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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矯正機關管教的變遷─ 以泰源技能訓練所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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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碩士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侯松茂 教授

臺灣矯正機關管教的變遷─

以泰源技能訓練所為例

研究生:張庭毓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一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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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碩士班 碩士論文

臺灣矯正機關管教的變遷─

以泰源技能訓練所為例

研究生:張庭毓 撰

指導教授:侯松茂 教授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一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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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轉眼間碩士班生活兩年就渡過了,開始工作之後才發現念書是一件幸福的 事,因此我很把握每一次的上課,之前因為工作性質是輪班的關係,所以選擇了 日間部就讀,每次一大早退班後,就必須匆匆上課,很辛苦、很累,曾有一度在 想何必這麼辛苦,但是這背後的知識學習以及豐富人生的過程,不是言語可以形 容,因此這一切都很值得。

本論文可以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指導教授侯松茂老師的悉心指導,您不論 在學養或社會實踐上,都是我臨摹的典範,老師對學問的嚴謹更是我輩學習的目 標,您的耐心修正使我把論文寫得更好,謹此獻上個人最真摯的敬意。感謝在計 畫審查以及口試期間,魏俊華老師以及范熾文老師的不吝指教及精闢的建議,使 學生得以在論文寫作上更趨完善。也感謝在求學路上每位指導我的教授,讓我的 知識學問上更加精進。亦感謝泰源技能訓練所孫前所長慶龍、孫中光大哥、黃正 種主任、鍾誠大哥、羅達興大哥諸位對論文意見的補充,以及接受訪談的同仁長 官們,沒有你們的協助無法順利完成論文,在此謹致上衷心的感謝。

也感謝泰源技能訓練所黃所長俊棠、調查科長陳忠榮、戒護科長蔡宏陽及臺 東監獄作業科長李仁宏的指導協助,讓我在工作之餘可以放心衝刺學業,安心就 學。亦感謝中央警察大學馬傳鎮教授、監察院調查官黃啟賓老師您對論文專業意 見的提供,使得論文的專業度更趨完整。

感謝同窗同學億婷、家瑜、珮樺、志杰、于倢、皓怡、材松、冠儒及學弟妹 意雯、家賢的鼓勵,尤其億婷及意雯幫忙論文的寄送,讓論文安全交到老師手中,

讓我銘記在心。

最後感謝家人的支持,體諒我為了趕論文無法常常回家陪您們,尤其是女友 靜賢在一旁默默支持著我,使我有更大的動力往前進。完成學業終於畢業了,真 摯的感謝大家。

庭毓 謹誌 201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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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矯正機關管教的變遷─

以泰源技能訓練所為例

研究生:張庭毓

國立臺東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碩士班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灣矯正機關從戒嚴至法務部時期,在組織結構及管教人權 的變遷,本研究以現在(曾經)在臺灣矯正機關泰源技能訓練所工作之四名資深管 教人員為研究對象,採用質性研究之深度訪談的研究方法,經由文獻探討、深度 訪談,綜合整理及分析資料後,得到以下結論:

一、戒嚴至法務部時期組織結構的變革:警總時期戒護權力大,以軍事化的戒護 管理跟職業訓練為主;法務部時期戒護與輔導並重。

二、戒嚴至法務部時期組織內容的差異:警總時期以軍事化軍隊配置為主,收容 對象有感訓處分之人及保安處分之人;法務部時期分為戒護、調查、衛生、

輔導、技訓、總務科及人事、會計、統計、政風,收容對象為保安處分(包 括強制工作)及一般受刑人。

三、戒嚴至法務部時期管教方式的變革:問題解決方式各有所異,隨時代不同產 生很大改變,設有意見箱讓收容人表示意見,了解收容人內心以達管教輔導 目的。針對難以管教收容人要了解問題、原因,關懷勝於打罵,要有技巧。

早期對人權不重視,現在都依監獄行刑法懲罰方式辦理,非常重視人權。

四、戒嚴至法務部時期管教狀況的差異:(一)警總時採優勢警力及高壓方式以達 管理效果。(二)法務部時配合建築方式將收容人隔開以達管理功效,對於違 反規定者以扣分方式或辦理違規。(三)管教人員出過社會遇到狀況處理較得 心應手,個性或家庭因素都會有差異。依法行政的管教方式,剛柔並濟。推 動管教政策與地方合作,借用社會資源推動機關內各種活動,以期達到更大 成效。

關鍵詞:矯正機關、管教、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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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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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e of the Correction of Taiwa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A Case Study of Taiyuan Skill Training

Institute

Postgraduate student: Zhang Ting-Yu

Master Program of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Education,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study discusses the change in th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and human rights control of Taiwa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from martial law enforcement period to Ministry of Law period. Taking four senior staff who is working (worked) in Taiyuan Skill Training Institute of Taiwan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as the research subjects, this paper adopts the method of in-depth interview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and makes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through literature review, in-depth interview, comprehensive integration and data analysis.

1. Change of organization structure from martial law period to Ministry of Law period: martial protection was powerful in the police region period which was mainly based on militarized martial management and vocational training; both martial protection and tutoring were important in the Ministry of Law period.

2. Difference on organization content from martial law period to Ministry of Law period: police region period was mainly based on militarized troop’s deployment.

The inmates included persuasion punishment part and public security punishment part; the Ministry of Law period included martial protection, investigation, sanitation, tutoring, skill training, general affairs section and HR, accounting, statistics and government ethnics. The inmates included public security punishment personnel (including forced work) and general prisoners.

3. Change of correctional methods from martial law period to Ministr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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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period: the solutions were different and varied in large margin in different times.

Ideas boxes were placed for inmates to show their comments and to understand inmates’ minds so as to achieve the correction and tutoring purposes. To those inmates who were difficult to correct, we shall learn about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Caring is better than beating. The human rights which were not valued at the initial stage now are paid much attention and are tre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nagement of prison punishments stipulated in criminal law.

4. Difference on correctional situation from martial law period to Ministry of Law period: 1. In the police region period, superior police manpower and high-pressure method were used to achieve the management effects; 2. In the Ministry of Law period, inmates were separated to cooperate with building method to achieve the management effect. Those who broke the regulation would be deducted points or treated as violation; 3. Correctional staff could deal with emergency situation easily after entering the society and their personality or family factors were different. The legal administrative correctional methods were used to promote correctional policies and local cooperation and social resources were employed to promote various activities in the institutions to gain the largest effect.

Key Words: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 Correction, Taitung Taiyuan Skill

Training Institute, Organization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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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4

第三節 重要名詞釋義………5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矯正機關的意涵………9

第二節 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與相關研究………19

第三節 臺灣矯正機關的變革………31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39

第二節 研究對象………40

第三節 研究方法………41

第四節 研究工具………43

第五節 研究流程………45

第六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47

第七節 研究之信效度………50

第八節 研究倫理………52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及討論

第一節 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組織結構的變革………55

第二節 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組織內容的差異………58

第三節 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管教方式的變革………63

第四節 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管教狀況的差異………71

第五節 研究省思………80

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第一節 結論………81

第二節 建議………86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89

二、英文部分………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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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附 錄

附錄一:訪談大綱修正前………99 附錄二:訪談大綱修正後………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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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 2-1 國內外學者對矯正機關的定義彙整表………10

表 2-2 國內學者對矯正機關的類型解釋彙整表………13

表 2-3 國內學者對矯正機關的功能彙整表………18

表 2-4 國內學者對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彙整表………24

表 2-5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歷史沿革………35

表 2-6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重大事蹟………36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表………40

表 3-2 專家學者效度名錄表(依姓氏筆畫排列) ……… 44

表 4-1 訪談結果彙整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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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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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 3-1 研究架構圖………39 圖 3-2 研究流程圖………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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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論

本章旨在探討臺灣矯正機關在組織結構及管教人權的變遷之研究,本章共分 為研究問題背景、研究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重要名詞釋義及研究範圍與 限制等四節。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監獄=黑暗」,這是一般社會大眾對於監獄的看法,受到傳統刻板印象,

「監獄」,自古以來就有令人敬而遠之的感覺,認為它是「黑牢」、「苦窯」,人類 不潔之地,非必要儘可能勿與其打交道,以免觸了霉頭。然而,近年來在政府精 心銳利的改革下,監獄已擺脫傳統的窠臼,成為改造犯罪人,啟迪其良知良能,

訓練其一技之長,成功復歸社會之搖籃(黃徵男,2010)。畢竟新聞媒體的播放,

以及人權團體的抗爭,導致許多民眾對於監獄的看法多偏於負面為主,也因為監 獄是屬於封閉的機關,讓大家對於監獄像是霧裡看花,越看越不明白。

隨著時代的進步,人權聲浪的高漲,監獄內的管教方式已經不較以往。林 紀東(1984)提到早期戒嚴實施時,司法及行政權會部分或全部由軍隊接管,在威 權制度之下,統治者以國家的名義恣意行使其絕對無限制的統治權,為了確保在 危急狀況下更大程度地保障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使社會秩序所受的損害降到最 低,許多國家都制定了一系列處置緊急情況的措施,戒嚴就是其一,在此段時期 言論自由受到普遍限制,政府運用相關法令條文對政治上持異議人士、左派人士 及許多無辜者進行逮捕、軍法審判、關押或處決,形成了一個專權的統治。

回顧目前國內外有關管教與人權之學術研究或出版刊物的領域中,大都集 中在單一類型或時期的探討,較無針對過往至今的探討比較,針對管教方式變遷 的不同,不但可以針對優缺點上做出改進,其管教方式的差異對於人權的影響也 是重要,是關於管教上應研究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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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因本身即從事關於矯正工作,面對目前收容人數的增加,在和收容人 面對面的接觸中,所面臨到的管教問題,何種的管教態度以及方式,可以達到何 種不同的效果,哪種管教方式為有效及無效,為要探討的主要方向。

有鑑於此,研究者為能了解此一變遷,擬以現在所服務的「泰源技能訓練所」

為例,其為矯正機關之一,從古至今,經歷過多次變革以及機關轉變,從經歷過 戒嚴時期的警總時代,一直到進入民主氛圍的法務部時代,可以說是從跨時代的 經歷,期望藉由本研究之結果,找出更好的管教方式提供參考。

貳、研究動機

監獄是國家整個刑事政策的末端,主要設計為執行自由行之處所,除將受刑 人拘禁於監獄圍牆之內,並且透過刑罰監禁之方式,來達到嚇阻犯罪之功效,更 需利用有限的資源,以戒護管理、教誨教育、技能訓練等方式,幫助收容人學習 重新復歸於社會(許秀琴,2001)。在臺灣矯正機構的組織結構中,監獄的圍牆以 及鐵欄杆是一般民眾既定的印象,但在這道圍牆裡,經歷了時代的轉變,究竟矯 正機關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其組織結構的變遷上到底有了怎樣的不同,此 為本研究動機之一。

監獄工作環境特殊,所要面對的收容人,有不同類別,皆存有危險性,且需 要二十四小時嚴密戒護,隨著時代的進步,每位進入公務體系的,皆是數一數二 的佼佼者,無不是經過一番抗戰,才得以進入國家公務之大門殿堂,因此在許多 的觀念上,也都已經跟隨時代的洪流在進行,也已擺脫老一輩的舊有思想,究竟 監所管教方式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產生了哪些變化,都關係著被管教者所 受到的影響及成效,對於時代的演進,管教方式的進步,其實是有目共睹的,因 此,戒護人員的管教工作是決定犯罪矯正的成敗關鍵,藉由比較從戒嚴時期至法 務部時期的管教方式的變遷,此為研究動機之二。

綜上所述,本研究欲藉由探究臺灣矯正機關在組織結構及管教方式的變遷 研究,俾提供矯正機關制定決策之依據,也可提供管教人員在管教方式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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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上的意見。為期達成此研究目的,研究者就組織結構及管教方式之理論與實 證研究採「文獻探討法」進行探討分析,同時以現在(曾經)在泰源技能訓練所服 務之人員為研究對象,採深度訪談法蒐集與研究變項有關之資料,俾以深入瞭解 研究變項之真實現況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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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壹、研究目的

本研究探討戒嚴至法務部時期在組織結構及管教人權的變遷,以泰源技能訓 練所為例,針對監獄內組織結構及管教人權的變遷,進行深入的探討,依據前述 之研究動機,本研究之具體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臺東泰源技訓所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組織結構的變革。

二、分析臺東泰源技訓所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組織內容的差異。

三、瞭解臺東泰源技訓所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管教方式的變革。

四、探討臺東泰源技訓所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管教狀況的差異。

貳、待答問題

依據前述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本研究提出的待答問題如下:

一、臺東泰源技訓所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組織結構的變革為何?

二、臺東泰源技訓所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組織內容的差異為何?

三、臺東泰源技訓所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管教方式的變革為何?

四、臺東泰源技訓所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管教狀況上的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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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三節 重要名詞釋義 壹、矯正機關

黃徵男(2010)提出矯正即所謂的監獄矯正或是監獄行刑,意即國家設有公營 造物即監獄,將觸犯刑法法令之人,透過公權力的方式,強制收容於此一場所,

促其反省、悔悟向上,並達刑罰應報、嚇阻之效能,日後能正常復歸社會,不再 犯罪。申言之:監獄是一種場所,具有一定的人和物。人的部份包含管理者與被 管理者(即受刑人),物係指設備或設施,一般而言係指公營造物,包含圍牆、

崗哨、舍房、工場及禮堂等。依「法務部組織法」及相關組織條例、通則之監獄、

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犯罪矯正 機關(邱錦城,2010)。本研究的矯正機關將臺東泰源技訓所選擇為本研究對象,

探討警總時代跨至法務部時代,所經歷的變革。

貳、管教

楊士隆、林健陽(2003)提出我們的矯治政策非常明顯是著重於教育的感化精 神,但根據統計,實際上的管理方式其實是戒護第一,安全至上,監獄唯有在安 定的環境中才能實施各項處預工作。監獄管教方式隨著時代的推移,產生微妙的 變化,林茂榮、楊士隆(2003)提到從早期的懲罰模式,即報應並加諸於危害人之 必要報復手段給予相當之痛苦,到今日的矯正模式,即矯正使其賦歸社會,從防 衛社會的觀點衍生出教育與個別處遇的理念。

蔡墩銘(1988)提到監獄對於人犯所實施之改善矯正,以教化為主,在監獄內 所實施之教化可分為學術教育及社會教育,學術教育可使受教育之人犯獲得日常 生活所必要之知識,如技能訓練;社會教育則為灌輸道德意識、規範意識與責任 觀念,而有具備守法公民的智能。本研究對於管教方式的定義上,戒護科方面是 以戒護第一,沒有好的戒護就無法使矯正處遇工作有效付諸實行,因此對於戒護 的管教(理)上,是以紀律監督、設備檢查、物品檢查、人員控管、裝備管理、勤 務配置等為首要考量,較注重外在形式的要求,至於教化科方面是以積極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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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與治療,以改變其偏差行為,除了透過各種生活指導、職業、教育訓練、宗 教教誨等處遇外,也應用各種嶄新獨特之輔導、心理治療技術,來應用至矯治模 式上,達到犯罪矯正輔導的目的,較注重在內在形式的改變。

参、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

專責收容觸犯「動員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強制工作受 處分人,施以感化教育及職能訓練,以達「變壞人為好人,化無用之人為有用之 人」的矯正機構。本研究針對泰源技能訓練所做研究標的,收容保安處分強制工 作受處分人,並附設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兼收部分受刑人,其間並賡續擴建戒 護中心二樓及行政大樓工程。本所在建築方面主要區分為行政區(各科室辦公室)

及戒護區;戒護區由各作業工場(採田字型建築)及各職類訓練班所建構,全所 面積 19.0231 公頃。場舍計有獨居房 60 間、雜居房 345 間、懇親宿舍 2 間、病 舍 1 間、工場 12 間、技訓班 6 間。收容對象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兼收容刑期 7 年以上之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兼施用毒品之男性受刑人暨保安處分刑前強 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或期滿後,接續執行竊盜或贓物罪所處刑罰之男性受刑人,

核定容額為 1,620 名(泰源技能訓練所,2011)。

肆、組織結構

黃英忠(2007)提到組織結構是指工作關係的一個運作系統,它包括了如何分 配及如何整合工作,其主要目的在於使同在一組織內的人員,靠以下幾種方法在 一起有效的工作:(1)將工作上需要的人員及資源分配好;(2)透過工作說明、組 織圖和職權結構來建立溝通的系統;(3)讓員工了解規則、法條和生產步驟、生 產標準的要求;(4)藉著資訊的搜集和評估來幫助經理人制定決策和解決問題。

本研究對於組織結構的解釋,主要是針對泰源技訓所從警總時代至法務部時代,

關於組織結構的變革,例如組織結構的改變或是加強推動的科室,以及組織結構 的內容,例如組織結構的運作功能差異做出比較解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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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旨在探討「矯正機關管教方式的變遷之研究」,雖然力求嚴謹、完整,

惟限於人力、經費與時間,仍有未盡周延之處。本節擬就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予 以說明。

壹、研究範圍

有關本研究界定之研究範圍,分以研究之對象及內容,以下予以說明:

一、研究對象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基層管理員、主任管理員;警總時期之中校

大隊長、警總時期移交法務部之長官為研究對象。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內容包括探討臺灣矯正機關泰源技訓所從戒嚴時期至法務部時期,其 組織結構的變革、在組織內容的差異、其管教方式的變革、在管教狀況上的差異,

以提供機關在管教方式上的策略之參考。

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限制

經歷警備總部至法務部時期的人員已多數退休,且難以聯繫,並因樣本數較 少,歷經時間久遠,其人員於口述方面,怕會記憶上的更迭,但因此研究可以探 討管教及人權上的變遷,對於管教以及人權上的了解,都可以當作日後革新的一 項參考,也是歷史上一項重要的見證。

二、文獻資料蒐集方面

有關於戒嚴時期之研究資料雖然有多在探討,但對於警總時期之資料,因為 涉及軍方保密之規定,且站在保護當時事件發生當事者及其家屬立場,多數公文 以及資料,是無法對外公開,因此造成資料收集上有很大的困難,只能利用訪問

(22)

當時曾工作之人員口述內容,以及對於戒嚴時期之文獻研究、立法規定,及法務 部時期之立法規定,來推測當時知情況。

三、研究內容方面

本研究採以訪談方式進行資料蒐集,並搭配文獻資料整理補充,因每個人的 思考模式、感受度、看法不盡相同,故研究訪談對象對本研究之訪談內容是否有 所隱瞞,或未能真正提供所需資料,或是記憶重組落差、遺失,恐都會造成訪談 內容之效度,並無法深入探討,此亦為本研究之限制。另礙於本研究時間與人力 等因素,本研究只針對現在(曾經)在泰源技能訓練所服務過之人員4名進行訪談,

其訪談資料是否適用整個矯正機關所有管教方式有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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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蒐集有關於警總時期、法務部時期關於矯正機關管教方式之相關理論、

文獻,加以整理、分析及探討。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探討矯正機關的意涵;

第二節探討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與相關研究;第三節探討臺灣矯正機關的變革。

第一節 矯正機關的意涵

吾等在探討矯正機關前,應先對於矯正的相關定義有所認識,因為監獄對於

民眾來講,是一個充滿神秘面紗的地方,因此先做闡述可以做初步的瞭解。

壹、矯正機關的定義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明定現在監獄行刑目的:「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 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因此,張平吾等(2009)提到矯正機關 是指將犯罪者置於有形的犯罪矯正機構中(如監獄),運用教育、行為矯正、職業 訓練、個案諮商與集體行為治療等方法,改變犯罪人的行為,達到再社會化的目 的。所謂的矯正機關泛指的是監獄,而監獄也是統稱的矯正機關,也是一般社會 大眾會最先想到的,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場所,有一定的界線、範圍,適當的管 理、管教,用以監禁犯罪人的地點。吳憲璋與賈孝遠(1994)提到監獄為犯罪矯治 機構實踐其改善犯罪人,防衛社會預防再犯的處所,創造更人性化的自我反省空 間及矯治人性的特殊環境。

李士特(2008)指出監獄是一種場所,由特定的「人」和「物」所組成:人 的部分包含管理者(監所行政人員)與被管理者(即受刑人);物係指相關的建 築、設施或設備,包含圍牆、崗哨、舍房、工場、農場、戒護區域及禮堂等。此 種人與物的組合,在行政法上稱為「公營造物」。監獄乃執行自由刑之場所:自 由刑為主刑之一種,係剝奪犯罪人身體行動自由的刑罰,包括徒刑、拘役兩類。

除自由刑外,原則上其他刑罰種類不得在監獄執行。故論者認為,死刑於監獄內 執行並不妥適,亦不應於監獄行刑法中加以規範,而應回歸由刑事訴訟法規範 之。綜合上述,我們可對監獄定義如下:「監獄乃以限制受刑人身體自由,以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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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教化,而使受刑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的一種公法上的公營造物。」

蔡墩銘(1988)認為監獄原為執行自由刑而設立,乃執行自由刑之處所,國家 以犯罪為理由而將犯人予以拘禁之處所,稱之為監獄。

另國內楊士隆(2001)提到「監獄」此一犯罪矯正環境,是監禁人犯之處所,

擔負有應報、嚇阻、隔離與矯治之多重功能,傳統上其因高聳的圍牆,民眾無法 隨意進出,故仍保留其神秘面紗。黃徵男(2010)提到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場所,

所謂自由刑,係指剝奪犯罪人身體行動自由的刑罰,包含徒刑、拘役兩種。因此,

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場所,原則上其他刑罰種類不得在監獄執行。將觸犯刑法法 令之人,透過公權力的方式,強制收容於此一場所,促其反省、悔悟向上,並達 刑罰應報、嚇阻之效能,日後能正常復歸社會,不再犯罪。

郭志明(2008)認為矯正機關是指矯正人員運用各種實證科學,實施各種輔導 處遇,使收容人在拘禁期間矯正不良習性學習復歸自由社會環境,並以和諧適應 且能現實生活之國家矯正行政機構。監獄是一個限制行動的地方,這句話從何而 來無人知道,但或許起源於一句形容牢房很小的老話「連甩一隻死貓的空間都沒

有」(Borowitz,2004)。國內外對矯正機關的定義彙整如下表2-1。

表 2-1 國內外對矯正機關的定義彙整表

研究者 年份 矯正機關的定義

李士特 2008 監獄是一種場所,由特定的「人」和「物」所組成:人 的部分包含管理者(監所行政人員)與被管理者(即受 刑人),乃執行自由刑之場所。

吳憲璋、 1994 監獄為犯罪矯治機構實踐其改善犯罪人,防衛社會預防

賈孝遠 再犯的處所,創造更人性化的自我反省空間及矯治人性 的特殊環境。

郭志明 2008 矯正機關是指矯正人員運用各種實證科學,實施各種輔 導處遇,使收容人在拘禁期間矯正不良習性學習復歸自 由社會環境,並以和諧適應且能現實生活之國家矯正行 政機構。

黃徵男 2010 監獄是執行自由刑的場所,所謂自由刑,係指剝奪犯罪 人身體行動自由的刑罰,包含徒刑、拘役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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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表 2-1(續)

研究者 年份 矯正機關的定義

張平吾、 2009 矯正機關是指將犯罪者置於有形的犯罪矯正機構中(如 黃富源、 監獄),運用教育、行為矯正、職業訓練、個案諮商與 范國勇、 集體行為治療等方法,改變犯罪人的行為,達到再社會 周文勇、 化的目的。

蔡田木

楊士隆 2001 監獄此一犯罪矯正環境,是監禁人犯之處所,擔負有應 報、嚇阻、隔離與矯治之多重功能,傳統上其因高聳的 圍牆,民眾無法隨意進出,故仍保留其神秘面紗。

蔡墩銘 1988 監獄原為執行自由刑而設立,乃執行自由刑之處所,國 家以犯罪為理由將犯人予以拘禁之處所,稱之為監獄。

Borowitz 2004 監獄是一個限制行動的地方,這句話從何而來無人知道 ,但或許起源於一句形容牢房很小的老話「連甩一隻死 貓的空間都沒有」。

Zimbardo 1972 監獄是具有強制性之結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茲將以上學者的定義歸納綜合,對於矯正機關的定義是指:監獄是以限制受 刑人身體行動自由為手段,以便於教化與矯治,使受刑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 活為目的的場所。

貳、矯正機關的類型與矯正模式

對於矯正機關的類型與矯正模式,本段將針對矯正機關的類型、模式加以整 理、分析及探討。

一、矯正機關的類型

依「法務部組織法」及相關組織條例、通則之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 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犯罪矯正機關(邱錦城,2010):

(一)監獄: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如台北監獄、台中監獄。

(二)看守所: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如台北看守所、高雄看守所。

(三)技能訓練所:收容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如竊盜累犯),如泰源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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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治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如新店戒治所。

(五)少年輔育院:收容經少年法庭裁處感化教育的少年,如桃園少輔院。

(六)少年觀護所:收容調查、偵查及審判中的未滿十八歲少年,如台北少觀所。

(七)矯正學校: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如明陽中學。

王介言等(2000)提到矯正機關類型分為如下:

(一)監獄: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如台北監獄、高雄監獄。

(二)看守所:羈押刑事被告,防止脫逃、保全證據、協助發現真實,便利偵查審 判工作的進行,並維護在押刑事被告身心健康及生活起居的正常,如台北看 守所、台南看守所。

(三)戒治所: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送觀察、勒戒後有再用之虞者,執行強制 戒治,臺東戒治所。

(四)技能訓練所:執行刑法第九十條所定強制工作之收容人。

(五)少年觀護所:係關於收容少年及刑事案件羈押審理中少年,兼矯正少年的身 心,使他們能適應社會正常生活為目的。

(六)少年輔育院:係執行依法執行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七)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 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

郭志明(2008)認為犯罪矯正機構的類型可從廣義及俠義兩方層面來加以區 分,廣義的犯罪矯正機構系包括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 矯正學校、看守所、留置所、少年觀護所及觀察勒戒處所;狹義的犯罪矯正機構 是指監獄、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而言。

張平吾等人(2009)認為矯正機關的專業分級型態包括專業性的管理型態(如 少年矯正學校、累犯監獄、煙毒戒治所、隔離犯監獄、病監、女子監獄及外役監 獄等)及戒護安全性的管理型態(如低度、中度及高度安全管理監獄等)兩種。

上述對矯正機關的類型解釋,彙整如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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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2 國內對矯正機關的類型解釋彙整表

研究者 年份 矯正機關的類型

王介言 2000 矯正機關類型分為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

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七類。

王海環 2010 指出法務部所屬七十八個犯罪矯正機構,依性質可分為 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七類。

呂憲慈 2010 法務部所屬犯罪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為監獄、少年輔 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觀護 所及戒治所等七類。

邱錦城 2010 依「法務部組織法」及相關組織條例、通則之監獄、少 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 所及戒治所等犯罪矯正機關。

郭志明 2008 犯罪矯正機構的類型可從廣義及俠義兩方層面來加以 區分,廣義的犯罪矯正機構系包括監獄、少年輔育院、

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矯正學校、看守所、留置所、

少年觀護所及觀察勒戒處所;狹義的犯罪矯正機構是指 監獄、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及戒治 所而言。

張平吾等人 2009 矯正機關的專業分級型態包括專業性的管理型態(如少 年矯正學校、累犯監獄、煙毒戒治所、隔離犯監獄、病 監、女子監獄及外役監獄等)及戒護安全性的管理型態 (如低度、中度及高度安全管理監獄等)兩種。

蔡德輝、 2001 目前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共計有四十九所,其機 楊士隆 構名稱及分類分為監獄、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輔 育院、少年矯正學校、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上所述,對於矯正機關的類型,將分類為以下七種:

(一)監獄:係依監獄組織通則而設立,為執行徒刑或拘役之處所,即犯罪者經法 院依法判處徒刑或拘役確定後,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如台北監 獄、台中監獄等。

(二)看守所:係依看守所組織條例設立,隸屬於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羈押 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刑事被告於訊問後,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脫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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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必要時予以羈押之,如台北看守所、

高雄看守所。

(三)技能訓練所:係依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設立,為執行強制工作受處分 人(如竊盜累犯)之處所,如泰源技能訓練所。

(四)戒治所:係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規定設置,其對 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如新店戒治所。

(五)少年輔育院:係依少年輔育院條例設立,收容經少年法庭裁處感化教育的少 年,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慧,期能自謀 生活,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使其有繼續求學機會,如桃園少輔 院。

(六)少年觀護所:係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設置,收容調查、偵查及審判 中的未滿十八歲少年,並兼以矯正少年身心,使他們適應社會正常生活為目 的,如台北少觀所。

(七)少年矯正學校:係依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而成立,係針 對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 自新,適應社會生活,如明陽中學。

二、矯正模式的發展

對於犯罪人的懲罰,數千年來中外各國犯罪及刑罰學者專家無不殫精竭慮的 思考一種十全十美的刑罰制度,對被害人而言能回復原狀或獲得賠償,對國家而 言能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亦能對其他人民有所警惕,對加害人而言既能為其犯行 付出代價又能化除惡性以順利復歸社會,不再重蹈覆轍,因此發展出在以社會控 制、預防犯罪為最高指導原則之下,從最早的應報、隔離以及嚇阻之觀念,隨著 理性之啟蒙、人權之發展、行為科學之進步,促使矯治思潮於十九世紀也納為刑 罰本質之一,並於廿世紀末期又發展出修復思潮,刑罰本質於是燦然大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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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矯正模式之變革

在十八世紀前,各國刑罰所強調的是隔離與應報,十九世紀受到犯罪學實證 學派之影響強調嚇阻、隔離與矯治觀念,廿世紀初期強調嚇阻、隔離之觀念,一 九三○年至一九七○年則是矯治、重整思潮引領風騷之年代而一九七○年代迄今 則回歸嚇阻、隔離之觀念並發展修復之觀念值得吾人所重視的是,在廿世紀末後 各國犯罪刑罰與矯正策略不再迷思矯治觀念,尤其是美國,已經走向應報與嚇阻 之觀念,如揚棄不定期刑、恢復死刑以及訂定三振出局法案等(Clear&Cole,200 0),但對於輕微犯罪人可給予修復式正義或是社區性處遇之方式處遇,朝向兩極 化刑事政策或寬嚴兩極矯正模式之方向進行。東亞國家如日本亦是主張兩極化刑 事政策(許福生,1998)。林茂榮與楊士隆(2003)指出犯罪矯正政策經常隨著刑罰 本質而更迭、變換,亦即刑罰本質之演進已成為矯正政策的理論基礎。雖然犯罪 問題隨著社會變遷而日趨嚴重,但受到行為科學與醫藥科學進步之影響,犯罪學 家與矯正學者對於犯罪原因的看法不同,對於刑罰應賦予之功能也不同,也產生 在不同時期情況下有不同功能的犯罪矯正模式。

(二)矯正模式之類型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知名教授 O’Leary 與院長 Duffe 於 1971 年 提出犯罪矯治政策模式,他們根據對犯罪人與社區重視程度不同,將犯罪矯治政 策區分為抑制模式、改革模式、矯治醫療模式及社會重整模式等四種。另外,學 者 Bartollas 於 1985 年時提出犯罪處遇三大模式,即應報懲罰模式、矯治處遇模 式與公平正義模式,並宣稱此三種模式恰似搖擺的鐘錘(The Swing of Pendulum)

,隨著刑事政策之思潮與時代之需求,而互相更迭交替,例如犯罪思潮左偏,意 味著矯治處遇模式之來臨,犯罪思潮右偏,則表示應報懲罰模式的來臨,而在犯 罪思潮居中,則強調公平正義模式。Champion(2001)則觀察犯罪學發展的兩百年 間,提出以下五種有關犯罪矯正模式,懲罰模式或應報模式、矯治模式∕感化模 式、醫療模式∕治療模式、社區模式、正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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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研究所述,各個時期的矯正模式其實都會有些許的變化,會隨著時代的 需求做出改變,但大致分為懲罰模式、矯治模式、醫療模式及正義模式四種。

參、矯正機關的功能

矯正機關對於人犯所實施之矯治處遇,多有強制性,因此多為一般人犯所 忌,無不設法要逃避。根據蔡墩銘(1988)對於矯正機關的功能界定,提出矯正機 關不只是使其喪失自由,更要使其接受改善矯正。另外鄭瑞隆、邱顯良、李易蓁 與李自強(2007)提出矯正有抑制功能(即約束犯罪人行動自由,以便保護社會安 全)、改造功能(不僅對於犯罪人,對於社會也有阻卻效果)、復健功能(改變犯罪 人的病態與偏差行為)、重整功能(使犯罪人可以與社區有良好互動)、剝奪功能(以 監禁使其無法犯罪)、嚇阻功能(嚇阻其再犯罪及預防他人犯罪)及應報功能(使其 受應有之懲罰)。王海環(2010)認為矯正機關主要工作內涵為刑罰之執行,具有隔 離、嚇阻與矯正犯罪人之多重功能。蔡德輝與楊士隆(2001)提出犯罪矯正傳統稱 之為獄政,係刑事司法體系中最後且不可或缺之環節,其主要功能為刑罰之執 行,以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一、矯正機關功能內容

對於矯正機關功能內容說明,根據林健陽(2000)對於矯正機關功能內容解釋 如下:

(一)限制自由:監獄為一剝奪犯罪人自由的場所,將犯罪人置於一定建築物範圍 內,限制其居處、行動、言論及其他一切自由,使其出獄後知所警惕,避免 再犯。

(二)隔離社會:蓋犯罪者較具潛在犯罪性,若處於一般社會中,容易侵害他人法 益,故置於機構中,使與社會暫時隔離,達到特別預防效果。

(三)消除惡性:機構性處遇猶如醫院,首重在診治病根,恢復健康,監獄矯正的 功能,在於培植其正確道德觀,消除其反社會之惡性,恢復社會生活。

(四)鼓勵自新:機構性(監獄)處遇採取累進制,將人犯分為數級,在監內經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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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期,視行為優良,則晉升一級,依次升至最高等級,即可予以假釋,行 為愈優良者則級數越高,級數愈高者,提前釋放的可能愈大。

(五)傳授技能:蓋犯罪者多半處於失業狀態,缺乏謀生技能,故其在監時,教以 作業技藝,出獄後學有一技之長,足以謀生,不致因失業致鋌而走險。

(六)增加生產:人犯在監作業,依法應獲有作業勞作金,此項收入,累積成數,

一方面可補助其家屬生活,另方面又可為出獄後從事營業資金,而其作業盈 餘,復可充裕國庫收支,使消費者變成生產者,是亦為機構性處遇功能之一。

二、機構性處遇功能

對於機構性處遇功能的說明,根據林茂榮與楊士隆(2003)對於機構性處遇功 能解釋如下:

(一)應報(Retribution):所謂應報,係指犯罪人為其犯罪行為付出等同代價之意。

緣起於西方古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及中國古諺:「殺人償命」的意思。

應報是指被害人透過公權力作用對於犯罪人所為之一種反應,雖然不一定能 達到嚇阻犯罪或維繫良好社會秩序的目標,然而卻能滿足被害人心靈上之創 傷,並防止被害人藉助私力方式對加害人進行報復。

(二)嚇阻(威嚇)(Deterrence):嚇阻,根據犯罪學古典學派的觀點,認為犯罪 人於犯罪後,受到國家置有之刑罰制裁的話,由於心生畏懼,日後其再犯罪 的機會大為降低。一般而言,嚇阻又分為一般嚇阻與特別嚇阻二大類:

1、一般嚇阻係指透過刑罰的明示、執行,嚇阻一般社會中潛在性的犯罪人,

使其不敢輕易從事犯罪行為,亦即古諺中「殺雞儆猴」觀念。

2、特別嚇阻乃指透過刑罰嚴厲性及被剝奪自由之痛苦性,使其感受犯罪並不 是一件值回票價的行為,進而達到威嚇之目的使其未來不敢再有犯罪行為。

(三)監禁(隔離)(Incapacitation):自古以來,一般人民有所謂「眼不見為淨 (out of sight, out of mind)」之觀念,不願意與犯罪人同住在一起,而情願 將其隔離至看不到且較安全的監所中,完全與社會隔離,避免危及社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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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之安全。

(四)教化(矯治)(Rehabilitation):由矯正當局對犯罪人施以醫療、教育、教誨 及技能訓練,在細心照顧下,接受適當之處遇與治療,使其在行為態度與品 行上獲得寶貴之成長與改善,出獄後具一技之長,不至再有犯罪行為。

上述對矯正機關的功能定義,彙整如表2-3。

表 2-3 國內學者對矯正機關的功能彙整表

研究者 年份 矯正機關的功能

王海環 2010 矯正機關主要工作內涵為刑罰之執行,具有隔離、嚇 阻與矯正犯罪人之多重功能。

林健陽 2000 旨在對於犯罪人限制其自由,將之隔離社會,使其消 除惡性並鼓勵其改過自新,並且傳授其技能,利用勞 作可以增加生產。

林茂榮、 2003 旨在達到應報效果,嚇阻(一般嚇阻、特別嚇阻)避免 楊士隆 其再犯,監禁與社會隔離,避免危及社會大眾之安全,

教化輔導使其出獄後具一技之長,不至再有犯罪行為。

蔡墩銘 1988 指失能、應報、制止、防衛、改善、贖罪、威嚇、預 防,並使其能適於以後之社會生活。

蔡德輝、 2001 犯罪矯正傳統稱之為獄政,係刑事司法體系中最後且 楊士隆 不可或缺之環節,其主要功能為刑罰之執行,以促使

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鄭瑞隆、 2007 對於犯罪人有抑制、改造、復建、重整、剝奪、嚇阻、

邱顯良、 應報等多功能。

李易蓁、

李自強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上所述,矯正機關的功能即是應報、嚇阻、隔離、教化四點為主要功能,

在執行期間,不但可以對加害者有懲處效果,達到嚇阻犯罪目的,另外隔離可以 使有再犯之虞者,使其暫時不接觸社會,且減低被害人之創傷心情,並且利用機 關之處遇、治療及訓練,使往後可以回歸社會,在社會上繼續生活,訓練其生活 之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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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與相關研究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一條(執行徒刑拘役之目的)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 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因此,矯正機關無非希望可以透過管教方 式,期能達到使收容人重新復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且改過不良惡習。

林紀東(1986)指出現代監獄,是教化受刑人,使他改過遷善的場所,已為學者 所公認,所以教化,是監獄主要的工作。

壹、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

對於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隨著時代的變革會有不同的方式,本段就針對管 教的意義、懲罰的意義及管教的方式加以整理、分析及探討。

一、管教的意義

李孟文(2002)指出「管教」一詞的英譯為“discipline”,一般英文字典的解 釋大多是指傳統的訓誡、懲處的教養方式,如依據 COBUILD 的解釋,管教是一 種訓練,使人們遵守嚴謹的行為規則,對不守規則者予以處罰。教育百科全書將 管教界定為有秩序行為的認知訓練(Guthrie,2003)。朗文辭典將管教界定為訓練 個體,使他們學習控制他們的行為和遵守規定(Bullon,2005)。張春興(2006)對管 教的定義為在嚴格限制下所實施的一種賞罰嚴明的管教,此管教一般由在上者 (管教人員)所指導實施。沈惠君(2005)認為「管教」拆開來分析是管理和教育。

呂俊甫(1991)指出管教須符合三要件,一為管教標準需一致;二為管教目的在於 教導而非懲罰;三為管教對象是針對行為而不是人,如此管教才可發揮真正功效。

管教包含管與教兩種教育內容(邱連煌,1997)。所謂管是指行為問題的處理,

此處的教,乃指良好行為的培養,所以管教策略,即指為達成消極處理與預防偏 差行為,並積極發展收容人良好行為的一連串方法。

傅木龍(1999)認為「管教」二字,實際上含有「管而教之」的意涵,乃是施 教者意圖讓受教者養成與表現良好的習慣,使得教育活動能夠順利進行的一種過 程,這整個活動就是教育活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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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所言,研究者將管教定義為包括戒護管理、教誨及技能訓練之統 稱,即矯正人員運用管理與輔導的策略,以改正收容人不良惡習,達到教化的矯 正措施,並且可以重新復歸社會,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二、懲戒的意義

陳志全(1992)提到乃基於特別身分關係,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於違反一定 義務者所為之管教措施。根據監獄行刑法(2009)第七十六條(懲罰原因及方法)

如下: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另外根據監獄行刑法(2009)第七十八條(懲罰之告知與辯解)如下: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以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

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另外同法第 七十九條(懲罰執行之撤銷與終止)依前條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 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應撤銷其懲罰。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之 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懲罰的作用是要使其改過向 善,針對自己的問題做出反省。

陳棋炎(1988)認為懲戒是指加於身體或精神上痛苦,使其改過遷善。吳清山 (1996) 認為懲戒是指行為不當違反常規,對之施予痛苦經驗,使其改正並轉成表 現出良好行為。牛津英文字典解釋為當個體做出不當行為時,給予痛苦、剝奪權 力或不愉快之結果,使個體建立適當行為(Simpson & Weiner,2000)。綜合上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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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研究者將懲戒定義為對於收容人違反規定之不當行為,施以身體或心理上的 痛苦,使其改過向善的手段。

三、管教的方式

李甲孚(1983)指出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謂「對於受刑人應施以 教化」,第三十九條復規定:「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 能。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

及技能訓練。」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前段更明定:「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應施 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國民學校畢業以上之學歷者,不在此限。」同法第四十四 條規定:「監獄得用視聽器材為教化之輔助。」現行監獄制度是以教育刑主義為 其中心思想,實甚明確。

楊士隆、林健陽(2003)提出我們的矯治政策非常明顯是著重於教育的感化精 神,但根據統計,實際上的管理方式其實是戒護第一,安全至上,監獄唯有在安 定的環境中才能實施各項處預工作。

(一)管教種類

蔡墩銘(1988)提到監獄對於人犯所實施之改善矯正,以教化為主,在監獄內 所實施之教化可分為學術教育及社會教育,學術教育可使受教育之人犯獲得日常 生活所必要之知識,如技能訓練;社會教育則為灌輸道德意識、規範意識與責任 觀念,而有具備守法公民的智能。李進興(2000)指出為維持監獄內秩序,創造良 好之服刑環境,監獄常運用公權力促使受刑人遵循各項規定,如規範性的權力、

報酬性的權力、強制性的權力三種。

Etzioni(1960)指出,下列三項管理型態為獄政當局所彈性應用,包括:(1)規 範性權力,如給予受刑人適當的工作指派、頭銜等,以激勵受刑人對矯治機構產 生認同感;(2)報酬性權力,如給受刑人某些顯而易見之獎勵,像增發勞作金、加 分,以爭取受刑人之合作;(3)強制性權力,如受刑人破壞監獄秩序、打架,即可 將其移送至違規獨居舍房以脅迫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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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泰源技能訓練所為例,違背紀律的同學,經矯正機關審定懲罰後,管教人 員立即告知所應受的懲罰,使同學知曉係因何事受何種處罰,並給予同學解釋或 答辯的機會,一則避免冤屈,一則使受處罰的人心服。如果辯解確有理由時,機 關會斟酌情形免除處罰或暫緩執行,無理由的就立即執行。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 事由時,得停止執行。也就是說,目前的管教方式是站在收容人的角度,並且符 合時代的腳步,站在人權的觀點來執行。

(二)管教侵害之申訴制度

關於申訴制度亦有相關規定,不服處分的申訴規定依據泰源技能訓練所(20 11)申訴制度規定中,收容人對於本所的處分有服從的義務,但處分如有非法侵 害收容人應有的權利,剝奪應得的權益時,收容人可提出申訴:(1)不服本所處分 時的申訴方式,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由所方主管人員 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以文書申訴者,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 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2) 停止處分的效力:第(1)項所述完全是以保障收容人的合法權益為著眼點,然而為 了維持本所的紀律,如果收容人故意抗拒,經常胡亂申訴,則破壞本所的安寧與 秩序,所以前項申訴,將無停止執行處分之效力。

四、泰源技能訓練所管教方式

依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2011)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生活手冊可分輔導 與教育。輔導重在啟發收容人的良知,培養德性,變化氣質,重建完美的人格。

教育則配合輔導,著重智能的增進和理性啟發,並授予生活上必需的知識。二者 相輔相成,以發揮教化的功能。現在分別說明如下:

(一)輔導

1、個別輔導:各級管教人員,無分時地,不拘形式,以閒話家常或討論的方 式與同學個別談話。

2、集體輔導:將全所或多數同學集合在輔導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輔導,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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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導科長、輔導員實施以外,並得聘請有學術德望的人來所專題演講 或利用媒體實施,同學除因病或重大事故外,依規定均應參加聽講。

3、類別輔導:依調查分類的結果,按同學的罪名、罪質分類實施,於適當的 日期,將同類的同學集中輔導。

(二)教育

1、讀書會:各教區均成立收容人讀書會,延請專業老師導讀,同學均可於所 屬教區報名參加。

2、演講:不定期邀請專家學者或事業有成熱心公益之人士蒞所於教誨堂演講,

各工場依表定順序入場聆聽,以增廣見聞與知識。

3、生命教育:輔導員蒐集各領域包括人與自己、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等,並 聯結宗教、衛生、環境、生涯規劃、倫理及死亡等教育取向,製作成「教 案簡報」,於各場舍向同學施教,以協助同學發掘自我潛能,培養健全 人格與面對挫折的能力。

4、巡迴書箱與圖書室:設有巡迴書箱輪流巡迴各場舍與圖書室,供各位同學 借閱圖書。

(三)文康活動

購置各種康樂活動器材、圖書設備,供同學自由選擇練習、閱讀外,並 經常舉辦各項文藝及康樂活動,藉以增進身心健康,培養積極、樂觀、奮發 向上的人生觀。

(四)宗教宣導

得依同學的宗教信仰,邀請宗教人士講解正確的宗教教義及儀式。同學 也可以按照自己信仰的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的儀式,但以不妨 害紀律為限。

上述對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彙整如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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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國內學者對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彙整表

研究者 年份 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

李進興 2000 為維持監獄內秩序,創造良好之服刑環境,監獄常運 用公權力促使受刑人遵循各項規定,如規範性的權力、

報酬性的權力、強制性的權力三種。

吳憲璋 1989 培養積極的人生觀、匡正規範意識、加強倫理道德、

加強生活教育、培養職業技能、培養正當休閒生活觀 念、涵養高尚宗教情操

楊士隆、 2003 管教方式可分為教誨(包括品德教誨、宗教教誨)及教 林健陽 育(包括學校教育、職業教育及社會教育)兩種。

蔡墩銘 1988 在監獄內所實施之教化可分為學術教育及社會教育,

學術教育可使受教育之人犯獲得日常生活所必要之知 識,如技能訓練;社會教育則為灌輸道德意識、規範 意識與責任觀念,而有具備守法公民的智能。

Etzioni 1960 規範性權力,如給予受刑人適當的工作指派、頭銜等,

以激勵受刑人對矯治機構產生認同感;報酬性權力,

如給受刑人某些顯而易見之獎勵,像增發勞作金、加 分,以爭取受刑人之合作;強制性權力,如受刑人破 壞監獄秩序、打架,即可將其移送至違規獨居舍房以 脅迫受刑人。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上所述,所謂的管教方式分為兩種:

(一)戒護管理:對於收容人之行為要求,包括生活禮節、紀律、服從規定、守秩 序、導正外在不良行為,讓收容人在生活行為上做出改變及導正。

(二)輔導與教育:輔導有分為個別輔導、集體輔導及類別輔導,透過不同的輔導 方式,讓收容人對於自身行為作出反省,了解自身錯誤行為;教育即透過上 課方式、宗教宣導等,利用台上台下的講課技巧,讓收容人透過這些行為來 發現自己的興趣或是目標,對未來有方向性。

貳、人權對管教方法之影響

戒嚴時期時,對人權是沒有所謂的保障,家屬因病過世,向監獄申請請求喪 假不准,而無法見到過世的家人,甚至無法送家屬最後一程(林垣,1996)。周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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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1996)表示,當時在監獄常有延期出獄的情形,就是已經期滿卻還沒被放出,

甚至獄方也未表示說明理由,是個人權完全不被尊重的戒嚴時代。

當時在監獄中過著不是人的生活,不能洗澡、換內衣褲,一個房間十幾個人 都得到皮膚病,整個睪丸腫得像牛一樣大,潰爛流黃水,報告都不被理睬,後來 好不容易看了病,擦了藥,看守所的人彷彿看笑話般的看著生病的人(謝秋臨,

1995)。

王乃信(1996)回想起監獄裡的飯菜奇差無比,只有發霉味道的米飯,以及一 碗有菜的湯,照理說人犯的伙食費為士兵的九成,可見都已被扣剋嚴重,為杜絕 眾人悠悠之口,盛行恐怖政策,戒具的使用是家常便飯。

劉貞松(1996)指出當時政府當局,是以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放過一人的統治 方式,視人民大眾為假想敵,造成許多冤案、錯案、假案。

戒嚴時期蹂躪人權、傷天害理的事蹟,對社會、對天下蒼生的傷害、摧殘實 在太大,我們必須記取它的教訓及錯誤,因為不記得過去的錯誤及教訓,錯誤必 定會再來,忘記過去的災難,災難必定會再發生,不要以過去就讓它過去的消極 態度來處理這些錯誤及教訓,應該以真實、誠懇、警惕的態度來面對歷史,避免 重蹈歷史的覆轍,揮別真正的戒嚴時代(李熒台,1997)。綜上所述,研究者認為 人權即是以人為主體,人就是人權的享有者,對人權的基本價值以及看法是一致 的,不應個體不同而有差別,歷經了戒嚴時期,那些對於人權傷害的過去,我們 都應該引以為戒,不該再走過去的路,要走向真正的人權時代。

監獄人權的保障隨著時代的進步,也跟著演進,制度也越趨完善,兩者是成 為正比的,從早期設備的簡陋,用恐嚇鎮壓方式管理,無視受刑人利益,也無法 理依據,只憑自由心證來達到壓制目的,演進到現代的重視人權,凡事皆有理論 法律依據,做到最大的保障。

而根據監獄行刑法對於收容人應有的保障均有制訂法條保護,例如返家奔喪 根據監獄行刑法(2009)第二十六條之一(返家探親之原因)受刑人之祖父母、父 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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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受刑人因重大事 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另外如生病 看病根據同法第五十一條(健康檢查及預防注射)對於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 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監獄應聘請醫護人員協同 改進監內醫療衛生事宜;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定期督導。同法第五十二條針對急性 傳染病之預防亦有規定,監獄於急性傳染病流行時,應與地方衛生機關協商預 防,其來自傳染病流行地,或經過其地之受刑人,應為一星期以上之隔離,其攜 帶物品,應施行消毒。且第五十四條關於病監收容,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 收容之。依疾病之種類,為必要之隔離。另外第五十七條有關自費治療,罹疾病 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對於重大疾病為機關不能醫 治者,第五十八條也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 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 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另外於環境上也做出規定,第六 十條監房工場及其他處所,應保持保健上必要之空氣、光線。如上法條所述,針 對疾病健康問題,矯正單位均有完善的照顧。

另外期滿出所,也不會有戒嚴時期那種拖延的問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八十 三條(2009)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 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飲食的問題也均有法規制定,不會有苛扣收容人糧食的問題,根據監獄行刑 法第四十五條(2009)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 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其每月應得之勞作金項下 報准動用。

且早期在罪的認定上也過於隨便,應以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認定,意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無罪 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 的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41)

27

涂瑛砡(2011)提到隨著現在社會民主思潮,人權意識抬頭,傳統管教方式,

引起諸多質疑與討論。身為二十一世紀矯正工作者應該釐清管教的迷思,採取正 確有效的管教方式。

根據林紀東(1986)提出自由刑的發達,是十八世紀中葉人權運動發達以後的 事,古代極少(甚至可以說沒有)自由刑,所以也沒有執行自由刑的監獄,許多學 者稱為監獄者,其實只是羈押候審被告的看守所而已,而不是執行自由刑的場 所,古代許多形容監獄痛苦的內容文字,如:「監獄如獸檻,囚人如餓鬼」或是

「古時監獄,犯人多數雜居於狹隘不堪,濕氣穢氣相逼之室內」,這些其實都是 泛指看守所,但是因為學者未查證,導致弄錯了監獄真正的事實,但我們也因此 可以看見古代對於收容人的不人道。十八世紀中葉之後,由於人權運動的影響,

人到觀念的發達,自由刑漸漸的占了重要的地位,因此,執行自由刑的場所,也 是人權運動以及人道觀念下的產物。

綜合以上所述,研究者認為對於基本人權及人性尊嚴的尊重與保障,乃是各 國共同的目標與理想,也是我們所要努力的,針對各項權利皆有制度上的保障,

可以更於法有據,依法遵循,保障權利不受到侵犯。

參、矯正機關管教方式的相關研究

早在有虞時代,帝舜即告誡臯陶:「汝作士,明五刑,以弼五教,其于予治,

刑期於無刑。」(孔安國,1991),已開教育刑之先河。李甲孚(1983)提到於宋書刑 法志亦有「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之以善」之記述。德國刑法學家李士特 並謂:「刑罰之目的,在於改善犯人,使其再為社會上有用之一員」。倡導教育 刑論者德國李普曼氏更謂:「刑罰者,防止犯罪,保護法益,發揚國權而有社會 教育之任務」,以上之思想均深入人心。

李孟文(2002)指出對於管教行為,一般的印象大多為威權式的訓誡、利誘,

乃至恐嚇、體罰,但這已無法因應民主社會的需求。

李甲孚(1983)提到以往在監獄管理方面,純賴器械以桎梏受刑人之手足,諸

(42)

如鐵索貫頸,柵欄鎖繫,使人犯不能舉步,此為器械管理時代。獄制改良以後,

始捨器械之拘束,加重理智之管理,予以相當之作業以鍛鍊其技能,合宜之運動 以健康其身體,至戒具人犯之身體,僅為一種防逃之作用,此即所謂理智管理時 代。降至近代,監獄戒護方法已進步為利用犯人自治之本能,使之自行管理,監 獄僅居監督地位,此所謂自己管理時代。

林紀東(1986)提出監獄人員應盡量給予受刑人同情以及輔導,因為陷於法網 必有它背後的原因,不應該以從前的管教方式,肆加凌虐,徒以洩憤,而應該以 教化愛護,以導於正,監獄好比學校,受刑人是學識不足來受教導的學生,監獄 人員應該是循循善誘,誨人不倦的師長。

根據台灣省文件委員會(1998)所收錄戒嚴時期之當事人或其親屬口述訪談資 料,王乃信(1996)提到戒嚴時期除濫殺、濫捕之外,更應重視的是監獄內所進行 令人髮指的管理方式。李曾碧麗(1996)指出戒嚴時期被捕入獄,當時身懷六甲,

非但未因即將臨盆而被善待,反被嚴酷刑求,差點造成一屍兩命,且被以自己之 長髮吊在空中刑求,造成胎盤早期剝離,下體血流不止,一個莫須有的罪名,竟 要被如此殘酷對待。李熒台(1997)表示當時在監獄裡,早上上課(三民主義等政治 課程),下午勞動服務(砍柴或是搬運工作),一天三餐,每天只有鹹水炒黃豆等所 謂的「感化」生活。

高金郎(1991)提到當時連看個國防部播放的電影,都會因為安全理由把一些 女性穿著較少的畫面擋起來,曾經有一部片子擋了九次,共約四十分鐘之久。

近來法務部亦書籍管制內容做出了相關訂定,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 練所收容人寄送入出版品審查注意事項(2011)第三條出版品之書籍或雜誌第三款 以文字、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裸露女性乳部或人體性器官者(以 三點不露為原則,有馬賽克除外)。與早期相比,對於書籍尺度的認定已有適度 的開放,可以有清涼畫面,但是以三點不露為原則。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昔日的矯正機關乃是以消極的、戕害受刑人之處所,今 日則為積極的教化受刑人之學校。惟監獄制度之發展,是無止盡的,社會的進步

數據

圖 3-1  研究架構圖………………………………………………………………39  圖 3-2  研究流程圖………………………………………………………………46
表 2-4  國內學者對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彙整表  研究者                年份                            矯正機關的管教方式  李進興                2000        為維持監獄內秩序,創造良好之服刑環境,監獄常運                                              用公權力促使受刑人遵循各項規定,如規範性的權力、
表 2-5(續 )  年代  歷史沿革  處 分 人 兼收 容 刑期 七 年以 上 之製 造 、運 輸 、販 賣、 持 有 及兼 施 用毒 品 之 男 性 受刑 人 暨保 安 處分 刑 前強 制 工作 免 予繼 續執 行 或 期滿 後 ,接 續 執 行 竊 盜或 贓 物罪 所 處刑 罰 之男 性 受刑 人 ,核 定容 額 為 1620 名 。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泰源技能訓練所歷經多次的改名、轉變,從警總時期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一直到現在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變的不只是名稱,
表 4-1(續 )  主題  範疇  代碼  管教方式的變革  管教方式改變及人權概念            一、管教問題解決方式            二、管教方式的改變            三、難以管教收容人的管教                    方式          四、懲處方式的變革          五、警總時期收容人的人權          六、法務部時收容人的人權  A-8、B-8、C-8、D-8 A-9、B-9、C-9、D-9    A-10、B-10、C-10、D-10   A-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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