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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二節、 網絡合作機制的描繪

網絡的概念包含了中央與地方政府業務體系依據層級分工之垂直關係,以 及中央地方政府各平行單位依據專業權責合作之橫向關係,並依各自業務連結 相關民間資源而構成的網絡體系(林良穗,2008)。目前的家外寄養服務安置系 統,家外安置的決策者與執行者分屬兩個以上的行政體系,彼此之間的權責分 際與充分資訊都需要一個有效能和運作穩定的協調機制(陶蕃瀛,2003),因 此,建立合作機制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以家庭為中心的網絡工作更是服務的重 點(Morris,2009)。以下就高雄市和台中市現行的網絡合作機制分別說明。

壹、高雄市的網絡合作機制

高雄市兒少保護網絡之間的合作機制可透過不同關係線的互動加以分 析檢視5,以下分別各連結線之間運行的合作關係與進行機制依階段說明 之。

一、連結一:公部門社工與家處社工的合作機制

(一)轉案期:係指公部門社工在評估個案有轉介予家處社工處遇之需求 時所進行的轉介行為,轉介的個案類型和轉介機制皆透過契約明確 規定:

「我們的招標契約裡面都講得很清楚說,我們哪些個案的類型是可 以轉,哪些是不可以轉的」(G1,239:10);

「我們有一個轉案的標準的流程,是哪一些案子可以過來、需要準 備哪些資料…我們有,一、二線合作裡面有去訂一個轉案的機制,

那轉案的必備的條件」(H1,311:23-312:6)。

轉由家處社工進行處遇,目的在於藉由家處社工力量實際達到 家庭重整的功能,其重要前提之一就在於家庭有重整之需求。就受 訪者 G3 的經驗來看,是否有重整之需求有時候公、私部門的社工 在判斷上即會產生落差:

「還要他認為有所謂的〝家庭處遇〞的需要。因為有一些他如果危機 度沒那麼高,可是他覺得,已經不需要做家處,他就會,嗯,會有一

5 詳見圖 3.1 兒少保護工作之網絡連結

95 些 argue」(G3,283:24)。

若是遇到有爭議的個案,雙方會透過提升合作層級的方式進 行溝通協調,在雙方都同意的情形下才會進行轉介程序:

「除非這個案子可能比較有一些爭議性,那我可能就會先跟他們的 督導討論,那如果他能夠接受的話,我們就會再把案子 pass 過去」

(G1,239:12);

「就是雙方協調,然後就是協調哪邊贏了,然後就遵照那一邊」

(G2,264:3)。

但若溝通無效,家處社工仍拒收個案,公部門社工則須將個 案接回續處,如公部門社工督導所述:「執行還是沒有辦法的話,有可能 就會回來,那我們這邊還是會收」(G1,258:8)。

當彼此對於轉介個案沒有疑義後,會透過制式的表格資料註 明相關資訊,並在此時產生初步的討論機會,此時的討論與否並未 有明確規範的形式,但在雙方都有共識進行的情況下進行。個案的 評估以及後續處遇規劃原則上是由公部門社工先行擬定,但是在轉 案完成之後,公部門社工與家處社工的分工是切割的。也就是說,

當個案順利完成轉案程序,後續就交由家處社工進行處遇,公部門 社工端就會進行結案工作,對於相關的處遇工作不再主動進行干 涉:「只要轉二線,我們大概一線這邊就是算結案了,完全由二線去主責」

(G1,239:26)。 (二)處遇期:

家處社工在承接了個案的處遇工作之後,原則上完全享有個 案處遇的決策權,但是在下列幾種情形之下,可能會再重新與公部 門社工產生合作關係:

1. 需要公權力介入的時候:

需要公權力介入協助經常取決於個案的「安置類型」。現行 的安置服務中區分為「委託安置」和「緊急安置」兩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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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的差異在於照顧者的同意與否。「委託安置」是照顧者基於 自願而「委託」照顧;但「緊急安置」則立基於兒少身心安全 的保障,而由公權力強制介入施行:

「(緊急安置)那一定要公部門跑,我們可能會同,可是他的程 序要社會局去跑」(H2,370:23)。

家處社工在處遇過程中若需要公部門社工就公權力的介入 上提供協助,通常會先在會議或討論進行邀請,讓公部門社工 對於案件狀況有所了解進而產生共識:

「他們可能想要做ㄧ些公權力的強制介入,會邀你…我們當然 會有很多的疑問要去做,跟他們做釐清跟評估…他們會有一些 邀請」(G2,264:22-265:6);

「有沒有公權力要介入的一個評估機制,會找他們來一起做討 論」(H1,309:28)。

但是公部門社工對於介入與否的看法不見得會與家處社工 一致,如同公部門社工 G2 所說:「可是我們有時候我們聽一聽,我們 會覺得『不需要吧』,對,阿所以那個,我覺得還是要溝通」(G2,265:

8)。

2. 案件危機度升高,有再次通報之需求:

若在處遇過程之中案件的危機程度升高,案件會透過通報 的方式由公部門社工介入調查或提供相關協助:

「如果這個孩子有比較高危機的一個狀況,可能他們就會通報 我們,或者是先打個電話來告知一聲,然後由我們去啟動那個 介入調查」(G1,240:4);

「他的危機升高,有需要其他緊急待遇,緊急安置的部分…這 個一定要社會局,提供相關的程序,那可能我們就做通報,然 後請社會局去介入」(H2,346:19-21)。

家處社工亦會在調查評估階段提供相關協助:

「那通報就會跟家防中心有關係…那他有沒有需要,需要二 線協助一起會同處理的,這中間可能就會有一些合作是要進 行的」(H1,309:16-23)。

3. 個案處遇困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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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處社工遇到配合度較低的親屬,會仰賴公部門社工介 入協助,扮演「黑臉」的角色:

「有一些家屬,可能他的一個配合度比較低…那他(家處社 工)可能會需要我們公部門,有點像扮〝黑臉〞這樣的角色」

(G1,239:30-240:1);

「家長的反彈,對安置部分的反彈的聲音是很大的,可能有時 候需要公權力進來」(H2,346:23)。

另外,家處社工在個案的處遇或安置上遇到困難,也會再 重新和一線社工進行討論或尋求協助:

「二線的那個部分,他可能會在處遇上,他會有一些狀況,他 可能需要有人討論,然後他可能會打電話來問你」(G2,264:

20);

「有些二線他們可能在尋找機構的時候,會有一些困難,對,

那他可能就又會回過頭來跟我們一線做討論,阿我們一線也是 會協助找機構」(G1,245:25)。

除了上述原因可能重啟雙方的合作機制外,一般而言,個案 在轉由家處社工進行家庭處遇服務的階段中,公部門社工和家處社 工之間的合作關係係基於契約委託所產生的連結,大致可區分為行 政管理與個案協助,在行政管理層面共有以下三種型式:

1. 參與業務聯繫會報:業務聯繫會報主要參與成員有公部門的社 工督導,以及家處社工的督導出席,召開頻率為兩個月一次:

「我們會有一、二線的會議…目前大概是兩個月一次…都是 我們家防中心主辦,然後所有的社福中心跟民間二線單位一 起過來」(G1,241:12-19)。

召開的目的係針對公、私部門在行政合作上的議題討論,

較少針對個案議題:

「我們大概一、二線的聯繫會議,會比較針對是行政上面的 合作的議題去做討論」(G1,241:25)。

2. 個案紀錄之登錄與保管

非營利社工的處遇紀錄原則上係登打於個案的網路系統 中,但過程中仍定期每個月將紙本記錄遞送回家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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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每個月都要有個案的輔導清冊」(H1,311:5);

「我們就每個月的個案清冊…我們個案的最新的狀況,就是整 組,就是那個,提報出去」(H2,364:5-7)。

家防中心的行政人員再將個案資料分送給原先轉案的公部 門社工進行留存保管:

「所有的資料都是要先回歸到我們家防中心。二線的,然後我們 的家防中心會有一個承辦的一個人員,他就是窗口」(G1,243:

4)。

如果原主責的公部門社工在檢視個案的處遇紀錄後有不一 樣的想法,可能會在自行與家處社工對話,或是透過督導與督 導的討論,但原則上多是以尊重家處社工為主:「原則上我們還是 會尊重二線的一個評估跟判斷」(G1,243:23)。

3. 發公文與公部門資源之行政協助

行政協助又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由家防中心行政 人員即可提供的行政協助;另一種情形則是需要原公部門主責 社工介入的行政協助。第一種行政協助,可能發生於需要公部 門發文等行政程序的協助,該部分由家防中心的行政人員協助 之:

「我們家防中心會有行政人員協助他們做發文,還有跑內 部,整個那個簽核的部分」(G1,248:4);

「除非他有一些行政…就有那個職務請求協助書,然後就請 我們的兒少保組的行政,是行政去幫他做這件事」(G2,

260:7-8)。

或是當家處社工在進行處遇服務時,需要公部門相關資源 的協助,也有可能需要行政協助:

「我們要運用到高雄市的,嗯,市政府的資源…當然會跟他行 政人員有一些接觸,或者安置的費用的…那行政程序就會跟他 的行政人員會有關係(H1,309:9-14)。

但若該行政程序涉及公權力的行使,須以公部門名義為 之,那麼除了行政人員的協助外,原公部門的主責社工也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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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協助,但此時就不僅是行政流程的協助,而是需要原公部門 的主責和家處社工對於個案的處遇有共識的前提下為之:

「因為公權力他們沒有辦法做這個,這一塊,因為這個一定是 我們以市府的名義去做申請的。所以他們可能會跟我們討論,

會由我們的原一線去做」(G1,248:9);

「因為後續他要寫延長的那個(安置)…他們要寫,可是那個 行政流程,就會由原一線的社工去跑…那這一個契約才能夠完 成」(G2,269:15-26)。

除了上述四種合作機制的進行之外,公部門社工和家處社工也 會因著個案的需求而產生合作關係,共計有以下三種合作方式:

除了上述四種合作機制的進行之外,公部門社工和家處社工也 會因著個案的需求而產生合作關係,共計有以下三種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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