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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五節  研究的信度與效度分析

釋的意義則有所不同。有鑑於此,Lincoln 與 Guba(1985)提出了另外四種的 判準,以更符合質性研究的特性(丘昌泰,1995:204 吳芝儀等譯,2008:

600-601;李政賢譯,2006:24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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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可信度(credibility)

可信度意味著研究方法能夠正確的描述觀察的主體,且能夠確實的 蒐集到與研究問題相關的資訊,有效的達致探索的標的,即與「內部效 度」意思相當。研究必須忠實的反映出調查的自然情況,研究對象要能 確實的被認定與描述,而研究者要能明確的陳述為何資料是真實有效的,

以確定該研究具有效度。

貳、 可遷移性(transferability)

可遷移性意味著研究具有可推論性,即研究的成果能夠適用到其他 類似的情況,並且能夠遷移到其他類似情境下的脈絡以解決類似的問題,

即第一種情境的研究發現要能夠移轉到第二種類似的情境,與「外部效 度」的意思相當。然而,質性研究強調研究者與被研究者的互動也是研 究的一部分,因此,若欲以量化研究所強調的「代表性」推論到母體是 不可能的。然質性研究也不能以此規避推論的問題,故在可遷移性的判 準中,強調的是研究者可以引用研究理論的架構,表述研究結果與過程 受到何種概念與理論的指引,在其他具有類似要素的環境脈絡中,探究 是否具有可推論性。

參、 可靠性(dependability)

由於質化研究強調動態的過程,相對於量化研究的信度(reliability),

質化研究重視的是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本身必須隨著研究情境的變化 而作出改變。研究者應說明在研究情境過程中,產生了什麼樣動態性的 變遷,而研究設計也因此作了什麼樣的調整與改變。

肆、 可證實性(confirmability)

可證實性意味研究發現是否能獲得他人的證實,透過他人提供的資 料進行檢證。相對於量化研究強調的客觀性,質性研究的可證實性,著 重的是研究資料是否能獲取普遍性的證實,以及透過證實所引伸出來的 涵意或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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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於在研究過程中,容易產生許多影響研究效度的因素,為避免 單一的方法、觀察者與角度所造成的效度威脅,則可運用多元的觀察者與方 法,藉由不同來源的資料相互補充、印證,即所謂的「三角檢驗法」(吳芝儀 等譯,2008:610-611;李政賢譯,2006:250;陳向明,2002:549-551)。三 角檢驗法是透過可能的管道,對研究進行檢驗,其立論於沒有單一的方法能 夠解決相互衝突與對立的問題,故透過多元的方法與研究資料,進行交互檢 證,以具有更充足的詮釋與理解,對研究結果進行定位的工作,增加研究的 效度。而三角檢驗法的類型包含:方法三角檢證、資料來源三角檢證、分析 者三角檢證、理論/視角三角檢證(吳芝儀等譯,2008:611;胡幼慧主編,1996:

271-274)。

第六節 研究倫理與研究限制

質化研究中,由於研究者本身就是研究工具,因此,對於與被研究者 的生活、環境涉入情況較高,對於受訪者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衝擊,故須特 別注重倫理問題。以下,分別論述本研究的研究倫理與研究限制。

壹、 研究倫理

關於研究倫理的問題,陳向明(2002)認為研究者應面對自願及不隱蔽、

尊重個人隱私及保密、公正合理、公平回報原則。而本研究,則依 Marshall C. & Rossmanm G. B.(李政賢譯,2006:101-128)以及 Patton M. Q.(吳芝儀等 譯,2008:459-471)的研究倫理問題,針對本研究提出檢視。

一、知會同意

研究者在進入現場前,必須獲得受訪者的同意,並且讓其了解研究 進行的目的、會詢問什麼樣的問題、研究資料將如何被處理、受訪者又 會可能因此涉及到什麼樣的風險等等問題。因此,本研究在進入現場前,

先徵求受訪者的同意並告知相關資訊,避免因研究者的介入造成受訪者 感到干擾或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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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資訊保密

在某些具有權力知識脅迫的群體中,為避免弱小的族群受到其他族 群政治、經濟上的壓迫,因此強調有關該群體的相關知識不能提供給那 些位高權重者(任凱、王佳煌譯,2005:37)。本研究牽涉的雖為非敏感 性議題,然亦牽涉到多元行動者彼此之間的權力互動過程,為避免造成 各群體之間的認知干擾,對於隱私部分的資料仍須予以保密。

三、 互惠與回饋

隨著研究者的參與程度、研究長度與強度的不同,受訪者願意釋放 訊息的內容也大不相同。質化研究仰賴研究者與受訪者之間的互動,研 究者要能與被研究者之間建立互信、維持良好的關係。研究者進入研究 現場,勢必會影響受訪者的生活與活動,因此,研究者必須心存感念,

提供適當的回饋、互惠。

此外,根據女性主義的觀點,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應該要具有平 等與深度同情的同理心,以被研究者目標與需求為觀點進行研究(任凱、王 佳煌譯,2005:38)。故本研究面對不同群體的受訪者時,應具公正合理的 原則,設身處地,避免干預到受訪者的生活與認知。

貳、 研究限制

本研究面臨的研究限制如下:

一、 在實際抽樣程序上,採取滾雪球的抽樣方式,找到第一位資訊提供 者以局內人的角度推薦其他適任的受訪者,雖可獲得較多密集的資 訊,然受訪的對象可能會因此集中於某一類型或觀點的人,造成研 究視野受限。

二、 在協力的民間企業中,本研究針對那些與府城觀光護照合作的企業、

店家進行訪問,希望透過深入訪談探究過去參與公私協力互動過程 的情況與困境,而未能以過去從來不曾或曾經短期與觀光協會協力 合作的民間企業商家的觀點,檢視其排斥亦或拒絕協力的原因,是 為本研究之限制之一;其次,在與合作的業者與廠商徵詢訪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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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面臨許多業者的拒訪,因此,只能與願意受訪的業者店家進行 訪談,也造成視野的侷限。

三、 本研究採取質化研究方法中的訪談研究法,對於府城觀光護照進行 個案式的探討,針對特定的人群、問題與情境作深入的了解,也因 為研究者與受訪者互動與交流的差異影響著研究資料的蒐集及研究 情境的掌握,因此對於類推到其他類似的情境個案,較缺乏推論、

可證實性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