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國會議員為了追求連任,會積極努力從事各項活動來爭取政績,以獲得其未來的 支持(Mayhew, 1974)。然而,國會議員本身及助理團隊的時間、精力、能力、與注意力 有限,所以其在任何的活動上都要深思熟慮,決定哪些事件該做值得做,以使效用極大 化。國會議員可從事的活動可以區分為三大類,也就是立法問政、選區服務、與政黨服 務等(Cain, Ferejohn, and Fiorina, 1984;Heidar and Karlsen, 2018; Karlsoon, 2018;Mayhew, 1974;Skjæveland and Christiansen, 2018;黃秀端,1994;黃士豪,2017;盛杏湲,1999;
盛杏湲,2014b)。
而本文會針對提案行為進行分析。原因在於論重要性,據《中華民國憲法》第63 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等法律指出,提案行為是依法所賦予 給立法委員重要的權利與義務,顯得格外重要。另外,Mayhew(1974)假定國會議員 一心追求連任時,他們會進行自我宣傳(advertising)、邀功(credit claiming)和表達立 場(position taking)等行為,而提案行為則可以滿足上述三大行為。其次,Schiller(1995)
曾研究美國參議員的立法參與行為,參議員認為比起投票與其他立法行為,立法提案所 花費的成本較低,同時限制也較少。除此之外,提案相對其他立法行為更能清楚表達對 法案與政策的立場,以及提案可以向選民宣稱他們的作為,滿足選民的需求,順利的話 可透過三讀的方式產出政策,儘管提案沒有通過,也可以向選民解釋自己的努力,能有 所交代(盛杏湲,2014b)。
可是,因為委員本身及助理團隊的時間、精力、能力、與注意力有限,加上委員
外,即使委員重視提案表現,也可能要考慮其中的成本與效益。因此委員提案是有策略 的。在過去的文獻中,可以發現立法委員提案有很多不同的策略,例如是議員為了選區 的利益而提出肉桶法案、又例如不同政黨因為執政與在野的位置不同而在提案數量上會 有差異、也例如具專業背景的立法委員會透過提案而建立自家品牌等等(Cain, Ferejohn, and Fiorina, 1984;Heidar and Karlsen, 2018; Karlsoon, 2018;Mayhew, 1974;Skjæveland and Christiansen, 2018;黃秀端,1994;黃士豪,2017;盛杏湲,1999;盛杏湲,2014b)。
除此以外,盛杏湲(2014a)也指出,立法委員的提案大多數都會以行政院意見為主,
另外,盛杏湲(2014b)的研究結果顯示委員提案大多是屬於小幅度的修改,因為這樣 的策略不僅可以降低委員的提案成本,也可累積一定的提案數量,美化問政績效。
本研究企圖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立委的提案行為與策略,假設委員提案會集中在行 政院所提的某些法案上,因為行政院相對立法委員在提案上相對專業且更完整;同時行 政院思考政策多以全民為考量,原因在於政府的權力源於人民的受權,所以政府在思考 政策時會全盤考量,在預算的制定下盡量平衡各方,以滿足不同市民的需求(盛杏湲,
2014a)。所以立法委員便可以從中投機取巧,以行政院版本進行修改從而提出自己的版 本(黃秀端等人,2017)。另外,行政院提案通常都比較受重視,且若是重大或有爭議 的話,委員就比較容易在行政院所提的法案中,找到可以發揮之處,若提出相關的法案 就比較容易且較易被討論,而能獲得一定的曝光度。因此,本文的提案策略會把委員提 案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立法委員的提案是會跟著行政院提案更提出對案,另一類則是委 員自主提案。自主提案是指這些提案是非行政院提對案的提案,同時也去掉連動立法後 的提案。為了分析這兩類提案,本研究會以提案數量與提案所含蓋政策子議題多樣性兩 個層面來分析。數量是單純的數量分析。而多樣性的測量,本文會使用美國 Policy Agendas Project(PAP)編碼規則來針對提案進行政策領域的分類。PAP 編碼系統是將 各類型法案區分為20 個主要政策議題(major topic),這包含總體經濟、人權、健康、
農 業、勞工與就業、教育、環境保護、能源、移民、交通、司法、社會福利、社區發 展與住宅、銀行金融與本地商業、國防、科技與通訊、國際貿易、國際事務、政府運作、
國有土地與資源管理等。在主要政策議題下,又區分為許多子議題(sub-topics),目前 共220 個(P. John, 2006)。本研究會以委員提案中所涵蓋的子議題數為多樣性的計算,
子議題數量愈多代表委員提案的多樣性比較高,反之亦然。
最後,本研究更想進一步的了解立法委員跟著行政院提案與自主提案的關係為何?
是屬於替代,還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因為過去盛杏湲(2014a)指出行政院與立法委員 都有提案的動機,當中有些提案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然而有一些是因為各自代表不同的 利益時而出現歧異與衝突。本文推測,因為立法委員不惜一切的追求連任,他們當然會 盡可能的使效用極大化。所以他們不可能會放棄任何讓他們獲得自我宣傳、邀功和表達 立場的機會,他們在盡可能在提案上既跟著行政院提案同時也會自主提案。
在資料蒐集與分析上,本文以台灣第 5 屆立委的提案行為(2002~2005)為個案研 究,因當時正好是陳水扁總統的第一任總統任期,且是台灣第一次整屆國會面臨分裂政 府的情況,因此立法委員會如何做呢?本研究的單位是以第五屆 202 位立法委員為樣 本,提案分析會以第五屆所有立法委員提案中主提人進行分析,最後,會採用量化的方 面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