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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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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小朋友的年齡與體重加以計算,立刻察覺該筆劑量已經超出兒童適用的最大 劑量,若遵照醫囑使用,可能導致副作用增加或是其他不良反應。當下趕緊以電 話聯絡門診醫師告知情況,醫師表示因為門診病人眾多,一時疏忽而未發覺,導 致不小心開立過高的劑量,醫師同時表達感謝有藥師協助把關病人的用藥安全。

其實這樣的狀況,幾乎在每天的日常工作都會上演,不是指醫生容易開立錯 誤處方,而是面對眾多藥品的服用頻次、劑量均依照病人狀況而異,百密難免一 疏;此時也顯得藥師角色在醫療體系的重要性,即使是線上調劑工作再忙碌,仍 必須非常嚴謹地審視每一份處方箋之用藥評估,那怕可能只是一個細小環節,都 是不容忽視的關鍵。

2019 年 6 月 14 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8 號8針對醫藥分業的始祖─《藥 事法》第102 條第 2 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以及衛福部函釋等部分做出 解釋。大法官表示:「所謂『急迫情形』,限於急迫處置、須立即當場給予針劑 或口服藥劑等情況,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母法。」醫藥分工制度的初 衷是為了使病人得到最高品質的醫療與用藥服務,醫界與藥界之間欠缺足夠信賴 以及利益上的考量,終至演變成為調劑權之爭。本文將以醫藥分業為前軸,探討 藥師履行調劑權之注意義務與民事舉證責任等議題,於醫藥分業又重新被審視之 際,以藥師視角來分析醫療體系之分工與職責。

8司法院釋字第778 號解釋:「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 2 年後,前項規定 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限制醫 師藥品調劑權,尚未牴觸憲法第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 背。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0 條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中華民國100 年 4 月 12 日 FDA 藥字第 1000017608 號函說明三對於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醫療急迫情形之解釋部分,均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逾越母法之規定,與憲法第23 條法律保 留原則之意旨不符。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上開函應自本解釋公 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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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07 年度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之「機構執業醫事人員數及每萬人口醫事人 員數報告9」顯示,截至2018 年底,已經有 34838 名醫事機構執業之藥事人員投 入市場。醫療之發展多元,複數的醫療行為導致的醫療事故傷害,由於人類生命 終期有限,醫療有科學上之技術範圍,疾病並非全方面能夠控制;病人自身的人 體反應充滿不確定性,若是整個醫療團隊的治療過程不具透明性,病人就醫結果 不如預期,甚至可能病情加劇最後導致病人死亡,則此醫療損害結果究竟是因為 病程自然發展或是病人之特殊體質,還是治療方針所產生難以避免之結果,抑或 是醫療疏失所導向的事故,常陷於真偽不明狀態,而由於醫病雙方認知不同,當 然有可能引發對於此醫療損害結果所生責任歸屬之爭執,此即為醫療意外責任之 糾紛。醫療團隊採取分工模式而言,在法律上想要如何認定醫療參與者之過失,

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10

對藥師而言,當發生的醫療事故是與藥事服務有關的疏失時,身為醫療團隊 中對於藥品使用最為了解的藥師,將可能成為擔負責任的究責對象。藥師在調劑 處方時,需對病人的用藥進行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師運用專業知識提供判斷性服 務,花時間解決藥物治療問題,以提供病人合理、安全、有效的藥物治療。醫療 行為本就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時常因為疾病進展瞬息萬變而發生不同的醫療 結果,身處藥師角色要如何確立團隊中藥事服務之注意義務內涵、範圍與標準,

都是未來團隊醫療中,多樣變化且複雜的醫療環境下,值得思考的層面11

9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S/cp-1735-3245-113.html,最後瀏覽日:2020 年3 月 1 日。

10王皇玉,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號判決,

月旦法學雜誌第127 期,2005 年 12 月,頁 50。

11許育瑋、盧映潔,同註6,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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