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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行處方箋調劑之注意義務

第四章 藥師調劑注意業務之類型與內容

第二節 藥師執行處方箋調劑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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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藥師執行處方箋調劑之注意義務

藥師恪守執業規範,應該依據處方箋調劑藥品予病人221,另依據《藥品優良 調劑作業準則》第18 條:「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 與處方期限有效性。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病患的姓名、年齡、

性別及病名。二、處方醫師姓名、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其簽名或蓋章,所屬 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三、藥品之名稱、劑型及單位含量。四、藥品數量。

五、劑量及用藥指示。六、開立處方日期。七、連續處方指示。第二項第七款所 稱連續處方指示,包含連續處方的調劑次數及時間間隔。」明確規定了藥事人員 在受理處方之後,應確認之關於處方箋上應載之各項注意義務,包含處方之合法 性、完整性與處方期限有效性等。

用藥疏失(Medication error),依據美國國家用藥錯誤報告及預防協調委員 會(National Coordinating Council for Medication Error Reporting and Prevention)的 標準定義為:「任何醫療照護專業人員、病人或是共同照護者在從事醫療相關行 為時,發生可預防之事件所引起或因此導致不適當用藥(inappropriate medication use)或可能造成病人傷害;通常發生於治療失當、產品製造商、常規流程,或是 系統性失誤包含醫囑錯誤、醫囑傳達(order communication)、產品標籤與包裝、

藥品命名、製造過程、調配藥品、發藥(distribution)、用法、病人衛教、藥物 使用時監測及病人自身使用錯誤等222。」

221藥師法第17 條:「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 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222Kenneth Baker, Medication Safety:Dispensing Drugs Without Error, Delmar Cengage Learning NY, May 2012, pp.2.

網址: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170462,最後瀏覽日:2020 年 9 月 5 日。

22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審訴字第 604 號刑事判決:「黃OO 因罹患憂鬱症,明知經醫生診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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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受理處方之注意義務,除了確認處方箋內容是否符合《藥師法》第16 條關於處方上面的日期、病人資訊、藥名劑量用法與醫師簽章等,尚需要留意處 方箋的有效期限與次數。根據規定,一般處方箋的調劑期限不超過7 天,慢性處 方箋不超過30 天225,逾期處方箋不予調劑,以免病人病況改變或是與現在的病情 不符;又資訊不完整之處方箋,無法判斷其有效性或真實性時,藥師自然有拒絕 調劑之權利與義務226

對於受理之處方箋有疑問時,藥師可以詢問原開立處方箋之醫師確認後,再 行調劑,或是請病人回到原開立處方箋之醫療機構,找原醫師補足處方箋不完備 之處;除了前述的受理處方之注意義務,也需要加強防範民眾持自行偽造之處方 箋詐騙領取藥品。

健保特約藥局藥師若是因為陷於錯誤而調劑彩色影印之偽造處方箋,因為不 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健保署將不予給付。民眾蓄意偽造影印之處方箋,以致於藥 事人員無法辨識者,當然歸責於著手實行偽造之人;經過查證屬實者,將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81 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 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 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之規定 予以處置。

225全民健保險醫療辦法第22 條:「本保險處方用藥之用量規定如下:一、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 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二、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慢性病範圍之保險對象,除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 液,按病情需要,得一次給予三十一日以下之用藥量外,其餘按病情需要,得一次給予三十日以 下之用藥量。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前款規定,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

226藥師法第12 條:「藥師執行調劑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調劑。藥局標示為日夜調劑 者,其藥師應日夜為之。」

此為複方藥品,成份是阿斯匹靈325 毫克(Aspirin)與可待因 30 毫克(Codeine)。

偽造的處方箋上載有手寫的DEA 號碼229,一位名字叫做Marvin Bergman 的牙醫

227Izzo v. Manhattan Medical Group, P.C., 560 N.Y.S.2d 644 (N.Y. App.Div. 1990)

228成癮性麻醉藥品(亦稱為類鴉片止痛劑 opioid analgesics):係指含嗎啡(morphine)、可待因

(codeine)、鴉片(opium)、配西汀(pethidine)、阿華吩坦尼(alfentanil)、吩坦尼(fentanyl)、

羥二氫可待因酮(oxycodone)、二氫嗎啡酮(hydromorphone)及丁基原啡因(buprenorphine)等 成分之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製劑(請至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網站查詢最新藥品品項)。醫院院內成癮性麻醉藥品管理注意事項,FDA 管字第 1071800821 號函,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 年 12 月 4 日。

229美國緝毒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簡稱 DEA)隸屬美國司法部,負責打擊毒品走 私和使用,DEA 同時也是美國執行《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管制藥品法)的主要機構,設立 DEA 號碼(DEA number)的初衷是為了有效管理那些可用於臨床治療的管制藥品,例如:嗎啡、

可待因等。在緩解疼痛症狀的同時,若使用不當,也可能造成病人藥品成癮,可能因此受有傷害 甚至是死亡。DEA 將管制藥品詳細定義分級,每位有權利開立處方的醫生根據自己看診的需要,

申請DEA number 並獲得相應分級管制藥品的處方許可,從而擁有個人專屬的 DEA number,有點 類似臺灣醫師開立管制藥品處方時,需要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詳情參閱Pharmacist's Manual -Section IX – Valid Prescription Requirements"2010 Edition,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Diversion Control Division.

醫師之姓名231。另外紐約衛生部(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Health)發布的管 制處方藥品規定,系爭藥品Empirin#3 毫無疑問為第 III 級管制藥品(Controlled Substance),根據《公共衛生法》中也有相關規定,要求含有管制藥品的處方箋

230McKinney's Education Law § 6810 Prescriptions(6):(a)Every prescription written in this state by a person authorized to issue such prescription shall be on prescription forms containing one line for the prescriber's signature. The prescriber's signature shall validate the prescription

231McKinney's Education Law § 6810 Prescriptions(8):Every prescription(whether or not for a controlled substance)written in this state by a person authorized to issue such prescription and

containing the prescriber's signature shall, in addition to such signature, be imprinted or stamped legibly and conspicuously with the printed name of the prescriber who has signed the prescription.

232Public Health LawSection 80.69. Schedule III, IV and V substances:(b)(2)the printed name, addres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 registration number, telephone number and handwritten signature or, in the case of an electronic prescription, the electronic signature of the prescribing practitioner. The printed name of the prescriber who has signed the prescription shall be imprinted or stamped legibly and conspicuously on the prescription, shall appear in an appropriate location on the prescription form and shall not be entered in or upon the space or line reserved for the prescriber's 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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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判決評析

雖然被告藥師極力主張病人係自行偽造藥品,使得藥師陷入錯誤而誤為調劑 政府公告認列的「第III 級管制藥品」,但是紐約州法律明確規定處方箋為管制藥 品之調劑時,處方箋必須「印製」開立處方之醫師姓名,所以本案被告藥師調劑 了一張僅有手寫簽名但沒有印製醫師姓名的處方箋,仍屬違法行為,違背了藥師 於受理處方箋時應留意合法性與有效性的注意義務。

其實彩色影印詐取處方箋的案例在我國也是為數不少233,當時的中央健康保 險局(現為中央健康保險署)於民國99 年業已公告「保險對象持處方箋至特約藥 局領藥應持正本之相關作業規範234」,參考前述相關藥事作業規定,處方箋之調 劑,應以「正本」為之,藥事人員不得以「處方箋影本」再次調劑;同時對於處 方箋之真偽、正本或影印,身為藥事人員應當確認處方之合法性與項目的完整性。

233尚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審簡上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488 號刑 事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 年度簡字第 98 號等

234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健保醫字第0980096930 號,200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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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

確認處方箋適當性之注意義務

第一款 內涵

接受完整藥事訓練的藥師,是維持大眾用藥安全不可或缺且重要的角色,藥 師們正確地提供病人醫藥方面的協助,避免各種可能發生的用藥錯誤;藥師的仔 細觀察、傾聽與溝通,方能察覺病人之真實需求,提供可行及必要的用藥協助與 指導。

尤其醫師面對大量的就診病患人次,百忙總有一疏,可能開立錯誤處方,藥 師身為病人用藥安全的守護者,提供適當的處方藥品諮詢與適當性是藥師們每次 調劑與發藥所需擔任的重要角色;如果未能查覺劑型或劑量可能有誤的疏失處方 而逕行調劑,或是未能做好藥品衛教指導以至於病人受有損害,明顯了違反受過 藥師專業訓練的藥師被賦予的信賴與期待。

只要是可能影響病人重大身體健康安全的考量,相信需要藥師發揮專業及所 學,於醫療行為的後階段關卡來進行嚴格把關;因為藥師資格的養成過程對於處 方箋的各個細節均極其敏銳,從適應症到病人的年齡、身高、體重等資訊,均為 藥品開立的考量,如果能夠由後端發藥的藥師看出處方箋有誤的端倪,也能減少 很多藥品錯誤使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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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實務案例分析:新生兒 Peace®藥水過量案235

(一) 案例事實

原告為未足月之嬰兒,因鼻塞感冒症狀,經訴外人蘇醫師診斷後,告知需開 藥治療,原告父親當下即與訴外人蘇醫師診再確認並強調「原告目前仍為未滿足 月之嬰兒,服用藥物是否恰當?」,訴外人蘇醫師以服藥可以緩解症狀等語,診 所醫師診斷後,開立處方箋包含有鼻福糖漿236(Peace® syrup,下稱鼻福糖漿)等 藥品,處方箋記載關於鼻福糖漿之用法及用量為「每4 小時 0.5cc,5 天份,總數 量為1 瓶」,醫師開立處方箋並指示於被告藥師經營之藥局領藥。

隨後,原告父親於同日將處方箋交付該藥局藥師——即被告張藥師調劑,並 再次與被告張藥師確認並詢問「針對出生未滿足月之嬰兒,醫師所開立的用藥是 否恰當?」,被告張藥師竟回答:「是否質疑醫師開立之處方用藥?」;且其交 付藥品時,並無針對藥品再做檢查與確認,僅告知遵照藥袋之指示服用,但藥袋

隨後,原告父親於同日將處方箋交付該藥局藥師——即被告張藥師調劑,並 再次與被告張藥師確認並詢問「針對出生未滿足月之嬰兒,醫師所開立的用藥是 否恰當?」,被告張藥師竟回答:「是否質疑醫師開立之處方用藥?」;且其交 付藥品時,並無針對藥品再做檢查與確認,僅告知遵照藥袋之指示服用,但藥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