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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旨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主旨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主旨

市場界定 (market definition) 對於各國競爭政策的執行,特別是 結合案件是否適用簡化程序,是重要的篩選工具2,而對於相關案件的 後續分析,市場界定的範圍,也扮演初步但明顯重要的角色。例如,

在我國的公平交易法中第 5 條就定義相關市場為「事業就一定之產 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而在同法中第 8 條有關競爭 限制下獨占事業的認定標準,以及第 11 條事業結合之申報門檻即以 相關市場之占有率加以規定。在執行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的第 3 與 第 4 條時也需要將市場界定。而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 界定之處理原則問答集」的第一問答項中也開宗明義地指出「…執法 中,相關市場界定往往會對個案的最終處理結果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此乃因事業是否具有顯著市場力、競爭行為是否在相關市場造成限制 競爭效果以及減損市場效能競爭程度,皆與相關市場界定大小有密切 關係。」由於市場界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過去的數十年間,在 我國及歐、美等地無論是學界或實務界,都不難發現市場界定相關方 法的介紹與探討。

經過多年在理論上的探討與實務上的實踐,美國競爭政策執法當 局 於 2010 年 提 出 的 「 水 平 結 合 處 理 原 則 」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 中,正式地提供了假設性獨占者測試的架構做為協助界定

2 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中,「…參與水平結合之事業,

其市場佔有率總和未達 20%,得適用簡化作業程序」。而適用簡化程序的案件,「…

倘無…例外事由之適用,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市 場占有率總和超過 20%的潛在結合事業,則適用其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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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市場範圍的方法。在這個架構中,候選的相關市場必須滿足「假 設性獨占者測試」(hypothetical monopoly test, HMT) 與「最小市場範 圍原則」(the smallest market principle)。運用 HMT 時,先採用一定 範圍的相關產品或服務種類在特定的地理區域作為假設性獨占者的 市場範圍,後假設 SSNIP (small, but significant,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亦即假設其中某產品 (或服務),或所有產品 (或服務) 的價 格,在非短暫的期間內 (一年、或兩年),持續的保持某一小額的增幅 (一般設定為 5% 或 10%),而後檢視該假設性獨占者利潤的可能變化,

並依此結果調整,將假定的市場範圍逐步擴大,最後推定出最小的反 壟斷市場的範圍。

「臨界損失法」(critical loss analysis) 為 HMT-SSNIP 架構中最 常被運用的工具。在操作上,使用者僅需依據假設性獨占者的產品 (或 服務) 市場與市場所在的特定地理區域,以及價格上升特定幅度的兩 個條件,推算其利潤變化為零的銷售量變化率,並稱之為「臨界損失」, 而後估計該相關市場在相同價格變化幅度下,實際的銷售量變化率,

並稱之為「實際損失」。如估算後的實際損失大於臨界損失,則進一 步擴大候選市場或地理區域,並重複上述過程,而反壟斷市場的範圍 則決定在實際損失小於臨界損失時的最少產品 (或服務) 種類的集合 與最小地理區域。

臨界損失方法雖然理論清晰、應用簡單,但執行此方法以界定市 場範圍亦非一蹴可幾。為了能簡單應用,臨界損失法所付出的代價是 簡化了需求函數、成本函數、產品同質性,與/或市場結構的設定。而 計算臨界損失的公式值與估計實際損失,所需要的邊際成本、銷售量、

價格、產品特質等資料,若非僅能取近似值、就是難以取得。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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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法妥善執行 HMT-SSNIP 架構的方法來界定市場時,仍須使用其 他救濟與補充的方法。

Scheffman, Coate, and Silvia (2003) 歸納了 20 年的美國反壟斷 當局的執法歷程,將市場界定的各種實證應用方法歸納為三類:「臨界 損失法」、「自然實驗法」(Natural Experiment Analysis) 與「模式分 析法」(Pattern Analysis)。與臨界損失相同,自然實驗與模式分析都有 方法簡單應用方便的好處,因此在資料完整的前提下,都能符合相關 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期限3,因而在實務上,也都是行之有年的市場界定 方法。但如同臨界損失法,自然實驗與模式分析也各有其理論上的弱 點與執行上的困難,因此完整的彙整國內外市場界定的相關文獻與案 例,以及蒐集相關市場的價格或數量資料,並予以實際應用,對於深 入的了解市場界定方法在操作上的困難與限制,乃至反壟斷法相關規 定的執行,都有極大的價值。

近年來,數位經濟席捲全球,其挾著規模經濟 (scale economy) 與 網絡效果 (network effects) 不只帶來更大的市場,其平台上多元的服 務與多態樣的服務客群也產生彼此間相依的特性。這些,不只對傳統 競爭政策帶來挑戰,更讓人進一步思考傳統的市場界定模式應如何修 改或採用。即便美國與歐盟都陸續面對數位經濟相關的審查案,但由 於經驗有限,因此讓學界與實務有更多批評與檢討的空間。國內競爭 政策專職人員若能從中借鏡,更能適切地面對我國相關數位經濟之競 爭案件。

3 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結合規定中指出「…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 料之日起算三十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 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申報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六十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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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計畫的主要研究重點有四:其一、蒐集相關文獻,

並彙整歐美的競爭政策機關在應用市場界定方法之操作流程、資料需 求、優缺點、應用限制及困難處等,以供國內競爭政策專職人員參考。

其 二 、 以 現 有 的 公 開 資 料 決 定 適 切 可 行 的 市 場 界 定 之 量 化 方 法 (quantitative method),針對結果進行比較,並探討資料在不同方法下 應用過程的侷限性,以發掘未來相關單位在資料蒐集上的可能方向,

並賦予以必要的假設與估計,進行實際操作。其三、針對前述兩項加 以討論彙整,提供實務上執法具體操作之建議。其四、以學術文獻蒐 集與整理的方式,探討在數位經濟的大環境下,市場界定初步的方法 介紹,以及在執法過程中可能需要進行的調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