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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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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結論

本章節主要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發現,筆者將針對環境提案的立法 狀況做個總結,大致點出兩個重點,首先,為什麼環境議題的法案,多數仍是以 對環境有利的提案出現?這是否是個常態?或是與選舉制度或其他外在因素有關 聯?另外則是環境提案仍否能繼續以政策政治的觀點去分析?第二部分則是研究 限制與建議,除了對本研究遭遇的限制加以說明之外,也針對筆者在研究結果出 現後,對於預想到但未能或無法運用數據加以呈現的其他變數,提出未來研究可 供改進的建議與方向。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環境立法的現況

第八屆總共有5,515 筆提案,與環境議題有關的提案,經筆者仔細篩選並剔 除不適合的提案後,總樣本數共332 個,僅占第八屆所有提案的 6%,而在這之 中,屬於有利環境的提案占89.2%,而根據本文的研究結果,在有利於環境提案 的假設部分,參與人數、總提案數、審議時間以及三讀情形,都能從樣本所提供 的數據得到證實,也就是說不論是立法委員、政黨黨團或行政機關,他們大多數 的提案都還是以有利環境為主。雖然第八屆立法院朝野都增添關心環保的立法委 員,朝野立委也多次合作,招開跨黨派記者會,保住濕地、制止溫泉開發案等,

34但是,這真能代表我國的立法委員都是以提出有利社會大眾或保護環境的提案 為主要目標嗎?

Wilson(1986)政策政治的分類,在研究國會政治或公共政策時,經常被拿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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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做研究的重要理論。盛杏湲(2012)指出利益集中而強烈的少數人,相較於利益 分散而意識薄弱的多數人而言,前者較容易在政治過程中得到他們所要的,因為 後者面臨集體行動的困境。這種少數人強而有力的遊說行動,不僅容易得到利 益,也因為瓜分利益的人少,造成所得的利益被放大,而立法委員基於政治職涯 的考量,會願意為這類遊說團體、企業家或特定少數人爭取利益,以獲得下一次 選舉連任的機會。仔細觀察近十年的立法院生態,相較於第八屆以前而言,筆者 發現第八屆立法委員面臨許多體制內、外的改革與挑戰,最主要的兩大重點為,

選舉制度的改變以及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以下簡稱公督盟,citizen congress watch) 的出現。35自第七屆開始,選制從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 與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混 合 制 , 改 為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first-past-the-post, FPTP)與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而公督盟亦是自第七屆開 始,透過立委評鑑指標,對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的表現,給予評分,而評鑑結果也 同步公佈在網路上。

首先,在選制改變的部分,舊有 SNTV 制下的區域立委,傾向以自身的特 質、資歷或表現,來獲得個人選票(personal vote)。因為他們僅需要討好少部分群 眾,取得一小部分忠心的選民支持,便能贏得席次(盛杏湲 2014b),這種選舉制 度原本是出於讓選民、候選人和選務機構易懂易行與展現多元聲音的良善用意,

但卻造成許多為人詬病的弊端,諸如選風敗壞、賄選成為當選手段、候選人的言 論或政策易趨向偏激、黨紀不彰或黨內競爭激烈等問題(龔意琇 2002);而在新 制FPTP 之下的立法委員,則傾向以普遍性利益的立法提案,來獲得多數人的支

35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原身為「社會立法運動聯盟」,於 2007 年 4 月 18 日後改為現名,目標 以持續監督國會,提出評鑑報告,淘汰不適任的立委,改善國會生態(公督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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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因為在新選制之下,立法委員必須獲得選區內過半數以上民眾的支持,當國 會議員關注的選民較以往增加時,那些只能將利益分配給少數人的政策,被提出 的機會便會大大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讓多數人有感的提案(盛杏湲 2014b)。

許多以選制改變前後的立法委員為研究對象,並探討分配政治、提案行為或 選舉策略的立法行為文獻,都證實在 SNTV 制度之下,立法委員會提出對自己 選區有利的提案,好讓立委能將各種好處帶回選區,對選民有所交待,而在FPTP 制度之下,立法委員不能再以少部分選民的選票為目標,他們必須擴大接觸選區 內的大多數選民,提出多數人都能滿意的政策,而非造福少數人而已(盛杏湲 2014b;羅清俊 2009;羅清俊、郭益玟 2012)。前述文獻的支持,告訴我們立法 委員在國會提案行為的改變,並不是抱著替社會大眾謀求福利或實現公平正義的 單純想法,而是為了因應選制改變,降低對職涯和連任與否的衝擊,才造成多數 的環境提案都偏向有利環境、造福大眾的取向。再加上第八屆立法委員,已經是 立法院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後的第二次選舉,候選人根據前一屆的選舉經驗,

已逐漸熟悉並拿捏好在此種選制下,應有的選舉策略和與選民互動的分寸。

另外,公督盟的出現,改變立法委員的問政模式和品質,它的評鑑方式是將 立委的表現分成四大指標,分別為:基本項目指標、公民評鑑、加分指標、減分 指標。在基本項目指標部分,共占 85%,包含出席率(10%)、委員會質詢表現 (20%)、國會改革承諾書(10%)以及提案(45%),提案之中的法律主提案便占 30%,

在加分指標部分,若立法委員提出的法案是屬於陽光法案或公益(義)法案類別,

依據立法委員是主提案人或草擬及推動整部陽光公益法案者,每筆給予0.5 分(最 多加到3 分)和 1 分(最多家到 2 分),但若是法案不利於人民權益,也會斟酌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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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指標卻造成不少爭議,因為評鑑讓立委的實際表現只能以數字方式呈現,在過 度倚賴量化指標,而缺乏質化分析的情形下,評鑑結果讓不少立委不服。此外,

相關報導也指出立委在評鑑壓力下,他們對提案的專業、認真和盡責程度根本無 法被認為是適宜的立法行為。例如:有些立委認為評鑑人員不熟悉國會運作,評 鑑指標只能流於形式,無法反映各位立委的專業、有些立委為了讓評鑑分數漂 亮,會衝高法案量,但實際上卻搞不清楚法案內容,就簽名連署、有些立委則認 為立委能推動一個重要的法案,比簽署一百個法案影響更為深遠。36而聯合報社 論(2016)亦有文章指出,現今立委問政流於作秀化、即興化和淺薄化,需要花費 時間和精力的議題,僅有少數人願意去深耕,但能獲得多數人關注的表演,大家 卻爭先恐後,結果便是弄得質詢很熱鬧,法制卻停滯不前。37因此,若僅依靠量 化指標,無法反映真實的立法參與行為。38

總結來說,第八屆立法委員,在面臨內部制度-選制改變與外在環境-立委評 鑑的雙重影響下,已經採取和過往屆期不同的立法行為,不僅減少提出投特定選 民所好的特殊利益授與提案,改以制定能爭取到最大多數人支持的提案之外,也 盡可能避免提出會傷害公眾利益的提案,以及採取多提案多連署的策略,希望獲 得多數選民的認同,上述因素都讓立法委員的立法行為有所改變,也是我國立法 委員傾向提出有利於環境提案的兩大重要原因。

36 丁嘉琳,2011,〈立委評鑑,為何不能服眾?〉,天下雜誌,4 月 13 日,http://www.cw.com.tw/

article/article.action?id=5002326,檢索日期:2016 年 7 月 15 日。

37 聯合報社論,2016,〈立委問政不能只有膝蓋反應〉,聯合新聞網,3 月 15 日,http://udn.com/

news/story/7338/1563690,檢索日期:2016 年 7 月 15 日。

38 同註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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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提案的樣態

筆者在本研究探討環境議題的提案類型時,認為環境提案基於會對環境造成 正負面影響的考量,可以分為有利環境與不利環境兩類,而根據 Wilson(1968) 的政策政治的分類原則,在利益授與和成本負擔的2x2 表格中,有利環境的提案 是屬於企業型政治,而不利環境的提案則屬於顧客型政治。在提案類型會有所差 異的前提條件下,筆者對研究的自變項與其他四個依變項進行交叉分析,得到的 結果顯示,在提案是有利環境的情況下,新聞報導的數量與其他依變項有顯著相 關,不僅參與人數多、總提案數多、審議時間短,而且三讀通過的機率也高,但 在提案是不利環境的情況下,新聞報導的數量與其他依變項,並沒有與預期假設 相符的結果出現,參與人數只在特定條件下才會變少、總提案數與審議時間則無 反應,僅有三讀通過的機率如同假設所預期的降低。由於不利環境提案的研究結 果,在新聞報導數與其他依變項之間的關係多顯示為不相關,這個結果不經讓筆 者開始思考與環境議題有關的提案,是否如同其他政策的提案,真的能夠區分出 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提案類型?筆者認為,目前最適宜的解釋是,當我們在討論 環境提案時,需要直接回歸到企業型政治提案的樣態。

企業型政治是指成本集中在特定少數人身上,而利益是分散給普遍多數人的 立法。因此,當媒體報導愈多時,立法委員會愈願意介入提案,因為若一個提案 是屬於有利環境且能造福社會多人的情形下,立委若是選擇不介入,甚至是採取 反對的態度,會被認定是不負責任的立委,而且基於能帶利益回到選區給普遍多 數人,對於這類的提案與連署,立法委員當仁不讓;其次,當媒體報導愈多時,

提案的總提案數會愈多,因為在環境立法的領域中,多數立法委員並非是環境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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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有時候為了制定更完善的政策與評估執行的可能性,會需要政府機關與 專家學者共同商討,而政黨黨團也會整合具專業知識的環境團體或非政府組織的 想法,提出適宜的政策,並在委員會討論階段,讓立法委員、政黨黨團與行政機

2016),有時候為了制定更完善的政策與評估執行的可能性,會需要政府機關與 專家學者共同商討,而政黨黨團也會整合具專業知識的環境團體或非政府組織的 想法,提出適宜的政策,並在委員會討論階段,讓立法委員、政黨黨團與行政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