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近年來隨著性別平等、人權意識的興起,加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明揭保護婦女與兒童之意 旨,我國社會與相關團體針對婦女與兒童的性侵害案件也逐漸重視與關注,對 於判決結果是否適當並符合公平正義,亦掀起廣泛的關注與激辯。從民國 80 年 代的「女權火照夜路」至民國 99 年的「白玫瑰運動」,訴求女性與孩童應免於 性侵害的侵犯,皆是在此一社會脈絡下所誕生,而這些聲浪也讓我國刑法對於 性侵害案件的規範是否合乎普遍民眾對於司法與社會正義的期待,留下了疑問 與反省的空間。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019 年 9 月在 Netflix 出了美國的網路迷你劇,劇名《Unbelievable》,是 一部改編自真實事件的劇集1,令人難以置信的強制性交事件其內容涉及 2008 年發生在華盛頓州和科羅拉多州的一系列女性被強制性交案。於美國多數性侵 案受害者是被男友、舊情人,或酒吧中遇見的人騷擾和傷害,就陌生人強制性 交在美國只有不到 13%,屬於比例較少的強制性交案。而對於性侵案的這些調 查最後往往受困於受害人是否願意的問題上。這些女性在事情發生過程中有說 過「好」嗎?

之所以稱之「令人難以置信」是因為在這一系列案件中,被害人描述發生 的過程,皆為在半夜陌生人闖入,一個戴著黑色面罩、手中有槍的男人跳上了 她的床,在她的背後將她綁在了床上。男人告訴她:「不要尖叫,不要求救,

否則我就一槍斃了你。」他小心地將她的手鬆鬆的綁在背後,然後從一個黑色 的大袋子裡拿出潤滑劑、小濕巾和瓶裝水。在接下來的夜晚多次強制性交她。

他用數位相機把過程記錄了下來,並威脅她說如果敢報警,就把錄下來的內容 發到網上。事後他命令她去刷牙和洗澡,當她從洗手間出來的時候,他已經走 了,並拿走了她的床單和被褥。

這些描述中行為人都只有恐嚇言語、絲帶綁束,因為行為人太有經驗,使 得被害人陰道並無挫傷、房間並無打鬥,加上被害人洗澡,造成證據的難以搜 集。於此時,警察、司法部門對於這樣一個案件產生懷疑,對於被害人的證詞 懷疑,她說的是真話嗎?或者只是捏造了一個騙局來掩蓋不符女方初衷的一夜

1 改編自兩位記者 Ken Armstrong、T. Christian Miller 在 2015 年 12 月的新聞「一個難以置信的 強暴故事」(An Unbelievable Story of Rape)。此報導在 2016 年普立茲獎中獲得最佳「解釋性 報導」(Explanatory Reporting)。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情?還是為了裝可憐博取注意力?被害人證詞的可信度往往同被告人一樣受到 質疑。而世界各國對於性侵案的調查亦同美國,我國更因傳統、儒家的影響,

社會對於性侵的避諱、偏見觀念,更加深長期下性侵案件對於司法部門的不信 任,成為閉嘴的受害者。

從上述的事件中,可發現對於性侵案,刑事偵查中總是期待被害人有符合 大眾的反應,諸如泣不成聲、恐懼顫抖、夜不成眠、幾近崩潰,或是身體有傷 痕、案發場地有打鬥痕跡,這些無不在強調性侵案的強制力。

以美國為例,大部分性侵犯最後都不會受到任何懲罰。強制性交案件的數 字根據調查方式的不同大相逕庭:司法統計局下屬的「全國犯罪被害調查(The 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統計,2014 年有百分之三十四的性侵案 被提起訴訟2;而根據更嚴謹的學術調查「中止針對婦女暴行國際組織(E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nternational)」估計,樣本中僅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 二十的案件被報告3;「肯塔基大學暴力侵害婦女研究中心(University of Kentucky Center for Research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2011 年的報告則 指,僅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十八的性侵案最終被提起訴訟,如何定義「真正的 強制性交」為性侵調查及起訴設置了巨大障礙。報告中呈現出偵查員、檢察 官、法官,甚至受害者自己都清楚,所謂「強制性交」是由陌生男性使用武器 威脅被害者,並造成傷害的行為。然而,在被報告的百分之七十五案件中,這 些行為都是由被害者的熟人施行的,且僅有百分之十一使用了武器,大部分情 況下並沒有造成嚴重傷害4,而研究指出,檢察官更願意提交那些「被害人受 到明顯傷害,犯罪嫌疑人使用槍枝、刀械,或者有物理證據」以及「受害者及 時報案」,或者「在犯罪行為發生時被害人清醒並且沒有道德污點」的起訴

5

而臺灣亦有此等類同的統計,據統計民國 101 年至 103 年所有各級刑事法 院之定讞判決,刑法第 221 條共有 242 件無罪判決,無罪判決因子共計 970 項。其中,無罪判決因子數量數量次多者為「被害人有無在第一時間將事情予 以揭露、報警或驗傷」;再其次為「事發當時有無積極呼救、抗拒或逃跑」6。 由此觀之,對於性侵害案件,法律仍有諸多刻板迷思存在。

隨性觀念的逐漸廣泛及開放角度的審視,於西元 1999 年,我國終於將刑法 第 221 條至第 229 條之 1 的規定,從原來的妨害風化罪章中獨立出來,並設置

2 參考網址:https://www.bjs.gov/index.cfm?ty=dcdetail&iid=245,最後閱覽日:2020 年 8 月 10 日。

3 參考網址:https://www.evawintl.org/,最後閱覽日:2020 年 8 月 10 日。

4 參考網址:https://www.uky.edu/crvaw/,最後閱覽日:2020 年 8 月 10 日。

5 參考網址:https://kknews.cc/zh-tw/news/om8pgpm.html,最後閱覽日:2020 年 8 月 10 日。

6 林志潔、吳耀宗、金孟華、劉芳伶、王士帆(台灣科技法學會),性侵害案件無罪原因分析

之研究--以強制性交案件為中心,頁 70,2017 年 1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妨害性自主罪章」。於修法後,性犯罪從原本道德思想的脈絡下脫離而出,

不再屬於道德犯的概念。而性自主乃屬於個人自由的一種展現,屬於自由權利 的一環,因此性犯罪屬於侵害個人的自由法益,屬於妨害自由的一種類型。

雖隨著觀念開放,但社會大眾對於妨害性自主的認知,仍是除傷害生命以 外,對個人價值最徹底的傷害,相較於財產或名譽只不過是附屬於個體,妨害 性自主卻是直接侵入個人身體,對於被害人而言是最直接和令其記憶最深的犯 罪行為,被害人所受到的驚嚇和傷害難以用言語來形容。由於性侵害案件特殊 性,牽涉社會倫理基本價值,易使社會大眾高度聚焦於法院判決結果,此外,

在過去的二十年中,對執法人員面對性暴力行為反應不足的擔憂,導致施加更 大和更嚴厲的刑事司法反應的壓力,進而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觀感。刑法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案件大多欠缺直接證據,多採用被害人指述作為主要之判決 基礎,以典型強制性交罪為例,在程序法上因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須舉證被 告以強制力等方法「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惟被害人的意願為主觀認 知,難以存在客觀證據以資證明,故檢方往往承擔較多之敗訴風險。

一切盡在不言中就像是「性」的廣告標語,在傳統的觀念裡,是不容將其 掛在嘴邊的,也就是說,這是可做卻是不能說的事。在筆者的印象中,對於

「性」的啟蒙應該是源自於「國中健康教育」的課程(國小只談保健,連認識 自己的身體都是太過難以啟齒的),而且我們只談與異性相處的界線,以及什 麼是愛滋病,又或者是爸媽支支吾吾地說道衣服分為上下衣,所謂的「下衣絕 對不能脫的理論」。不過,在時下的社會觀念,已經開放了許多,在某些氛圍 已進到可以充分、理性的討論,在臺灣,也許「性」仍是羞澀、欲言又止的,

但性侵議題可能是除了死刑存廢之外,最被重視的法律議題之一;甚至也有不 少的社會運動是針對此議題而來,並促成相關法律(與法院判決)的改變,其 重要性可見一斑。而在性侵議題中,積極以社會運動來促成產官學重視與改變 的,首當其衝當屬婦女團體的行動力。從臺灣就刑事法上關於性侵害罪的修法 歷史可觀之,婦運團體的努力,使性侵害犯罪問題從眾多社會問題中脫穎而出 重刑化之思維,協助某些自由派或司法改革人士反對的措施,能夠在爭議中通 過。

是以在這些刑事法、女性主義的爭論中,筆者對於所爭執之性自主權之內 涵、自主意願的提倡以及「積極同意立法模式」等議題,發現有許多值得申論 之處。

過去的性別教育與性侵防範教育,常常可見教導女性避免落入危險情境以 及自我保護策略,這些並非錯誤,但卻是嚴重不足,因為比起自保策略我們更 該教導什麼是自願、積極、肯定的同意。過去的指導策略往往陷被害人於守門 員的角色,讓被害人承擔事情發生的責任,若要翻轉這樣的觀念,應從校園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導學生「沒有同意,就是性侵」,加強「性同意權」的教育,認清同意與不同 意的意涵。2015 年美國校園廣泛使用「一杯茶」(Cup of Tea)作為教導性同 意權的教材。其中形容性邀約就像邀請對方喝杯茶,對方有權決定要喝與不 喝,即使一開始她/他同意喝,但後來都沒喝,你也不能強迫她/他喝完。如 果對方無意識更是不能問她/他或強迫喝茶,而該要確保她/他的安全。加拿 大維多利亞性暴力防治中心(VSAC)自 1997 年開始在校園中推展「尊重計 畫 」(Project Respect),協助成立學生自發性的社會行動團隊,針對性暴力 防範建立溝通訊息內容,推動「熱情積極同意」(enthusiastic consent)的概 念,幫助學生建立性同意權的觀念7。加拿大西岸女性法律教育與行動基金

(West Coast LEAF)自 2017 年起進行 Only Yes Means Yes 的方案推動,進入 大專校園以工作坊形式討論同意權的概念8

(West Coast LEAF)自 2017 年起進行 Only Yes Means Yes 的方案推動,進入 大專校園以工作坊形式討論同意權的概念8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