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理論建構與研究假設
第二節 研究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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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假設
在大眾媒體影響政治的程度愈來愈深後,政策制定者開始顧及民眾如何看待 自己,以及擔憂如何在媒體上對議題表達自己的立場,而容易親近選民或讓選民 看見自己的方式,除了基本的選民服務工作之外,就是在立法院的施政表現。但 在立法院的各種立法參與中,投票表決容易受政黨因素左右,出席會議又屬於象 徵性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行為,故發言、提案與連署不僅是最能夠表現自我的時 機,更是最能貫徹民意的方式,因為提案者在提案時,會納入選區選民的意見,
或是提出多數大眾能夠接受的提案,在議場上推動自身所提交的提案時,更會表 現出自己與選民是同一個陣線。加上環境議題屬於敏感性議題,常使得決策者與 公眾面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兩者之間的矛盾抉擇,讓政策制定者在修法時,相 當小心謹慎。
媒體的報導讓不同類別的環境議題法案,在立法院都能有三讀通過的機會,
因為與環境議題有關的法案,在經由媒體的報導後,會吸引民眾、立法委員甚至 是政府機關的關注。因此,若提案對環境有好處時,當它愈受媒體報導的矚目,
政策制定者為回應廣大的民意,會愈願意參與其中,甚至是在媒體上發表自身看 法;但是,當提案會傷害到環境時,媒體的大篇幅報導則帶有嚇阻的效果,因為 報導會吸引民眾,讓他們開始對議題有所關注,政策制定者也意識到不能再一昧 地將利益給予特定群體,所以此類型不容易吸引政策制定者的加入,政策制定者 為了避免被貼上圖利特定群體的標籤,參與提案的動機也不高,投鼠忌器。根據 前文的說明,筆者發展出本研究的第一個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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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當提案是屬於有利於環境的情形時,媒體對環境議題報導得 愈多,提案的主提案人數與提案的連署人數會愈多;反之,
當提案是屬於危害環境的情形時,媒體對環境議題報導得愈 多,提案的主提案人數與提案的連署人數則會愈少。
通常而言,提案產出的原因不會僅源自特定區域或某群民眾的特殊要求,更 絕非特定的立法委員才願意進行提案,雖然少數環境議題的提案目標是比較具針 對性(此處的針對性是指,對特定區域內發生的特定污染進行修法或擬定賠償草 案,例如:《多氯聯苯中毒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草案》),會傾向由污染地本身或 與事件發生地鄰近的立法委員為主要提案者,但仍有些環境議題提案的修法是能 讓全體國民受惠,特別是對於維護整體生態環境、保育動植物或改善空氣污染的 法案,這類法案的提案立委就可能是來自全國各地。整體來說,環境議題牽涉的 法律層面與群體較為廣泛,小則波及特定區域的居民,大則影響全臺灣人口,因 為這類政策帶來的影響通常不會只侷限在特定區域,而是遍及每個人居住的環 境,正因為如此容易就影響到大眾的生活環境、衛生與安全問題,它們不僅容易 成為媒體報導的內容,提出的提案內容更常被民眾拿來放大檢視,藉以評鑑立法 者在任期內的功與過。
在這種情形下,針對有利於環境的提案,若媒體報導得愈多,每位立法委員 都會有動機去提案,希望能夠創造出提高公共利益和利於選區選民的法律,此 外,不同地區的立委提案,更會因為本身所屬政黨、選區選民壓力,或個人立場 考量,在各自的提案內容中,都有自己重視的立法原則和差異存在。有些時候,
政策制定者為了能取得更多支持,也會將提案與黨團的版本整併後,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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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以行政機關為首,進行提案。整體而言,這使得提案來源除了立法委員外,
還多了政黨黨團和政府機關。不過,若提案對整體環境沒有好處,而是以提供利 益給特定團體的方式,造成特定區域的生態環境污染時,此種議題在媒體上出現 的頻率愈高,立法委員、政黨黨團與政府,願意參與的機率則會變低,特別是政 府不可能在廣蒐專家學者意見以及反覆討論,又耗費大量時間與人力資源的情形 下,反而提出對環境不利的修正草案,政黨黨團亦是不願意冒著違背選民意見,
或是可能錯失下次執政機會的風險,提出不利環境的提案,如此一來,在少了部 分立委和政府機關或黨團的提案,提案的總數便會減少。因此,本研究的第二個 假設為:
假設二:當提案是屬於有利於整體環境的情形時,媒體對環境議題報 導得愈多,同一個法案的總提案數會愈多;反之,當提案是 屬於危害環境的情形時,媒體對環境議題報導得愈多,同一 個法案的總提案數則會愈少。
《水污染防治法》與《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立法結果南轅北轍。分析前述兩 個環境議題法案後,可以發現環境議題法案的提案,其實可分為兩類:分別是有 利於環境與危害環境,前者是指制定或修法內容對環境具有實質保護功用,像是 提高罰則、限制開發區域與條件等,例如:《水污染防治法》;後者是指看似鬆綁 法條促進各行業的發展,實則傷害環境,讓違法者得利,守法者受害,例如:《工 廠管理輔導法》。這兩類法案,根據它們最初提案到最終結果的產出,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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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相關提案,若能適時得到媒體的關注,在新聞媒體上大量披露違法事實、
污染所造成的環境樣貌,以及讓社會大眾意識到生態環境的不可逆性,是能夠加 速法案的審議時間;傷害環境的提案,即便有違多數人的權益,若媒體與群眾未 能及時播報與關切、政策制定者因為現實狀況的考量,譬如說為了迎合地方上少 部分企業或廠商的現實利益與需求,或是政策制定者彼此間立場的差異,例如認 為違法的污染事情只會侷限在某地區,使得議題的討論無法延續,或者是並未以 預防性的態度去面對,這種時候往往容易將屬於公共的利益,拱手讓給違法者圖 利。這也發展出本研究的第三個假設:
假設三:當提案是屬於有利於環境的情形時,媒體對環境議題報導得 愈多,提案的審議時間會愈短;反之,當提案是屬於危害環 境的情形時,媒體對環境議題報導得愈多,提案的審議時間 則會愈長。
環境議題的法案在經過媒體的報導後,多數時候都能維持議題的討論熱度,
甚至修正或廢除不合時宜的法律或成功制定新法。整體來說,在《水污染防治法》
的修法過程中,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與社會大眾都傾向嚴懲事業者,雖然二審判 決的結果不如預期,但媒體在這段期間內的積極報導與提供資訊的作為,督促政 策制定者推出符合社會期待,並有效嚇阻違法事件再生的新政策。《工廠管理輔 導法》的修法,則因為面臨地方政府的意見不一,以及並非每個縣市都有工業發 展與農業發展的經濟衝突,造成媒體雖然有對事件進行報導,但新聞的出現頻率 卻不高,在這種情況下,不但無法引起多數民眾的注意,也失去帶動社會輿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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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更遑論政策制定者願意對此議題投注心力,導致危害環境的法案沒有遭遇 阻擾,便在短短三個月左右,就予以通過。
換句話說,在提案推動的過程中,媒體的加入可能載舟亦能覆舟。若是正向 且有益處,媒體所發揮的效果可以成為立法委員提案的催化或防腐劑,催促立委 對於重要議題進行立法或修法,防止攸關社會大眾權益之事,就此停頓腐化;若 是負面且無幫助的,則媒體報導得愈多,愈會阻攔提案通過。總而言之,不論被 立法委員提出的提案,是具有保護環境的作用或是帶有危害環境的後果,大眾媒 體報導的多寡,不僅為提案本身和立法制定者帶來影響,也是一個提案最終能否 三讀通過的重要關鍵點。此一論點也推演出本研究的最後一個假設。
假設四:當提案是屬於有利於環境的情形時,媒體對環境議題報導得 愈多,提案順利三讀通過的可能性愈高;反之,當提案是屬 於危害環境的情形時,媒體對環境議題報導得愈多,提案順 利三讀通過的可能性則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