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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 前言

第一節  、 研究動機與目的

以不同的方法去估計住宅及其屬性(attributes)之隱含價格(implicit price),1也同意 住宅價格是由本身和其周遭環境,包括社會、經濟、實質環境及地理區位等各層 面所共同提供的一項複合性財貨,其價格之不同,即反應了消費者對於這些屬性 偏好的差異。對於住宅特徵隱含價格的分析方法,其理論依據係按 Rosen(1974) 所發展出來的隱含價格理論(implicit price theory),利用多元迴歸分析法來估計。

住宅是一種高價格的耐久財,與其他商品特性最大之差異,在於其不可移動 性。所以,住宅商品買賣交易,實際上是透過書面契約,移轉交換財產權的一束 權利(a bundle of rights),2而由於住宅是附著於土地之上,故不能發生地理位置之 變動,其位置固定於某一鄰里、鄉鎮,而該鄰里、鄉鎮亦屬於某一區域或城市。

故多數以特徵迴歸模型估計住宅價格時,其所包含的特徵(characteristics),3除住 宅 建 物 特 徵(structural characteristics) 外 , 亦 包 含 了 住 宅 區 域 特 徵 (locational characteristics),4以反映出消費者對於不同區域住宅商品之偏好。此一現象亦說

1 Rosen(1974)對特徵價格之定義為「財貨的隱含價格,而該隱含價格為異質性財貨與特徵數量之 函數關係」。

2 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與經營權;a bundle of rights 亦稱為「權利包裹」,意指所有權包括 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

3 屬性與特徵涵義相同,為避免混淆,以下皆以「特徵」稱之。

4 區域特徵在概念上可分為相對區域特徵(relative locational characteristics)與固定區域特徵(fixed locational characteristics)(Follain and Jimenez, 1985)。相對區域特徵與住宅所屬地區的品質有關,

而該地區的品質通常由調查統計資料(census data)所獲得;固定區域特徵係指住宅所在位置之可 及性的量測,如至市中心區的距離。本研究所使用的區域特徵係指相對區域特徵而言。

明了住宅特徵巢狀內屬(nested structure)於地區內(Goodman and Thibodeau, 1998;

Jones and Bullen, 1994)。Quigley(1985)利用巢狀多項式 Logit 模型,實證消費者 在住宅選擇行為模式中,依序會先以該住宅座落地區之鄰里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 (independently identically distributed, iid)。但是,消費者對於所選擇居住位置的不 同,也代表著消費者對於該住宅區位的偏好,而這些位於相同地區的住宅,雖然 其本身之建物特徵並不相同,但卻享用著相同的公共設施、環境品質、教育文化 等,而該地區特性當會與住宅建物特徵產生大小不一之交互影響效果。也就是說,

區域特徵與住宅建物特徵並不是相互獨立的,而是有可能相互干擾的,而這種空 間相依性(spatial dependence)將使得特徵價格模型中住宅價格間產生空間自我相 關(autocorrelation)現象(Anselin, 1988)。5

傳統上,以特徵價格法來估計住宅價格函數,對於住宅建物特徵(如面積、屋 方法稱為空間自我相關分析(Anselin, 1988; Cliff and Ord, 1973)。

為固定品質,所估計的特徵性價格指數,會因固定品質的假設而造成估計的偏誤。

而Wolverton and Senteza(2000)曾以美國 1986~1992 年 NA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ators)的資料估計住宅價格,文中亦證實在忽略區域特性的情況下,縱使 將住宅品質固定,仍會產生估計上的偏誤。由上述之實證結果可知,建物特徵對 住宅價格之影響不該視為靜態或固定不變的,而是應該隨著不同的區域,而有不 同的影響效果。Fotheringham, Brunsdon, and Charlton(1988)指出由於每宗土地對 於區位因素的敏感度都不盡相同,所以無法以靜態的單一係數來建立住宅價格預 測模型。Bitter, Mulligan, and Dall’erba(2007)實證結果亦顯示住宅特徵之隱含價格 具有空間變異(spatial variation)。因此對於具有非固定變異(non-constant variance) 及空間異質性(spatial heterogeneity)的住宅商品,如何正確估計其隱含價格乃是一 大挑戰。

國內探討各縣(市)地區間之住宅特徵價格函數相互關係的文獻並不多見。林 祖嘉、林素菁、謝文盛(1998)曾討論台北市、高雄市,以及台灣省之間住宅價格 的因果關係,文中發現台北市住宅價格的確具有領先地位,其敏感程度最為明顯,

但在該文中並未提及不同地區住宅特徵估計係數的變化。林素菁(2002)亦曾以 1971 年至 1993 年之住宅價格,以隨機係數的方法(random coefficient method),

考量區域與時間之不同,來估計住宅價格函數。實證結果顯示,若以23 縣(市) 別區分,坪數、住宅類型、衛浴設備數目、與對住宅滿意度之特徵,其係數會隨 時間或區域之不同而變化;若以北、中、南、東四區來看,住宅結構、住宅類型、

衛浴設備數目、對住宅滿意度等特徵,其係數均會受地區與時間之影響。唯文中 係將23 個縣(市)以 22 個虛擬變數置入模型,而未將區域特徵一併考量,以進一 步探討區域特徵對住宅價格之影響。

Orford(2000)曾就區域住宅市場動態模型的空間結構以多層次(multilevel)的 觀點來分析,並認為將 Foster(1991)的展開特徵價格模型(expansion hedonic model),若是進一步加入隨機效果(random effect),則可有效的將住宅商品之空 間相依性及異質性納入模型考量。Brown and Uyar(2004)以多層次線性模型

HLM(hierarchical linear model)實證住宅建物特徵與鄰里地區特徵對於住宅價格 的影響,實證結果顯示,從統計的觀點以HLM 方式來估計參數可以提供一個較 佳(better)的估計,另透過多層次模型更可以清楚分析各層次的參數變異數 (variance)。

基於先前學者之實證結果及上述研究動機,本文嘗試以 23 個縣(市)行政 地區為住宅次市場(housing submarkets)空間範圍,6並以多層次線性模型來探討住 宅特徵與住宅價格的關係,並歸納本文之研究目的如下:

1.藉由國內外相關理論與文獻回顧,探討傳統住宅特徵價格迴歸模型之優缺點及 多層次模型對於住宅空間相依性及異質性的改進之道。

2.利用具有空間效果之多層次模型,探討住宅特徵(含建物特徵與區域特徵)對於 各縣(市)地區價格變異的解釋程度。

3.利用具有空間效果之多層次模型,分析住宅特徵與住宅價格間的相互關係,及 在住宅建物特徵與區域特徵交互影響下,對於住宅價格的影響效果。

4.透過實證分析比較特徵價格模型與多層次模型估計結果之差異,以探討多層次 模型在降低模型迴歸係數估計偏誤之效果。

6 相關文獻研究中,一般直接將住宅次市場界定為個別空間(如行政區域)或住宅類型做為區隔 之依據。如花敬群、張金鶚(1999)的研究中,直接以行政區域作為「住宅空間次市場」(housing spatial submarket)的界定。Goodman(1981)界定次市場為都會區內地方政府行政區域。Bourassa, Hoesli, and Peng(2003)認為劃分住宅次市場有助住宅價格估計之準確性(accurate estimate),並且 依據地區(location)劃分是最佳準則。因此本研究有關住宅次市場的劃分,仍以台灣地區 23 個 縣(市)行政地區為區隔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