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動機、義界與版本篇章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義界與版本篇章 (一)研究動機

小說的閱讀一直是筆者充實心靈與自我省思的重要體裁,無論是有意為之或 是無意識的創作,小說蘊含了豐富的思想泉源,可作為窺探思維活動的途徑。碩 士班,修習道教文化專題課程時,閱讀謝師聰輝〈啾啾唧唧斷根源──閩南閩中 道壇禳災抄本中「知名」故事敘述研究〉一文,發現現今閩南、閩中禳災抄本中,

出現道士、法師知曉欲驅除對象根祖的真名字號等,可產生禁斷鬼煞之效果。其 奠基於李豐楙教授〈《道藏》所收早期道書的瘟疫觀──以《女青鬼律》及《洞 淵神咒經》系為主〉的研究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以認識論的觀點,由對他物、他 人之名字的認識與掌握,產生、存在著對人與名字之間的實在上聯繫的信仰。另 閱讀黎志添〈《女青鬼律》與早期天師道地下世界的官僚化問題〉一文,亦提及 呼鬼名以驅鬼的法術功能,因此興起筆者對於「知名」此一文化心理認知的興趣。

而唐人小說為中國小說成熟之標誌,為有意識創作之開端,使筆者不禁興起對唐 人小說中「知名」相關元素進行研究之動機。

(二)唐人小說的義界與特質

題言「唐人小說」,實有兩種意義內涵之指涉:一是指唐代時人所創作之小 說;一是指唐人小說自成一文學體例,屬「文類」之定義。1何不言「唐傳奇」?

乃因「傳奇」之名,蓋出於晚唐,為裴鉶著書之專稱,2《新唐書‧藝文志》著錄 有「裴鉶《傳奇》三卷」,3可知傳奇本為小說集之名稱,與文類無關,實不具文 體之指涉,至北宋‧尹洙批評范仲淹〈岳陽樓記〉方現文類意涵於其中:

1文類是指人類在寫作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作品類型。由於它是語言、題材和功能交互作 用的結果,一旦形成之後,也就獲得了相對的穩定性,作為把握現實生活的一種言說形式,自具 有所謂「藝術的記憶」和「經久不衰」傾向。參見(俄)巴赫金(M.M. Bakhtin),鄭勇、陳松岩 譯:《文藝學中的形式方法》(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1992 年),頁 195-197。文類之形成,須 考慮語言形式、內容體裁和作者的創作目的。劉苑如指出,此會具有規約(convention)的存在,

文類規約的穩定性,明顯地受到兩種力量的維繫,一是作者的意圖,一是讀者的期待。參見劉苑 如:〈雜傳體志怪與史傳的關係從文類觀念所作的考察〉,《中國文哲研究集刊》,第八期,1996 年,

頁 365-400。

2據周紹良考證,元稹(779-831)〈鶯鶯傳〉之篇名本亦名為《傳奇》,其脫稿時間較裴鉶之作更 早。參見周紹良:〈何謂傳奇〉,《唐傳奇箋證》(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00 年),頁 5-7。

3〔宋〕歐陽修,宋祁,楊家駱主編:《新唐書‧藝文三》,北宋嘉祐十四行本,臺北:中央研究院 歷史語言所新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頁 1543。

2

范文正公為〈岳陽樓記〉,用對語說時景,世以為奇。尹師魯讀之,

曰:「傳奇體耳」。4

言「傳奇體耳」實帶有輕蔑意味,古文家尹洙貶抑范仲淹駢偶以敘景的寫作手法,

亦由此可知,「傳奇體」乃具備駢體之散文,5 唐傳奇遂成為一與古文相對的體類 範疇。元末明初陶宗儀在《南村輟耕錄》:「唐有傳奇,宋有戲曲、唱諢、詞說」

6傳奇自此始有確切之文體概念含義。明人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莊嶽委談下》

亦云:「唐所謂傳奇,自是小說書名,裴鉶所撰。」7並已發現唐代小說相較於前 代之六朝志怪,發生一時代性變革,《少室山房筆叢‧二酉綴遺》:「凡變異之談,

盛於六朝,然多是傳錄舛訛,未必盡幻設語。至唐人乃作意好奇,假小說以記筆 端。」8唐人小說始脫離人類記述所見、所聞之奇詭事物,有自覺意識地撰寫小說,

將自我為文意念寄於小說「創作」中。又《少室山房筆叢‧九流緒論下》將小說 分為「志怪」、「傳奇」、「雜錄」、「叢談」、「辯訂」、「箴規」六類:

小說家一類又自分數種。一曰志怪,《搜神》、《述異》、《宣室》、《酉陽》

之類是也;一曰傳奇,〈飛燕〉、〈太真〉、〈崔鶯〉、〈霍玉〉之類是也;一 曰雜錄,《世說》、《語林》、《瑣言》、《因話》之類是也;一曰叢談,《容齋》、

《夢溪》、《東谷》、《道山》之類是也;一曰辯訂:〈鼠璞〉,〈雞肋〉,〈資 暇〉,〈辯疑〉之類是也;一曰箴規:《家訓》,《世範》,《勸善》,《省心》

之類是也。……至於志怪、傳奇,尤易出入,或一書之中二事並載,一事 之內兩端具存,姑舉其重而已。9

所標舉之唐傳奇,以〈飛燕外傳〉、〈楊太真外傳〉、〈鶯鶯傳〉、〈霍小玉傳〉為 例,皆是以「傳」名篇,胡氏所定義之傳奇,當承襲自史傳傳統,亦將志怪與 傳奇相以並舉,隱微地指出,其將傳奇與志怪同歸屬於文體之範疇,且與志怪 有共同之談資,為靈怪之事取法之偏重而已。

魯迅承續胡應麟之說,並加以擴充,其認為六朝志怪與唐傳奇之區別,並非

4〔宋〕陳師道:《後山詩話》,《四庫全書》文淵閣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東亞人文情報學研 究中心,2001 年),頁 12a。

5王夢鷗即引〈紅線〉指出:「唯此種藻飾,以《傳奇》諸文為常見,而尹洙或即據此,以『傳奇』

為代表有唐一代所特有之駢散混合文體也。」參見王夢鷗:〈傳奇校補考釋〉,《唐人小說研究》

(臺北:藝文印書館,1971 年),頁 96-97。

6 〔元〕陶宗儀:〈院本名目〉,《南村輟耕錄》,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新漢籍電子文獻資料 庫,頁 306。

7〔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莊嶽委談下》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 年)886 冊,頁 439。

8〔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二酉綴遺》,頁 387。

9〔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九流緒論下》,卷二十九,頁 283。

3

在文章形式上,而在於作者的創作意識和美學價值上:

六朝小說,是沒有記敘神仙或鬼怪的,所寫的幾乎都是人事;文筆是簡潔 的;材料是笑柄,談資;但好像很排斥虛構。……唐代傳奇文可就大兩樣 了:神仙人鬼妖物,都可以隨便驅使;文筆是精細、曲折的,至于被崇尚 簡古者所詬病;所敘的事,也大抵具有首尾和波瀾,不止一點斷片的談柄,

而且作者 往往故意顯示著這事跡的虛構,以見他想像的才能了。10 小說亦如詩,至唐代而一變,雖尚不離於搜奇記逸,然敘述宛轉,文辭華 艷,與六朝之粗陳梗概者較,演進之跡甚明,而尤顯者乃在是時則始有意 為小說。11

六朝小說雖名為志怪,神仙鬼怪卻皆只是笑柄、談資,不喜虛構,因此實是談人 事;唐人小說中的神仙人鬼妖物大多為作者虛構而成,作者創作時,情節安排皆 具有敘事之功效,有意為之的創作意識乃唐傳奇成為中國古典小說一大突破之關 鍵。於美學形式上唐人小說亦較六朝小說更為成熟,雖仍不離鬼怪之事,但描述 筆法由「粗陳梗概」演進成「敘述宛轉」。唐傳奇尚殘留六朝作品舊貌,但是一 文詞經過藻飾,且具史傳特色、敘述美學與創作意識之作品。胡梓穎、黃自鴻認 為,魯迅關注的是傳奇與志怪的承衍關係,與胡應麟將二者視為不同文體有所差 別。12然筆者認為,魯氏和胡氏說法並無差別,僅是其各有其所關注之鵠的:魯 氏所重六朝志怪與唐人小說的「傳衍」關係;胡氏則偏於六朝志怪與唐人小說「談 資」多有疊合,取其偏隅而分門別類,未能探究二者之承襲問題。可知魯迅乃踵 前人之跡,進一步以創作意識和美學價值之分殊,論述二者不同文類之殊異處。

董乃斌則認為魯氏之言為經典,將唐人小說視為中國小說文體之獨立,並提 出政事紀要是相生活細節化的轉化、創造可以亂真的「第二自然」、敘事方式和 結構的新變、語調的多樣和諧謔化、形象塑造的突破、戲劇因素的介入六大特色 表示唐人小說文中國小說文體正式獨立,脫離子書、史傳,成為本身獨立審美價 值之美文。13

李劍國則從創作目的上凸顯唐人小說的獨特性。漢魏六朝人的小說觀本質上 是功利而非審美,其價值為實用性質,具為政治、倫理、宗教等權力服務之功用

10魯迅:〈六朝小說和唐代傳奇文有怎樣的區別?〉,《古小說散論》收錄於《魯迅小說史論文集》

(臺北:里仁書局,1992 年),頁 501。

11魯迅:〈唐之傳奇文〉,《中國小說史略》收錄於《魯迅小說史論文集》,頁 59。

12胡梓穎、黃自鴻:〈被封建的文類──從「辨體」角度論傳記與「傳奇文」〉,《台大文史哲學報》, 第八十六期,2017 年,頁 87-126。

13董乃斌:〈唐傳奇與小說文體的獨立〉,《中國古典小說文體之獨立》(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 社,1994 年),頁 167-235。

4 學家William H. Jr. Nienhauser “A Structural Reading of the Chuan in the Wen-yuan Ying-hua”;17陳文新〈論唐人傳奇的文體規範〉;18 歐陽健,〈「傳奇體」辨正──

17William H. Jr. Nienhauser,“A Structural Reading of the Chuan in the Wen-yuan Ying-hu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6, no. 3 (1977),pp. 443-56. 另中文版見(美)倪豪士:《傳記與小說──唐代文 學比較論集》(北京:中華書局,2007),頁 22-43。

18陳文新:〈論唐人傳奇的文體規範〉,《中州學刊》,1990 年,第四期,頁 83-87 轉 75。

19歐陽健:〈「傳奇體」辨正──兼論裴鉶《傳奇》在神怪小說史上的地位〉,《復旦學報(社會科學 版)》,1999 年,第一期,頁 113-119。

5

20陳珏〈中唐傳奇文「辨體」──從「陳寅恪命題」出發〉21等等,可知對於唐人 小說是否為一獨立文體,多有議論,且至今學界仍無所依從。因而本文所言「唐 人小說」,非言「唐傳奇」,以避免現今學界之歧見。

(三)知名信仰的意涵

探詢姓名、逼問姓名,乃至隱藏姓名,皆是展現、勾連人類自古有之欲探究 奇異、未知事物的好奇心理,是以辨名取字等對於姓名、字號的掌握,作為分類 定義與認識表述之意義功能。哲學上之認識論(Epistemology),其定義有二:

一是探討知識起源、本質、限制及有效性的理論,這個定義使認識論在使用上與 知識論(Gnosiology)相通。一是視為知識的理論(Theory of Knowledge),系 統的分析人們認識世界所運用的知識概念。22卡納普(Rudolf Carnap)在〈認識論 分析的意義〉也指出:「認識論目的是為了認知(cognitions)的證明之方法的形 構。」「認識論必須指明一件清楚的知識如何被證明,亦即,它如何能被指出它 是真實的知識。」23以認識論的觀點言之,其任務即是揭示認識的本質,揭示認

一是探討知識起源、本質、限制及有效性的理論,這個定義使認識論在使用上與 知識論(Gnosiology)相通。一是視為知識的理論(Theory of Knowledge),系 統的分析人們認識世界所運用的知識概念。22卡納普(Rudolf Carnap)在〈認識論 分析的意義〉也指出:「認識論目的是為了認知(cognitions)的證明之方法的形 構。」「認識論必須指明一件清楚的知識如何被證明,亦即,它如何能被指出它 是真實的知識。」23以認識論的觀點言之,其任務即是揭示認識的本質,揭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