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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本章緒論主要在說明本研究的基本意圖。內容共分為四節來敘寫,包括第一 節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研究問題與名詞釋義、第三節研究方法與流程、第四 節研究範圍與限制。以上述四節來說明本研究「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參與教師 工會的認知之研究」的基本構想。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自 1979 年 11 月 21 日師資培育法公布以來,我國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均以 此法為依歸,1994 年 2 月 9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生效後,師資來源打破師範體系獨 佔的局面,但教師的身分定位仍處於妾身不明的混沌階段,1995 年 8 月 9 日「教 師法」公布確立公教分途並明文規定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後,我國教師的權益才獲 得進一步的保障,教師組織的成立也取得法源依據。1996 年 2 月 1 日全國教師會 成立,同年 5 月 1 日臺北縣教師會正式成立。教師組織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 業自主權、參與教育問題、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等重大任務為宗旨。研究者 自 2002 年秉著支持教師團體的心態加入校內教師會並成為臺北縣教師會會員。

2011 年新北市教師產業工會成立後,亦繳費參加校內教師會及新北市教師產業工 會(教師工會),因身為新北市產業工會會員,不定期收到新北市教師會及教師產 業工會寄來的電子郵件,發現這兩個不同組織所發出的信件內容居然一模一樣,

興起教師工會與教師會到底有什麼不同的想法?因此想利用以下三方面說明本研 究的動機:

一、教師工會的組織特性不明,有待確認

「工會法」於 2010 年 6 月 23 日修正公布,並於第 4 條第 3 項明訂,「教師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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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另於第 6 條明訂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工會:「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 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 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 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

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新北市於 2011 年 5 月 1 日勞動節當日,

假工會法生效施行的第一天成立了「新北市教師產業工會」。依工會法精神,產業 工會是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工會,教師產業工會的成員可能為公、私立 學校教師、代理代課教師、短期補習班教師等,每一種教師身分的任用方式與適 用法規都不盡相同,況且勞工的身分與傳統教師的圖像有所衝突,與教師自我角 色認定也有所差距,如此一來教師對工會的組織特性認知到底為何?是為本研究 的動機之一。

二、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組織雷同、教師參與情形有待瞭解

教師工會的組織特性是工會,教師會的組織特性是半專門職業公會加半工會 的型態,由嘉義市教師會網站—教師會與教師工會比較表(表 1-1-1)可以發現,

教師工會的組織規定適用工會法,屬於勞委會主管之社團法人;教師會的組織規 定適用教師法,是隸屬於教育部主管的非法人團體。上述二組織依適用法規及組 織屬性來看當分屬不同之團體。但筆者透過收到的教師工會會員電子郵件或新北 市教師會會訊,發現新北市教師產業工會與新北市教師會幾乎由同一批人擔任主 要幹部及理監事,發給會員之會務資訊又幾乎完全相同,因此想瞭解其組織與功 能雷同的二個團體,教師分別參與的程度為何?是為本研究的第二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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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1

教師工會與教師會比較表

比較項目 教師工會 教師會

適用法律 工會法 教師法

產生過程背景 2010 年工會法修正,教師可以組織工 會。

1995 年教師法通過後,教師可 組教師會。

法人性質 社團法人 非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 勞委會 教育部

地方主管機關 直轄縣巿政府(調解、仲裁︰直轄縣巿 政府)

縣巿社會局處(縣巿教育局 處)

任務 工會法第 5 條及章程自訂 教師法第 27 條

權利救濟 教師申訴、訴願、行政訴訟、勞資爭議 教師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會務假 工會法第 36 條,可經由團體協約約定。 目前無法源(2004 年施行細則

24-1 條被刪除)

協商權 勞資爭議處理法確立「對等協商」之原

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無明文訂定

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法明訂 無明文訂定

協商效力 明訂效力 無明確效力

行政機關未依 法執行之罰則

明訂罰則(且可「連續罰」 無罰則

與縣巿及全國 層級組織關係

組織多元,是否加入縣巿層級工會或是 全國聯合工會,會員自主。

學校教師會有義務加入 地方 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

資料來源:嘉義市教師會網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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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對參與工會的認知,究屬偏重專業或權益考量,有待探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團結全國教師暨其他教育人員,維護學生受教權 益,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 宗旨」。全國教師會則將「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參與教育問題、協議 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等列為重大任務」。由這兩者組織的章程來看,教師工會及教 師會都注重教師的工作權,但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組織畢竟有所不同,兩個組織 之間競爭與合作的方式都會對我國教育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隨著「工會法」、「團 體協約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公布實施,確立教師能組織工會,享有勞動 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與爭議權)的法源依據,但無法享有完整的爭議權,

亦即所謂的「罷教權」。依勞動三權的屬性看來,團結權是勞動三權的基礎,集體 協商權是勞動三權的核心,而爭議權則是鞏固勞動三權之後盾力量。缺少了罷教

(工)這項用來保障自身權益的自主性工具,爭議權則缺乏著力處,工會的功能 則不易彰顯,那麼仍然吸引教師參加工會或影響其投入之原因與變項為何?是我 亟欲了解的,同時也是本研究的第三個動機。

教師組織是教師權益的代言人,也是教師專業自主的象徵,透過教師組織能 提升教師專業水準,增進教師福利,並促進教育革新,故先進國家多半有堅強的 教師組織 (朱輝章,1998)。現代的教師身處於開放的社會環境,家長、學生的自 主意識水漲船高,教師也越來越懂得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傳統觀念影響下對 教師身份的自我認知與現代權益意識抬頭對工作內容之認定,出現了歧異的交疊,

是該積極的參與工會,表達自己的心聲、維護自身的權益,還是冷漠以對,排斥 將教師視為勞工組織團體?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為何呢?

研究者期望透過本研究窺知一二,並針對研究結果,及相關後續的研究提出具體 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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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的目的如下:

一、瞭解我國教師組織的發展與變革。

二、瞭解教師工會的組織功能特性。

三、探討新北市教師對教師工會表現在不同構面之功能的認同程度及差異情形。

四、提出工會組織運作與未來研究發展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