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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究我國現行工程採購所涉貪瀆之犯罪態樣、模式及手法,並分 析瞭解我國現行有關工程採購防貪制度及其功能。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研 究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為研究範圍,第四節為名詞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台灣自 1987 年 7 月 15 日解嚴以來,無論在民主、法治與人權發展等面向,

皆有著中華文化五千年來前所未見的進步與逐步成熟,同時政府在民主政治、經 濟貿易自由化的發展與繁榮及各項社會福利建設等面向,均有顯著之績效。然 而,隨著國家社會的發展與科技日益進步,重大貪瀆不法案件卻仍層出不窮,甚 至連國家最高領導人於卸任後竟因於任內涉犯貪污犯罪而身陷囹圄,此足證我國 民主法治發展雖已臻成熟,然而國家最高領導人因犯貪污罪所造成之社會動盪及 對立衝突等情事,無形中亦耗費不少國家社會成本。

依據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於 2013 年 12 月 3 日公布之 2013 年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以下簡稱 CPI),在滿分為 100 分 中我國獲得之分數為 61 分,在全球 177 個評比國家及地區中總排名第 36 名,分 數與 2012 年相同,名次進步 1 名,勝過約八成(79.7%)納入評比的國家。在亞太 地區我國名列第七,僅次於紐西蘭、新加坡、澳大利亞(第 9 名,81 分)、香港、

日本及不丹等國。該組織於 2014 年 12 月 3 日公布之 2014 年清廉印象指數,我 國分數與 2013 年同,在全球 175 個受評國家及地區中總排名第 35 名,名次進步 一名連續 2 年向上提昇,勝過八成納入評比國家,然而,分數並未有所成長(法 務部廉政署,2014)。由此觀之,我國政府在廉政建設方面仍有努力空間。

2003 年 10 月 31 日聯合國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簡稱 UNCAC),並於 200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目前已有 165 個締約國。另國際透明組織於 2000 年提出「國家廉政體系(NIS)」架構,具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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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性之專責廉政機構為不可或缺之一環。環顧各先進國家為齊一事權,整合防 貪、反貪及肅貪以展現遏阻貪瀆、促進廉潔之決心,顯見反貪腐已成為世界潮流

(法務部廉政署,2013)。

馬英九先生於 2008 年 5 月 20 日總統就職演說中指出,新時代的任務首在「導 正政治風氣,恢復人民對政府的信賴」,並宣示新政府將樹立廉能政治的新典範。

貪污絕對阻礙國家的進步,沒有廉能的政府,對人民而言,就不可能提供優質之 公共服務,對企業而言就不可能建設良好之投資環境發展經濟,促成國家競爭力 之提升(法務部廉政署,2013)。

「廉政」不僅是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期待之關鍵所在,也是一個國家競爭力 與發展的指標。為回應民眾對「端正政風、澄清吏治」之殷切期盼,達成「乾淨 政府、廉能施政」之理想目標,順應世界潮流,完備我國廉政機制,立法院於 2011 年 4 月 1 日第七屆第七會期第七次會議完成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三讀,並於 2011 年 7 月 20 日掛牌成立我國專責廉政機關「法務部廉政署」,肩負國家廉政政 策規劃推動、反貪、防貪及肅貪等四大任務(法務部廉政署,2013)。

然而,2013 年爆發之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入雙子星大樓弊案、2014 年爆發 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的桃園八德合宜住宅弊案,引發輿論媒體及社會大眾之關 注;此兩件弊案之共同點在於皆屬重大工程採購弊案,雖弊案尚未經法院判決確 定,惟於偵查中皆因涉嫌重大且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而遭法院裁定羈押,已嚴重影 響人民對政府清廉施政之信賴。

按政府各項公共工程建設與人民生活密不可分,涵蓋基本生活所需之水、電 皆由自來水工程及電力工程所生產、製造與運輸;供各種交通工具使用之交通道 路工程、排水工程、各種博物館、學校建築物、體育設施等皆與人民基本生活息 息相關;此外,屬於國土保安重要一環之防洪治水、水土保持等工程,則關係著 國土之永續開發利用;足見工程建設之良窳,小則影響人民生活,大則與國家整 體發展,甚至對人民身家性命、財產安全有決定性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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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為了統一現行政府採購有關程序,減少廠商在進入採購程序時因資 訊的不足及程序上的不公平所需額外付出的成本,並為因應目前複雜多樣的採購 環境,有效達到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 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 質」,於 1999 年制定政府採購法,以供各機關辦理採購之遵循(黃鈺華等,1999)。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有關工程採購部分,並訂有多項為 確保工程品質,防止弊端發生之相關行政命令、函示等;此外,作為廉政專責機 關之法務部廉政署,在推動反貪、防貪等相關政策目標上,亦推動諸多措施。睽 諸近年來重大貪瀆案件之發生,多與政府採購有關,尤以工程採購為甚,前述雙 子星大樓弊案、桃園縣合宜住宅弊案及使前國家最高領導人身陷囹圄之南港展覽 館弊案,皆屬重大工程採購弊案。為瞭解當前對於工程採購防貪、反貪制度是否 足以發揮防止弊端功能,為本研究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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