智能的增進和理性啟發,並授予生活上必需的知識。二者 相輔相成,以發揮教化的功能。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輔導

1、個別輔導:各級管教人員,無分時地,不拘形式,以閒話家常或討論的方 式與同學個別談話。

2、集體輔導:將全所或多數同學集合在輔導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輔導,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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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導科長、輔導員實施以外,並得聘請有學術德望的人來所專題演講 或利用媒體實施,同學除因病或重大事故外,依規定均應參加聽講。

3、類別輔導:依調查分類的結果,按同學的罪名、罪質分類實施,於適當的 日期,將同類的同學集中輔導。

(二)教育

1、讀書會:各教區均成立收容人讀書會,延請專業老師導讀,同學均可於所 屬教區報名參加。

2、演講: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或事業有成熱心公益之人士蒞所於教誨堂演講,

各工場依表定順序入場聆聽,以增廣見聞與知識。

3、生命教育:輔導員蒐集各領域包括人與自己、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等,並 聯結宗教、衛生、環境、生涯規劃、倫理及死亡等教育取向,製作成「教 案簡報」,於各場舍向同學施教,以協助同學發掘自我潛能,培養健全 人格與面對挫折的能力。

4、巡迴書箱與圖書室:設有巡迴書箱輪流巡迴各場舍與圖書室,供各位同學 借閱圖書。

(三)文康活動

購置各種康樂活動器材、圖書設備,供同學自由選擇練習、閱讀外,並 經常舉辦各項文藝及康樂活動,藉以增進身心健康,培養積極、樂觀、奮發 向上的人生觀。

(四)宗教宣導

得依同學的宗教信仰,邀請宗教人士講解正確的宗教教義及儀式。同學 也可以按照自己信仰的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的儀式,但以不妨 害紀律為限。

上述對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彙整如表 2-4。

表 2-4 國內學者對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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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1996)表示,當時在監獄常有延期出獄的情形,就是已經期滿卻還沒被放出,

甚至獄方也未表示說明理由,是個人權完全不被尊重的戒嚴時代。

當時在監獄中過著不是人的生活,不能洗澡、換內衣褲,一個房間十幾個人 都得到皮膚病,整個睪丸腫得像牛一樣大,潰爛流黃水,報告都不被理睬,後來 好不容易看了病,擦了藥,看守所的人彷彿看笑話般的看著生病的人(謝秋臨,

1995)。

王乃信(1996)回想起監獄裡的飯菜奇差無比,只有發霉味道的米飯,以及一 碗有菜的湯,照理說人犯的伙食費為士兵的九成,可見都已被扣剋嚴重,為杜絕

王乃信(1996)回想起監獄裡的飯菜奇差無比,只有發霉味道的米飯,以及一 碗有菜的湯,照理說人犯的伙食費為士兵的九成,可見都已被扣剋嚴重,為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