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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方法 研究問題與方法 研究問題與方法 研究問題與方法

為能達成前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探討下列問題:

一、查核證據與法律證據之差異何在?(Q1) 二、函證得否作為債權存在之證據?(Q2) 三、受函證者是否有據實回覆之義務?(Q3)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係針對函證程序相關文書(主要是指詢證函及詢證回函) 在民事訴訟上之證明力,惟兼及受函證者之回覆義務,該義務與函證證明力相 關。至於函證程序是否有瑕疵,本研究則暫不討論,故本研究假設函證程序業已 依現行規範完整執行完畢。函證程序一旦有瑕疵,則可能牽涉查核之效果及訴訟 上證據能力之問題,該議題內容十分廣泛,宜以專篇研究探討,故在此不論。

此外,函證在其他司法程序(例如刑事、行政訴訟、偵查等)之證明力,以及 函證在會計師法律責任認定案件之證明力問題,因相關要件規範與本研究之主題 有所區別,故亦不在本研究討論範圍之內。

關於本研究蒐集資料之研究方法,包括文獻探討、判決分析,以及以問卷進 行調查,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文獻探討:就學術著作、期刊、論文、研究報告與法院裁判等文獻,加以探 討研究。

二、判決分析:蒐集與函證有關之法院判決,就其對函證證明力所表示之意見,

予以整合分析。

三、問卷調查:會計師是執行查核程序之主體,律師可引用查核證據為當事人主 張權利,記帳士及銀行人員則常為實際執行回覆詢證函之人 員,故本研究以此四種從業人員為受試者,並以敘述性統計及 卡方檢定,調查分析其對函證證明力之觀點。

上述之「判決分析」,實質上係法官之認知意見﹔而「問卷調查」,則為蒐 集會計師、律師、記帳士及銀行人員之認知意見。因此本研究之蒐集資料方法,

亦可整理為下列表格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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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1 研究目的與研究方法整理表

最後茲將前述研究問題及所用研究方法,整理如下:

表 1-2-2 研究問題與研究方法整理表

研究方法 回應問題

1.文獻探討 Q1

2.判決分析 Q2、Q3

3.問卷分析:敘述性統計、卡方檢定

(會計師、律師、記帳士及銀行人員) Q1、Q2、Q3 目 的

資料來源

人員之認知

文 獻 法官 從業人員

1.辨明查核證據與法律證據之

差異 N/A 問卷 學術文獻

審計公報 2.辨明函證於民事訴訟是否有

證明力 判決 問卷 N/A

3.辨明受函證者是否有據實回

覆之義務 判決 問卷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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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架構 架構 架構 架構

茲將本研究流程列示如圖1-4-1。本研究確立研究動機與目的後,即以「查 核證據」與「法律證據」為基礎,進入本章第二節所述之三個研究問題之探討,

並以文獻分析、判決分析及問卷調查等三個研究方法,來對研究問題進行討論,

以推導出研究結論,最後並闡明研究限制。

圖1-4-1 論文架構圖 研究結論與限制 研究結論與限制研究結論與限制 研究結論與限制

問卷調查問卷調查 問卷調查問卷調查

((((會計師會計師會計師會計師、、、、律師律師律師律師、、、、記帳士以及銀行人員記帳士以及銀行人員記帳士以及銀行人員記帳士以及銀行人員))))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動機與目的

查核證據 查核證據查核證據

查核證據(((函證(函證函證)函證)) ) 法律證據法律證據 法律證據法律證據

判決分析 判決分析 判決分析 判決分析

據實回覆義務 據實回覆義務 據實回覆義務 據實回覆義務 兩種證據差異何在

兩種證據差異何在 兩種證據差異何在

兩種證據差異何在 函證得否證明債權函證得否證明債權函證得否證明債權函證得否證明債權

文獻分析 文獻分析 文獻分析 文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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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文獻探討

本章分三個部分:第一節介紹基本之會計與查核之意義,以及查核證據之定 義與證明力之判斷標準;第二節介紹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律證據之意義、種類、

證據能力及證明力之內涵。在瞭解查核證據與法律證據之基本架構後,第三節再 比較兩者間之差異;第四節則介紹「函證」之意義與流程。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查核證據之意義 查核證據之意義 查核證據之意義 查核證據之意義 一

一 一

一、 、 、 、會計與查核 會計與查核 會計與查核 會計與查核

「會計」係針對公司經濟活動所產生資訊加以認定、衡量與溝通之程序,目 的在協助資訊使用者做審慎判斷與決策,是一種因應經濟社會之需要而發生的服 務性活動。鑒於對外報導(external reporting)功能之發揮,有賴於事先有一 套大家約定之會計原則,因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即擔負制訂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責任,供公司管理者於編製財務報表資訊時,傳達於資 訊使用者所須遵循之有關規定。

「查核」(或稱「審計」)係會計師採用一個有系統方法,對公司管理者所提 供財務報表資訊加以評估,並確定公司所作整體財務報表聲明是否符合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GAAP),並將所評估結果傳達給資訊使用者,第四十三號審計公報「查 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第十七條即說明:「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在 對財務報表是否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基於重大性之考量,對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表示其意見」,其目的主要在提高公司財務報表聲明之可信度。

為維持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品質,俾查核報告之閱讀者對會計師之查核 工作及結果有共同之體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 員會制定「審計準則公報」,以作為會計師執行查核程序之依據,茲就會計與 查核之流程例示如圖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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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會計 會計 會計 會計 ◆ ◆ ◆ ◆查核 查核 查核 查核

圖2-1-1 會計與查核流程圖

二 二 二

二、 、 、 、會計師與受查者間之法律關係 會計師與受查者間之法律關係 會計師與受查者間之法律關係 會計師與受查者間之法律關係

審計準則公報第廿七號「審計委任書」規定,會計師宜與受查者簽立審計委 任書,而該審計委任書之法律性質,學說上容有承攬契約說與委任契約說之爭議:

1.承攬契約說:審計契約乃公司與會計師間約定,由後者針對前者所提出之財務 經濟事件或交易

發生

衡量並紀錄 經濟交易後果

過帳(分類) 及彙總

編製報表

查核報告 判斷財務報表是 否依據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編製 蒐集、評估

查核證據 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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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等進行查核簽證,並出具簽證報告意見後,由前者支付其一定報酬。審計 契約係以查核簽證報告意見之工作的完成,為其契約標的,為遂行其契約義 務,會計師乃必須對公司的財產、交易、財務報表等進行檢查、詢問與查證等 工作。黃銘傑(2002)指出,對於承攬契約說之主張,有如下三項批判:一、持 承攬契約說者,過分強調審計契約之重心在於工作的完成,亦即簽證報告意見 的出具,而有輕忽審計程序在此契約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二、若經查核,會 計師無法表達意見時,此時若仍認為其工作契約性質已完成,實有過分擬制之 嫌;三、若會計師僅是居於承攬人之地位,則其所負之責任僅是工作的瑕疵擔 保責任,而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實屬不當。

2.委任契約說:陳錦隆(2000)認為,會計師與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會計師權 利與義務之基礎,會計師通常與當事人簽訂委任書,委任書載明會計師提供之 服務、何時提供以及提供目的。就查核簽證委託而言,委任書在敘明會計師受 任之範圍與查核所採方法及其程序。又,委任書同時約定公費之金額以及計算 之方式。依此可知,會計師受託辦理查核簽證,與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自屬委 任,且係有償委任,無庸置疑。黃銘傑(2002)指出,批判此說者認為:一、公 司監察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但審計事務與監察事務內涵不同,其法律性質 尚屬有間;二、依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 指示為之,但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具有其獨立性,並不完全受公司指揮;三、若 為委任,則會計師應為公司之利益處理事務,惟查核簽證之目的,主要乃是為 公司股東、債權人及投資大眾等利害關係人之利益。

通說見解認為,會計師與受查者間應屬委任契約。劉連煜(2005)認為,依民 法第五三五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為之,但會計 師查核簽證具有獨立性,故基於簽證之公益的本質,縱認會計師與受查公司間為 委任關係,解釋上應認民法第五三五條「應依委任人之指示」的規定,於此不能 適用。

黃銘傑(2002)指出,查核簽證的目的,乃是藉此而確認公司財務、經營狀況 之內容,並於有缺陷時,促請公司改正之,在保護公司利益的同時,兼顧第三人 利益之維護。本質上,其仍為委任契約,僅是從公司監控的角度,對其契約性質 作若干的修正,只要不妨礙會計師基於其專業知識所為之獨立、客觀的審計,民 法上有關委任契約之規定,皆可適用於公司與會計師間的審計契約。

三 三 三

三、 、 、 、查核證據之意義 查核證據之意義 查核證據之意義 查核證據之意義

會計師為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而執行查核程序,並基於專業判斷所蒐集之 資料,即稱之為「查核證據」。會計師為獲取查核證據,於設計成選取查核樣本 暨評估抽樣結果,係採取審計抽樣的方法。「審計抽樣」係指對某類交易或某一 科目餘額所選取之樣本,執行遵行或證實查核之程序,以獲取及評估有關該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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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或科目餘額特性之證據,並據以作成推估母體特性之查核結論(參閱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六號:審計抽樣)。統計抽樣與非統計抽樣方法兩種抽樣方法均可使 用,若運用得當,均可提供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惟無論採用何種抽樣方法,

於設計與選取查核樣本、執行查核程序及評估抽樣結果時,均須運用其專業判斷。

關於查核證據之種類,各學者間之區分略有不同,梁勳烈(1998)指出,審計 證據之種類有:1.實體證據2.文書證據3.會計紀錄4.分析性複核結果5.計算結果 6.專家所提供憑證7.口頭證據以及8.被查機關人員聲明。金玉瑩(2005)則認為,

查核證據應分為下列八類:

1.實體證據:例如存貨、資產等,以實體查核驗證其存在性。

1.實體證據:例如存貨、資產等,以實體查核驗證其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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