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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嚴謹度與研究倫理

陳向明(2002)認為,質性研究的「效度」,強調的是「對研究結果的表 述,是否真實反映了在某特定條件下、某研究人員為了達成某種特定研究目的 而使用某事當的研究方法所採取的行動」,換言之,質性研究的「效度」是相對 的,而非絕對的。而透過不同來源所蒐集的豐富資料將更能增加質性研究的效 度(王雲東,2012)。至於「信度」,陳向明(2002)認為,「信度」的「可重複 性」概念,與質性研究所強調的「獨特性」、「唯一性」與「變動性」概念並不 一致。

Lincoln & Guba(1985)對於質性研究提出了四個建立嚴謹度的依據:

1. 可信度(credibility)

即內在效度,指研究者真正觀察到希望觀察到的,也就是研究者蒐集資料 的真實程度(齊力,2005)。本研究預計透過下列方法以提升資料的可信度:

(1)訪談內容的確認:對於模糊或不確定的部分與受訪者進行討論和澄清,以提 升資料確實性的依據。並在逐字稿完成之後將文本交由受訪者再檢視,確認 訪談資料無誤。

(2)與指導教授、同儕的討論:於研究過程中和指導教授及同儕共同討論,以促 進與彌補研究者知識不足之處,並根據回饋適時修正研究。

(3)相異個案的資料蒐集:為求資料蒐集的相異性,本研究尋找的訪談對象除了 有縣市選擇的差別之外,每一縣市的個別服務提供者也力求組織的差異,使 資料來源更加豐富。

2. 可轉換性(transferability)

研究者應謹慎的將受訪者所表達的感受與經驗,以及資料的脈絡、意圖

(intention)、意義、行動轉譯成為文本資料,然後透過深厚描述(thick description)與詮釋過程,以文字、圖表與意義的交互運用過程達到再現的目 標(Guba,1990;引自潘淑滿,2003;胡幼慧、姚美華,1996)。為了達到研究 的可轉換性,訪談過程將全程錄音,並將資料以逐字稿的方式呈現,包含語言 的訊息與非語言訊息的補充,以求精確呈現完整的訪談內容。在進行資料分析 的過程中,在以不違反倫理守則的前提下清楚提供資訊的整體脈絡,力求資料 完整性。此外,在資料分析過程中,亦適時與指導老師與同儕討論研究相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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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飽和度、類屬及命名分析等面向,使詮釋及推論更能反應真實。

3. 可靠性(dependability)

指的是研究者如何運用有效的資料蒐集策略,蒐集到可靠的資料(Guba,

1990;引自潘淑滿,2003),也就是所謂的內在信度(齊力,2005)。質性研究 所關切的問題並不是哪一種研究假定是真的,而是哪些研究假定最適合(fit)

研究問題的探究。對於量化研究所主張的測量一致性要求,Guba(1990;引自 潘淑滿,2003)認為不是用嚴謹控制、固定不變的方法來達成,而是除了要維 持研究的穩定性之外,同時也應該注意可追蹤的變化,並透過詳實的記載與陳 述,及提供合理的解釋,以提高研究的可靠性(dependability)(胡幼慧、姚 美華,1996;潘淑滿,2003),以上做法也是本研究中用以提升資料可靠性的研 究策略。此外,為避免研究者個人主觀性的過度涉入,在資料蒐集與分析過 程,應經由不斷反思,與指導教授進行討論,以避免研究者先入為主的觀念與 預設立場影響。

4. 可確認性(Confirmability)

研究的重心在於對研究倫理的重建,藉此從研究過程中獲得值得信賴的資 料(Guba,1990;引自潘淑滿,2003),重點在於確保研究發現可追本溯源至文 本的客觀性(Objectivity),使資料是可供稽查。據此,研究者應完整保存所 有訪談資料,詳實記錄由逐字稿中所建構出的概念、類屬的形成與發展過程,

以增加研究的可確認性,特別是對於分析概念間的來回推論也做清楚的交代。

貳、研究倫理

1. 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

所謂「告知後同意」是指被研究者是否充分被高之參與研究的意義及相關 訊息,當被研究者已經充分被告知與研究有關之訊息,並決定參與研究時,就 必須簽署一份書面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 form)。即時已經簽署這份同意 書,所被研究者想要中止研究關係,隨時都可以中止研究關係(潘淑滿,

2003)。「告知後同意」所重視的是,被研究者必須被充分告知與其權力有關的 訊息,以便讓被研究作出作有利、最適當的選擇。通常被研究者必須被告知的 內容包括:研究內容與目的、被研究者將會被要求什麼、可能會發生的風險與 收穫、資料處理過程的保密措施、中途撤銷同意權、讓被研究者了解研究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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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

2. 隱私保密

所謂「隱私」是指「個人決定何時與如何將訊息傳遞給他人,及訊息要傳 遞到何種程度」(章英華,1999;引自潘淑滿,2003)。隱私是屬於私人領域中 不可被公開的資訊。根據美國心理學會的規定:「除非有事先的約定,否則在研 究過程中,自被研究者所獲得的資訊都是機密的。」,當研究者洩露與被研究者 有關的訊息,就是底處原來的承諾,更進一步破壞研究關係(潘淑滿,2003)。

用來保障研究參與者的隱私,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保密(Punch,1998;潘淑 滿,2003)。所謂保密就是對研究所蒐集的資訊嚴格守密的原則。通常,研究者 在開始進行資料蒐集之前,就應該主動向被研究者說明如何處理被研究者姓名 或可辨識身分訊息的處理方式,任何有關人名、地名或其它可辨識的訊息都應 該刪除。

3. 避免潛在的傷害與風險

保障被研究者免於受傷害得最根本原則,就是「匿名」原則(潘淑滿,

2003)。Lipson(1994;潘淑滿,2003)認為可以透過兩種方式來達到避免傷害 的目的:(1)不在任何研究資料的紀錄留下被研究對象的姓名;(2)研究者必須 審慎閱讀研究記錄或研究報告中之資料,將任何可能對被研究對象造成傷害的 訊息,都應該加以剔除。即使是在研究進行的過程之中,研究者也應盡可能注 意所有可能對受訪者帶來傷害與風險的安排,包含訪綱的設計、訪談的進行,

以及事後訊息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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