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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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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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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洪仁進 博士. 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 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之研究. 研究生:曹常昱 撰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 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之研究.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之研究。研究 方法採問卷調查法,以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教師為研究對象,以「新北市國民 中學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之研究問卷」為研究工具,抽取新北市 19 所公 立國民中學教師共 360 份進行問卷調查,問卷收回 338 份,有效卷 304 份,可 用率為 89.94%。回收資料以描述性統計(次數分配、百分比例、平均數及標準 差等統計方法)、t 考驗(t-test)、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alysis of Variance) 、費雪 LSD 法(Fisher Least Significant Difference)等統計方 法進行分析,得到若干研究結果,據此對教育主管機關、縣市教師工會及後續 研究者提出參考建議。. 依據調查問卷資料分析,本研究獲致結論如下: 一、新北市國民中學的教師對參與工會的認知表現達中上程度。 二、新北市國民中學的教師對參與工會的認知,以「保障教師權益」最 高,其次為「提供福利服務」、「行使勞動三權」、「影響教育決策」、 「促進專業成長」、最低為「提升教育品質」。 三、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工會的組織特性認知是偏重權益的組織特性。 四、新北市國民中學的教師對工會的認知,會因性別、服務年資、是否為 教師會員、是否為工會會員之不同,而具有顯著差異。 關鍵字:國民中學教師、教師工會、認知. I.

(3) The Study of the Teachers in New Taipei City Junior High School's cognition and perceptions of Attending Teachers Unions Abstract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discuss the cognition of teachers in New Taipei City junior high school. The research methods adopted in this paper is questionnaire survey. The objects of this research are the teachers of New Taipei City junior high school, and the questionnaire entitled "New Taipei City school teachers’ participation in Teachers' Union" is used as the research tool. 360 copies of questionnaire were collected, and 304 paper out of 338 copies were valid and it has 89.94% recovery rate. In order to analyze the collected data, the statistics methods used in this study were descriptive statistics,t-test, one-way analysis of variance, and Fisher's LSD method. The research results can be used as suggestions to authorities of education, teachers unions of each city and county, and also other researcher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questionnaire, this study was concluded as follows: 1. The cognition of participating teachers’ unions of the teachers in New Taipei City junior high school is in the middle upper level. 2. The cognition of the functions of teachers’ unions of the teachers in New Taipei City junior high school show best in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eachers" , followed by "provision of welfare services", "exercise of labor rights", "influence of decision-making in education", "promote professional growth", and the least is “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3. The cognition of participating teachers’ unions of the teachers in New Taipei City junior high school emphasis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II.

(4) 4. The cognition of participating teachers’ unions of the teachers in New Taipei City junior high school shows a huge difference according to the gender, years of employment, whether the members of the teachers’ association, or the members of teachers’ union. Keywords: Junior high school teachers,. Teachers’union,. III. Cognition.

(5)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名詞釋義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 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3 第一節 我國教師組織之發展與變革 ---------------------------------- 13 第二節 我國教師工會之現況 ---------------------------------------第三節 德美日三國教師工會概況 -----------------------------------第四節 教師工會之相關研究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架構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抽樣設計 ---------------------------------------第三節 研究工具 -------------------------------------------------第四節 實施程序 -------------------------------------------------第五節 資料處理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 21 44 62 71 71 72 75 85 87 89. 第一節 調查樣本統計分析 ------------------------------------------ 89 第二節 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之分析 ---------------------------- 92 第三節 不同背景變項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分析 ------------- 100 第四節 綜合討論 --------------------------------------------- ---11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21 第一節 結論 ---------------------------------------------------- 121 第二節 建議 ---------------------------------------------------- 123 參考文獻 ------------------------------------------------------------ 129 附錄 ---------------------------------------------------------------- 135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附錄四. 專家審題問卷 -------------------------------------------專家審查意見及題目修正結果彙整表 -----------------------預試問卷 -----------------------------------------------正式問卷 ------------------------------------------------. IV. 135 144 149 153.

(6) 表. 次.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1-1-1 2-1-1 2-1-2 2-2-1 2-2-2 2-2-3 2-2-4. 教師工會與教師會比較表 --------------------------------------- 3 我國各縣市教師會成立時間 ------------------------------------ 18 我國教育組織的發展 ------------------------------------------ 20 三種教師圖像之比較 ------------------------------------------ 23 各縣市教師工會成立時間一覽表 -------------------------------- 36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全國教師會組織架構差異表 -------------- 38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全國教師會會務人員一覽表 -------------- 38.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2-2-5 2-3-1 2-3-2 2-4-1 3-2-1 3-2-2 3-2-3 3-2-4 3-3-1 3-3-2. 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組織功能之對應參照表 -----------------------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工會之適用法律和權限表 -------------------德美日三國教師組織概況 -------------------------------------教師工會相關研究主題摘要表 ---------------------------------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校班級數、教師人數與數量比 -------------預試問卷抽取樣本一覽表 -------------------------------------新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校班級數、教師人數與抽樣比例 -----------正式問卷調查取樣學校統計表 ---------------------------------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量表初稿 ---------------------------本問卷調查專家學者審查名單 ----------------------------------. 42 60 61 63 73 74 74 75 78 80.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3-3-3 3-3-4 4-1-1 4-1-2 4-2-1 4-2-2 4-2-3 4-2-4 4-2-5. 專家審題結果分析統計表 -------------------------------------信度分析 ---------------------------------------------------正式問卷回收情況一覽表 -------------------------------------有效樣本統計分析表 -----------------------------------------問 卷 表 現 水 準 等 級 區 分 表 ---------------------------------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能保障教師權益認知現況分析描述統計摘要表 -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能促進專業成長認知現況分析描述統計摘要表 -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能提升教育品質認知現況分析描述統計摘要表 -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能提供福利服務認知現況分析描述統計摘要表 --. 82 84 90 91 92 93 94 95 96. 表 4-2-6 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能行使勞動三權認知現況分析描述統計摘要表 -- 97 表 4-2-7 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能影響教育決策認知現況分析描述統計摘要表 -- 98 表 4-2-8 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統計分析摘要表 -------- 99 表 4-3-1 不同性別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之獨立樣本 t 檢定摘要表 - 100 表 4-3-2 不同職務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比較之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 101 表 4-3-3 不同年資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比較之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 103 表 4-3-4 不同學歷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比較之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 105 表 4-3-5 不同學校類型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之獨立樣本 t 檢定摘要表 -- 106 表 4-3-6 不同規模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比較之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 107 表 4-3-7 正式教師與否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之獨立樣本 t 檢定摘要表 -- 108 V.

(7) 表 4-3-8 教師會員與否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之獨立樣本 t 檢定摘要表 -表 4-3-9 工會會員與否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差異之獨立樣本 t 檢定摘要表 -表 4-4-1 認知程度平均數排序表 ---------------------------------------表 4-4-2 新北市國中教師在不同構面差異考驗情形摘要表 -----------------. VI. 109 110 114 119.

(8)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1-3-1 2-2-1 2-2-2 3-1-1 3-4-1. 次. 研究流程圖 -------------------------------------------------- 9 新北市教育產業人員組織架構圖 ------------------------------- 35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組織架構圖 ----------------------------- 37 研究架構圖 ------------------------------------------------- 71 研究實施程序圖 --------------------------------------------- 86. VII.

(9) 第一章 緒論 本章緒論主要在說明本研究的基本意圖。內容共分為四節來敘寫,包括第一 節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研究問題與名詞釋義、第三節研究方法與流程、第四 節研究範圍與限制。以上述四節來說明本研究「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參與教師 工會的認知之研究」的基本構想。.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自 1979 年 11 月 21 日師資培育法公布以來,我國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均以 此法為依歸,1994 年 2 月 9 日師資培育法修正生效後,師資來源打破師範體系獨 佔的局面,但教師的身分定位仍處於妾身不明的混沌階段,1995 年 8 月 9 日「教 師法」公布確立公教分途並明文規定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後,我國教師的權益才獲 得進一步的保障,教師組織的成立也取得法源依據。1996 年 2 月 1 日全國教師會 成立,同年 5 月 1 日臺北縣教師會正式成立。教師組織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 業自主權、參與教育問題、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等重大任務為宗旨。研究者 自 2002 年秉著支持教師團體的心態加入校內教師會並成為臺北縣教師會會員。 2011 年新北市教師產業工會成立後,亦繳費參加校內教師會及新北市教師產業工 會(教師工會),因身為新北市產業工會會員,不定期收到新北市教師會及教師產 業工會寄來的電子郵件,發現這兩個不同組織所發出的信件內容居然一模一樣, 興起教師工會與教師會到底有什麼不同的想法?因此想利用以下三方面說明本研 究的動機:. 一、教師工會的組織特性不明,有待確認 「工會法」於 2010 年 6 月 23 日修正公布,並於第 4 條第 3 項明訂, 「教師得 1.

(10) 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另於第 6 條明訂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 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 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 組織之工會。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三、職業 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 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新北市於 2011 年 5 月 1 日勞動節當日, 假工會法生效施行的第一天成立了「新北市教師產業工會」 。依工會法精神,產業 工會是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工會,教師產業工會的成員可能為公、私立 學校教師、代理代課教師、短期補習班教師等,每一種教師身分的任用方式與適 用法規都不盡相同,況且勞工的身分與傳統教師的圖像有所衝突,與教師自我角 色認定也有所差距,如此一來教師對工會的組織特性認知到底為何?是為本研究 的動機之一。. 二、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組織雷同、教師參與情形有待瞭解 教師工會的組織特性是工會,教師會的組織特性是半專門職業公會加半工會 的型態,由嘉義市教師會網站—教師會與教師工會比較表(表 1-1-1)可以發現, 教師工會的組織規定適用工會法,屬於勞委會主管之社團法人;教師會的組織規 定適用教師法,是隸屬於教育部主管的非法人團體。上述二組織依適用法規及組 織屬性來看當分屬不同之團體。但筆者透過收到的教師工會會員電子郵件或新北 市教師會會訊,發現新北市教師產業工會與新北市教師會幾乎由同一批人擔任主 要幹部及理監事,發給會員之會務資訊又幾乎完全相同,因此想瞭解其組織與功 能雷同的二個團體,教師分別參與的程度為何?是為本研究的第二個動機。. 2.

(11) 表 1-1-1 教師工會與教師會比較表 比較項目. 教師工會. 教師會. 適用法律. 工會法. 教師法. 產生過程背景. 2010 年工會法修正,教師可以組織工. 1995 年教師法通過後,教師可. 會。. 組教師會。. 法人性質. 社團法人. 非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 勞委會. 教育部. 地方主管機關. 直轄縣巿政府(調解、仲裁︰直轄縣巿 縣巿社會局處(縣巿教育局 政府). 處). 任務. 工會法第 5 條及章程自訂. 教師法第 27 條. 權利救濟. 教師申訴、訴願、行政訴訟、勞資爭議 教師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會務假. 工會法第 36 條,可經由團體協約約定。 目前無法源(2004 年施行細則 24-1 條被刪除). 協商權. 勞資爭議處理法確立「對等協商」之原 無明文訂定 則,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法明訂. 無明文訂定. 協商效力. 明訂效力. 無明確效力. 行政機關未依. 明訂罰則(且可「連續罰」). 無罰則. 法執行之罰則 與縣巿及全國. 組織多元,是否加入縣巿層級工會或是 學校教師會有義務加入 地方. 層級組織關係. 全國聯合工會,會員自主。. 資料來源:嘉義市教師會網站(2013). 3. 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

(12) 三、教師對參與工會的認知,究屬偏重專業或權益考量,有待探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團結全國教師暨其他教育人員,維護學生受教權 益,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 宗旨」 。全國教師會則將「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參與教育問題、協議 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等列為重大任務」 。由這兩者組織的章程來看,教師工會及教 師會都注重教師的工作權,但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組織畢竟有所不同,兩個組織 之間競爭與合作的方式都會對我國教育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隨著「工會法」 、 「團 體協約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公布實施,確立教師能組織工會,享有勞動 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與爭議權)的法源依據,但無法享有完整的爭議權, 亦即所謂的「罷教權」 。依勞動三權的屬性看來,團結權是勞動三權的基礎,集體 協商權是勞動三權的核心,而爭議權則是鞏固勞動三權之後盾力量。缺少了罷教 (工)這項用來保障自身權益的自主性工具,爭議權則缺乏著力處,工會的功能 則不易彰顯,那麼仍然吸引教師參加工會或影響其投入之原因與變項為何?是我 亟欲了解的,同時也是本研究的第三個動機。. 教師組織是教師權益的代言人,也是教師專業自主的象徵,透過教師組織能 提升教師專業水準,增進教師福利,並促進教育革新,故先進國家多半有堅強的 教師組織 (朱輝章,1998)。現代的教師身處於開放的社會環境,家長、學生的自 主意識水漲船高,教師也越來越懂得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傳統觀念影響下對 教師身份的自我認知與現代權益意識抬頭對工作內容之認定,出現了歧異的交疊, 是該積極的參與工會,表達自己的心聲、維護自身的權益,還是冷漠以對,排斥 將教師視為勞工組織團體?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為何呢? 研究者期望透過本研究窺知一二,並針對研究結果,及相關後續的研究提出具體 的建議。. 4.

(13) 貳、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的研究動機,本研究的目的如下: 一、瞭解我國教師組織的發展與變革。 二、瞭解教師工會的組織功能特性。 三、探討新北市教師對教師工會表現在不同構面之功能的認同程度及差異情形。 四、提出工會組織運作與未來研究發展之建議。.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名詞釋義 根據上述研究目的,以下說明本研究問題與重要名詞釋義: 壹、研究問題 一、瞭解我國教師組織的發展與變革。 (一)我國教師組織的發展沿革與特色為何? (二)我國教師會與教師工會的同異為何? (三)我國教師工會的運作現況為何?. 二、瞭解我國教師工會的組織功能。 (一)我國教師工會的組織功能為何? (二)我國教師對教師工會的功能認知,其同意程度為何?. 三、探討不同背景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是否有差異。 (一)不同背景教師對工會表現在保障教師權益的認知是否有差異? (二)不同背景教師對工會表現在促進專業成長的認知是否有差異? (三)不同背景教師對工會表現在提升教育品質的認知是否有差異? (四)不同背景教師對工會表現在提供福利服務的認知是否有差異? (五)不同背景教師對工會表現在行使勞動三權的認知是否有差異? 5.

(14) (六)不同背景教師對工會表現在影響教育決策的認知是否有差異?. 貳、名詞釋義 一、教師工會 教師工會(teacher’s union)係指教師為便利與雇主(政府)進行對話與 協商,以維護教師的工作權利與尊嚴,依法律規定所組成的民間團體。 (吳清山、 林天佑,2009:92) ,由於國情不同,各國對於教師是否組工會、工會的權力等方 面,均有不同的規定。美國各州允許教師組工會,但能否罷教則因州而異,日本 公立學校教師屬於公務員,依法不得罷教。德國教師可以組工會,但不得罷教。 本研究所稱教師工會是指我國依 2010 年 6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 4 條第 3 項及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並受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規範,履行 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及爭議權之教師組織。. 二、組織特性 組織特性(Organizational Characteristics)的範圍涵蓋非常廣泛,舉凡組 織中顯見的外在特徵或內在政策都屬於組織特性(莊雅茜,2010)。謝文全(1995): 「教育組織是教育人員為達成發展與改進教育事業的共同目的,結合而成的有機 體,藉著「教育人員」及「教育結構」的適當配置,以及對教育環境的調適,來 完成其任務」(頁 114)。 本研究所謂之教師工會的組織特性,主要是指教師工會表現在「保障教師權 益」 、 「促進專業成長」 、 「提升教育品質、 「提供福利服務」 、 「行使勞動三權」及「影 響教育決策」等六個構面之功能特性。. 三、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 張春興(2004)指出,認知是指個體經由意識活動對事物認識與理解的心理 6.

(15) 歷程;舉凡知覺、想像、辨認、推理、判斷等複雜的心理活動均屬認知。葉重新 (2000)也指出,認知就是指個體求知的心理歷程。包括思考、記憶、想像、期 望、理解、注意及辨別等複雜的意識狀態。 本研究所指稱之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是指教師對教師工會表現在「保障教 師權益」 、 「促進專業成長」 、 「提升教育品質」 、 「提供福利服務」 、 「行使勞動三權」、 「影響教育決策」等六個構面之功能的認同程度。.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壹、研究方法 為了達到研究目的,本研究先使用「文獻分析法」來探討我國教師組織的發 展過程和教師工會的基本組織與內涵,從中尋求脈絡以作為建立研究假設與問卷 設計之參考,再以新北市國中教師及兼職行政人員為樣本,利用「問卷調查法」 進行實證研究,最後將問卷結果加以分析、檢核,最後提出研究結果與建議,以 供教師工會、行政單位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尋求歷史資料、檢視歷史紀錄並客觀地分析、評鑑這些資料 的研究方法,由於常需要大量的歷史資料與文獻,因此亦稱歷史文獻法。當研究 者對歷史資料進行蒐集、檢驗與分析後,便可以從了解、重建過去所獲致的結論 中,解釋社會現象的現況,甚至預測將來之發展(葉至誠,2009) 。本研究中的文 獻分析主要屬於描述性分析,蒐集有關國內教師會及教師工會的發展資料及國外 教師組織的相關訊息,包含書籍、期刊雜誌、網路資料、學術論文及各種文件資 料(組織章程、年度計畫、會議紀錄、公文資料)等,以瞭解並參照教師會的實 際發展過程,期望透過文獻分析所得,作為擬定問卷調查設計之參考。. 7.

(16) 二、問卷調查法 問卷調查法是透過一套標準刺激(如問卷),施予ㄧ群具代表性的填答者所得 的反應(或答案),據以推估全體母群對於某特定問題的態度或行為反應。此種方 法除了使用在學術研究,更被大量使用在民意調查、消費者意見蒐集、行銷調查 等各種應用領域(邱皓政,2002)。本研究為瞭解新北市國中教師對參與工會的認 知為何?以新北市公立國中教師為母群體,利用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樣本調查。 (王文科、王智弘,2012)指出如果抽樣程序合適、蒐集資料方法正確、獲得的 資料與研究該領域的重要問題相關,則樣本調查不失其價值。因為限於研究經費、 時間、施測難度……等因素,期能透過有效的抽樣方式,選擇數量足夠且具有代 表性的人作為本研究對象,以瞭解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之關聯性。. 貳、研究步驟 本研究首先進行相關文獻的蒐集與整理,以作為建立研究假設與問卷設計之 參考;其次擬定抽樣調查計畫並進行實際問卷調查;最後整理問卷調查之結果並加 以整理分析,提出研究結果與建議,以供教師工會、教育行政機關與未來研究之 參考。研究流程圖如圖 1-3-1 所示。. 8.

(17) 研究動機與目的. 確定研究問題. 相關文獻、資料之收集 一、我國教師組 二、我國教師. 三、德美日三國. 四、教師工會之相. 織之發展與變. 教師工會概況. 關研究. 工會之現況. 革. 研究架構. 確定研究方法 文獻分析法. 問卷調查法. 選擇統計分析方法. 實施問卷調查. 問卷資料整理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 1-3-1 研究流程圖. 9. 擬定抽樣調查方法.

(18)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一、研究區域而言 本研究以新北市為研究區域,選取新北市為主要研究範圍的原因是研究者服 務於新北市,校內有同仁擔任新北市教師產業工會組織幹部,而透過教育部 105 年度國民中小學校概況統計資料來看,新北市國中學校數(含附設國中部)共計 有 79 所,因為樣本數目較多,比較能夠在研究主題上獲得較豐富的訊息,降低因 為樣本太少造成誤差過大的機率。. 二、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的對象限於新北市地區的公立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附設國中部) ,因 此不包含私立國民中學(含私立中學附設國中部) 。在問卷受訪對象上選取新北市 國民中學的教師及教師兼行政人員作為本研究的樣本母群體,不包含學校內之公 務人員、工友或其他不具教師身份之廣義教育工作從業人員。. 三、研究內容而言 本研究擬探討教師對參與教師工會的認知程度。教師工會的組織功能主要指 其章程上的組織任務,以文獻方式了解不同國家教師組織的特性性質,並探討我 國教師工會的實際組織特性情況,我國現行的教師工會組織任務與運作方式,與 教師對教師工會組織其功能之認同程度的相關影響。. 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對象受限於新北市地區國民中學教師及新北市教師產業工會,全國各 縣市教師工會運作模式不盡相同,其研究結果可能無法概括推論至其他層级或全 10.

(19) 國如:私立學校教師、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或高級中學教師、外縣市教師、新北 市以外之教師職業工會、教師(教育人員)產業工會等。但本研究主要在了解教師 對教師工會功能的認同,,以了解影響教師投入工會事務的原因,做為教育主管 行政機關及學校推動教師工會相關業務的參考,期能對教師工會的發展提出建 議。.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主要以文獻分析法及問卷調查法為主,問卷調查雖有大量樣本、成本 低、偏差錯誤率低及隱匿性高等等的優勢,但也存在問卷回收率不佳、漏答、不 願做答、受試者誤解題目意思、無法確定填寫者是否為其本人、不易獲取額外資 訊等問題。另外本研究基於時間、人力、物力及經費上的限制無法實施普測,本 問卷調查以郵寄方式寄出,抽測新北市公立國中教師,填答者如無法據實回答, 則會造成測驗上的誤差,是為本研究方法上之限制。. 11.

(20) 12.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動機之發想,起於教師工會與教師會倒底有甚麼不同﹖研究目的包含 對我國教師組織發展現況及教師工會組織功能的瞭解、最後探討教師對參與工會 的認知之研究。本章擬分為四節加以敘述:第一節主要探討我國教師組織之發展 與變革;第二節主要針對我國教師工會之現狀加以分析;第三節就德、美、日三 國之教師工會概況做一瞭解;第四節旨在整理我國教師工會之相關研究文獻。期 望透過前二節文獻的收集、參閱及整理,可大致梳理我國教師組織及教師工會組 織之脈絡與功能,第三節外國工會的整理,做為工會狀況的參照及未來發展之參 考。末節之重點在整理我國對教師工會的相關研究,以作為量表發展的基石及參 考。. 第一節 我國教師組織之發展與變革 1995 年 8 月 9 日由總統明令公布實施「教師法」 ,教師法第 16 條 1 項 4 款賦 予教師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本法成為教師組織 成立的法源基礎。2010 年 6 月 23 日「工會法」修正公布,並於第 4 條第 3 項明 訂「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後,教師得依法成立工會。此二時間係我國 教師組織發展的重要期程,本節即以此二段時間做切割點,分三部分進行文獻分 析。第一部分為教師法通過前;第二部分為教師法通過後至工會法修訂前;第三 部分為工會法修正後。現分述如下:. 壹、教師法通過前 我國教師組織之起源可追溯到 1906 年公布之「教育會章程」 ,依據此章程各 地方應成立教育會,協助政府推廣學務,然後由各地方教育會成立教育總會,綜 理全省會務,教育會之會員為教育行政人員、各校教師及社教人員;1911 年設立 13.

(22) 「中央教育會」 ,並於同年 6 月在京師召開成立大會,視為我國成立「全國教育會」 之開端;1911 年「中央教育會」會務停頓,由各省教育總會聯合會取而代之;1931 年,政府公布「教育會法」 ,當中修法多次,於 1985 年修法通過,中央得設「全 國教育會」(林斌,2003;梁尚勇,1992)。台灣地區教師組織可溯至日據時代, 日本於 1895 年開始統治台灣後,有感於與台灣人民間因語言的隔閡,不利其施政, 便積極推動新式的學校教育。為了推行日本語教育,1898 年總督府國語學校的相 關教職人員,首先在台北籌組「國語教授研究會」,隔年更名為「國語研究會」, 於 1901 年草擬「台灣教育會規則草案」,並在淡水館舉行「台灣教育會」成立大 會。到了 1924 年年底,「台灣教育會」已成為組織龐大的社會教育團體,其主要 工作包括「台灣教育」雜誌的發行、日語研習會與演講會的舉辦、教育功績的表 揚、通俗書籍的編纂與出版、芝山巖祭典的執行等。. 自民國初年開始,全國各省及各縣市便有教育行政人員、教師及社教人員組 成教育會,另外也成立各種教育學術團體,如民國 9 年(1920)的「中華教育促 進會」,民國 22 年(1933)的「中國教育學會」等組織。民國 20 年 1 月 27 日國 民政府所制定公布全文 38 條的 「教育會法」 ,促使一個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 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的法人機構--「教育會」的誕生。凡年滿 20 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或曾任各 級學校教職員 3 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 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 育會為個人會員。依行政層級可區分為鄉(鎮、市、區)教育會、縣(市)教育 會、省(市)教育會及全國教育會(第 5 條)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團體 會員(第 17 條),教育會組織是略帶有官方色彩之教育人員團體。 民國 34 年(1945)台灣光復,隔年 6 月 16 日於台北市中山堂舉行「台灣省 教育會」成立大會。台北市教育會與高雄市教育會分別於民國 56 年及 68 年成立。 14.

(23) 民國 75 年,台灣省與北、高兩市的教育會共同聯名向內政部提出籌組「中華民國 全國教育會」 ,並於 1987 年 1 月通過成立至今。 「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宗旨為「教 育會以研究教育、協助發展教育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 ,任務包含教育的研究、設 計;協助教育調查、統計;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會員之福利及協調事項;教育 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等,由教育會之任務可看出 此組織之目標在從事教育研究、增進成員福利以及協助教育發展;會員部分,全 國教育會不招收個人會員,而以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三個教育會為其團體會 員,教育會之成員不限於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及各種教育機構之專業人員均可入 會;且由於其理監事人選均為校長和長官,故被稱為「校長和長官的俱樂部」 ,因 此,對於教師之權益、參與教育政策和改革及提升教師專業等,無實質貢獻(陳 怡如,2011) 。部份教育界人士與民意代表鑑於「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功能不彰, 教師人權不顯,於是在 1987 年 8 月依據「人民團體法」成立了「教師人權促進會」, 「教師人權促進會」的組織功能為:1.維護教師人權,包括保障教師權益及維護 教師尊嚴;2.促進教育改革,包括反對政治干預教育、堅持教育中立化、爭取更 新課程、廢除課程標準、充實教育經費、降低班級人數等;3.促進校園民主化; 4.尊重學術自由;5.提升教育品質等,可謂台灣教師權益組織的開路先鋒,可視 為教師工會的前身。值此解嚴時期,其他如以爭取教師權益、主動關心各項教育 政策、推動教育改革為主要任務的「教師會籌備會」 ;以活動、研習方式帶動教師 主動思考,協助教師專業成長,爭取教師權益的「基層教師協會」 ;組織宗旨為教 育改革與教師進修,致力於教育改良理論與實務的「中華民國振鐸學會」等、或 如「台灣教授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基層教師真實教育連線」等不同理念或 目標的教師民間組織團體紛紛成立,自此之後,教師組織開啟多元發展的時代。 (沈 春生,1998;教師人權促進會,1988;湯梅英,1996;彭靜萍,2006;陳怡如, 2011)。. 15.

(24) 貳、教師法通過後至工會法修訂前 1987 年 7 月 14 日,總統蔣經國頒布總統令,宣告自同年 7 月 15 日凌晨零時 起解除在台灣本島、澎湖與其它附屬島嶼實施的戒嚴令,自此社會風氣大開,社 會運動蓬勃發展,為了解決教師權益紛爭,於 1987 年 12 月成立了「教師法研究 專案小組」制定教師法草案,隔年 5 月提出「教師法草案」初稿。經過針對「教 師專業組織 vs.教育專業組織」 、 「工會 vs.公會」 、 「專業組織 vs.專業團體」 、 「自 治 vs.專業」等重大議題之研究後,教師法於 1995 年 8 月 9 日公佈,明定教師 權利與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為首要任務。. 教師法的公布施行,對全國教師而言具有重大意義, 「教師法」第 8 章說明教 師的組織規定,第 26 條第 1 項說明教師組織分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 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本法成為了教師組織的 法律依據。學校教師會主要在經營學校良好學習環境,透過教師在校園內良好的 宣傳與活動,可促使更多教師了解教師會的運作目標與功能、增強組織向心力; 地方教師會的會員來自各學教師會,可透過各學教師會之關係,推動發展良好教 育環境、達成組織目標;全國教師會主在建立規則、交涉政策,有比較大的權利 與力量發動會員形成壓力團體製造輿論力量,對提升教師權益有實際發揮處。因 此,各級學校依法開始相繼組成教師會。. 「人民團體法」第 8 條與「教師法」第 26 條之規定學校班級數少於 20 班時, 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 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教師法」是學校教師會成立之主要法源, 由「教師法」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因此學校教師會的組織成員、理事、 監事及幹部只有學校中正式教師擔任,如導師、專任教師或兼職行政教師,不包 16.

(25) 含代課教師、實習教師或其他職員(如學校工友、護士或其他行政機關派任的行 政人員)。. 「教師法」第 26 條規定地方教師會必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 入始得成立。高雄市教師會成立於 1996 年,是教師法公布施行後第一個地方性教 師會;1999 年 5 月 1 日臺北縣教師會將會址設於新埔國中內宣告正式成立;2005 年 6 月雲林縣教師會成立,成為全國最後一個成立的地方性教師會,我國地方教 師會前後歷經 10 年,終於全數完備。 (我國各縣市教師會成立時間,如表 2-1-1) 。. 1999 年 2 月 1 日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成立。以「政策與立法推動、監督、 教育專業實踐、會員福利、研究調查與出版、公益、國際」等類別為工作內容主 軸。全國教師會的會員來自各縣市教師會,歷任理事長分別為:第一、二屆張輝 山;第三屆呂秀菊;第四、五屆吳忠泰;第六屆劉欽旭。全國教師會的任務共有 18 條: 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 3.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4.依法派出代表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5.各會員業務之輔導及支援。 6.教育政策之研究建議與推動立法。 7.課程、教材、教學方法之研究。 8.協助教育主管機關建立各項教育規準與指標。 9.辦理教師專業知能之研習進修。 10.全國教師聘約準則及團體協約之協議與修正。 11.教師權益之保障及增進事項。 17.

(26) 12.協助解決各教育主管機關及各會員之問題。 13.教師工作環境之調查統計與建議事項。 14.舉辦對教師之福利服務活動。 15.與國內各機關、團體之溝通、連繫。 16.與各國教師組織合作與連繫。 17.訂定全國教師自律公約。 18.接受會員教師委託,提起團體訴訟。. 此時期的教師會組織兼具專業與工會色彩,負有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 主權、參與教育問題、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等重大任務,是教師最堅強的支 援後盾。. 表 2-1-1 我國各縣市教師會成立時間 縣市教師會. 成立時間. 現 任 理事長. 縣市教師會. 成立時間. 現 任 理事長. 全國教師會連結之縣市教師會 高雄市. 85.07.27. 董書攸. 新北市. 88.05.01. 鄭建信. 台東縣. 85.10.01. 王芸華. 南投縣. 88.09.19. 施榮亮. 台北市. 85.12.14. 何俊彥. 屏東縣. 88.09.28. 黃莆田. 金門縣. 86.06.08. 劉雋迪. 台南市. 88.10.31. 陳杉吉. 宜蘭縣. 87.06.27. 林義德. 嘉義縣. 89.12.02. 劉建宏. 基隆市. 87.10.14. 顧翠琴. 嘉義市. 91.06.23. 林文章. 台中市. 87.11.08. 洪維彬. 連江縣. 92.03.30. 王連發 (續下頁). 18.

(27) 縣市教師會. 成立時間. 現 任 理事長. 縣市教師會. 成立時間. 現 任 理事長. 全國教師會連結之縣市教師會 澎湖縣. 87.11.17. 許淑勤. 彰化縣. 92.12.27. 林穎欣. 新竹市. 87.12.06. 何孟軒. 雲林縣. 94.06.19. 許逸軍. 非全國教師會連結之縣市教師會 高雄縣. 86.03.23. 何俊彥. 苗栗縣. 88.06.26. 胡延龍. 87.11.07. 林碩杰. 花蓮縣. 88.11.20. 楊金龍. 87.11.29. 劉慧玲. 新竹縣. 93.04.19. 吳秀連. 台中市直轄 市 桃園市. 資料來源:全國教師會網站(2017)及研究者自行整理. 參、工會法修正後 2010 年 6 月 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案,這是工會法從 1929 年公布 施行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因為內容提及教師可組工會,但不可罷工,並以產業 工會和職業工會為限,為教師組工會提供了法律支持。. 從 1933 年「工會法施行法」禁止教師組織工會、1987 年解嚴後教師團體紛 紛成立、2002 年全國教師會以還我工會為訴求發動大遊行、2003 年「高雄市教師 工會」衝撞法律限制加速政府修法、到 2004 年 4 月 14 日「高雄市教師工會」獲 高雄市勞工局核准正式籌組,教師工會組織走了很長的一段路,此時勞委所強調 的「工會法」仍未開放教師組工會, 「高雄市教師工會」並不具「工會法」所賦予 的相關權利與義務,教師也不適用「工會法」 。南投縣教師工會於 2006 年 4 月 30 日成立,成為台灣省轄縣市中第一個教師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為突顯教師組織工 會法令的不完備,於 2003 年 12 月 6 日成立,此階段的教師工會象徵性意義大於 19.

(28) 實質,成立不久後就沒有運作的事實。. 2010 年工會法修正案通過後,「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動爭議處理 法」等新勞動三法於隔年 5 月 1 日一併施行,實施當日 17 個縣市同時成立教師工 會,會員數最多的新北市教師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共有 1 萬 2 千多人加入 (台灣 立報,2011) ,迄 2013 年 2 月止全國 5 都 17 縣市僅花蓮縣尚未成立教師職業工會 或產業工會。已成立職業工會的有基隆市、臺北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 彰化縣、嘉義市、嘉義縣、高雄市、宜蘭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等縣市;成立產業工會的有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 台南市、屏東縣等縣市,5 都合併後原臺中縣教育產業工會並未與台中市教師職 業工會合併,是目前全國唯一教師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共同加入全國教師工會總 聯合會的縣市。. 總結上述內容,我國教師組織發展因時代背景不同而不斷演進,受到政治、 社會、經濟、人權意識抬頭等因素改變,使得教師圖像也發生變化,教師組織是 否從專業主義導向轉變為工會主義導向,還需要一段時間驗證,以下將我國教育 組織的發展彙整,如表 2-1-2。. 表 2-1-2 我國教育組織的發展 成立 時間. 背景. 1899. 推行日本語 教育. 訴求. 組織名稱. 法令依據. 國語研究會 台灣教育會. 1901. 台灣教育會規 則草案 (續下頁). 20.

(29) 成立 時間. 背景. 訴求. 組織名稱. 法令依據. 1906. 教育會. 教育會章程. 1911. 中央教育會 中央教育會 會務停頓. 1911. 省教育總會聯合會. 1920. 中華教育促進會. 1931~. 鄉鎮市、縣市及省教 育會. 1933. 中國教育學會. 1986. 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 教育會法. 1987. 教師人權促進會. 人民團體法. 1995. 教師法公布. 教師法. 1996 開始. 各層級之教師會. 1999. 全國教師會. 2003. 人權追求 教師尊嚴 教師團結 工會成立. 教育會法. 各地方教師 組織爭取成 立教師工會. 高雄市教師工會 台北市教師工會 全國教師工會 台灣教師工會. 2006. 無法令依據. 南投縣教師工會. 2011. 05.01. 工會法修正 案通過,2011 年 5 月1 日 後可組工會。. 教師可依法籌 組產業工會與 職業工會、禁止 罷工。. 各縣市教師職業工會 各縣市教師產業工會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 工會. 2011. 07.11. 全國教師工會聯合會. 2014. 10.17.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工會法修正案. 第二節 我國教師工會之現況 教師的身分特殊,受不同法規的規範與保障,依「工會法」明定教師工會的 組織程序與形式, 「團體協約法」規定工會協商程序及效力, 「勞資爭議處理法」 , 21.

(30) 規定勞工爭議之處理程序, 「教師法」規範教師的權利義務,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規定各級學校教師任用資格與程序,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公立學校教 職員薪給,「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之成績考核,「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事宜。上述各種法規,教師工會與全體教 師均適用並遵守。本節將就我國教師工會的發展背景、教師工會的意義與現況及 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比較做一述明。. 壹、教師工會的發展與背景經過 從 1933 年「工會法施行法」禁止教師組織工會,到 2010 年「工會法修正案」 通過同意教師有條件籌組工會,超過一甲子的努力,我國教師終於獲得籌組工會 的法源依據,免陷於妾身不明的尷尬,教師的身分與圖像、法令的限定與勞動三 權的履行,將在本段做一些瞭解:. 一、教師的身分與圖像 教師的身分圖像為何?隨著時代的演進產生了分歧的看法。是專業人士?公 務員?還是勞工?在許多人的心目中仍存在不同的答案。本節嘗試從法律的角度 做教師角色的詮釋、再輔以其他國家教師工會之概況來探討。. 教育部 2002 年的教師圖像比較(表 2-2-1) ,將教師身分演進做一清晰表列, 聖職教師的圖像為地位崇高、任務神聖、造就英才之人,將教師身分視為公務員 或特殊公務員,對結社的規定採嚴格限制或參加公務人員協會體、公會;勞動者 教師將教師視為以勞力或腦力換取薪資的勞工,可以成立工會;專門職教師將教 師視為經專業訓練以專業知識提供服務之專門職業人員或特殊公務員,可以組織 專業團體、公會。由此看來,教師自我身分與圖像的認知,將影響我國教師工會 的發展與演變。 22.

(31) 表 2-2-1 三種教師圖像之比較 A.聖職教師. B.勞動者教師. C.專門職教師. 地位崇高、任務神. 以勞力或腦力換取. 經專業訓練以專業. 聖、造就英才之人. 薪資之人. 知識提供服務之人. 培育機制. 公辦一元化. 公辦或私辦多元化. 公辦或私辦多元化. 培育目標及教育重. 依國家需要培養具. 依市場供需及雇主. 依專業要求. 點. 有一定意識型態者. 之需要. 培育費用之負擔原. 公費. 自費. 教師圖像. 費. 則 資格取得. 自費為原則例外公. 依國家需要嚴格限. 不作限制. 依專業能力決定. 勞工. 專門職業人員或特. 制定 身份定位. 公務員或特殊公務 員. 法律關係. 身份保障. 待遇. 教學活動之規範. 結社. 殊公務員. 特別權力關係或公. 私法上的勞動契約. 公法上或私法上的. 法上聘任契約關係. 關係. 聘任契約關係. 終身職或國家照顧. 終身職或國家照顧. 終身職或國家照顧. 依勞動契約及行使. 依勞動契約及行使. 依勞動契約及行使. 勞動三權 依契約. 勞動三權 依契約. 勞動三權 依契約. 及行使專業自主權. 及行使專業自主權. 及行使專業自主權. 俸給 薪資報酬 薪. 俸給 薪資報酬 薪. 俸給 薪資報酬 薪. 資報酬. 資報酬. 資報酬. 嚴格依國家法令規. 依勞動契約或工作. 依專業倫理規範並. 定. 規則. 享專業自主. 嚴格限制或參加公. 工會. 專業團體、公會. 務人員協會體、 公會 資料來源:教育部(2002) 23.

(32) 我國教師的任用與規定,主要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根據教師法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 制定本法」。第 2 條:「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 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 16 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對 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 等權益及保障、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 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 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 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 17 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遵守聘約規定,維 護校譽、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 動。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從事與教學有關之 研究進修、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 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擔任導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 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其學識、經驗、才能、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 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重其領導能力」 。第 13 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 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 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至於教師是否具公務員身分,司法院大法 24.

(33) 官會議於 1992 年 11 月 13 日於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 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之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則有 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依教師薪資來源屬性來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勞工: 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教師本身是受雇身分,從事教育工作,並支 領薪資,是以在廣義的層面上,應歸屬於勞動者身分。.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教師是具備專業資格、注重品德與能力的專業勞動 人員,除兼職行政之教師屬公務人員資格外,其餘教師均不被認定為公務人員。. 二、工會法的修訂 我國工會組織的形成與運作主要是依據大陸時期制定的「工會法」 ,該法制定 公布於 1929 年 2 月 21 日,同年 11 月 1 日正式施行,施行至今雖經 9 次修正,但 內容早已不符政經及社會大幅變遷後的台灣勞資關係場域(衛民,2010)。. 教師籌組工會在 1924 年的軍政府時代, 「工會條例」中明文規定可以組工會, 但在 1929 年國民政府時期所訂定的「工會條例」,則規定各級教育事業人員不得 組織工會。1947 年公會法修正時,又修改為教師得組工會,1949 年又推翻先前規 定,規定教師不得組工會,迄今雖有多次開放教師組工會提議,但均未成功。 (吳 清山、林天祐,2009)。. 1995 年 8 月 9 日經總統公布實施的教師法,明定教師的權利義務,以保障教 師工作與生活,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為主要內容;該法對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 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 申訴與訴訟等均有詳細的規定。依該法教師得以組成學校、縣市及全國等三級教 師會,教師的團結權確立,但協商權只限於聘約準則的建議,而爭議權完全禁止, 25.

(34) 即保留教師的「管教權」 、取消「罷教權」的權利規定。由於教師教育水準普遍是 大專以上程度,基於教改引發的危機意識,利用集體行動力透過全國教師會影響 重要教育政策,2011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工會法」,廢除舊法第 4 條教師不 得組織工會的規定,新法第 6 條規定教師得組織及加入工會,但只限於産業工會 及職業工會,教師仍不得在校內成立企業工會,使教師工會成為我國勞工運動的 生力軍。. 舊「工會法」將工會分為基層與聯合組織兩大類。基層工會又分為産業工會 與職業工會。産業工會由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內從事不同工作的勞工所組成;職 業工會由同一區域內同一職業、技術的勞工組織而成。新「工會法」第 6 條將工 會組織之類型分為「企業工會」、「産業工會」和「職業工會」三種,企業工會就 是廠場工會或公司工會,是由基層廠場或事業單位內勞工所組成的。舊「工會法」 第 12 條「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産業 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是一條強制入會的規定,入會費不得超過入 會時兩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規定不得超過月收入百分之二的上限規定。而新「工 會法」第 4 條第 1 項中規定「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第 7 條規定企業 工會強制入會,産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無強制入會,但勞工如果拒絕加入企業工會, 依法也無法處罰。新「工會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入會費不得低於入會時之一日 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的下限規定。新法 的修正確立教師可籌組工會及自由參加的權利、會費的下限規定保障工會組織運 作的經費來源,也增加會員增募的不確定性。. 三、勞動三權 憲法第 15 條:「人民的工作權應予保障」。第 165 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 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第 154 條規定: 26.

(35)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協調與仲裁,以法律 定之。」用以保障個人基本工作權;聯合國 1948 年人權宣言第 20 條宣示一般集會 結社自由權、另於第 23 條明確保障組織與加入工會之權利,說明團結權之重要。 我國教師雖於新工會法通過後得以組織工會,但在組織運作及發展上仍存在相當 的限制,限制的存在是屬於利眾合理的框架,還是不當權限的閹割?為規範追求集 會結社的「團結權」 、追求與資方相互談判的「協商權」以及能與資方相互抗衡的 「爭議權」 ,因此律定了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 將就此三權加以探討:. (一)團結權 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集會、結社,謂多數 之自然人,為一時的或共同之目的,所為之一時的,或繼續之結合。其中多數人 為達到特定之共同目的,所為一時之結合,為集會;至於結社,則指多數人為達 到特定共同目的,而組織之有繼續性之團體而言(李佳佩,2007)。在集體勞動關 係中,以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及集體爭議權為勞動者集體爭取並維護其權益之基 本權,其中又以團結權為基礎(陳明達,2010)。所謂團結權是指除了一般人民的 結社權之外,特別加以保障勞工的結社權,亦即依法組織或加入工會、協會之權 利。其特色如下: (1)勞工結社權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與一般自由權僅係對抗國家有別。 (2)一般結社權僅保障本國人,但勞工結社權也保障外國人。 (3)勞工結社權限僅適用勞動者。 (4)勞工結社權以組織永久性工會為限,是為了達到改善勞動條件而成立。 (5)勞工結社權要有「獨特性」。 (6)勞工結社權須是「自願性」而非強制性。 團結權的存在主在打破僱傭關係上的不對等,勞工利用團結權組織工會,展現力 27.

(36) 量,爭取權益。. (二)協商權 又稱為協議權、交涉權。是勞動三權中的核心權。以團體協約法為規範,透 過團體和資方達成集體的交涉與協商,用以保護個別勞工的生存權及工作權。吳 清山(1994)認為教師集體協商主要是指教師代表與學區教育委員會或代表就薪 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或互相關心事務所進行談判的過程,它對教師權益的維 護,是有其積極的意義。謝文全(2001)對集體協商的看法是:教職員與教育行 政機關雙方就共同關懷的事務,作有秩序的磋商或談判,以便達成共同的協議, 做為雙方規範行為準繩的歷程。亦即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就雙方共同關懷的事務 與歧見,進行談判或磋商而產生協約,該協約除了立約效果,還有立法效果,讓 勞資雙方在勞資事務方面形成自治章程、相互保障約束。. (三)爭議權 是勞資雙方得合法互相進行爭議行為之權利又可稱為勞動鬥爭權。就勞方而 言是罷工權、怠工權。資方為對抗可以閉廠、封鎖。爭議權是勞工為改善勞動條 件,以工會為主體進行集體交涉,為使交涉發生一定程度的壓力,而有組織、有 計畫的集體暫時不工作,並破壞生產秩序,以達成最後修訂或重新締結團結協約 之行為。勞工團體對抗資方的武器是罷工,教師組織則為「罷教」 。罷工及集體協 商是勞工團體在勞資衝突中對抗資方的重要手段,但教師組織受勞資爭議處理理 法第 54 條第 1 款限制不得罷工,且教師法 17 條第 2 項明定教師應「積極維護學 生受教權益」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也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 障」 。罷工須以直接雇主為對象,而罷教對受教主體學生而言是極具傷害性之措施, 是故罷教成為最具爭議且被擱置的爭議權。. 28.

(37) 古茂松(1998)表示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在行使上有結合關係,在 結構上有聯繫關係。而不透過團結權即無以行使集體協商權,無集體協商權,爭 議權即無著力之處,如果只就團結權,而不將之與協商權、爭議權合併觀察,則 工會組織將與勞工之其他聯誼性組織沒有區別。所以勞動三權之間的關係,密切 而不可偏廢。勞動三法已上路,未來教師團體協約可能產生多重雇主的情形,2012 年 10 月 24 日全國校長協會召開記者會強調:校長不是教師的「雇主」 ,教育部長 蔣偉寧表示,教育部與勞委會的共識是地方學校通盤的議題由地方政府來做、全 國性議題則由教育部處理。次長陳益興補充,各縣市可針對議題權責因地制宜進 行團體協商。教師晉用法規與給薪制度全國一致,未來是否因地域差異衍生工作 內容與條件差異,值得關切!. 貳、教師工會的功能與現況 工會的基本功能在維護會員經濟利益,透過與雇主的團體協約,爭取最好的 工作條件。政府透過法令訂定來保護勞工的團結組織。工會透過各種福利和服務 來支持會員,教師的身分、自我期許與社會期待都與一般勞工不同,我國教師工 會的功能為何?組織結構與現今概況如何?將做簡單陳述。. 一、功能與目標 教師組織是由教育人員自願組成的獨立性團體,組織目標主要為改善成員工 作條件、維護成員專業地位及提昇教育品質。教師工會係教師組織的一種,也是 唯一具有集體協商權的教師組織(林斌,2011);何其蔚(2012)的研究指出:教師組 織係以教師為主體,具有專業性、自主性、自願性、長期性的合法組織,為維護 教師專業地位而努力,教師工會主要功能,在於爭取教師薪資的提升,以及擴大 學校市場的影響力。我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宗旨: 「本會以團結全國教師暨其 他教育人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 29.

(38) 育品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並將主要任務訂定 18 條如下: 1.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2.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 3.保障教育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 4.訂定全國教師專業倫理規範。 5.提昇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6.全國性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7.參與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8.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9.辦理教師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10.教師工作環境安全及衛生事項之促進。 11.推動教師勞動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12.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職訓教育機構、仲裁機 構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13.辦理會員之福利、服務及文康活動。 14.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15.各會員工會業務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 16.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及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17.依法提起公益之訴。 18.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李建興(2010)對教師工會的核心價值看法如下: 1.要維護教師權益:教師依工會法可視為勞工,工會的組織應以「促進教師團結, 提升教師地位及改善教師生活」為宗旨。 2.要重視專業形象:教師身分不因加入工會而消失,應多投注心力捍衛教師的專 業形象與權威,提升教育的基本價值與影響。 30.

(39) 3.遵循各種教育法規:依「工會法」組織程序與形式、「團體協約法」協商、「勞 資爭議處理法」進行爭議處理程序、 「教師法」 ,規範權利義務, 「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 ,規定任用資格與程序,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辦理公立學校教職 員薪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事宜。 4.要關心學生受教權:不因加入工會而損害學生受教權,讓家長或社會人士安心。 5.要善用會員人力:精簡工會人事、善用人力,不因會務妨害教師教學本職之基 本權責。. 綜合上述資料,研究者將教師工會的主要功能與目標解釋為: 「透過法定程序 與手段,爭取良好的工作環境與條件、保障教與學的雙重品質,達成創造勞資雙 贏的局面」。. 二、組織結構 我國教師工會的組織結構,試由組織層級、組織成員及組織功能三方面來看: (一)組織層級 教師工會依據工會法修正條文第 1 章第 4 條第 2 項「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 入工會」而成立,工會法第 6 條規定教師工會的組織類型: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 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1)企業工會, (2)產業工會, (3) 職業工會: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教師限於不能成 立「企業工會」,意謂不得組織「學校教師工會」,是以只能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 工組織產業工會、或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組織職業工會」。「職業工會」以同 一縣市為組織區域,同一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工會法第 11 條規定成立工會之人數下限需發起 30 人以上之連署、工會法施 行細則第 3 條指出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 31.

(40) 性工會聯合組織。目前我國各縣市均未設立縣市區域性聯合組,僅設立全國性聯 合組織--「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工會法第 8 條明 訂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 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是以我國各縣市之教師工會組織均需加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或全國教 育產業總工會,形成二級組織之架構。. (二)組織成員 教師職業工會就像教師會,由各級公私立學校之「教師」依行政區發起、組織。 教師產業工會之會員則不限於學校教師,只要受雇於學校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員工, 以及服務於學校體系外之教育從業人員,都可以加入產業工會。因此教師職業工 會的組織成員同質性非常高、而產業工會則存在較多元的文化屬性。工會法 14 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公立學校代表雇主行使不完整管理權之主管是學校校長, 因此中小學校長在未回任教師之前,成為學校體系中具教師資格卻不得加入工會 的人員。. (三)組織功能 林斌(2011)認為教師工會與一般利益團體有以下區隔: 1.教師工會之目標多元,一般利益團體目標通常呈現一元化。 2.教師工會之成員資格具有限制,一般利益團體則以認同組織目標者為成員。 從維護利益類型來看,教師工會與一般「私益型」或「經濟型」利益團體有別, 而具有以下特性: 1.具有公益目標:教育品質、社會公平。 2.重視專業自主權 :在專業規範下, 依專業知能對工作享有專業判斷,亦即 32.

(41) 自由執行不受非專業成員之干預。. 從「工會法」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組織章程」中的相關條文,可看出 我國教師工會組織特性取向是兼顧工會與專業組織的功能,全教總組織章程第 7 條組織任務有:「一、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二、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三、 保障 教育勞動者權益及生活品質。四、訂定全國教師專業倫理規範。五、提昇各級學 校教育品質。六、全國性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七、參與教育發 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八、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 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九、辦理教師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 及進修活動。十、教師工作環境安全及衛生事項之促進。十一、推動教師勞動權 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十二、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 投資事業、職訓教育機構、仲裁機構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十三、辦理會員 之福利、服務及文康活動。十四、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五、各會員工會業務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十六、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及公 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十七、依法提起公益之訴。十八、其他合於 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2012). 工會法本身就是權益取向的組織功能,而教師工會偏向專業組織的任務有第 一、二、四、五、九等,而偏向權益工會組織資之的任務有第三、六、七、八、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等,因此教師工會是同時具備 專業及工會取向的。. 我國的教師工會雖然同時具有兩種取向的功能且傾向工會端,但無法擁有完 整的勞動三權,工會功能發揮有限的理由有三:其一,工會法第 6 條規定教師不 能組織「企業工會」 。工會法第 7 條規定企業工會才採強制入會制,職業工會與產 33.

(42) 業工會的自由入會方式會因為人數不足而展現不出完整的團結權。其二,團體協 約法第 6 條的規定職業工會和產業工會的會員人數必須超過該職業和產業總人數 的一半才具有和資方協商的資格,除非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從業人員(產業工會) 踴躍加入工會,法定協商權才有可能實現。其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明文禁 止教師罷工,但得行使除罷工外之其他爭議行為,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規 定,雇主要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的內容才能行使爭議權。因此就法令層面及實質層 面上來看,我國教師工會的組織特性,是同時兼具部分專業與部分工會特性的。. 三、各縣市概況 新工會法 2011 年上路之後,全國各縣市教師工會幾乎在同年 5 月 1 日紛紛成 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也於同年 7 月成立。縣市地方教師工會以教 師職業工會方式組成的有:基隆市、臺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縣、嘉義市、 嘉義縣、高雄市、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連江縣、金門縣、苗栗縣及花蓮縣 等共 15 個縣市; 以教育產業工會方式組成的有:新北市(組織結構如圖 2-2-1)、 桃園市、新竹縣、南投縣、雲林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台中市等 9 個縣 市。由 101 年 6 月 16 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附 錄 2-2-1)得知,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成立教總會起,已繳會費的會員總數已達 84000 餘人,教育部 101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概況統計表國中、小教師累計接近 15 萬人 (國中 51880 人,國小 97536 人) ,達成工會發展初期以衝高組織會員人數達到縣 市過半教師數的目標。五都升格後縣市整併,原台中縣教師會為主體的教育產業 工會及原台中市教師會為主體的教師職業工會分別獨立運作;台南縣、市整併為台 南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為班底成立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的班底成 立教師職業工會。102 年 03 月 01 日全教總 10200000060 號公文附件「全教總各 會員工會繳費暨權數統計表」顯示當時全國已繳會費會員共 80039 名,桃園縣教 育產業工會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因逾期未繳清交全教總 101 年度會費,於 2012 34.

(43) 年 9 月 5 日遭全教總除權。限於工會法規定,老師無法以個人名義加入全教總, 因此又組織了臺灣教育產業工會提供苗栗縣、花蓮縣、桃園縣的教師以此管道取 得全教總及全國教師會會員資格。各縣市教師工會成立時間一覽表如表 2-2-2 。. 圖 2-2-1 新北市教育產業人員組織架構圖 截錄自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 35.

(44) 表 2-2-2 各縣市教師工會成立時間一覽表 編號. 單位. 理事長. 成立日期. 備註. 01. 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 顧翠琴.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02. 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 徐欣怡.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03. 新北市教育人員產業工會. 鄭建信.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04.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 何孟軒. 2011.05.04. 全教總會員工會. 05.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 洪維彬.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06. 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 林穎欣.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07. 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 施榮亮.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08. 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 許逸軍.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09. 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 黃敏智.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10. 嘉義縣教師職業工會. 王建超.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11. 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侯俊良.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12.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董書攸.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13. 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 黃莆田.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14.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 朱堯麟.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15. 台東縣教師職業工會. 王芸華. 2011.06.21. 全教總會員工會. 16. 澎湖縣教師職業工會. 許淑勤.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17. 連江縣教師職業工會. 王連發. 2011.06.15. 全教總會員工會. 18. 金門縣教師職業工會. 劉雋迪. 2011.12.12. 全教總會員工會. 19. 臺灣教育產業工會. 張旭政. 20. 新竹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 林毓淳. 2011.05.28. 21. 台中市教育產業工會. 林碩杰. 2011.05.01. 全教總會員工會 全教總會員工會. 2013.06.23. 是全台灣最後一個依工 會法成立的縣市教師工 會. 余章維. 2011.05.01. 2012.9.5 遭全教總除權.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廖建中. 2011.05.01. 2012.9.5 遭全教總除權. 25. 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 胡延龍. 2011.05.28. 全教總無紀錄,但有苗 栗縣教師職業工會網站. 26. 全教總. 劉欽旭. 2011.07.17. 22. 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 23.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24. 資料來源:全教總 http://www.nftu.org.tw (2017)及研究者自行整理 36.

(45) 參、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比較 我國的教師會本身即兼具專業與工會雙重屬性,對教育政策的制定有相當的 影響力;而無法完整主張勞動三權的教師工會與教師會之間功能屬性的同異比較, 是一個有趣的課題,彼此組織功能、組織特性的相同處有無互相排擠、相異處有 無相互連結,其獨立、擦邊、交集甚或疊合處,是否存在矛盾、逾權與侵權情況, 值得觀察。. 一、組織架構與成員比較 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組織架構,研究者參酌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章程第五 章-組織及全國教師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組織及職權後,將其組織架構圖整理如 圖 2-2-2、組織架構差異表整理如表 2-2-3、會務人員一覽表如表 2-2-4.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圖 2-2-2. 全國教師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全國教師會組織架構圖. 37.

(46) 表 2-2-3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全國教師會組織架構差異表 教師工會. 教師會. 1.最高單位為代表大會 2.代表大會下設理、監事會 相 3.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秘書處 同 4.秘書處下設行政部門 處 5.政策部、組織部、文宣部、社發部、福利部、外事部、國會聯絡人、網管 人員、執行秘書、秘書 1.保障各地方教育會理事當選名額、 1.無限制地方工會當選理、監事額度 相. 限制監事當選名額. 2.行政部門設有:集體協商暨法務中. 異. 2.行政部門設有:諮輔處、教學部. 心、專業發展中心. 處. 3.無委員會之設立. 3.委員會設有:特委會、私委會、大 專委員會、高中職委員會. 表 2-2-4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全國教師會會務人員一覽表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職稱. 全國教師會 姓名. 職稱. 姓名. 張旭政. 理事長. 張旭政. 副理事長. 李榮富. 副理事長. 李榮富. 秘書長兼幼教委員會主委. 劉欽旭. 秘書長. 劉欽旭. 理事長兼特教、大專、私校委員會主 委. (續下頁). 3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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