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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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辭 遙想自去年底決定發奮圖強完成畢業論文的那一刻起,埋首書堆裡,有時絞 盡腦汁、百思不得其解;有時稍有會意,便欣然忘食的我,現在,似乎都已經轉 化成欣慰的莞爾一笑。我其實很感謝老天爺,讓這麼愛念 書的我,能夠在求學的旅途中,遇到好多貴人幫忙,才 能順利地念了這麼久的書(笑)。而且,我真的很享受, 沉浸在研讀文章典籍的快樂之中。 記得寫作論文的日子裡,雖然常常 半夜醒來,寫下突然萌生的一點想 法,或是想著學者的見解想到睡不著,甚至是為了尋找經 典文章而疲於奔命,但每一刻,我都感到十分踏實與充實。 當然,最開心的是,我已經擠出了一點點的成果。.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這本論文的完成,首先要感謝百忙之中抽空擔任學生口試委員的張桐銳老師 與孫迺翊老師。張桐銳老師是我非常景仰的老師,我曾經參加過張桐銳老師擔任. ‧. 與談人之研討會及工作坊,對於老師精確指出報告人論證不足之處,並且深入淺 出地提出自己的看法,深深感到佩服,能夠邀請老師擔任口 試委員,真是莫大的榮幸,而且在口試過程中,老師有條有. n. al. er. io. sit. y. Nat. 理地指出本文思考脈絡之盲點,提供諸多甚具建設性之意見, 給予我的論文諸多啟發!而且老師人親切和善,口試過程中, 亦不吝給予正面的肯定,真的非常感謝老師。. v. 另外,孫迺翊老師,在研究所修習老師所教授的行政法專題研究課程中,老 師治學嚴謹、教學認真,私底下平易近人,和藹可親, 對於我的行政法專題課堂報告亦給予諸多指導建議,受 益匪淺,很開心老師能夠擔任我的口試委員,讓我偷偷 打馬虎眼的地方完全見光死,不得不逼自己出來面對,. Ch. engchi. i n U. 嘗試回應企圖迴避掉的問題,有老師的加持,真的十分 幸運!老師,謝謝您! 還有,我最親愛的指導老師,佳和老師,喔,寫到這 裏我就想哭了(掩面),剎那間,研究所這幾年的回憶 一股腦兒地全都竄了出來。跟老師實在有太多美好、感 動、大心、歡笑、淚水交織的故事了。從相識到相知, 相知到相惜,中間轉折的過程,都充滿了難以解釋的緣 分。老師會教我打籃球,在籃球場上只有我一球兩分, 可以撞人、帶球走步,定點投球禁止近身防守,讓我這.
(4) 籃球門外漢可以在籃球場上享受到卓越的成就感;在德文課裡不時抽點,讓我有 練習口說的機會,而且回家都必須乖乖唸完書、寫完作業,才能安心去上課,奠 定了一定的基礎,並且讓我擔綱老師大學部課程教學助理,除了獲得教學相長的 機會外,期末還可以跟修課同學一起去吃期末聚餐;還有幫我偷偷報名研討會, 給我Surprise,讓我可以在口試前,先牛刀小試一番,而且即使是課外的問題, 老師也不厭其煩地,一一開導、從旁協助,讓我研究所生活過得非常溫暖愜意, 得以養精蓄銳撰寫論文,更在多次咪挺中,讓我的論文可以逐步修正,慢慢成型。 對於佳和老師,我真的有好多好多謝謝、謝謝與謝謝。 此外,也要感謝詹鎮榮老師、廖元豪老師及劉宗德老師,因為詹老師的行政 法薰陶,讓我幸運地進入了政大的研究所殿堂,也在研究所生涯裡,給予我學習 承辦行政業務的機會,以及課業上的指導提醒,讓我能很快融入研究所生活;修 習廖老師的課程,讓我感受到身為法律人的那份熱血與公平正義的渴望,體會到 法律也可以很溫暖與饒富人情味,尤其閱讀老師撰寫之法律議題文章,那種用文 字燃燒生命的力量,總能引起我由衷的共鳴之聲;劉老師的大師風範,在老師所. 立. 政 治 大. y. sit. io. n. al. er. Nat. 再來,要謝謝論文寫作過程中,總時隨call隨回的急 智小金門王,不好意思讓你的電話費爆炸了,在水深火 熱中的你,還要不時被我的問題「火上加油」,謝謝。 還有在我苦悶心煩時,總會抽空陪我郊外踏青瞎晃解悶. ‧. ‧ 國. 學. 教授的行政法專題研究中,讓我有機會窺知一二,老師往往能夠一針見血,不失 幽默地指出我論證思考上的不足,更讓我有機會對日本公法學加以接觸,在學習 的過程中,劉老師的教授,令我受益良多,也深深地影響了我論文寫作的一些觀 點與想法。非常感謝老師。. i n U. v. 的大鳥姐姐,以及讓我不斷練習模擬口試,不斷承受我 魔音傳腦與疲勞轟炸,而且還幫我校搞校到凌晨五點的玉米葛格,謝謝你。喔, 對了,還有總是把法德作業交給我翻的幹學長,因為有你,讓我多了許多練習法 學德文的機會,如果我的法學德文有那麼一點點進步,一定是因為你的「幫忙」, 謝謝你。除此之外,還要謝謝已經畢業的軍志學長與葉子,在聚餐之餘總不忘給. Ch. engchi. 予我精神上的加油打氣;還有一起埋頭苦幹餵論文奮戰的夥伴,小璧學姐,我們 終於一起手牽手畢業了(耶)!謝謝妳在這段時間與我一起奮 鬥,互相扶持,讓我不曾感到孤單!喔,還有從大學時期就 很照顧我的晏瑜學姐,總是熱線常伴我左右,不但同我分享 公務員執務之運作情形,也讓我於寫作論文時,能了解部分 實務之角度觀點;還能不時替我排解鬱悶 惆悵,謝謝妳。另外,也要感謝幫忙分憂 解勞的詠婷與芃諭學妹,有妳們的扶持, 讓許多老師交辦事項得以順利完成,好讓 我得以安心撰寫論文;還有總是在背後緊緊追趕的文華學弟,因為你每次驚人進.
(5) 度的提醒,總讓我不得不加緊腳步,在適度壓力之下朝預定目標邁進。 感謝抽空前來參加我口試的幹學長、光 倫、大師、文華、詠婷與芃諭,陪我度過「漫 長」的口試時光,中場休息時間也不忘為我 加油打氣,舒緩我心中的緊張,真的很謝謝 你 (妳),們,希望你(妳)們都能事事順心 順利,逐步實現自己的志向!. 最後,我要謝謝我的家人,感謝你(妳)們包容著我的一切,在我沮喪洩氣 時鼓勵我、支持我,甚至激勵我;對我的抱怨永遠都給予最溫暖的傾聽與安慰, 在你(妳)們面前,我總能面對最赤裸的自己,了解到自己最珍視而重要的事物, 如果我未來能夠有所成就,那必定是因為有你(妳)們,作為支持著我的最大力 量與支柱,我愛你(妳)們,希望你(妳)們永遠健健康康、平平安安、快快樂 樂!除此之外,也要謝謝我可能不小心遺漏掉的,愛我及我所愛的人,或許我只 能套句陳之藩所說的:「無論什麼事,得之於人者太多,出之於己者太少。因為 需要感謝的人太多了,就感謝天罷!」.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摘要 從層出不窮的社會案件中,不難窺知,實務上社會給付行政,存有落實不力、 進而對弱勢者造成諸多不利益影響之問題,誠揭櫫了,建立專屬於弱勢者社會給 付之行政體系之必要性。然而,對於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建立,首要前提 便是─須確立對弱勢者族群,國家有給予較多之保護與保障之職責。據此,於憲 法層次意義上的討論,便格外地具有其重要性。爰此,本文將主軸置於社會國原 則之探討,以及國家保護義務之分析,並嘗試推敲二者間之相互關係為何,以作 為對弱勢者保護之憲法基石。主要參酌德國法制實務與學理之探討,作為討論之 軸心;並對照我國實務暨學理上的討論為統整融合。 奠定於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所建構之憲法核心思維基礎後,本文認為 進行關於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建立,將更具正當性與合理性。復而秉持著 上開憲法上中心思想,參酌比較法制度,針對社會給付行政實務中廣泛可見之行 政指導,以及相對於傳統干預行政體系之社會給付行政特性,進行微調與修正。 前者將以日本法制度為對照組;後者則以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為主要觀察對象, 遂嘗試擬定一我國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雛型。嗣後並反觀我國法制度規範,推敲 採納該體系之可行性與可效倣理由。.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賡續透過對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體系之憲法上社會國原則暨國家保護義務 的基礎,以及行政法體系之雛型,解決目前實務可能發生之怠為與錯誤之行政指 導;民眾協力義務要求程度之疑問、機關職權調查之必要性;乃至於實體層面信 賴保護原則之相關問題。另外,並針對協力義務與職權調查容忍義務部分,涉及 社會給付與受領社會給付者之憲法基本權衝突的議題做一檢視;以及源自英美國 家之「工作福利」(workfare)制度,立於憲法基本權侵害之切入視點,檢討納 入我國社會給付行政制度之運行操作是否合適妥當。.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詞: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機會平等、給付行政、與社會弱勢者相關 之給付行政體系、行政指導、協力義務、調查義務、工作福利、有業貧戶 Stichwort: Sozialstaatsprinzip, Schutzpflicht des Staates, Chanengleichheit, Leistungsverwaltung , Mitwirkungspflicht, Hausbesuch. Keyword: workfare, TANF, AFDC, working poor..
(7) 簡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5. 第三節. 論文架構. 6. 第二章. 治 政 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 大 立 ‧ 國. 學. 第一節 社會國原則從源起到具體實踐. 11. 42. ‧. 第二節 國家保護義務從源起到實踐. 11. y. sit. er. n. a. l C 與國內法制. hengchi. i n U. v. 第一節 給付行政:針對社會弱勢者之特殊體系思維 第二節. 第四章. 66. 對社會弱勢者之給付行政:特殊體系思維. io. 第三章. Nat. 第三節 社會國原則暨國家保護義務之整合─.以弱勢者為出發點之觀察. 國內法制分析. 75 76 119. 對社會弱勢者之給付行政:程序與實體 之具體問題分析. 129. 第一節 程序問題. 129. 第二節. 146. 實體問題. 第三節 相關問題討論之整體評析. 163 I.
(8) 第五章. 程序義務與社會弱勢者基本權之衝突. 165. 第一節. 協力義務與調查義務與社會弱勢者基本權侵害之衝突. 165. 第二節. 有條件性之福利救助制度─「工作福利」 (workfare). 177. 第六章. 結論. 203. 第一節 針對社會國原則暨國家保護義務部分. 203. 第二節 與社會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體系─可能雛型之提出與實踐操作. 政 治 大. 及其所牽涉問題之討論分析. 立. 206.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9) 詳目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1.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壹、研究動機─問題意識. 1. 一、程序面問題. 1. (一)怠予行政指導之案例類型. 1. (二)給予錯誤行政指導之案例類型. 2. 政 治 大 (三)民眾協力義務之要求之案例類型 立 (四)機關職權調查必要性之案例類型. 2 2. ‧ 國. 學. 二、實體面問題─信賴保護原則之案例類型. 第二節. ‧. 貳、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y. Nat. n. al. er. io. 貳、比較法分析模式. sit. 壹、文獻分析模式. 第三節 論文架構. 第二章 第一節. Ch. engchi. i n U. v. 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 社會國原則從源起到具體實踐. 壹、德國社會國原則之概念源起. 3 5 5 6 6 6. 11 11 11. 一、歷史的遞嬗─社會國原則之初現. 11. (一)社會現實層面. 11. (二)法規範層面. 12. (三)學者對社會國原則的定義. 13 III.
(10) 二、用語紛歧與相似概念─統一與釐清. 14. (一)用語紛歧─社會國、福利國與福利國家. 14. (二)相似概念─社會國與社會主義國家. 15. 貳、德國社會國原則之具體實踐問題. 16. 一、社會國與法治國原則之互動─共生(Symbiose)關係. 17. 二、社會國原則實踐任務之調整. 17. (一)法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間之協調. 18. 1、制度存續保障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檢視. 18. 2、平等權:平等原則之檢視. 21. 政 治 大 3、自由權:聚焦於比例原則之檢視 立 (二)與基本權之交互影響之調整. 23 24. ‧ 國. 學. (三)財政經濟上之調整. ‧. 參、社會國原則之法性質暨其效力 一、社會國原則之法性質說明. y. Nat. io. sit. (一)德國威瑪憲法時期─方針條款. n. al. er. (二)德國二戰後之基本法時期─有拘束力之國家目標規定. Ch. i n U. 二、社會國原則對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作用 (一)對立法之拘束. engchi. (二)對行政、司法之拘束. v. 25 27 27 27 28 29 29 30. 肆、我國社會國原則之發展至確立. 31. 一、社會國理念─在我國之發展. 31. 二、社會國原則之導出─我國憲法之觀察. 32. (一)憲法弁言/前言. 32. (二)總綱. 33. (三)基本國策. 33. (四)憲法增修條文. 34 IV.
(11) 三、社會國原則之確立─學理針對規範效力之討論. 35. (一)方針條款. 36. (二)具拘束力之國家目標規定(憲法委託). 36. (三)個別認定. 37. 伍、社會國原則與社會基本權. 39. 第二節 國家保護義務從源起到實踐. 42. 壹、德國國家保護義務之起源論點. 43. 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觀點. 44. 二、學說觀點. 46. 政 治 (一)國家目的理論(歷史思維的推導?) 大 立 (二)憲法文義的推求. 46 47. ‧ 國. 學. (三)人性尊嚴為核心的論證方式. ‧. (四)基於防禦權觀點的說法. (五)基於基本權限制條款及社會國原則之論證方法. y. Nat. io. sit. 貳、國家保護義務之主觀面向可能性─保護義務導出主觀公權利?. n. al. er. 一、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 二、學說見解 (一)否定說. Ch. engchi. i n U. v. (二)肯定說. 47 48 49 51 52 52 52 53. 1、基本權原則理論(prinzipientheoretische)之觀點. 53. 2、基本權個人主義(Grundrechtsindividualismus)之觀點. 53. 參、國家保護義務的實踐─可司法性之問題. 54. 一、國家基本權保護義務之範圍. 54. (一)按保護層面區分. 54. (二)按危險來源區分. 55. 二、透過立法者以界定保護範圍. 55 V.
(12) 三、保護義務實踐之司法審查. 56. (一)國家透過干預所為之保護(Schutz durch Eingriff). 56. 1、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見解. 57. 2、學說之見解. 57. (二)國家未透過干預所為之保護(Schutz ohne Eingriff) 肆、我國國家保護義務之發展狀況. 58 59. 一、憲法規範之國家保護義務依據. 60. 二、司法院大法官之相關解釋. 60. 三、學理上之歸納整理. 62. 政 治 大 (一)保護義務之論證暨法理基礎 立 (二)保護義務之功能與作用. 62 63. ‧ 國. 學. (三)保護義務之實踐方法. ‧. 1、給付性保護措施 2、干預性保護措施. y. Nat. io. 社會國原則暨國家保護義務之整合─以弱勢者為出發點之觀察. n. al. er. 第三節. sit. (四)保護義務之司法審查. 壹、社會國原則部分. 貳、國家保護義務部分. Ch. engchi. i n U. v. 參、對給付行政問題處理之綜合影響. 第三章. 63 64 64 65 66 68 70 72. 對社會弱勢者之給付行政:特殊體系思維 與國內法制. 75. 第一節 給付行政:針對社會弱勢者之特殊體系思維 壹、以干預行政為中心之傳統行政法思維. 76 76. 一、干預行政之歷史發展介紹. 77. 二、干預行政下之合法性分析. 78 VI.
(13) (一)行政行為定性. 79. (二)行政行為之合法性. 80. 1、形式合法性. 81. 2、實質合法性. 83. (三)行政行為違法之效果. 84. 三、操作與運用. 86. 貳、針對社會弱勢者之特殊考量:不同於傳統思維之問題 一、有別傳統行政法領域之核心觀點植入. 88. (一)非類型化之行政行為─行政指導之廣泛運用問題. 政 治 大. 1、形式合法性. 立. 89 91. 2、實質合法性. 92. ‧ 國. 學. (1)法律保留原則. ‧. (2)法律優位原則 (3)其他原理原則. y. Nat. io. n. er. 1、形式合法性. sit. (二)給付行政下之行政處分之特別考量. al. 87. Ch. (1)行政主體之說明與諮詢義務. engchi. i n U. v. (2)給付申請人之協力義務. 92 94 95 96 97 98 98. 2、實質合法性. 102. (1)法律保留原則. 102. (2)法律優位原則暨其他原理原則. 103. 3、行政處分瑕疵效果─給付受領人信賴保護之強化. 105. (1)社會給付行政領域行政處分類型之簡要說明. 105. (2)社會給付行政下行政處分之廢棄. 106. (3)受益人受領給付之返還. 115. 二、與社會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檢視流程 VII. 116.
(14) 三、操作與應用 第二節. 118. 國內法制分析. 119. 壹、行政程序法分析. 119. 貳、相關社會給付法規範分析. 121. 一、受益人信賴保護要件之嚴謹化. 121. 二、協力義務與補充性原則之體現. 122. 三、受益資格認定之缺失暨核實調查未能有效落實. 124. 第四章. 對社會弱勢者之給付行政:程序與實體. 政 治 大. 之具體問題分析. 立. 第一節 程序問題. 129. ‧ 國. 學. 壹、行政指導之案例類型. 129. 一、怠予行政指導之案例類型. ‧. (一)案例事實. sit. y. Nat. (二)案例分析. io. al. er. 1、行政指導之合法性. n. (1)既有法規範之適用. Ch. engchi U. (2)與弱勢者相關給付行政體系之操作. v ni. 129 130 130 130 130 130 132. 2、人民之請求權依據與救濟方法─與弱勢者相關給付行政體系 之操作. 132. (1)德國法制之參考. 132. (2)既有救濟法制不足─鑒於現實因素考量之設想. 132. (3)日本實務見解之借鏡. 134. (4)國家賠償之可能性探討. 135. 二、給予錯誤行政指導之案例類型. 139. (一)案例事實. 139 VIII.
(15) (二)案例分析. 139. 1、行政指導之合法性. 139. 2、人民之請求權依據與救濟方法─與弱勢者相關給付行政流程 之操作. 140. 貳、民眾協力義務之要求之案例類型. 142. 一、案例事實. 142. 二、案例分析. 142. 參、機關職權調查必要性之案例類型 一、案例事實 二、案例分析. 144 144. 政 治 大. 立. 144. (一)現行法制度適用. 144. ‧ 國. 學. (二)社會給付核實可能方式之建議. ‧. 第二節 實體問題 壹、案例事實. y. Nat. io. sit. 貳、案例分析. n. al. er. 一、家庭人口計算方式之檢視─法規應溯及既往?. Ch. (一)從新從優原則 (二)從新從輕原則. engchi. i n U. v. 145 146 146 147 149 150 152. (三)取向於憲法之法律補充. 153. (四)行政救濟法之觀點. 154. (五)不真正溯及既往. 155. 二、行政機關撤銷弱勢者之違法授益處分應為之處理模式. 156. 三、信賴不值得保護規範要件之檢討. 157. (一)法院判決之涵攝過程. 157. 1、法規依據. 157. 2、事實涵攝過程. 158 IX.
(16) (二)問題檢討及修法建議. 158. 1、信賴不值得保護要件─行政程序法規範有欠細緻嚴謹. 159. 2、建議─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制度之借鏡. 159. 四、溢領返還之調整可能性. 160. (一)判決規範依據及結論. 161. (二)準用民法規定之提出及批評建議. 161. (三)立法論之期待. 163. 第三節 相關問題討論之整體評析. 第五章. 163. 政 治 程序義務與社會弱勢者基本權之衝突. 大. 立. 協力義務與調查義務與社會弱勢者基本權侵害之衝突. 165. 壹、協力義務之案例情狀─資料提供義務與社會弱勢者之隱私權保障. 165. ‧ 國. 學. 第一節. 165. ‧. 一、案例事實. 167. sit. y. Nat. 二、案例分析. 166. io. al. n. 隱私權保障. er. 貳、調查義務之案例情狀─配合家訪調查義務與社會弱勢者之居住自由暨. 一、相關法制說明. Ch. engchi U. v ni. 二、相關制度侵害社會弱勢者基本權之研析. 172 173. (一)侵害受扶助弱勢者之住宅權. 173. (二)侵害受扶助弱勢者之隱私權. 173. 參、我國法制之檢討暨參考德國法制之綜合分析 第二節. 171. 有條件性之福利救助制度─「工作福利」 (workfare). 壹、「工作福利」(workfare)之制度說明暨檢討分析. 175 177 178. 一、定義與政策背景說明. 178. 二、歷史背景與制度發展. 179 X.
(17) 三、制度理念與相關議題討論. 180. 四、工作福利制度於各國家運作發展之探討研究. 182. (一)英美國家部分. 182. (二)歐陸國家部分. 183. 貳、我國實務上近似工作福利制度之介紹. 185. 一、失業給付之柔性工作福利措施. 186. 二、社會救助法之柔性與強制工作福利措施. 187. (一)以工作條件作為福利受領之要件. 187. (二)擬制收入規定─強迫須有國人平均薪資之典型工作?. 189. 政 治 大 參、制度評析─從憲法角度之觀察與分析 立 一、失業給付排除未具勞保資格之勞工規定. 193 195. ‧ 國. 學. (一)生存權侵害. 二、社會救助中要求強制工作之條件規定. 199. er. n. 第六章. 198. sit. io. (二)生存權侵害. al. 198. y. Nat. (一)人性尊嚴之侵害. (三)平等權侵害. 197. ‧. (二)平等權侵害. 195. Ch. engchi. i n U. v. 結論. 200. 203. 第一節 針對社會國原則暨國家保護義務部分. 203. 壹、社會國原則實踐任務調和─財政撙節作為保護欠全之避風港?. 203. 貳、社會國原則相關規範效力影響之疑慮. 203. 參、當社會給付制度立法有失周延─國家保護義務功能尤其彰顯. 204. 肆、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乃給付行政體系形塑之精神標竿. 205. 第二節 與社會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體系─可能雛型之提出與實踐操作及 XI.
(18) 其所牽涉問題之討論分析. 206. 壹、與社會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體系─德日法制之引鑒?. 206. 貳、與社會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體系之操作─立法為關鍵樞紐?. 207. 參、給付行政體系之操作所涉及之附帶問題─回歸憲法角度作探析. 207. 參考文獻. 21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XII. i n U. v.
(19) 圖表次 圖表一. 社會國原則至社會法間抽象與具體之層次關係. 41. 圖表二. 給付行政體系之憲法暨法律層次關係. 43. 圖表三. 社會國原則暨國家保護義務功能相互影響關係. 68. 圖表四. 傳統干預行政之行政行為形式分類. 80. 圖表五. 行政處分之形式合法性要件. 82. 圖表六. 行政處分之實質合法性要件. 圖表七. 行政指導之法律保留光譜. 圖表八. 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廢棄行政處分一覽表. 圖表八. 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廢棄行政處分一覽表. 圖表九. 與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合法性檢視流程簡表. 圖表十. 社會給付行政判決案例事實整理簡表 a v. 84 94.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圖表十一. 立. 政 治 大. i l C n hengchi U 失業給付與失業救助之相關工作福利措施. 113 114 117 149 193. 表格次 表格一. 行政處分廢棄之處理考量簡表. XIII. 86.
(20) 縮語對照表 a. a. O.. am angegebenen Ort. 同註. Abs.. Absatz. 項. Art.. Artikel. 條. Aufl.. Auflage. 版. AöR. Archiv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公法叢刊(期刊). BGB.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德國民法典. BVerfG.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聯邦憲法法院. BVerfGE.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彙編. BVerwG. Bundesverwaltungsgericht. 聯邦行政法院. BVerwGE.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verwaltungsgerichts. 聯邦行政法院判決.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國. GG. DÖ V. 彙編 公行政 (期刊) 德國行政期刊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學. DVBl.. 政 治 大 Die Ö ffentliche Verwaltung 立 Deutsches Verwaltungsblatt. 基本法 主編. Herausgeben. JuS. Juristische Schulung. JZ. Juristenzeitung. m.w. N.. mit weiteren Nachweisen. NJW.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NVwZ. Neue Zeitschrift für Verwaltungsrecht. NZS. Neue Zeitschrift fur Sozialrecht. OVG. Oberverwaltungsgericht. VG. Verwaltungsgericht. 行政法院. VVDStRL. Veröffentlichungen der Vereinigung der Deutschen. 德國國家法學者年. Staatsrechtslehrer. 刊 德國社會法典. SGb. Sozialgesetzbuch Die Sozialgerichtsbarkeit. SRH. Sozialrechts-handbuch. 社會法要覽. 法學教育(期刊) 法學時報(期刊). n. Ch. engchi U. sit. 詳參. er. io. al. y. Nat. SGB. ‧. Hrsg.. v ni. 新法學週刊 新行政法週刊 新社會法週刊 高等行政法院. 社會法院. ZFSH/SGB Zeitschrift für Sozialhilfe und Sozialgesetzbuch. 社會扶助暨社會法 雜誌(期刊). ZG. 立法雜誌(期刊). Zeitschrift für Gesetzgebung. XIV.
(21)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緒論.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壹、研究動機─問題意識. 政 治 大 人性尊嚴之生活。但是在給付行政實務上,行政機關對於弱勢者所為之行政行為 立. 社會弱勢者,需要國家給付行政之援助,以保障其等個人、家庭,享有符合. 或決定,關乎弱勢者之保護,顯然保障並不足夠。不但無從貫徹相關社會立法扶. ‧ 國. 學. 濟社會弱勢者之宗旨,甚至增加了弱勢者取得國家社會給付之困難度,導致給付. ‧. 行政之運作,悖離了社會國原則與國家對弱勢者負有保護義務之初衷。因此,藉. y. Nat. 由給付行政實務上廣泛可見之,關於弱勢者申請社會給付之相關新聞,以及行政. n. 一、程序面問題. al. er. io. 如下:. sit. 法院之判決,作為本文問題意識之說明,爰按程序、實體層面之議題順序,分述. Ch. engchi. i n U. v. (一)怠予行政指導之案例類型. 「一名擁有三名子女的單親爸爸,該名單親爸爸年已五十多歲,小孩均未滿 十歲,常常家庭、事業兩頭燒,有就業及孩子教育之問題。然而其表示,甫遭失 婚之時,首逢最大困難卻是申請補助。曾有社福人員對他說:『你好手好腳的, 申請什麼補助?』如此服務態度,令人怯步。雖然單親爸爸於申請碰壁後,之後 有另為申請而獲得相關給付,但期間因身兼多職,長期過勞下,導致罹患暈眩症, 1.
(22)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現在仍持續治療中,已經對該弱勢申請人產生身體健康權之侵害。」1. (二)給予錯誤行政指導之案例類型. 「去年一名六歲女童遭診斷罹患腦瘤,母親向台北縣社會局申請醫療補助, 承辦人員卻屢屢搞不清楚狀況,更給予錯誤資訊指稱: 「僅中低收入戶方能申請、 並且需要檢附重大傷病卡」,導致申請人來回奔波,徒耗時間勞力金錢而耽擱補 助申請。」2. 政 治 大. (三)民眾協力義務之要求之案例類型. 立. ‧ 國. 學. 「斗六市一名女士向縣政府申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補助』與『身心殘障 生活補助』均被打回票,縣政府社會局要求申請人提出正本開刀單據,惟正本已. ‧. (四)機關職權調查必要性之案例類型. n. al. Ch. engchi. er. io. sit. Nat. 提供呢?』縣府未免欠缺與民方便、苦民所苦之態度。」3. y. 交保險公司,里幹事便指出『長輩又不懂這些細節,為什麼不直接行文醫院要求. i n U. v. 「內政部為照顧弱勢族群,提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免費拍照服務,辦理 換發身分證,嘉義市有家特約相館業者表示,去年底開辦免費拍照服務以來,該. 1. 整理自陳昭妤,工作教養兩頭燒,單親爸爸很困擾,台灣醒報,2011 年 8 月 8 日,網址: http://ann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24143(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亦有市長遭投訴區公所人員態度不佳之事例,參盧賢秀,﹝市長初中導師投訴﹞區公所 人員態度差,自由時報,2011 年 1 月 19 日,網址:http://0rz.tw/aJpUW(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 ;更有被嗆死要錢之案例,參陳嘉民、謝凱萱,申請補助被嗆「死要錢」民眾控 社會局刁難,中時電子報,2011 年 9 月 6 日,網址:http://0rz.tw/RGRob(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 。 2 整理自施協源,腦瘤童申請補助,屢吃北縣閉門羹,TVBS 新聞,2009 年 3 月 30 日,網址: http://0rz.tw/epSmu(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 。 3 整理自高堂堯,身障申請補助 批縣府刁難,聯合報,B2 版,雲嘉綜合,2011 年 5 月 3 日。 另外如單親媽媽申請中低收入補助,竟需配偶之財稅證明,令有家暴情形者徒增困難,參楊濡嘉, 單親申請補助,竟要配偶證明,聯合報,B2 版,大高雄綜合,2011 年 10 月 17 日。 2.
(23) 第一章. 緒論. 館平均每天都有二十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來拍照,其中,將近三成的中低收 入戶不是開進口車、帶名牌皮包,就是穿金戴銀,打扮非常時髦,根本看不出是 中低收入戶。台南市某張姓業者說,有個男子免費拍照三天後來取照片時,順便 買了一台近萬元的數位相機。嘉義市特約相館的業者因認為這種現象不符社會公 平原則,曾向市府反映要求市府提出補救辦法,但市府無奈地說,由於這是內政 部規定,且全國適用標準一樣,市府莫可奈何。」4除此之外, 「教育部推動大專 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家庭年所得低於七十萬的學生,可獲一萬至三萬五千元 不等助學金,高雄縣(現已升格為高雄市)有大學審核申報資格時發現,開雙B、 穿名牌的學生竟也在列,由於舉證資料符規定,只能受理。這種『假弱勢』,已 排擠真正弱勢學生。」5. 立. 政 治 大. 上開新聞資訊,揭露了針對弱勢者之給付行政措施,存有許多問題,於申請. ‧ 國. 學. 階段,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怠為行政指導,抑或是為錯誤之行政指導,導致對人 民產生權利或經濟上的侵害與損失,得否強化行政機關存有行政指導之義務,進. ‧. 而讓人民得於受有損害之前提下,據以請求國家賠償?並且,於同一階段進行中,. sit. y. Nat. 人民協力義務之程度應當如何要求,應該如何加以權衡,始較妥適?此外,對於. io. er. 不斷浮出之「闊綽的」低收入戶族群,引起民眾質疑社會資源是否公平公正地被 重分配,是否應該設立一定查核機制,以供補強行政機關職權調查義務之踐履?. n. al. Ch. engchi. 二、實體面問題─信賴保護原則之案例類型. i n U. v. 再者,除了前開程序面之問題,進一步關於實體面之探討,我國行政法院之 實務見解,實顯有未足,而未能對於弱勢族群給予最能「苦民所苦」之實質保障, 對此,爰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48 號判決為例,加以說明之: 4. 整理自黃煌權、葉長庚、辛啟松,中低收入戶,開進口車去照相,聯合報,2006 年 3 月 4 日, 網址:http://0rz.tw/ipd9Y(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 。相類似案件,如李光儀,低收入 戶名冊 確有「李珊珊」,社局:不能證實就是名模,但將查核該案合規定否,聯合報,B4 版, 北市綜合,2004 年 08 月 06 日;張念慈,全身名牌「力爭」社福補助,聯合報,B1 版,竹苗運 動,2010 年 05 月 19 日。 5 人 間 福 報 【 高 雄 訊 】, 弱 勢 生 獲 助 學 金 , 開 雙 B 也 在 列 , 2008 年 9 月 24 日 , http://ricelohas.blogspot.com/2010_06_01_archive.html(最後造訪日期:2012 年 7 月 20 日) 。 3.
(24)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本案事實:6原告甲原經核列為臺北市低收入戶第三類,於九十三六月一 日向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申請變更其低收入戶核列等級,經該所於九十三年六月四 日發函核定原告自九十三年六月起為第二類,按月核發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房 租補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一萬三千三百十三餘元在案。嗣原告於九十八年 四月二十三日再向被告申請變更其低收入戶核列等級時,經被告查得其實際育有 三名子女,遂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重新核定原告九十三年四月至九十八年三月 應為低收入戶第四類,又因原告與其前夫離婚後,即與其子女多年未來往,經被 告派員訪視後,認定其三名子女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乃依社會救助法第五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八款規定(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法) ,審認原告全戶一人,. 治 政 大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社會救助法第九條規定,就原告乙九十三年六月至九十八年 立 三月溢領之生活補助費及中秋節、端午節慰問金等共計三十萬餘元,以其九十八 核定自九十八年四月至九十八年六月止為臺北市低收入戶第一類。爰依行政程序. ‧ 國. 學. 年四月至九十八年六月享領之生活補助費按月抵扣,其餘二十萬餘元部分,倘原 告自九十八年七月起仍具臺北市低收入戶資格則續予抵扣;若其喪失低收入戶資. ‧. 格,則請其於情事發生一個月內以現金或郵政匯票返還被告。原告不服,提起行. io. sit. y. Nat. 政救濟。. n. al. er. 本案爭點:7原處分關於原告低收入戶家庭人口計算範圍,有無違誤?原告. Ch. i n U. v. 就申請低收入戶查定之重要事項是否提供不完全資料及為錯誤陳述,致被告依該. engchi. 資料及陳述作成違法之授益處分,溢領系爭家庭生活扶助費及年節慰問金,原告 得否主張其有信賴保護之適用。. 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修正之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六條並未有溯及既往 之明文,而認被告之人數計算核定適法;另被告曾函知原告若戶籍變更,附有一 個月內告知之義務,嗣原告主張有據實告知承辦社工人員曾育有三名子女,惟原 告之輔導資料卻未見記載,8又原告未能具體陳明究竟告知何位承辦人員,對其 主張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自民國七十九年即經核定為低收入戶,期間經被 6 7 8. 整理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48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二」 。 節錄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48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五」 。 整理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48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六-(五)」 。 4.
(25) 第一章. 緒論. 告長期轉介,應足證其對低收入戶相關法令嫻熟,顯有就其所掌握不利於己之事 實有所隱瞞,遂認原告就申請低收入戶查定之重要事項提供不完全資料及為錯誤 之陳述,致被告依該資料及陳述作成違法之授益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 條第二款規定,其信賴不值得保護。」9 上述判決除未顧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10從優從新原則規定之外;申請 人就相關事項負有告知義務,11若申請人無法提出曾確實告知之證據資料,便認 具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況。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款之條文,並無申請 人主觀要件之規定,舉證責任似乎亦傾向歸由申請人為之,如此對於申請人甚為 不利,倘直接以法條明文規定申請人之主觀要件,限制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否. 政 治 大. 適當?若可,舉證責任又應如何分配?就申請人溢領補助之返還部分,應如何朝. 立. 向給付行政之特質而為規劃與調整?. ‧ 國. 學. 貳、研究目的. ‧ y. Nat. io. sit. 綜合以上的針對社會弱勢者關於給付行政案件之爭議,本文試圖往上探尋至. n. al. er. 憲法層次,從國家保護義務的觀點出發,於社會國原則的脈絡下,構築一個與弱. i n U. v. 勢者相關的給付行政問題處理流程方法,另輔以比較法分析,並觀察我國相關法. Ch. engchi. 制、實務發展,為上述關乎給付行政之程序與實體上問題,梳理出合於給付行政 特質與內涵之答案。. 第二節. 9. 研究方法. 整理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簡字第 548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六-(六)」 。 條文規範為:「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 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 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系爭規定主要適用於行政程序中,蓋行政 機關於審理人民申請案件過程中,若相關法令有所變更,原則上應以申請提出後直到做成決定前, 該段時期中,最有利於人民之規定。 11 此亦涉及程序上,相對人協力義務就競須要達到何種程度,若口頭陳述即足,能否因機關人 員漏未記載,是否亦屬協力義務之違反? 5 10.
(26)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壹、文獻分析模式. 研究方法上,主要採文獻分析模式,即歸納、整理相關學說論著,並觀察憲 法學理上,國家保護義務概念、社會國原則之理論架構,與社會弱勢者保障之相 關法律規範暨其立法目的應如何相鏈結。而抽象學理之整合,當有助於歸納、演 繹出相關法令制度應有之改善方向,勾勒出與社會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體系之 骨構。本文所蒐集之中文文獻,包含時事新聞、學術論文、學位論文、研討會論 文、政府出版品及期刊文章。外文文獻則為專書論著、期刊,以及具參考價值之 實務判決。. 貳、比較法分析模式.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此外,尚會輔以比較法分析模式,蓋就社會弱勢者之國家保護義務,無論係. ‧. 學理或實務之發展,關於給付行政領域,相較我國,德國已行之有年,又「他山. y. Nat. 之石」,本得供我國借鏡與反思,故藉由觀察外國法律制度上之優缺點,做為我. io. sit. 國適宜體制之構築基礎,與闕失檢討之參考藍本;給付行政問題處理流程之建構,. n. al. er. 則主要會參酌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暨學理之整合,並輔以日本法制部分,. i n U. v. 對我國行政指導制度一併提出檢討方向。除此之外,於附帶問題部分,則除了對. Ch. engchi. 德國學說實務關於社會弱勢者協力義務與基本權衝突之案例、制度,作相關研討 分析外,尚會參考英美法之相關文獻論述作為以工代賑(工作福利)制度說明之 基礎。. 第三節. 論文架構. 基於前述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之啟發後,本文擬建立之論文章節內容簡要說 明如下:. 6.
(27) 第一章. 緒論. 本文第二章,將針對德國基本法中重要之基本原則─「社會國原則」 (Sozialstaatprinzip)之緣起、發展及具體實踐作一介紹;並研析源自「人性尊嚴」 以及,基本權利所形成之「客觀價值秩序」(objektive Wertentscheidungen)所導 出之國家保護義務概念,並介紹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之見解、學理上的觀點。 於對德國實務、學理有基礎之認識後,方反觀我國之法制與實務狀況,是否有類 似概念,以及發展狀況如何,是否尚有未足,而比較法是否有可參酌之處。最後, 針對社會國原則及國家保護義務作一整合,並以弱勢者為出發點做觀察,俾能對 相對而言較為具體之給付行政問題處理上(即法律層次部分),提供一核心的思 想及應遵行之圭臬。. 政 治 大. 第三章則於透過第二章奠定之學理基礎,導出一定中心思想,作為給付行政. 立. 問題處理流程建構之核心考量宗旨。檢視流程之形塑方法,首先係將現行既有之. ‧ 國. 學. 干預行政合法性問題部分作一整理、宏觀地作為對照參考,蓋吾人並非意在建構 一完全獨立於既有行政法體系外之模型,而係進行體系之續造。故藉由固有體系. ‧. 之觀察回顧,以俾融入不同於干預行政之觀點,作微調或延伸性處理。這個部分,. sit. y. Nat. 將會綜合參酌德國學說實務,以及日本制度發展狀況,此乃本於我國行政程序法. io. er. 屬於德國、日本均有繼受之特質,而所為之必要研究分析。嘗試擬定一關於弱勢 者之給付行政相關問題處理之初步架構。而於整合學者針對給付行政法學理論所. n. al. Ch. i n U. v. 提出之見解之後,再輔以國內法制之分析,用以呼應或補強所試擬的與社會弱勢. engchi. 者相關之給付行政特殊問題處理方式。. 第四章則針對第一章緒論提出之問題意識,就弱勢者於給付行政下遇到的相 關問題為討論,奠定於第一章憲法層次之國家保護義務與社會國原則之精髓,以 及第三章所建構與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檢視流程脈絡下,除了針對行政指導個 別為形式、實質合法性檢視外,並且就其違法瑕疵,嘗試為弱勢者尋求有效率之 救濟管道,以及其等請求國家賠償可能性之努力。其次,復點明申請人雖有為協 力義務之必要性,惟其範圍程度仍應存有一定之界限(可能產生申請人基本權利 侵害之部分,留待第五章程序義務與社會弱勢者基本權之衝突中而為說明);以 及行政機關職權調查義務之法制,與實務上落差問題之建議事項(涉及當事人協 7.
(28)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力義務,而同樣有侵害當事人基本權利之部分,將併於第五章程序義務與社會弱 勢者基本權之衝突中加以說明) 。實體層面部分,則就實務案例之爭點逐一回應。 首先是法規適用之問題,針對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之例外作討論,推敲行政機 關決定可能違法,次為針對信賴保護原則之構成要件做更細緻之操作,最後係對 弱勢者所為之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廢止、廢棄後,其溢領返還效果、範圍之檢討, 筆者固然期待學理上較適當正確之解釋,能落實於我國實務運作,以達學說、實 務相輔相成之目標;倘若未能實現此一理想,毋寧參考比較法制,作為我國與弱 勢者相關給付行政問題之處理依據,似未嘗不可。當然,此時便須透過「轉換為 內國法化」之必要舉措,加以實現。. 政 治 大. 第五章係對於實施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並且同時課予相對人一定程序義務,. 立. 因而導致弱勢者基本權利與其等給付請求權產生衝突時,可能之問題權衡分析。. ‧ 國. 學. 然鑑於我國實務尚未出現類似爭執案例,故援引德國之實務案例(資料提供義務 與弱勢者之隱私權保障)及其相關規範制度(配合家訪調查義務與弱勢者之居住. ‧. 自由暨隱私權保障),以作為參考對象,除了侵害弱勢者之住宅權外,主要係聚. sit. y. Nat. 焦在隱私權保障部分。蓋筆者傾向對隱私權保護,採取領域理論之觀點,進行類. io. er. 型化,並且在弱勢者基本權利與社會給付請求權之權衡間,涉及隱私領域時,應 給予弱勢者更多保護。而若係牽涉弱勢者私人領域時,雖非不容侵害,但仍須符. n. al. Ch. i n U. v. 合一定法定要件,方可加以限制;且主管機關為社會給付資格認定時,不得僅憑. engchi. 相對人違反協力義務,則逕為不利認定。此外,針對發跡於英美國家之新自由主 義思維,所生之「工作福利」(workfare)制度亦有為一併之介紹。包含制度意 涵、政策以及歷史背景,與制度理念之說明。並且整理學者對於此一制度內容所 提出之批評與建議,歸納出制度可能之弊病,從而進一步按憲法之觀點為切入分 析,亦即,以可能侵害弱勢者憲法所保障之相關基本權利,作為引子。並觀察我 國與「工作福利」相仿之有關制度,如就業保險法或社會救助法之規定,就可能 牴觸憲法價值秩序部分,針對所涉及弱勢者之基本權利進行檢視,為簡明扼要之 相關探討論析。 最後,則針對憲法層次之討論疑慮試抒己見;復透過憲法上社會國原則以及 8.
(29) 第一章. 緒論. 國家保護義務之實務與學理基礎所奠定之基石,以之為核心並勾勒出之與社會弱 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法體系中,提出現行實務見解處理相關社會給付行政問題之 較妥適解決方案,乃至於未來關於社會弱勢者就給付行政制度上檢討之方向及建 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9. i n U. v.
(30)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0. i n U. v.
(31)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一節. 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 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 社會國原則源起到具體實踐. 社會國理念之萌芽與給付行政概念之樹立,有著重疊交錯的時空背景,均是 在經濟委靡、民不聊生的大環境下,蘊寓著國家對人民須致力於─使個人能確實 地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最低生存條件;以及國家須肩負起對人民之生存照顧義務。. 政 治 大 的給付行政理論論述,是否未臻完善,但社會國原則概念內涵之說明,與我國現 立. 姑且先不談,吾認為足以被比喻為,「給付行政之父」─Ernst Forsthoff 1所提出. ‧ 國. 學. 實發展之對照,確立社會國原則亦為我國國家型態之一,將有助於給付行政體系 立論之正當性。首先就社會國原則的概念源起加以說明如下。. ‧. al. n. 一、歷史的遞嬗─社會國原則之初現.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壹、德國社會國原則之概念源起. i n U. v. (一)社會現實層面. 要說明社會國的概念,不免俗地,要從歐陸社會歷史更迭中國家型態的轉變. 1. Ernst Forsthoff 於西元 1938 年,撰寫了«行政作為給付主體» (Die Verwaltung als Leistungsträger) 之鉅作,創造了有別於傳統干預行政之─給付行政理論,稱之為給付行政之父,似當之無愧。雖 然在 Ernst Forsthoff 之前,尚有 F. Fleiner 為面對現實中「國家及公共團體往司法逃避之現象」就 公營造物及公物章節命名為「行政機構及其給付」 、A. Köttgen 開始就行為態樣區別官廰與營造 物之行為性質及 W. Jellinek 對既有之高權、國庫行政二分中,再劃出一道分類「單純高權行政」 等,但其等均未能掌握給付行政此種新興行政目的與生存照顧對象上之特殊性,或只能謂為給付 行政理論之萌芽,但真正樹立給付行政理論者,仍屬 Ernst Forsthoff。關於給付行政「萌芽」學 者之說明,可參沈政雄,現代給付行政之行為形式與法律關係-以社會保障給付為中心,國立政 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 年 7 月,頁 28。 11.
(32)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談起:早期德國屬於自由法治國(liberale Rechtsstaat)下的「夜警國家」型態, 顧名思義,國家主要責任在於維持治安。人民的經濟、社會生活,均必須各憑本 事加以維持,國家並不介入或干涉。然而,十九世紀中葉以降,日漸高度工業化 與長久以來自由法治國型態下所孕育─資本主義之腫瘤,使社會貧富差距的症狀 日益加劇;而握有豐厚資本的經濟強者,濫行剝削弱勢勞工,形成勞資對立關係, 導致社會動盪不安。歷經兩次世界大戰後,社會問題頻頻產生,遂開始不斷出現 社會改革的呼聲,倡議國家正視社會問題,提出妥善應對政策並積極加以貫徹落 實,令國家體認到已不能復守傳統自由法治國之放任主義,而必須主動積極地形 成社會安全與正義。2質言之,社會國具有:保障人民符合人性尊嚴的最低生存. 治 政 大 控制扶養比率)等積極任務。 此即社會國理念之開端。 立. 條件、維護社會安全、採取社會保險制度及促成社會正義(透過縮減貧富差距、 3. ‧ 國. 學. (二)法規範層面. ‧. 社會國理念的嶄露頭角,乃源自為解決迫切之社會現實問題所生;本身並不. y. Nat. sit. 帶有憲政思維之色彩;然而,於近代資產階級為貫徹民主政治,強調民選代議機. n. al. er. io. 關之設立、制定憲法,並且實行立憲制度的推波助瀾下,社會國原則的入憲,首. i n U. v. 在西元一九一九年德國制定的威瑪憲法中佔有一席之地,有經濟生活秩序須合於. Ch. engchi. 正義原則與人性尊嚴之生存目標、勞動力的特別保護、保障老弱婦孺的保險制度 等具體明文。4但德國二戰後所制定之基本法(Grundgesetz) ,則簡扼地以第二十. 2. 背景說明,德文文獻可參見,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I, 6 Aufl., Müchen 2010, §8 Rdn. 8. 相 關中文文獻可參見李鎨澂,我國憲法上民生福利國家原則之研究─以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社會國 原則為借鏡,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年 7 月,頁 9-14;陳愛娥,自由─平 等─博愛─社會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的交互作用,臺大法學論叢,第 26 卷,第 2 期,1997 年 1 月,頁 126;許育典,社會國,月旦法學教室,第 12 期,2003 年 10 月,頁 38-39;詹鎮榮,社 會國原則—起源、內涵及規範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 41 期,2006 年 3 月,頁 32-33。 3 Vgl. Hans F. Zacher, Das soziale Staatsziel, in: Isensee/Kirchhof (Hrs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Band II, 3 Aufl., Heidelberg 2004, §28 Rdn. 25;另可參詹鎮榮,同註 2,頁 34。 4 請分別參照,德國威瑪憲法,第二部分,第五章:第 151 條第 1 項: 「經濟生活秩序必須與正 義原則以及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目標相符。」 ;第 157 條第 1 項: 「勞動力受帝國之特殊保護。」 ; 第 161 條: 「帝國應在被保險人協力下,創設保險制度,以維繫人民之健康與工作能力、保障母 性,以及照顧老年人、弱者,以及生活遭受劇變者。」 ;其他規定例如,第 163 條第 2 項: 「每個 德國人應享有透過工作以獲得維繫生活所需經濟基礎之機會。」 ;第 165 條保障勞工工資、工作 條件與企業參決權等。相關條文中譯,可參詹鎮榮,同註 2,頁 32-33。 12.
(33) 第二章. 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 條第一項「德意志聯邦共和國(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為民主、社會之聯 邦國家。」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各邦之憲法秩序應本基本法所定之共和、 民主及社會法治國原則。」之抽象概括規定,作為奠定社會國原則 (Sozialstaatsprinzip)之憲法基礎。相較之下,似乎選擇以抽象之規範方式,取 代例示之規定方法,留給立法者更廣泛之決定空間。. (三)學者對社會國原則的定義. 知名的社會法學者 Hans F. Zacher 對社會國原則,做了這樣的定義:「國家. 政 治 大 人能享合於人性尊嚴之生存,以減少貧富差距,排除或控制從屬的依賴關係。」 立 對於經濟上或因經濟而導致的社會關係,加以評價、保障及變更,其目標在使個. 學. 大致上可知悉,社會國原則的核心,旨在強調社會公平與正義之保障。打破社. ‧ 國. 5. 會中經濟、政治、社會、教育領域等之不對等或從屬關係,以達到合於人性尊嚴. ‧. 生存之確保。但是整體意義仍然是較不明確的,縱使如此,論者仍認為,「社會 國」並不因此而淪為「沒有實體內涵的空白概念,『社會的』(sozial)本身亦不. y. Nat. sit. 會喪失其做為法概念之本質」 。6即便論者給予社會國原則本身是項評價,卻似乎. n. al. er. io. 還是未能將其內涵更加具體化,這樣的困難,只能說是社會國原則本質上的特性. i n U. v. 所致,亦非吾人得以處理,學理的定義嘗試,僅能幫助我們理清社會國原則意涵. Ch. engchi. 梗概之方向。是故。處理完社會國原則本身定義問題,接踵而至便是相類似用語 須進一步予以釐清之問題,說明如下。. 5. Vgl. Hans F. Zacher , Was können wir über das Sozialstaatsprinzip wissen?, in: Festschrift für Hans Peter Ipsen, Tübingen 1977, S. 221f. 轉引自林佳和,勞動關係去管制的憲法界限─以德國法為中心 之國家學嘗試─,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5 年 6 月,頁 463。蓋社會國原則之 意涵本所涉甚廣,惟本文傾向於對弱勢者保護之觀察視點為關注對象,故在此僅以 Zacher 教授 所為之定義作為代表,特此申明。又其他亦有 Rolf Gröschner 教授指出社會國之概念,揭櫫了國 家負有對社會弱勢者保護之責任(義務),並且在社會國原則作為功能意義面向上,委由立法者家 以形塑。惟未有直接對社會國原則本身做明確定義。Vgl. Rolf Gröschner, in: Horst Dreier (Hrsg.), Grundgesetz : Kommentar, Band II, 2 Aufl.,Tübingen 2006, Art. 20 Rdn. 17; 31-32. 另外,Roman Herzog 教授也指明社會國原則之規範制度與學理上討論,致使迄今仍無法解決之─社會國原則 內涵解釋上的困難,它可能基於不同的政治立場調和而產生妥協的解釋結果。Vgl. Roman Herzog, in: Theodor Maunz, Günter Dürig (Hrsg.), Grundgesetz : Kommentar, Band III, München 2006, Art. 20 Rdn. 3. 6 Vgl. Friedrich E. Schnapp, in: Ingo von Münch, Philip Kunig (Hrsg.), Grundgesetz-Kommentar, Band II, 5 Aufl., München 2001, Art. 20 Rdn. 35. 13.
(34)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二、用語紛歧與相似概念─統一與釐清. (一)用語紛歧─社會國、福利國與福利國家. 除社會國(Sozialstaat)的概念以外,德國尚存有福利國(Wohlfahrtsstaat) 的用語,早期 Peter Badura 教授曾一言以蔽之:「現代『福利國』的用語,其政 治理念與實現,為憲法意義上的『社會法治國』 (sozialer Rechtstaat) 。」7傾向二 者為同義詞;Jürgen Habermas 則分析為,在「以社會國手段緩和階級對立」 (sozialstaatlich pazifizierter Klassengegensatz )上, 二者 是相同 的 。 8 Niklas. 政 治 大. Luhmann 教授亦提出系統理論試圖區別二者,卻仍表示二者界線是模糊的。9而. 立. 有社會理論學者則認為,在十九世紀,福利國實帶有貶義。申言之,福利國家是. ‧ 國. 學. 一種家長式專制(paternalistisch-obrigkeitlich)的描述;而社會國之描述則為合 作-自由(kooperativ-freiheitlich)。10爰此,若按社會理論學者之見解,社會國. ‧. 之意義,毋寧較貼近現行德國憲政體制思維。另外,在國際通例中,英美法系國 家或北歐通常係採用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之用詞,11而沒有與社會國相同之. y. Nat. al. er. io. 7. sit. 用語,12倘進一步比較其與社會國之內涵,13實質上似相去不遠,14但本文基於以. n. Vgl. Peter Badura, Verwaltungsrecht im liberalen und im sozialen Rechtsstaat, in: Recht und Staat, Heft 328, Tübingen 1966, S. 16;中譯部分,另可參陳新民譯,行政法之任務-彼德‧巴杜拉的「自 由主義法治國與社會主義的法治國的行政法」 ,收錄於氏著,公法學劄記,2005 年 10 月,頁 100。 8 Vgl.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and 2, Frankfurt a. M. 1995, S. 517. 9 Niklas Luhmann 教授認為,福利國的意義較廣,舉凡在政策範圍內均推定國家有全面性的責 任,但社會國則受限於歷史決定的核心領域,亦即,國家僅為有限的政府。二者按照系統理論, 都是針對社會的需求乃至於對環境的期望等,透過國家的介入、制度的規劃加以改善,因此界線 是模糊的。參見 Niklas Luhmann, Die Politik der Gesellschaft, Frankfurt a.M. 2000, S. 216. 10 Vgl. Hans Michael Heinig, Der Sozialstaat im Dienst der Freiheit, Tübingen 2008, S. 52. 11 德國 Franz-Xaver Kaufmann 教授亦指出, 「社會國」乃德國政治和法律論述中的用語,從事 國際比較的社會科學界則偏好使用「福利國家」這個詞彙。但福利國家被德國經常當成有爭議之 概念,用以指稱北歐斯堪地那維亞的「給養國家」(Versorgungsstaat)模式,以和德國的「社會 市場經濟」 (Marktwirschaft)模式加以區隔。詳參 Franz-Xaver Kaufmann 著,施世駿譯,德國福 利國家的挑戰,2002 年 4 月,頁 15。 12 Vgl. Carsten G. Ullrich, Soziologie des Wohlfahrtsstaates - Eine Einführung, Frankfurt a. M. 2005, S. 16. 另外筆者搜尋國內相關書籍,可見英美法體系慣用語,確實為─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 , 例如:林萬億,福利國家─歷史比較的分析,1994 年 10 月,頁 7 以下;吳老德,正義與福利國 家概論,2001 年 10 月,頁 230 以下;Norman Barry 著,葉肅科譯,福利,2002 年 9 月,頁 57 以下;Peter Taylor-Gooby 等著,劉育廷等譯,壓力下的福利國家─變革與展望,2006 年 7 月, 頁 23 以下;李易駿,社會福利概論,2011 年 1 月,頁 77 以下。 13 國內學者有介紹外國學者 Wilensky、Mishra、Briggs、Goodin 對於福利國家定義。並可歸納 14. Ch. engchi. i n U. v.
(35) 第二章. 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 下考量,仍採取社會國一詞。 首先,Klaus Stern 教授指出,社會國做為最開放性的憲法原則(als der offenste Grundsatz der Verfassung) ,本身可透過解釋,形塑如何貫徹保護弱勢者的法律制 度,乃至於廣泛的生存照顧給付等,均囊括在內。15因此,社會國(原則)之意 涵雖較廣泛抽象而具不確定性,但能避免掛一漏萬之況,且富有與時俱進之特質。 復而,揆諸德國法律制度的轉變,從具體規定到抽象概括之框架立法,以及社會 理論學者對於社會國意義之解釋,應係社會國之用詞較適切,再者,依詹鎮榮教 授之見解,我國實務法制與學者普遍使用諸多相類似名詞概念,如「民生國」 、16 「民生福祉」、17「社會福利國」、18「民生福利國家」,19其等用語縱有不同,在. 政 治 大. 本質上與社會國之內涵與理念均無二致。20誠值贊同。故以下論及我國發展脈絡,. 立. 縱使我國立法方式與德國有所不同,但因本文考察對象以德國法為主,故本文仍. (二)相似概念─社會國與社會主義國家. Nat. sit. y. ‧. ‧ 國. 學. 會一律以社會國(原則)貫之,避免用語不一,產生混淆,合先敘明。. al. er. io. 統一用語後,對於「社會國」及「社會主義國家」(sozialistischer Staat)詞彙. v i n Ch 社會國中的「社會」二字,本身即具多種解釋意涵;併參考 Ernst Benda 教授之 engchi U n. 之概念,字義上似乎相仿,然實質意涵有別,故有必要做適度說明以便釐清。蓋. 具四種特徵:1.國家或政府須介入修正經濟市場、2.保障各國民最基本的需求滿足、3.福利是國 民的一種政治權利,而非慈善、4.福利的提供具強制性、集體性與差異性之相對直接滿足人民所 需,詳可參照林萬億,同註 12,頁 7-13。 14 另有論著主張,普遍學者乃認為英美法國家所稱之福利國家與社會國意義相當,而等同視之, 如林俊廷,社會福利行政之裁量統治─以受給權保護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1998 年 6 月,頁 8;吳菁盈,憲法福利國原則的軌跡─由福利國家類型論談起─,國立政治 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7 月,頁 7。 15 Vgl. Klaus Stern, Das Staatsrecht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and I, 2 Aufl., Müchen 1984, S. 881-884;陳愛娥,同註 2,頁 126。 16 請參李惠宗,憲法要義,2009 年 09 月,頁 695。 17 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理由書所揭:「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 觀憲法前言、第一條、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 18 法治斌、董保城合著,憲法新論,2010 年 8 月,頁 80 以下。 19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2004 年 6 月,頁 65 以下。 20 詳細說明,請參詹鎮榮,同註 2,頁 33-34;或參李鎨澂,同註 2,頁 61-67。相同見解,請 參陳新民,憲法學釋論,2005 年 8 月,頁 63;黃舒芃,社會權在我國憲法中的保障,中原財經 法學,第 16 期,2006 年 6 月,頁 10-11。 15.
(36)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論述,有應對除勞工以外,老人及單親媽媽或不宜工作者等弱勢族群予以特別扶 助、且具有摒棄個人主義,強調對社會整體的義務之意涵、以及個人作為社會成 員,參與社會形成須受政策保障之意義。21惟反觀諸社會主義國家,社會本身即 具固有價值,法秩序乃用以配合滿足社會要求、規整社會目標之從屬工具。而社 會的要求,於一黨專政的國家,由黨決定之。22質言之,二者之差異毋寧在於: 社會國尊重個人自由,以法秩序保障個人自由與社會參與;但社會主義國家,為 了消弭社會之不平等,不但排除既存自由經濟社會秩序,甚至以侵害人民基本權 的手段為之,法秩序更成為國家實現實質平等、自由、經濟社會生活之民主的依 據。23. 政 治 大. 藉由此二者概念的比較,其實可以對社會國原則的內涵有更關鍵性的掌握,. 立. 足徵在社會國原則的思維,國家並非意謂著,為了促進人民的實質平等(扶助、. ‧ 國. 學. 保障弱勢族群),便可毫不顧忌個人的自由與基本權。雖然社會國原則實踐上, 往往國家對一方給付,對他方實則課予了一定的義務,就他方義務的課予,程度. ‧. 方式之拿捏,毋寧是社會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之間的協調,故有加以說明之必. n. 貳、德國社會國原則之具體實踐問題 a. er. io. sit. y. Nat. 要。. iv l C n hengchi U. 針對社會國原則,學理上有諸多討論議題,本文擬臚列數項較具關鍵性之爭 點做說明。首先討論社會國與法治國原則彼此間之相互關係,進而討論具有抽象 性特質的社會國原則,在具體任務之實踐上會受到何種法學上或現實因素之影響。 是分別討論如下:. 21. Vgl. Ernst Benda, Die Rechts- und sozialstaatliche Ordnungs des Grundesetzes, in: Ernst Benda/ Werner Maihofer/Hans-Jochen Vogel (Hrsg.), Handbuch des Verfassungsrechts(1), 2 Aufl., Berlin 1995, §17 Rdn. 88;另可參陳愛娥,同註 2,頁 126-127。 22 請參照陳愛娥,同註 2,頁 128。 23 Vgl. Ernst Benda, a. a. O. (Fn. 21), §17 Rdn. 110; Klaus Stern, a. a. O. (Fn. 15), S. 889; 另可參陳愛娥,同註 2,頁 128。 16.
(37) 第二章. 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 一、社會國與法治國原則之互動─共生(Symbiose)關係. 多數學者最初認為,社會國與法治國之間相互衝突與矛盾。24因為法治國要 求的是對靜態的、現有狀態的維護,國家權力只有具備授權依據時始能發動,而 社會國則從動態的角度,要求國家對社會進行主動的、積極的調整。Ernst Forsthoff 教授便係抱持這種見解。他在西元一九五三年關於國家法學者年會 (Staatsrechtslehrertatung)的報告中指出,社會國並非一個法律概念,因此,社 會國與法治國在憲法上根本無法相互融合。25但 Hartmut Maurer 教授認為,迭至 今日,社會國與法治國業已成為德國基本法的明文規定,兩者之間緊密關聯,其. 政 治 大 作為「法治國」的修飾語,「社會」與「法治」在憲法上,可謂建立起結構性聯 立. 實可以透過條文規定得到確定,並且,從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觀之,將「社會」. 結。26是以,法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間,並非處於水火不容之狀態;或可認為,. ‧ 國. 學. 誠如 Hartmut Maurer 教授所揭示,實質(社會的)法治國的出現並非意謂著替代. ‧. 了形式(自由或資產階級的)法治國,而是充實了形式法治國之實質內涵。27因 此,二者並非相互制肘,而係在以法治國為經、社會國為緯,相輔相成,處理上. y. Nat. sit. 俾能更臻妥善周全。故而,對法治國與社會國原則間,本文援用了 Hans F. Zacher. al. er. io. 教授所提出之想法,二者喻為共生關係,28頗為適切,亦有學者贊同之。29具體. n. v i n Ch 為社會救助給付時,仍不能違背比例原則之意旨;除此之外,在實踐法治國原則 engchi U 言之,國家於實踐社會國原則時,本須一併注意法治國原則之要求,例如對人民. 時,也必需要納入社會國原則之考量,亦即,給付是否恰當,同樣須顧及法治國 與社會國原則,不但要注意避免過度照顧,同樣也要小心保護或給付不足。有鑑 於此,以共生關係稱之,似亦無不妥。. 二、社會國原則實踐任務之調整. 24. Vgl. Hans F. Zacher, a. a. O. (Fn. 3), §28 Rdn. 109; dazu auch ders., Abhandlungen zum Sozialrecht II, herausgegeben von Ulrich Becker und Franz Ruland, Heidelberg 2008, S. 72 . 25 Vgl. Ernest Forsthoff, Begriff und Wesen des sozialen Rechtsstaates, VVDStRL 12 (1954), S. 8. 26 Vgl. Hartmut Maurer, a. a. O. (Fn. 2), §8 Rdn. 80. 27 Vgl. Hartmut Maurer, a. a. O. (Fn. 2), §8 Rdn. 8. 28 Vgl. Hans F. Zacher, a. a. O. (Fn. 3), §28 Rdn. 109-110; auch ders, a. a. O. (Fn. 24), S. 73. 29 Vgl. Karl-Peter Sommermann, Staatsziele und Staatszielbestimmungen, Tübingen 1997, S. 181. 17.
(38) 社會國原則、國家保護義務與弱勢者─以社會給付行政相關問題為中心. 在界定了社會國與法治國原則間之相互關係後,賡續學理上著重的焦點,即 是社會國原則,於考量各種法律原則,乃至於實際上因素,而有必要為調整、修 正之情形,爰臚列於下。. (一)法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間之協調. 儘管法治國與社會國之要素並不相同,二者內在關係緊張,但二者均涉及同 一重點,即社會法治國體系。它們在廣泛領域中重疊交錯,彷彿兩個同心圓,相 互依存,因為它們適用於同樣的基本價值保護(人性尊嚴、自由與平等)。30 蓋由. 政 治 大 及法治國原則之要求。然而,法治國原則底下所包含之相關原則不勝枚舉,難以 立. 於社會國與法治國存有重疊交錯關係,故在相互參照之下,社會國原則勢必須顧. ‧ 國. 學. 逐項說明,故僅舉以下就弱勢者權益攸關較重大者為例略作說明。首先,倘若立 法者為本於社會國原則意旨,而訂定相關社會給付制度,此時若僅遵守依法行政. ‧. 原則,則將由立法者全權處置,弱勢者之權益勢必無從真正獲得確保。對此,本 文認為可從制度之存續保障,與信賴保護原則作為檢討之對象(若涉及新法不利. y. Nat. sit. 益變更亦會涉及溯及既往之禁止之問題)。並且,進一步觀之,弱勢者於既存社. n. al. er. io. 會給付立法規定之實際運作上,最注重者,毋寧係得以享有平等取得給付之公平. i n U. v. 正義,因此平等權之操作,自不容忽視。倘若再將視點提高至弱勢者與其他人民. Ch. engchi. 之權利義務關係部分,則會涉及自由權之斟酌,當然,於弱勢者取得給付而負有 相應之義務之同時,對該弱勢者之自由權利亦有必要進行輕重之權衡,是故,以 下將對三個層面加以討論。. 1、制度存續保障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檢視 法治國原則包含諸多子原則,如依法行政、信賴保護、溯及既往之禁止、法 明確性、國家之干預可預測性、比例性要求、過度禁止。以及,在聯邦國家攸關 財政憲法的權限分配上,須受依法行政、立法目的、司法審查之權力分立原則之. 30. Vgl. Jörg Müller-Volbehr, Der soziale Rechtsstaat im System des Grundgesetzes, JZ 1984 S. 9. 18.
(39) 第二章. 社會國原則與國家保護義務. 拘束。31是以,在法治國各原則之要求,社會國原則之內涵實踐上,除了立法者 必須於依循憲政秩序中社會國原則之精神,制定相關法律制度加以配合;同時該 法律依據,亦得作為行政機關為具體措施之合法性基礎。而一旦立法者本於憲法 意旨加以制度化,此時,面對既有的社會國原則相關之福利制度,立法者是否得 加以變更,便係一個重要之課題。 蓋法治國的保障作用特別在於,倘若社會政策目標得盡可能加以實現,便須 確保其有效執行,這一點,在長期的(如退休金制度)、以保險為目標的(如健 康保險、醫療保險)給付體系中,為達保障目的,可靠性、持續性與可預測性特 別重要。醫療保險標準的保障漏洞,隨著人口老年化,更難加以關閉。32換言之,. 政 治 大. 長期性給付與保險制度,隨著人口結構高齡化,老年人無法繼續工作,社會政策. 立. 措施,對之將更具迫切與必要性;並且,老年人醫療需求相對提高,若係私人保. ‧ 國. 學. 險,費用勢必會居高不下,保障的漏洞自然會難以填補。對此,針對此類型之社 會國原則具體政策,似不容立法者擅自更動停辦;否則將有保護不周、更使「需. ‧. 要社會支援」(Sozialhilfebedürftigkeit)33之人,陷於困境之情況。. y. Nat. io. sit. 再之,立法者關於醫療或健康保險制度,從法治國原則中可導引出制度之存. n. al. er. 續保障(Kontinuitätsgewähr)與信賴保護原則(Vertrauensschutz),成為立法者. i n U. v. 制度變更的憲法界限。34對於上述長期納保且年長之被保險人而言,若囿於政府. Ch. engchi. 財政赤字不堪負荷,而欲全面停辦,應採取過渡條款或提供替代方案加以解決。 35. 另外,謝榮堂教授與周佳宥教授認為,立法者對於現今制度之變更不容許低於. 今日制度之內容,否則即違反社會國原則。36後者之見解,與德國戰後初期知名 31. Vgl. Jörg Müller-Volbehr, a. a. O. (Fn. 30), S. 14. Vgl. Bertram Schulin, Möglichkeiten der Fortenwirklung des Rechts der sozialen Sicherheit zwischen Anpassungszwang und Bestandsschutz, NJW 1984, S. 1941. 33 Vgl. Bertram Schulin, a. a. O. (Fn. 32), S. 1941. Bertram Schulin 教授指出,縮減保障的有形界線 在於個人非自由與非社會性的貧困,這是一個相當粗糙的劃分,但有助標示出需要社會支援 (Sozialhilfebedürftigkeit)之輪廓。本文以為,是項粗略意涵,應可作為系爭名詞之概略註解。 34 Vgl. Hartmut Maurer, Kontinuitätsgewähr und Vertrauensschutz, in: in: Isensee/Kirchhof (Hrs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 Band IV, 3 Aufl., Heidelberg 2006, §79 Rdn. 2. 35 參考李建良,論社會給付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社會國原則的實踐難題,收錄於:司法院大 法官釋憲六十週年學術研討會,違憲審查基準與社會國原則(下冊),2008 年 9 月,頁 8。 36 參見謝榮堂、周佳宥,德國照護保險法制之研究─作為我國未來立法借鏡,軍法專刊,第 55 卷,第 5 期,2009 年 10 月,頁 19。雖然謝榮堂教授於文章中指出為陳慈陽教授所提出之見解, 惟陳慈陽教授相關論著之見解應已有所變更。先前之見解,參陳慈陽,論權力分力原則在自由民 19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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