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臺灣矯正機關的變革
對於矯正機關的歷史變革,不同時期都有其特殊環境跟規定,本節就針對戒 嚴時期、臺灣警備總司令時期、法務部時期以及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的過去與現 況加以整理、分析及探討。
壹、戒嚴時期
《台灣省戒嚴令》,正式名稱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是 一個由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於1949年5月19日頒布 的戒嚴令,內容為宣告自同年5月20日零時起在台灣省全境(當時包含台灣本島、
澎湖群島及其它附屬島嶼)實施戒嚴,至1987年7月15日由蔣經國總統宣佈解嚴 為止,共持續了38年又56天之久,據知這是目前爲止全世界施行時間第二長的戒 嚴(僅次於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的戒嚴)(吳文星、許雪姬,2001)。
陳志龍等(2001)指出西元1949年,國共內戰爆發,國府播遷來台。1949年5月 19日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發佈台灣省戒嚴令實行戒嚴,警總 以軍事機關取代警察及國家安全局,以軍事作戰任務編組擔任治安以及情治任 務,戒嚴地區實施軍管,以軍法為治理基礎,實施違警罰法,雖然戒嚴後期,隨 著社會穩定,直接移送軍法案例較少,但「和平時期人民部受軍法審判」仍為抨 擊戒嚴與警總管制之焦點,最廣為人知的,各地公共電話,均貼有「破壞公共通 訊設備者,以軍法審判」之小字條。面對軍事統治,警備總部被反對人士認為是 秘密警察單位而非軍事單位,以軍事保安之名,對台灣人思想控制,引發白色恐 怖。除了對異議人士進行約談逮捕外,更實行黑名單及返台加簽制度,禁止一些 對國民黨不滿之人進入台灣(蔡清彥,2001)。
在台灣歷史上,此戒嚴令實行的時期又被稱為「戒嚴時代」或「戒嚴時期」。
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時期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為中華民國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前 身,簡稱警備總部或警總。在戒嚴時期,警總擔負治安、民防、動員任務,並兼
管出入境管理事務。歷來警備部門之名稱不一,或稱戒嚴司令部、保安司令部、
衛戍司令部等,任務龐雜,但皆「支前安後」。以當時的背景看來,台灣的社會 是極權專制的,在管理上是以軍事化的方式。
警總的成立始於西元1945年,中日戰爭結束,國民黨政府於當年9月1日,在 中國重慶成立「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並派遣台灣行政長官陳儀兼任總司令,
編組「前進指揮所」。隔年來台後,立刻從日本人手中接收台灣軍司令部所有的 設備和資源,讓警總一開始就擁有最尖端的監視器材以及遍布全島的諜報組織,
並運用來剷除反蔣勢力和鎮壓台灣的民主運動。
西元1947年春,國民政府將「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改為「台灣全省警備司 令部」,由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擔任首腦。1949年初,因應「戡亂」作戰重任,
特派陳誠主持台灣省政,將「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改為「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由省主席兼任總司令,「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1949年8月裁撤,分別成立「東南 軍政長官公署」及「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由台灣省政府主席兼任(薛化元,1990)。
西元1958年5月16日,蔣介石將台灣防衛總司令部、台北衛戍總司令部、台 灣省保安司令部及台灣省民防司令部等四個單位,以保安司令部為基礎,於1958 年7月1日併編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8月14日黃杰從總統府參軍長轉任警備總 部總司令。1987年解嚴後,警備總部已於1992年7月31日起裁撤,同年8月1日另成 立海岸巡防司令部,2000年2月「海巡法」立法通過,2月1日成立「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軍管、海巡分置,「軍管區司令部」成為本部銜稱,為因應「國防二法」
施行,貫徹「軍政、軍令一元化」,「軍管區司令部」於2002年3月1日正式修編為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正式確立軍警分立,化解戒嚴時期的軍民對立狀態,但
「後備司令部」的前警總原址至今還是籠罩著一層神祕的面紗(蔡清彥,2001)。
解嚴政策的制訂是國家最高當局的決定,民國74年(1985),經國先生已開
始思考解嚴,民國75年(1986)3月交付國民黨十二屆三中全會研議相關政策,
10月15日決議通過結束長達近四十年的戒嚴統治,而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研議通 過。蔣經國先生於民國76年(1987)7月14日明令宣布:臺灣地區自15日零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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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開放黨禁,報禁。解嚴的同時,「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開始生效;
行政院並公告廢止三十種與戒嚴法相關的法規。
解嚴實質的意義,其中軍事管制範圍的減縮與普通行政機關職權的擴張;人 民權利的大幅增進,例如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力將以法律保障並促成;行政必須依 據法律,各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不再如戒嚴時期的廣泛及有彈性,必須以平常 的法律為依據,使一般人民或民意機關更能發揮督促或監督的功能。
参、法務部時期
現今社會中,人權意識不斷抬升,許多戒嚴、動員戡亂時期所制定的法條因 其時空、背景之改變已無法在社會上發揮其最大之效用,有些法條也因無法律明 確的授權,而不再適用於當今台灣之法治社會。「檢肅流氓條例」,立法之背景 由於是在戒嚴時期,因此條文中有許多受人質疑的地方,其歷經了三次大法官釋 憲而其三次結果都被認定違憲,直至民國98年1月21日被廢止,正式走入歷史。
邱榮舉(2001)指出經歷了這些時期,臺灣進入了人權立國時期,或民主進步 時期。始自民國八十九年總統及副總統的選舉中,看見了政黨的輪替,新政府以 人權掛帥,強調人性的尊嚴,主張要人權立國,設置國家人權組織,落實國家人 權政策,推動人權教育,加強人權之維護,努力提升人權,並且持續的將不適用 的法條,為之修正。
檢肅流氓條例中,有許多違反憲法對於人權之尊重、保障,因此基於人權之 道德考量,以及憲法之法律優位原則,檢肅流氓條例乃於民國98年1月21日廢除。
檢肅流氓條例之廢除,對於我國落實憲法中所規定的基本權益及精神,是具有肯 定且正面之意義。戒嚴時的警總時期是以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為管教依 據,至法務部時期是以監獄行刑法做為依據,因應時代的轉變,因此不符時宜之 法條,予以刪修如下(王宜璇,2008):
(一)對人權的重視提升:檢肅流氓條例為我國司法史上第一部被判定三次違憲地 法規制度。在其三次釋憲條文中,大法官以憲法、人權為審理之依據、考量,
視其部分條文違反憲法之基本保障,認為其部分條文有違現今社會人權之潮流 。廢除檢肅流氓條例被視為對人權的重視,為我國司法上重要的里程碑,代表 我國在司法體系上更向民主邁進一步。
(二)落實憲法根本精神:檢肅流氓條例為戒嚴時期的產物,當時為了有效的維護 社會秩序,乃於民國 74 年 7 月 1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同月 21 日總統公佈實 施。由於我國已於民國 76 年宣佈解嚴,正式邁入民主自由時期。當時戒嚴時 期所訂定的檢肅流氓條例也因時代背景的不同、民主、憲政精神的落實,以及 現代人民對於人權的重視,社會人權觀念之提升,種種因素都導致社會對於檢 肅流氓條例是否存在之必要有更進一步的探討。我國憲法為根本大法,其中規 定對於人民之權利的保障,隨著戒嚴時期的落幕,更加受到我國社會的重視。
對照現今社會,所有的管理以及援引都須依法行政,雖然所有人權跟法律皆 已經提升,但已經邁向法律多如牛毛之怪象,法律未有規定的,雖然明知其為違 法,但因為法律未有規定,所有就無法定罪,這是目前台灣社會在邁入民主及人 權時代時,所碰到的異相,國家必須要找出政策,避免更多的人民受到傷害,這 才是真法務部真民主真人權。
肆、泰源技能訓練所的過去與現況
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從警總時代即開始運作收容人犯,一直到移交給法務 部,期間所經歷過的過程,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收容的對象,以及發生的事件皆具 有歷史意義,本段將對於泰源技能訓練的過去與現況做出整理、研究。
一、泰源技訓所歷史沿革
泰源技能訓練所歷經警總時代、法務部時代,不但見證了歷史的轉變、時代 的變革,也對歷史作了紀錄,下表 2-5 是依泰源技能訓練所歷史沿革(2011)作出 分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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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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