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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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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壹、研究動機─問題意識

社會弱勢者,需要國家給付行政之援助,以保障其等個人、家庭,享有符合 人性尊嚴之生活。但是在給付行政實務上,行政機關對於弱勢者所為之行政行為 或決定,關乎弱勢者之保護,顯然保障並不足夠。不但無從貫徹相關社會立法扶 濟社會弱勢者之宗旨,甚至增加了弱勢者取得國家社會給付之困難度,導致給付 行政之運作,悖離了社會國原則與國家對弱勢者負有保護義務之初衷。因此,藉 由給付行政實務上廣泛可見之,關於弱勢者申請社會給付之相關新聞,以及行政 法院之判決,作為本文問題意識之說明,爰按程序、實體層面之議題順序,分述 如下:

一、程序面問題

(一)怠予行政指導之案例類型

「一名擁有三名子女的單親爸爸,該名單親爸爸年已五十多歲,小孩均未滿 十歲,常常家庭、事業兩頭燒,有就業及孩子教育之問題。然而其表示,甫遭失 婚之時,首逢最大困難卻是申請補助。曾有社福人員對他說:『你好手好腳的,

申請什麼補助?』如此服務態度,令人怯步。雖然單親爸爸於申請碰壁後,之後 有另為申請而獲得相關給付,但期間因身兼多職,長期過勞下,導致罹患暈眩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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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仍持續治療中,已經對該弱勢申請人產生身體健康權之侵害。」1

(二)給予錯誤行政指導之案例類型

「去年一名六歲女童遭診斷罹患腦瘤,母親向台北縣社會局申請醫療補助,

承辦人員卻屢屢搞不清楚狀況,更給予錯誤資訊指稱:「僅中低收入戶方能申請、

並且需要檢附重大傷病卡」,導致申請人來回奔波,徒耗時間勞力金錢而耽擱補 助申請。」2

(三)民眾協力義務之要求之案例類型

「斗六市一名女士向縣政府申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補助』與『身心殘障 生活補助』均被打回票,縣政府社會局要求申請人提出正本開刀單據,惟正本已 交保險公司,里幹事便指出『長輩又不懂這些細節,為什麼不直接行文醫院要求 提供呢?』縣府未免欠缺與民方便、苦民所苦之態度。」3

(四)機關職權調查必要性之案例類型

「內政部為照顧弱勢族群,提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免費拍照服務,辦理 換發身分證,嘉義市有家特約相館業者表示,去年底開辦免費拍照服務以來,該

1 整理自陳昭妤,工作教養兩頭燒,單親爸爸很困擾,台灣醒報,2011 年 8 月 8 日,網址:

http://ann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24143(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亦有市長遭投訴區公所人員態度不佳之事例,參盧賢秀,﹝市長初中導師投訴﹞區公所 人員態度差,自由時報,2011 年 1 月 19 日,網址:http://0rz.tw/aJpUW(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更有被嗆死要錢之案例,參陳嘉民、謝凱萱,申請補助被嗆「死要錢」民眾控 社會局刁難,中時電子報,2011 年 9 月 6 日,網址:http://0rz.tw/RGRob(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

2 整理自施協源,腦瘤童申請補助,屢吃北縣閉門羹,TVBS 新聞,2009 年 3 月 30 日,網址:

http://0rz.tw/epSmu(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

3 整理自高堂堯,身障申請補助 批縣府刁難,聯合報,B2 版,雲嘉綜合,2011 年 5 月 3 日。

另外如單親媽媽申請中低收入補助,竟需配偶之財稅證明,令有家暴情形者徒增困難,參楊濡嘉,

單親申請補助,竟要配偶證明,聯合報,B2 版,大高雄綜合,20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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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平均每天都有二十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來拍照,其中,將近三成的中低收 入戶不是開進口車、帶名牌皮包,就是穿金戴銀,打扮非常時髦,根本看不出是 中低收入戶。台南市某張姓業者說,有個男子免費拍照三天後來取照片時,順便 買了一台近萬元的數位相機。嘉義市特約相館的業者因認為這種現象不符社會公 平原則,曾向市府反映要求市府提出補救辦法,但市府無奈地說,由於這是內政 部規定,且全國適用標準一樣,市府莫可奈何。」4除此之外,「教育部推動大專 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家庭年所得低於七十萬的學生,可獲一萬至三萬五千元 不等助學金,高雄縣(現已升格為高雄市)有大學審核申報資格時發現,開雙B、

穿名牌的學生竟也在列,由於舉證資料符規定,只能受理。這種『假弱勢』,已 排擠真正弱勢學生。」5

上開新聞資訊,揭露了針對弱勢者之給付行政措施,存有許多問題,於申請 階段,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怠為行政指導,抑或是為錯誤之行政指導,導致對人 民產生權利或經濟上的侵害與損失,得否強化行政機關存有行政指導之義務,進 而讓人民得於受有損害之前提下,據以請求國家賠償?並且,於同一階段進行中,

人民協力義務之程度應當如何要求,應該如何加以權衡,始較妥適?此外,對於 不斷浮出之「闊綽的」低收入戶族群,引起民眾質疑社會資源是否公平公正地被 重分配,是否應該設立一定查核機制,以供補強行政機關職權調查義務之踐履?

二、實體面問題─信賴保護原則之案例類型

再者,除了前開程序面之問題,進一步關於實體面之探討,我國行政法院之 實務見解,實顯有未足,而未能對於弱勢族群給予最能「苦民所苦」之實質保障,

對此,爰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48 號判決為例,加以說明之:

4 整理自黃煌權、葉長庚、辛啟松,中低收入戶,開進口車去照相,聯合報,2006 年 3 月 4 日,

網址:http://0rz.tw/ipd9Y(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相類似案件,如李光儀,低收入 戶名冊 確有「李珊珊」,社局:不能證實就是名模,但將查核該案合規定否,聯合報,B4 版,

北市綜合,2004 年 08 月 06 日;張念慈,全身名牌「力爭」社福補助,聯合報,B1 版,竹苗運 動,2010 年 05 月 19 日。

5 人 間 福 報 【 高 雄 訊 】, 弱 勢 生 獲 助 學 金 , 開 雙 B 也 在 列 , 2008 年 9 月 24 日 , http://ricelohas.blogspot.com/2010_06_01_archive.html(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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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實:6原告甲原經核列為臺北市低收入戶第三類,於九十三六月一 日向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申請變更其低收入戶核列等級,經該所於九十三年六月四 日發函核定原告自九十三年六月起為第二類,按月核發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房 租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一萬三千三百十三餘元在案。嗣原告於九十八年 四月二十三日再向被告申請變更其低收入戶核列等級時,經被告查得其實際育有 三名子女,遂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重新核定原告九十三年四月至九十八年三月 應為低收入戶第四類,又因原告與其前夫離婚後,即與其子女多年未來往,經被 告派員訪視後,認定其三名子女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乃依社會救助法第五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款規定(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法),審認原告全戶一人,

核定自九十八年四月至九十八年六月止為臺北市低收入戶第一類。爰依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社會救助法第九條規定,就原告乙九十三年六月至九十八年 三月溢領之生活補助費及中秋節、端午節慰問金等共計三十萬餘元,以其九十八 年四月至九十八年六月享領之生活補助費按月抵扣,其餘二十萬餘元部分,倘原 告自九十八年七月起仍具臺北市低收入戶資格則續予抵扣;若其喪失低收入戶資 格,則請其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以現金或郵政匯票返還被告。原告不服,提起行 政救濟。

本案爭點:7原處分關於原告低收入戶家庭人口計算範圍,有無違誤?原告 就申請低收入戶查定之重要事項是否提供不完全資料及為錯誤陳述,致被告依該 資料及陳述作成違法之授益處分,溢領系爭家庭生活扶助費及年節慰問金,原告 得否主張其有信賴保護之適用。

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修正之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六條並未有溯及既往 之明文,而認被告之人數計算核定適法;另被告曾函知原告若戶籍變更,附有一 個月內告知之義務,嗣原告主張有據實告知承辦社工人員曾育有三名子女,惟原 告之輔導資料卻未見記載,8又原告未能具體陳明究竟告知何位承辦人員,對其 主張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自民國七十九年即經核定為低收入戶,期間經被

6 整理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48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二」。

7 節錄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48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五」。

8 整理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48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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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長期轉介,應足證其對低收入戶相關法令嫻熟,顯有就其所掌握不利於己之事 實有所隱瞞,遂認原告就申請低收入戶查定之重要事項提供不完全資料及為錯誤 之陳述,致被告依該資料及陳述作成違法之授益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 條第二款規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9

上述判決除未顧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10從優從新原則規定之外;申請 人就相關事項負有告知義務,11若申請人無法提出曾確實告知之證據資料,便認 具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況。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款之條文,並無申請 人主觀要件之規定,舉證責任似乎亦傾向歸由申請人為之,如此對於申請人甚為 不利,倘直接以法條明文規定申請人之主觀要件,限制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否 適當?若可,舉證責任又應如何分配?就申請人溢領補助之返還部分,應如何朝 向給付行政之特質而為規劃與調整?

貳、研究目的

綜合以上的針對社會弱勢者關於給付行政案件之爭議,本文試圖往上探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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