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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論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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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文獻分析模式

研究方法上,主要採文獻分析模式,即歸納、整理相關學說論著,並觀察憲 法學理上,國家保護義務概念、社會國原則之理論架構,與社會弱勢者保障之相 關法律規範暨其立法目的應如何相鏈結。而抽象學理之整合,當有助於歸納、演 繹出相關法令制度應有之改善方向,勾勒出與社會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體系之 骨構。本文所蒐集之中文文獻,包含時事新聞、學術論文、學位論文、研討會論 文、政府出版品及期刊文章。外文文獻則為專書論著、期刊,以及具參考價值之 實務判決。

貳、比較法分析模式

此外,尚會輔以比較法分析模式,蓋就社會弱勢者之國家保護義務,無論係 學理或實務之發展,關於給付行政領域,相較我國,德國已行之有年,又「他山 之石」,本得供我國借鏡與反思,故藉由觀察外國法律制度上之優缺點,做為我 國適宜體制之構築基礎,與闕失檢討之參考藍本;給付行政問題處理流程之建構,

則主要會參酌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暨學理之整合,並輔以日本法制部分,

對我國行政指導制度一併提出檢討方向。除此之外,於附帶問題部分,則除了對 德國學說實務關於社會弱勢者協力義務與基本權衝突之案例、制度,作相關研討 分析外,尚會參考英美法之相關文獻論述作為以工代賑(工作福利)制度說明之 基礎。

第三節 論文架構

基於前述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之啟發後,本文擬建立之論文章節內容簡要說 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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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第 二 章 , 將 針 對 德 國 基 本 法 中 重 要 之 基 本 原 則─ 「社會國原則」

(Sozialstaatprinzip)之緣起、發展及具體實踐作一介紹;並研析源自「人性尊嚴」

以及,基本權利所形成之「客觀價值秩序」(objektive Wertentscheidungen)所導 出之國家保護義務概念,並介紹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之見解、學理上的觀點。

於對德國實務、學理有基礎之認識後,方反觀我國之法制與實務狀況,是否有類 似概念,以及發展狀況如何,是否尚有未足,而比較法是否有可參酌之處。最後,

針對社會國原則及國家保護義務作一整合,並以弱勢者為出發點做觀察,俾能對 相對而言較為具體之給付行政問題處理上(即法律層次部分),提供一核心的思 想及應遵行之圭臬。

第三章則於透過第二章奠定之學理基礎,導出一定中心思想,作為給付行政 問題處理流程建構之核心考量宗旨。檢視流程之形塑方法,首先係將現行既有之 干預行政合法性問題部分作一整理、宏觀地作為對照參考,蓋吾人並非意在建構 一完全獨立於既有行政法體系外之模型,而係進行體系之續造。故藉由固有體系 之觀察回顧,以俾融入不同於干預行政之觀點,作微調或延伸性處理。這個部分,

將會綜合參酌德國學說實務,以及日本制度發展狀況,此乃本於我國行政程序法 屬於德國、日本均有繼受之特質,而所為之必要研究分析。嘗試擬定一關於弱勢 者之給付行政相關問題處理之初步架構。而於整合學者針對給付行政法學理論所 提出之見解之後,再輔以國內法制之分析,用以呼應或補強所試擬的與社會弱勢 者相關之給付行政特殊問題處理方式。

第四章則針對第一章緒論提出之問題意識,就弱勢者於給付行政下遇到的相 關問題為討論,奠定於第一章憲法層次之國家保護義務與社會國原則之精髓,以 及第三章所建構與弱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檢視流程脈絡下,除了針對行政指導個 別為形式、實質合法性檢視外,並且就其違法瑕疵,嘗試為弱勢者尋求有效率之 救濟管道,以及其等請求國家賠償可能性之努力。其次,復點明申請人雖有為協 力義務之必要性,惟其範圍程度仍應存有一定之界限(可能產生申請人基本權利 侵害之部分,留待第五章程序義務與社會弱勢者基本權之衝突中而為說明);以 及行政機關職權調查義務之法制,與實務上落差問題之建議事項(涉及當事人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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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義務,而同樣有侵害當事人基本權利之部分,將併於第五章程序義務與社會弱 勢者基本權之衝突中加以說明)。實體層面部分,則就實務案例之爭點逐一回應。

首先是法規適用之問題,針對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之例外作討論,推敲行政機 關決定可能違法,次為針對信賴保護原則之構成要件做更細緻之操作,最後係對 弱勢者所為之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廢止、廢棄後,其溢領返還效果、範圍之檢討,

筆者固然期待學理上較適當正確之解釋,能落實於我國實務運作,以達學說、實 務相輔相成之目標;倘若未能實現此一理想,毋寧參考比較法制,作為我國與弱 勢者相關給付行政問題之處理依據,似未嘗不可。當然,此時便須透過「轉換為 內國法化」之必要舉措,加以實現。

第五章係對於實施弱勢者社會給付行政,並且同時課予相對人一定程序義務,

因而導致弱勢者基本權利與其等給付請求權產生衝突時,可能之問題權衡分析。

然鑑於我國實務尚未出現類似爭執案例,故援引德國之實務案例(資料提供義務 與弱勢者之隱私權保障)及其相關規範制度(配合家訪調查義務與弱勢者之居住 自由暨隱私權保障),以作為參考對象,除了侵害弱勢者之住宅權外,主要係聚 焦在隱私權保障部分。蓋筆者傾向對隱私權保護,採取領域理論之觀點,進行類 型化,並且在弱勢者基本權利與社會給付請求權之權衡間,涉及隱私領域時,應 給予弱勢者更多保護。而若係牽涉弱勢者私人領域時,雖非不容侵害,但仍須符 合一定法定要件,方可加以限制;且主管機關為社會給付資格認定時,不得僅憑 相對人違反協力義務,則逕為不利認定。此外,針對發跡於英美國家之新自由主 義思維,所生之「工作福利」(workfare)制度亦有為一併之介紹。包含制度意 涵、政策以及歷史背景,與制度理念之說明。並且整理學者對於此一制度內容所 提出之批評與建議,歸納出制度可能之弊病,從而進一步按憲法之觀點為切入分 析,亦即,以可能侵害弱勢者憲法所保障之相關基本權利,作為引子。並觀察我 國與「工作福利」相仿之有關制度,如就業保險法或社會救助法之規定,就可能 牴觸憲法價值秩序部分,針對所涉及弱勢者之基本權利進行檢視,為簡明扼要之 相關探討論析。

最後,則針對憲法層次之討論疑慮試抒己見;復透過憲法上社會國原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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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護義務之實務與學理基礎所奠定之基石,以之為核心並勾勒出之與社會弱 勢者相關之給付行政法體系中,提出現行實務見解處理相關社會給付行政問題之 較妥適解決方案,乃至於未來關於社會弱勢者就給付行政制度上檢討之方向及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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