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零體罰法令與政策
一、零體罰相關法令
根據新修正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和第十五條規定,教育部在 1970 年 8 月 19 日函頒的「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明文規定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予 以記過處分。此外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中,將 教師體罰學生而有具體事實的行為,被學校主管或相關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重大 情節導致違反聘約,則可歸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依不適任教師相關規 定辦理。在刑罰部份,教師體罰學生涉及刑事責任類型很多,例如教師在執行體 罰行為時,若造成學生身體表皮擦傷、腫脹等傷害,已足以構成「普通傷害罪」,
這讓我們不禁擔心零體罰立法之後,教師動輒得咎,會造成教師不願意或不能管 教,放棄管教權,這將使得老師撤守,學生失控(黃維明、何琦瑜,2007)。
教育部(2006c)於各縣市政府協助各校適時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的措施,不得有體罰學生的行為,且不應對學生身 心造成傷害;各縣市政府也應依規定懲處教師不當管教事件,建立受理教師不當 管教的申訴專線,定期彙整教師不當管教相關事件進行檢討分析及個案分享等。
教育部訂定的「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畫」中也列了五點目標(吳清山、林天佑,
2005),包括:(一)建構和諧關懷的溫馨校園。(二)建立多元開放的平等校園。
(三)營造尊重人權的法治校園。(四)體現生命價值的安全校園。(五)創造普 世價值的學習環境。其中提倡和諧關懷、尊重人權等主張,在在彰顯推展零體罰 有助於友善校園的建立與實現。
在教育部愛的教育網(2008)中也提到有關禁止體罰的各相關法規,茲整理 列舉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八條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十五條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 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二)教師法(民國 95 年 5 月 24 日修正)
第十七條教師應履行以下之義務: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 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民國 95 年 3 月 13 日修正)
第六條教師若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記過。
綜合上述法令和研究,不論是針對教師本身的「教師法」以及「教師考核辦 法」,或範圍為教育整體面向的「教育基本法」,皆三申五令不斷強調禁止體罰的 重要性,對教師教學與管教策略上也產生影響,究竟教師要如何在不觸犯法令的 前提下,仍可以有效的進行教學和生活指導,則需要更深入的探討各縣市所擬定 的輔導與管教辦法,尋求雙贏的出口。
二、 零體罰的政策沿革
教育是要透過經驗的累積和知識的傳遞,讓學生在快速變動的社會中,能有 適性多元的發展,但隨著社會環境變遷,校園中秩序的管理已不再能以高壓管教 的方式進行,教師甚至要完全避免體罰的管教行為出現,也就是零體罰的概念,
以下歸納零體罰的公告與法令沿革,見表 2-3。
表 2- 3 零體罰之公告與法令沿革
台(89)訓(一)字第 89100108 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重申 嚴禁學校及教師採用打罵等不當管教學生方式,並確實本於權責 督促所屬學校及教師落實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
92 年 5 月 30 日
台訓(一)字第 0920074060 號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大專院 校,因應教師法修法,本部將依法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台訓(一)字第 0940121652 號函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 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其中第 6 點
法令的力量,督促國家必須杜絕任何形式的體罰,防止學生的身心受到傷害。對 照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的新聞稿(2007c)又重申零體罰的用意,強調體罰不等於 處罰,也不等於管教,因此零體罰並非零處罰、也非零管教,處罰是管教方式之 一,而體罰只是處罰中壞處較多的一種方法。
事實上零體罰除了消極的禁止體罰外,孫志麟(2007)提出學校和教師不應 只著眼於政策的消極面,更應深入了解對學生正面的管教方式,培養學生的人格 及行為,重視發掘其他輔導管教有助益的可能途徑。
綜上所論,零體罰立法通過後,教師應避免所有造成孩子生理疼痛或自尊心 受傷害的行為,積極的運用正向管教的措施與方法,對體罰的類型有明確的認識 和了解,在輔導與管教學生的過程中就能避免體罰的行為發生,也就是說零體罰 立法並不是支持教師完全不管教,而是要運用更有效的方式進行。
三、零體罰的重要性
自從人文主義興起,尊重學生個體的自主權逐漸受到重視,以及近代自主、
自律的觀念盛行,傳播媒體播報教師不當管教體罰而受法院判刑的案例,已使教 師感受到體罰的嚴重性(吳清山、林天佑,2005a)。吳清山(2005b)亦主張零 體罰具有下列幾點時代價值:
(一)維護學生人權:尊重學生為學校教育的主體,學校和教育行政機關都 應為保障學生人權而努力,避免學生受到懲罰過當或暴力的威脅。
(二)建立友善校園:一個充斥體罰的校園是無法讓學生感受到溫馨的氣 氛,現代教育應消滅過去校園的體罰風氣,去除學生對肉體和精神懲罰的恐 懼。
(三)展現教師專業:教師若希望被視為一門專業的領域,除了體罰,應該 要有更正向積極的管教策略,否則如果只要受過大學教育的人都可以當老 師,就不需要師資培育機構的存在了。
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所顯示的意義非凡,因為透過立法具有宣示與教育效果,
法律明示,凍結爭論、確認方向;另一意義是,先立法才能促成有效配套、而且 立法代表人民期盼的理想。但是即使教師以教育專業的角度,也很難達到純粹的 價值中立,簡成熙(2006)指出就算教師保持開放的態度,尊重學生的主體價值,
當學生的價值判斷受到非理性因素影響時,甚至有明顯的反社會或犯罪想法,教 師要如何在教學實踐上落實尊重的道德認知,實為一大挑戰。
在教育現場身教往往重於言教,因此零體罰也能營造教師尊重學生人權的身 教形象,Starkey(1991)就提出教師身教的重要性,學生會在日常生活中觀察教 師的態度、價值觀和信念,教師應避免校園中不符合人權正義的情形發生,體罰 對學生而言也是一種負面的示範。張庭枝(2007)從馬斯洛(Maslow)的需求 層次,指出體罰無法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更不能加速人類達到自我實現的最高 層次,成長中的孩子在獎勵與懲罰介入的環境中學習,很難培養自發性的學習與 自律、自制力。林佳範(2006)從品格教育的角度針對教師身教提出批評,強調 教師必須在個人實踐上或學校運作中,展現良好的榜樣讓學生有效法的典範,因 此產生了老師必須尊重學生,學生才會尊重他人的觀點,卻很容易扭曲為只注重 表象卻不是發自內心的尊重,反而與品格教育背道而馳。
2004 年台北市教育局舉行零體罰總動員簽署宣示大會,與全市高中、國中 小校長共同宣示零體罰教育政策之零體罰共同約定內容如下(任懷鳴、張萍,
2006):
(一)要完全的保障與尊重學生之人權。
(二)要善盡輔導責任,釐清處罰與體罰的分際。
(三)要忠於教育專業倫理,絕不以任何名義支持體罰的作為。
(四)要發揮教育愛,把體罰視為反教育的行為。
(五)要貫徹零體罰的教育政令,以維護學生的受教權。
(六)要依據實質正當性、形式必要性及程序合法性等三大規準,執行輔導 與管教學生的措施。
(七)要遵守零體罰的教育政令,違反時願接受記大過乙次之懲處。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理論觀點來看,或是從實際政策面的執行,在在都顯示 如果校園能確實落實零體罰政策,以正確的管教態度培養師生良好的互動關係,
那麼長久以來因社會中「不打不成器」的管教迷失,所造成的管教爭議不斷之事 件,將能夠徹底根絕,營造出溫馨和諧及友善學習環境的校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