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學生的受教權越來越受重視,校園中對於學生的人權問題也討論得沸 沸揚揚,不論是社會輿論和家長要求,學生的身體自主權也越來越受尊重。立法 院於 2006 年 12 月 12 日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明訂國 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一旦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侵 害,政府應依法提供學生或家長救濟管道,即學生可望依國家賠償法或民法,獲 得賠償,國家應提供有效及公平的教育管道。這項法令在同年 12 月 27 日經由總 統公布,並正式生效。這樣的結果,是民間教育團體多年努力推動的具體成效(施 曉光,2006)。隨著學生權益及本位觀念的盛行,體罰問題一再受到各界的爭議,
但在沒有任何配套措施下,就公佈各級學校教師對學生不能實施體罰的命令,法 令推動後各界的看法不一,不少家長對零體罰立法的反應是正面的,因為零體罰 條例正式入法,往後孩子在學校讀書,就不會受到老師的任何體罰。
但研究者在國小教學經驗中,亦接觸到有些學生從新聞媒體得知零體罰立法 的訊息,面對教師管教時的態度轉變成一副有恃無恐的模樣,甚至誤以為自己即 使有偏差行為教師也無法施以體罰時,在校園中更無畏教師的指正與教導;然 而,體罰對於教育的利弊得失,在校園以及教育界一直是意見分歧的。不論校園 體罰事件、補習班體罰事件,甚至是教練對運動員的體罰事件,經常在報章雜誌 媒體上被爭相討論。在今日的教育生態中,教師因為管教策略不當,造成與家長 和學生的衝突事件,甚至對簿公堂訴諸法律程序處理的新聞也頻頻傳出(張淑 倩,2004),但即便有部分教師因體罰而遭法院判賠數十萬元的案例,教學現場 仍不斷傳出體罰事件,究竟教師為何要以體罰方式來處罰學生?教師是否有具體 可行的管教策略?以上現象均值得研究探討。
若要以管教效率而言,體罰的確兼具了便利性、有效性、快速性,所以順理 成章的成為教室裡常出現的管教模式,以往的社會較不重視人權教育,教師的社 會階級也較為崇高,即使發生體罰事件,家長往往都和教師站在同一陣線上,甚 至還以教師的體罰程度來評斷教師教學的用心與否。近年來人權主義高漲,加上
學生家長的教育水平大幅提升、現代家庭少子化的現象極為普遍,因此家長更重 視孩子的受教情況,而願意投注大筆金錢在孩子的教育投資上,時代的趨勢自然 將管教的壓力轉嫁到教師身上,教育所講求的不再只是短時間內的成效,更要將 目光放在長遠的目標上,如此「重質不重量」的教育潮流,推動著「零體罰」法 案的誕生,身為教育現場的國小教師對零體罰立法有何看法?至此心中油然而生 第一個研究動機,進一步探討社會和家庭轉嫁到教師身上的管教責任,應該如何 權衡拿捏標準。
當研究者在教學現場與同事交流時,對體罰與管教是否適宜的現象有很深的 感觸,許多憂心孩子教導方式的教師,對處理學生問題時管不動又碰不得的窘境 深切感到困擾。零體罰立法對教師、家長、學生三方面,已經產生如此截然不同 的反應與現象,原本立意良好的法案,到底在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呢?探討零體罰 立法必須先回歸體罰發生的動機和原因,體罰屬於較為激烈的懲罰,以受罰者的 身體為主體來考量,當受罰者身體承受某種外加的行為而感到不舒適時,即可認 定體罰事件發生,但除了身體的不舒適感外,外加行為對受罰者的心理層面和情 緒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是否判讀為不適當的教育手段?其標準仍有待商榷。有些 教師對管教和體罰的界定較為模糊,管教不論從心理或法律的層面來看,都同時 包含著獎懲及鼓勵的意味;但就「體罰」而言,即是純粹的負面行為與措施,從 桑代克(E. L. Thorndike)的學習心理學中,體罰似乎無法呼應「效果律」,雖 然能在短時間內嚇阻學生的偏差行為,卻也有可能破壞教師和學生之間的情感,
所以在實際執行時,體罰的成效和影響仍有相當程度的差異,以教育長遠的觀點 考量,輔導策略或許更能深入的內化改變學生行為。
若回歸到教師的立場和角度而言,教育工作除了理念與理想,更重要的是一 份得來不易的工作機會,大部分的教師均很珍惜今日僧多粥少的教職,進而盡量 避免觸犯到教育部的規定(王靜珠,2007a),因此,研究者推論大部份教師在零 體罰立法後,應該會更不願意以體罰當作為管教學生的方式,而且教師若將教職 視為自身的專業,在管教學生之前,都應該秉持著理性而正確的管教態度,考量 學生犯錯的動機、年齡身心發展、家庭成長背景、以及當下學生的身心狀態作為 考慮,以這些背景條件作為管教方式的選擇。然而教師管教學生除了受本身態度 的影響外,研究中亦指出不同年資、性別、職位、教育專業背景的教師對體罰的 處理態度和方式上也有很大的差異(林美伶,1999;黃明珠,2001)。以年資而
言,年資淺的教師比年資較深的教師更常使用體罰方式來管教學生,研究中歸因 為年資淺的教師教學經驗較為不足,對學生的身心發展了解不夠深入,故無法忍 受學生的不當行為,加上班級經營技巧尚未純熟,才會導致研究上結果的差異。
但是就教學年資深淺對教師管教態度與方式上影響的層面而言,根據研究者在教 學現場的觀察發現:年資淺的教師雖然缺乏教學經驗,相對在資訊與觀念更新上 比資深教師的能力更為優勢,而且在師資養成階段,已經開始接觸禁止體罰的風 氣與管教模式,是否因此建立與學習不同的態度和策略來處理學生的偏差行為?
因此心生第二個研究動機,想要深入探究國小教師面對零體罰立法所產生的認 知。
基於上述歸納,零體罰立法對不同年資的教師而言,其影響是否也有相對性 的差異則仍待探究。除了教師的師資養成背景造成管教態度的差異外,體罰也和 東方人對孩子教養的民族性有關,東方人將孩子視為自己的財產,相對於西方國 家民主的管教風氣,東方人呈現的樣態則如俚語「大人打破一個甕,小孩不敢問;
小孩打破一個碗,大人就要管」(王靜珠,2007a),成人在管教上具有絕對的權 威性,而在中國人傳統的觀念中,就主張「不打不成器」、「愛之深、責之切」的 論點,這種原生於家庭教育中的風氣,亦為學校教育的沉重包袱,古訓三字經亦 言「教不嚴,師之惰」,使許多教師在面對學生偏差行為時產生恨鐵不成鋼的情 緒,衝動執行體罰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日前「零體罰」已正式立法通過,但對於詳細的法律條文,教師極有可能因 為認知不夠明確,或缺乏基本的法律素養,有時以關懷教導學生、維持校園秩序、
教師教育立場等為出發點,以體罰方式管教學生,導致觸犯法律而不自覺。連廷 嘉(2007)指出教育和法律都是專業領域,教師與輔導人員在進行管教時,應熟 悉相關的法律知識,才能協助學生解決問題,並保障教師自身權益,得到輔導與 管教的最大效益。
為了加強教師的專業職前教育,教育部在 2007 年三月將培訓國中小種子教 師及各縣市的督學,讓教師認識偏差行為心理學,並增進輔導管教策略及班級管 理知能(陳映竹,2007)。教育部訓委會則廣為宣導,建議教師應有更好的方式 做心理衛生與情緒教育,多教少管、循循善誘,不可因為無法可管就管教過當,
以致造成學生肢體傷害(翁翠屏,2006)。其實在「零體罰」立法的同時,我們 若能換個角度站在教師的立場思考,在學生的受教權和家長的參與權極力提倡之
下,身為教育最前線的教師也會產生無力感,難怪近年來掀起一陣退休潮,也有 教師不禁感嘆:當今的社會似乎過度膨脹孩子的學習權與身體自主權,矯枉過 正,成為「既要馬兒肥,又要馬兒不吃草」的最佳寫照(陳秀敏,2007)。
身為教育工作者,不管身處哪一層級,都會面對體罰問題的核心,因為學校 內所有的教師皆有負有管教輔導學生的責任。但是該如何運用現有的資源來教育 下一代?則是令人深思的。許育典、凌赫(2005)認為教師不能拿教育資源的缺 乏來當作合理化體罰的藉口,因為體罰所造成的影響不可小覷。但是,如果行政 與立法機關對於教育改革,還是停留在口惠而實不至的階段,那麼零體罰的立意 將可能被誤解而扭曲。因為自零體罰立法後,在媒體過度誇大體罰嚴重性的氛圍 中,已對教師管教行為與教學態度造成不小的衝撃,使得親師生三方面已漸失去 平衡,因此李明宗(2005)認為教育部除了需儘速釐清管教與體罰的差異之外,
教師與家長在彼此配合輔導學生的偏差行為之餘,也應加強自身的情緒管理,以 避免過度體罰。
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於 2006 年 12 月已正式立法通過,如今 歷時將近兩年,可是透過新聞媒體我們可以發現,體罰事件並未完全消失,甚至 經由媒體的過度渲染,教師的體罰行為已成為校園中行政的燙手山芋,更可能造
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於 2006 年 12 月已正式立法通過,如今 歷時將近兩年,可是透過新聞媒體我們可以發現,體罰事件並未完全消失,甚至 經由媒體的過度渲染,教師的體罰行為已成為校園中行政的燙手山芋,更可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