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有鑑於毒品危害國家、社會與家庭之鉅,且一旦染上毒癮後要戒除更是難上 加難,因此本章旨在說明毒品之研究概況,分為五節,分別針對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名詞釋義、研究範圍與限制加以敘述。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我政府於1993年有感毒品危害社會與家庭甚鉅,遂於同年由總統指示行政院 立即規劃內政部與法務部二部會在史無前例之下,合作成立跨部會查緝毒品專案 小組,積極從事各項反毒預防犯罪宣導工作及辦理各項查緝毒蟲專案,由於是二 部會毒品案件第一次重大合作且在各方有所堅持下難免無法達成共識,雖經幾次 重大折衝最後終於塵埃落定,正式向毒品與毒蟲宣戰,一時之間各級政府相關部 門從上至下積極統合協調,全力配合查緝毒品專案小組行動與宣傳及宣傳作為,
同時各社、財團法人、民間各公益團體、教育機構、醫療體系、新聞媒體、雜誌、
廣播、志工及反毒團體出錢出力全力支持之下,獲得社會廣大迴響,一時之間蔚 為風潮,向毒品說「不」成為時下最夯的溝通語言及電視節目活動,當時毒品犯 罪案件確實下降不少,然而好景不常,沒幾年時光,毒品(依據內政部警政署2012 年各年毒品發生數據如下:2002年25,612件、2003年25,480件、2004年37,347件、
2005年49,452件、2006年45,405件、2007年52,835件、2008年52,457件、 2009年44,913 件、20109年48,318件、2011年45,999件)又在有心人士利用可趁之機而乘虛而入,
使得防制毒害工作幾乎功虧一簣,幸賴各媒體工作者、法務部檢察署與警察單位 持續針對毒品案件追縱偵辦、查緝及宣導,使得毒品危害能及時控制下降而沒有 前功盡棄,否則不知又要使多少人失去家庭。
經警方多年查緝毒品得知,毒癮癮頭較重或吸食年限較久的毒品人口雖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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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的強制隔離戒治與監獄執行刑罰後,雖渠等生理癮已消弱或去除,但仍無 法真正及適時有效的去抑制源於腦中的心癮,又常因生活方式及交友圈之限制,
經常在有心人設誘、朋友同儕鼓譟、感情遭遇挫折或經濟工作不如意下,並在自 己意志不堅、認知錯誤、逃避面對現實生活上的挫折、無法處理負面的情緒狀態 或無法有效地因應生活壓力事件時,便處於高度復發的危險之中。此時如無立即 有效的政府、民間機構即時伸出援手介入協助或方便隱密的戒毒場所及便宜合法 藥品提供毒品人口心靈疏導與身理毒癮戒治管道,則該等毒品人口有極高可能性 重回吸食毒品的行列。
由研究者從事警察工作多年後發現吸食毒品成癮者,很難真正有效戒除毒 癮,除個人心理、身理依賴因素無法確實下定決心戒除,渠朋友及同儕間相互引 誘、家庭及工作得不到溫暖及支持被邊緣化、毒品藥性作用使施用者產生精神及 心理之變化及因施用毒品而缺乏金錢來源管道,進而淪落著手竊盜、殺人、強盜、
搶奪、性侵、擄人勒贖、暴力犯罪及販賣毒品等違法案件,都層出不窮且息息相 關,冀望透過本研究並藉以拋磚引玉,對國內毒品案件危害防治的現況能適時提 出有效的建議及,進一步能有效改善國內毒品犯罪案件氾濫情形與引發國人投入 更多心力從事進一步的研究,讓社會更了解毒品危害之大,使國內毒品人口能成 功戒毒並確實遠離毒品危害。
貳、研究動機
各級毒品不當被利用來犯罪,乃當前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棘手問題與重大 挑戰,與其衍生出來的其他犯罪與社會危險性更形成社會的隱憂,除對整體社會 成本支出與經濟發展雪上加霜外,更嚴重地打擊政府施政理念及成效。目前我國 政府的毒品危害刑事政策在歐美等先進國家的觀念薰陶下,做法及制度上已逐漸 將毒品施用者由犯罪者轉視為病犯(病患與犯罪)之概念,足以顯示毒癮戒治工作 確需仰賴司法單位與醫療體系的共同執法與醫療合作,且當前我國政府分別在臺 灣北部、中部、南部與東部四區塊設置專責的毒癮戒治處所,擬予有效的將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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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癮患者真正戒治毒癮,使其回歸社會後能重新適應正常生活,然因受限於目前 之醫療體制與專業治療師不足的情形下(李復甸,2007),欲能有效提升目前戒治 成效,對於現行治戒所內之管理、處遇、戒治人員等之專業有提出修正與整合之 必要。根據林健陽與陳玉書(2007)對受戒治人所進行的戒治後之調查與成效評估 顯示,受戒治人對強制戒治處遇之管教認知、戒毒態度、生活適應、技藝訓練、
醫療衛生認同愈強者,則再犯次數會愈少。因此,如能建構一套有效的毒癮戒治 管理及處遇模式,包括受戒治者之身體與心理階段之處遇計畫、針對施用不同毒 品類型之受戒治人分級分類評估、戒治所戒治人員的專業人力適當之配置、專業 能力提昇與工作內容、制度專業化等,對提昇我國毒癮戒治工作之成效、改善我 國毒品所衍生之問題將有相當大的助益。
林明傑(2007)針對受觀察勒戒後之毒品人口之追蹤調查事後統計發現,觀察 勒戒一年後未再犯毒品相關罪名者占82.1%,二年後未再犯毒品相關罪名者占 63.6%,三年後未再犯毒品相關罪名者占50.9%,四年後未再犯毒品相關罪名者占 43.1%。林健陽與陳玉書(2007)而對受戒治人所進行的追蹤調查發現,經過5年追 蹤調查結果顯示,受戒治之毒品犯未再犯比率約33%,顯示戒治處遇仍然對毒品 受戒治人有相當成效。然而受戒治人出所後6月內有36.4%再犯,出所後1年內則 有52.6%再犯,如何強化毒癮戒治工作,卻也是戒治機構需要面臨之問題?此為 本研究的動機之一。
目前我國對於吸食毒品犯之處遇,依毒品危險防制條例規定分為二種處理方 式:一是五年內沒有被查獲毒品案件記錄者,因吸食毒品案則先入勒戒處所實施 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再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觀察、勒戒人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則應即釋放,若認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
檢察官應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戒 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則是在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日起,五年內再犯毒品案 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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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俟法院判刑定讞後發監入獄服刑。
由上述程序對吸食毒品犯之處遇模式及參照刑法保安處分範疇之第88條規 定「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 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可知,
毒癮戒治在我國刑事政策之觀點中乃具醫療性質之保安處分,俟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後,五年內再犯時再加以刑法處罰,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戒治處遇 與入監執行刑罰兩者在本質上有相當差異,且在現階段實務上毒癮者接受戒治治 療處遇期間平均在10個月以上,而再犯入監服刑者卻反而有判處 6月~10月較輕 之有期徒刑的狀況,二者處遇模式在治療與刑罰間雖有所差異,但欲有再犯反而 較輕判之感,另在實際環境上,戒治所與監獄之人身活動限制、自由、管教、戒 護…等卻幾無差異,如此結果對毒癮者接受治療或入監執刑之心理感受恐有再加 以商榷之處。而再犯者所受入監獄之刑罰處遇,在實質面上並無治療的本質與相 關設備,雖我國目前對毒癮犯之政策已由「罪犯」轉變成採取「病犯」之定位與 治療模式,因此對於毒癮犯所經歷之戒治治療受與徒刑執行治療,亦為研究戒治 機構毒癮處遇模式不可忽略之處。期對毒品人口之心理對處遇之感受加以研究,
以提供司法處遇制度修改時之參考,此為本研究的動機之二。
我國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業於1998年5月22日制定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並經總統公告施行,其中歷經於2003年7月及2010年11月24日二度修 法,就其修改的意涵而言,乃我國過去反毒工作之重點偏重於各級毒品來源如走 私、自行提煉、改良與製造之供給面的查緝行動,也就是著重於警察的查緝毒品 專案或地檢署的抓毒蟲工作,相對的對吸食毒品者本身之拒毒活動及戒毒工作反 而較少提倡及重視,以致毒品查獲量愈來愈大,案件愈辦愈多,卻無法真正使毒 品案件有效的減少或消弭,反毒而無法有效減毒害,更使向毒品說「不」之真意 受到社會大眾質疑。每每因日益氾濫的毒品犯罪及因毒癮患者互相共用針頭、不 當的性行為及紋身等所衍生出來之愛滋病、B、C肝炎及梅毒之傳染日益嚴重,
特將以往反毒二大方向之「斷絕供給,降低需求」方針,修正成為「首重降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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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平衡抑制供需」,也就是將反毒政策轉向拒毒活動與戒毒工作及宣傳作為,
重點乃在於防止新的毒品人口產生及減少原有毒品人口二者並重。具體策略乃為 以「降低需求」,再輔以「抑制供需」,期藉由宣傳與預防工作之落實,能有效 降低或控制毒品問題。並採用歐美等先進國家之觀念,強調施用毒品者乃具有「病 患性犯人」的特質,擬以生理治療與心理復健雙管齊下之戒毒作為,同時對施用
重點乃在於防止新的毒品人口產生及減少原有毒品人口二者並重。具體策略乃為 以「降低需求」,再輔以「抑制供需」,期藉由宣傳與預防工作之落實,能有效 降低或控制毒品問題。並採用歐美等先進國家之觀念,強調施用毒品者乃具有「病 患性犯人」的特質,擬以生理治療與心理復健雙管齊下之戒毒作為,同時對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