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資料來源:財政部 http://ppp.mof.gov.tw/PPP.Website/News/Display.aspx?ID=1212(登入 日:2013.03.25)。
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BOT 建設係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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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財產以外,即可免於特許公司債權人的追索,而特許公司因公共建設營運或其 他收益所取得的資金,如果也形成信託財產,則不必擔心被特許公司的債權人所 查扣,而使該筆資金用於 BOT 契約的履行,更能確保公共建設目的的完成。另 對於政府方面,完成的公共建設和附屬不動產作為信託財產,在信託期間屆滿或 信託終止而消滅後,該公共建設所有權必須移轉給政府,是政府可以享有的受益 權內容,而信託財產不必擔心被他人查扣,公共建設目的的完成也可以得到確保
7。
為達成上述目的,BOT 建設下之土地信託制度之作法如下8:
一、首先由主辦機關與經甄審程序評選為最優申請人之特許公司簽訂 BOT 投資契約,使特許公司取得 BOT 建設之興建營運之權利。
二、主辦機關依據促參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就 BOT 建設所需之公有土 地設定地上權予特許公司,使其取得需用土地之使用權。
三、特許公司與主辦機關與受託機構簽訂土地信託契約,由受託機構辦理 BOT 建設興建營運期間之營運資產處分及管理。
四、特許公司將其所取得之地上權移轉與受託機構,使受託機構取得信託財 產,此乃信託契約之生效要件。
五、特許公司應依信託契約與融資契約之約定移轉自有資金與受託機構,以 符合融資機構撥款之要件。
六、特許公司與主辦機關因信託契約之簽訂取得受益人之地位,特許公司取 得信託期間之信託財產利益分配請求權與信託終止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 主辦機關則取得興建營運契約終止後(信託契約併同終止)之營運資產之分配請 求權。
七、特許公司與融資銀行簽訂融資契約,取得興建期間所需之資金,此時受 託機構可以其所取得之地上權設定抵押權予融資機構作為擔保。
八、特許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建築承攬契約,由營造廠負責 BOT 計畫之建築 工程興建。
九、受託機構應與建築經理公司或專案管理公司簽定專業顧問契約,由建築 經理公司或專案管理公司負責工程興建期間之監工與完工驗收報告,以作為受託 機構撥付款項與營造廠之依據。
十、融資銀行依據融資契約之約定,按工程興建進度撥付款項予受託機構之 信託專戶,以作為興建期間所需之資金。
7 謝哲勝,同註 5 文,頁 40-41。
8 潘欣榮,同註 6 文,頁 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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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託機構依據融資契約及信託契約之約定,為特許公司之利益,按期 支付本金與利息予融資銀行。
十二、營造廠按工程進行程度提出完工進度報告,並為工程款項之請求。
十三、建築經理公司或專案管理公司審核營造廠所提出之完工進度報告,並 做成審核意見提供予受託機構。
十四、受託機構依據建築經理公司或專案管理公司所提出之審核報告決定是 否撥付建造款項予營造廠。
十五、特許公司與 BOT 建設興建完成並驗收通過後開始營運,與使用該 BOT 建設之一般消費者締結公共服務提供契約,提供公共設施服務並收取費用。
十六、特許公司對 BOT 建設之營運收入應納入信託財產,作為融資貸款之 償還資金來源。
十七、BOT 建設經營期滿而無續約情事時,受託機構及應依照投資契約及 信託契約之規定,將地上權及營運資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主辦機關。
十八、BOT 建設經營期滿而無續約情事時,受託機構應辦理信託專戶之結 算,其剩餘之款項除清償實施者對融資銀行之借款後,如有賸餘,應按信託契約 之規定移轉所有權與特許公司或其所指定之人。
以上流程請參照圖一。在此流程下可知,以土地信託制度進行 BOT 建設主 要是由特許公司將自有資金及地上權移轉與受託機構,以確保信託目的的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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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 http://www.dsland.gov.tw/html/main11-6_main.asp?qa_id=00033 (登入日:2013.07.23)。
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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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申辦原住民保留地預告登記;或關於非屬農民團體、農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之私法人為保全耕地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申辦預告登記等;另在運用信託方 式上,其中最典型例子,即私有農地之買受人無自耕能力,為規避修正前土地法 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以能自耕者為限,與第三人訂立信 託契約,以自己為受益人之情形。因此,在探討 BOT 實務執行的法律問題上,
如何在真正權利和交易安全的保護下取得平衡,以追求不動產經濟效益之極大 化,成為重要課題。
政府機關為興辦公共建設,結合民間資金與技術,其與特許公司成立之 BOT 契約,當應立於平等地位解決紛爭。在此前提下,本文針對 BOT 契約執行上之 預告登記效果,並加入信託方式,以探討實務執行之影響及期滿收回建物之可能。
貳、研究目的
綜上所述,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如下:
一、探討預告登記與現行發展狀況及法律關係,並參考德國立法,進而分析 實務問題所在。
二、釐清信託之意義、成立要件以及受益權之性質,以及對債權人保護之情 形,並進一步研究實務運作上所衍生之問題。
三、於 BOT 契約之實證分析中,檢討現行預告登記制度於遭遇強制執行時 所面臨缺失,並尋求以信託方式能否提出解決途徑,最終將歸納兩者間之關聯性 及問題所在,提出本研究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