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綜上研究發現,我國現行工程採購之防貪制度,對於工程採購弊案之防制仍 有諸多空間待加強,尤其工程採購於發包階段之防貪制度尚嫌不足;此外,防貪 工作執行之成效,仍繫於機關首長之態度,雖廉政署及所屬政風機構積極擘劃並 執行相關防貪作為,然而,政風機構執行相關防貪工作,仍需機關首長之支持,

依據本研究探討結果歸納整理分析如下:

壹、工程採購常見之貪瀆態樣及犯罪手法

工程貪瀆案件之發生,每件個案均有其不同之犯罪模式與手法,然而,因採 購法對於工程採購設有堪稱完備之程序規定,以達公平合理原則,故在採購法之 規範下,工程貪瀆之犯罪手法首要以違反採購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作為圖利特定 廠商或收取賄賂之對價;次為經辦工程採購之公務員,利用其職權或握有對機關 工程採購之優勢資訊,向廠商索取回扣或賄款,廠商因迫於無奈而配合;再次為 廠商主動向經辦工程採購之公務員行賄,該管公務員未予拒絕逕予收受等,茲分 述如次:

一、 經辦工程採購公務員以違反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為圖利或 收賄之犯罪手法,此種模式係工程貪瀆罪最為常見之態樣。其 中尤以發包階段,以配合廠商圍標及洩漏採購應保守秘密等方 式最為常見。

二、 經辦工程採購之公務員,利用其掌握機關工程採購及相關預算 之資訊優勢,主動向特定廠商洩漏採購資訊,並與廠商達成合 意並協助該特定廠商取得標案,以遂其收取賄賂之目的;或於

116

施工履約及驗收結算階段,利用對於廠商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之管控或驗收結算後之請款具有准駁之職權,主動向廠商索取 賄款或其他不正利益,廠商為使其承攬之工程順利進行或因害 怕請款過程遭遇阻撓,迫於無奈而行賄。

三、 廠商先向經辦工程採購人員提出行賄之意,其目的或係為獲取 採購優勢資訊,或係避免履約期間遭遇刁難,甚或無特定之目 的情形下,主動行賄該管公務員,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予以收受。

貳、基層民選鄉(鎮、市)公所,最容易發生工程採購弊案

鄉(鎮、市)公所為我國現行行政體系最基層之行政機關,其首長因係經由 民選產生,當選後或係為償還選舉人情,或係為回收選舉期間支出之龐大經費,

利用擔任機關首長之職權及經辦工程之機會,償還其選舉人情或遂行收賄之目 的,以致基層鄉(鎮、市)公所工程採購弊案層出不窮。

參、現行工程防貪制度,於發包階段仍待加強

現行工程採購於發包階段,能於第一時間發掘採購缺失或弊案之防貪制度,

僅採購監辦制度。然而,現行採購監辦單位僅就採購程序進行監辦,且發現採購 有不符程序規定之情形亦僅有建議權而無實質之決策或裁量權,防弊之能量薄 弱。採購法及其相關防貪制度,均屬決標後之稽核查察,雖有部分威嚇效果,然 而卻無法於貪瀆犯罪著手階段即防止工程弊案之持續進行。本研究蒐集之工程採 購貪瀆案例研析發現,發包階段之工程貪瀆均涉及採購法及相關法規之違反,施 工履約階段之工程貪瀆案則較少見有偷工減料等情,足見發包階段之防貪制度確 有不足。

117

肆、工程採購防貪制度執行成效,繫於機關首長是否支持

本研究分析相關工程防貪制度,無論係從採購法之監辦或相關稽核、抽查及 審計制度或廉政署所推行之相關防貪措施,其執行成效均與機關首長之態度息息 相關;蓋監辦單位所發掘之弊失仍須經機關首長之支持,稽核、抽查與審計所發 現尚未構成犯罪之工程缺失,仍須回歸原採購機關改正。另廉政署所屬政風機構 對於機關工程採購所執行之相關防貪作為及建議,仍須視機關首長是否採納執 行,足見工程防貪制度執行成效與機關政風之成敗,實屬機關首長之責任。

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