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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在高雄縣市合併後,具公法人資格的鄉、鎮、市轉變成不具 公法人資格的市政府派出機關-區-後,原高雄縣轄區內的里長其功能角色是否將 因制度的改變而產生差異。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第 二節為研究範圍、架構;第三節為研究目的;第四節為研究方法與限制;第五節、

文獻探討與分析。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壹、 研究動機

筆者於從事公職前,即對政治與地方自治有相當濃厚的興趣,於是在參與公 職考試時,選擇了一般民政這個職系,而一般民政這個職系所研讀的一個重要科 目,就是地方政府與政治,而在地方政府與政治中,當然包含了「村里組織與村 里長的角色」。此外,筆者在從事公職的第一個工作,即是擔任嘉義縣某鄉鎮市 的里幹事,在里幹事的工作中,也碰觸到了「村里組織與村里長的角色」這樣的 問題。由於上述 2 個原因,使筆者對於「村里組織與村里長的角色」產生了很大 的興趣與問題。

其次,在 2010 年 12 月 25 日後,中華民國的直轄市自原有的台北與高雄增 為五個,分別為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與高雄市。此五直轄市的產生 方式不盡相同,有原為直轄市之台北市,其範圍、組織1並無改變。有自縣變為 直轄市之新北市,其範圍不變,但其組織已改變。有省轄市與縣合併而變為直轄 市之台中市與台南市,其範圍為原台中省轄市與台中縣、原台南省轄市與台南 縣,組織亦改變之。又有如高雄市之原直轄市與縣合併者,其範圍為原高雄直轄 市與高雄縣,其組織也與原組織相異。在這樣的基礎上,合併後高雄市的原高雄

1此處組織乃指市內之各行政區域與各行政區域之屬性是否為法人。本節之內組織一詞之定義皆 同。

縣里長不論在功能與角色上,應與其他四直轄市之里長有所差異,故而欲單獨探 究高雄市中原高雄縣轄區里長之角色功能上之差異。

在高雄市與高雄縣合併為高雄市直轄市後,原高雄縣的區域依然選舉里長,

只是原高雄縣與高雄市轄區長久以來政治文化與行政運作上不盡相同,在原高雄 縣轄區的里長,可能因此而改變其行政、政治運作的方式,在加以區長官派或原 鄉鎮市長留任區域不同,可能因此而改變了政治文化。因此,原高雄縣轄區里長 如何因應縣市合併後而改變自身行政運作與政治文化的行為模式、合併後之市政 府如何與原高雄縣的里長配合而改變行政運作與政治文化,這是可以透過觀察而 加以研究的問題,而這也是筆者之所以選擇本題目研究的原因。

貳、 問題意識

在原高雄縣時,除村、里長之外,尚有鄉鎮市長及鄉鎮市代表等具有民選的 民意基礎2。在此狀況下,鄉鎮市長應該比里長更有民意基礎、更具影響力3,所 以里長的功能角色比較容易偏向行政功能,因此在原高雄縣時,里長的政治影響 力並未突顯。在影響力不如鄉鎮市長的狀態下,里長的功能角色應較偏向行政功 能。然而在高雄縣市合併後,原高雄縣的鄉鎮市改制為區,行政區已為高雄市政 府的派出機關,區長除少部分依地方制度法可續任的民選鄉鎮市長外4,行政區 區長則為市政府所指派,區長缺乏民意基礎,而里長不僅相對具民意基礎,具有 民意及選票的動員能力,更為其他類選舉、黨派、地方派系所重視,於此種狀況 下,高雄縣市合併後,里長的功能角色究竟如何演變,是值得去深究的。

參、 名詞解釋

政治與行政,原來是很難區分的,直到威爾遜(Woodrow Wilson)在 1887 年

2此處民意基礎系指由選舉制度中之多數或相對多數選票所同意之候選人。

3具有財政權、人事權等自治法人之首長權。

4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二項前段,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

(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的政治學季刊發表《行政的研究》(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一文,認為 政治和行政應該分離,至此使有將政治與行政分別作為一門學科並分別研究,行 政的意義大致分為二類:

一、形式意義之行政

以組織法為區分,行政院及其所屬中央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所為公 目的之全部國家活動。

二、實質意義之行政,又分別有三種學說:

(一)、消極說(扣除說、控除說)Otto Mayer:行政是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 國家行動。

(二)、積極說,吳庚:行政係達成國家存立目的之最重要手段,行政之運作並 非單純執行法律,並負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

導引及維持合於公意之政治發展任務。

(三)、機關態樣說。Forsthoff:行政只能描述而無法定義。陳敏、翁岳生等人 主張這一說。

政治則是指各種團體進行集體決策的一個過程,也是各種團體或個人為了 各自的利益所結成的特定關係,尤指對於某一政治實體的統治,例如統治一個 國家,亦指對於一國內外事務之監督與管制。一般來說,這個詞多用來指政府、

政黨等治理國家的行為。然而社會學家也用來指涉包括各種利益機構、學校、

宗教機構在內的相互之間的關係。

本文中所指稱的政治與行政,其內涵大概與上述說法相似,但仍有所區別。

本文中所指稱的政治,乃是指政治動員、選票動員、選民動員、涉及權力分配、

潛規則、利益交換、支持某種立場等等的行為,並非指涉過程,反而應歸類行 為。

本文中所指稱的行政,則是指行政部門日常的業務與行為,比如政令宣導、

場地勘查、文書往來等等為了統治或治理而產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