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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我的家庭真可愛,整潔美滿又安康 姐妹兄弟很和氣,父母都慈祥 雖然沒有好花園,春蘭秋桂長飄香 雖然沒有大廳堂,冬天溫暖夏天涼

可愛的家庭我不能離開你 你的恩惠比天長

「甜蜜的家庭」是自我們成長的過程當中,經常吟唱的一首歌曲,而歌詞 中描繪的場景,也是我們腦海中對於美好家庭的想像。在理想的家庭環境中,

應該要有慈祥的父母、友善的手足,家裡的環境是整潔的,而經濟條件是足以 安康的。

但是在現實的生活中,卻不是所有家庭都能夠符合我們對於「美好家庭」

的想像。有些家庭的收入不豐,陷入窮困,即使是基本需求也無法滿足;有些 家庭的功能不彰,不僅無法維持整潔的環境,就連提供照顧都可能產生困難;

還有些家庭,父母非但不慈祥,還可能會對個人生命安全產生威脅。這些家 庭,都確確實實的存在於我們的生活當中,而且情況可能愈來愈加嚴重。

從目前的統計資料來看1,近九年來我國兒童及少年人口總數雖然逐漸下 降,但是每年經通報而成案的受虐兒少人數卻持續增加,這些受虐的兒少可能 經歷了嚴重的疏忽、精神虐待、身體虐待,甚至是性虐待。在 2004 年的資料當 中,每一千名兒少約有一名受虐,但是到了 2012 年,約 350 名兒少當中,就有 一名受到虐待。

1政府統計資料截至 2004 年止,未有 2003 年以前的相關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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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兒少人數統計表 年度 兒少總數 受虐兒少人數 2014 4,149,792 11,589 2013 4,258,385 16,322 2012 4,380,203 19,174 2011 4,469,350 17,667 2010 4,595,767 18,331 2009 4,745,159 13,400 2008 4,868,304 13,703 2007 5,002,123 13,566 2006 5,107,091 10,093 2005 5,242,928 9,867 2004 5,346,047 7,837

資料來源:人口統計資料(內政部戶政司,2015)、兒童及少年保護執行概況(衛生福利部保護 服務司,2015)

這些受虐兒少所處的家庭當中,可能是薄弱或是欠缺功能的。當家庭功能 無法發揮,甚至對兒少產生傷害的時候,國家必須適時的提供協助。我國訂定 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表示,「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 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而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等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 年,「政府及公私立機關、團體應提供所需服務和措施,特別是當兒童及少年之 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也就是說,雖然父母或監 護人是兒少的主要照顧者,但政府及公私立機關、團體都負有提供服務和措施 的職責,特別是「政府」應扮演保護服務中重要的主動性角色。

所謂的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是指對兒童及少年負有保護、教養責任者,

或具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及福祉者,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之相關規定,致使兒童及少年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或因照顧上 的疏忽,致使兒童及少年的健康或福祉遭受到損害及威脅時,提供以兒童及少 年為中心、以家庭為焦點的保護性工作取向,並結合家庭所在的社區資源或機 構一起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4)。目標在於使兒童及少年獲

7 童及少年的會面訪視(family visitation),或經由監督親子會面訪視

(supervised visitation)進行,為家庭重聚服務中心必須列入個案處遇計劃內 之重點與持續性工作(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2006)。

即便在保護工作中會因安全上的考量而將兒少安置,但家庭是最適合兒少 生長與發展的觀點,一直存在於兒童福利領域當中(彭淑華,2006)。聯合國 1989 年施行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U. 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即開宗明義的指出「兒童應在家庭環境中,在幸福、愛情以及瞭解 之氣氛中成長,才能使其人格得到充分和諧之發展」(內政部兒童局,201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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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將失去兒童視為自己完全的失敗,對兒童的返家不抱任何希望,因而退出 與社工員合作的計畫甚至逃避。即使父母有參與的意願,卻不知如何做起;或 因兒童安置地點太遠,造成探視的困難(Tower,1993;引自彭淑華、范書菁、

張緡鏐、邱采霈、劉美芝,2006);對於被安置的兒少來說,受虐兒童可能會對 施虐者(父母)有強烈的忠誠與依附感,內心可能不願接受安置,因此產生強 烈的罪惡感與自責,認為是自己行為不好(鄭貴華,2001)。被安置的兒童很少 會感覺到在機構中被關愛,更缺乏與他人建立親密關係的機會,加上照顧者經 常更換,教養方式不一,不易與照顧者產生穩定情感的連結與建立信任關係 (余漢儀,1996;Berliner & Fine,2011;引自彭淑華,2011)。有學者發現,

在長期寄養照顧環境超過三個月的兒童,通常在進入此系統前即帶有創傷以及 外顯行為問題,這些內外在問題導致兒童安置的困難,進而形成不斷轉安置的 現象。即使兒童原先的問題相當微小,但也會在轉換安置環境或游蕩(drift)於 不同寄養照顧系統中而使其問題加劇(余漢儀,1996)。一旦兒童在機構安置的 時間越久,其認知上的缺陷及情緒與行為上的困擾可能就會越嚴重;若兒童在 生命發展早期嬰幼兒時持續地安置在機構中,更會損害其情緒健康的發展,使 其在往後面對壓力時容易受到傷害(林俐君,2000)。

這些因安置而產生不利於兒童及家庭的文獻資料愈來愈多,一經安置便無 法返家的情況也逐漸為研究者所發現(彭淑華,2006;王明仁、黃毓蘋,

2008),家外安置在兒童保護工作中作為主要處遇方法的適當性開始受到質疑。

但是台灣的受虐兒少當中,每年仍約有一千二百名至三千名以上的兒少離開家 庭而進入安置系統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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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5a)、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服務概 況(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5b)

在兒少遭受虐待時,雖然政府必須負擔起照顧兒少的主動性角色,但並不 是所有的服務及措施都必須由政府直接提供,兒童與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 六十四條提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 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 遇」。也就是說,雖然政府有服務提供之責,但實際的服務提供可能是兒少福 利機構或團體進行。彭淑華等人於 2006 年針對我國 24 縣市政府的服務提供情 形進行統計,其中在家庭重整服務方面,完全由公部門進行處遇的僅有四個縣 市,佔整體 16.7%。完全由私部門進行處遇的有八個縣市,佔整體的 33.3%。由 公、私部門合作處遇的縣市為大宗,共有 12 個縣市採用此種分工模式,佔了整 體的 50%。也就是說,台灣的家庭重整服務主要是以公私部門合作的方式,共 同為受虐兒少及其家庭提供服務。

在進行家庭重整服務的同時,對於受虐兒少則另由家外安置系統提供服 務,在台灣所指稱的家外安置服務,是為「寄養安置」以及「機構安置」。兒 童福利領域普遍認為家庭是最適合兒少生長的地方,為了能夠使受虐兒少仍能 生長於家庭的環境之中,因而在有計畫時間內提供兒少替代性的家庭照顧,待 原生家庭功能恢復後,再回到原生家庭繼續成長,即為「寄養安置」(劉有 志,2006);所謂「機構安置」,係指一群彼此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的兒童,二 十四小時居住在一起,由一群與他們沒有血緣關係的成人照顧(劉有志,

2006),「機構安置」普遍被視為兒少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郭靜晃,

2009)。

不論是「寄養安置」或是「機構安置」,家外安置的決定是為了確保兒童 及少年能在一個維持其身體安全與心理安全感、能與家人接觸的、且符合兒童 及少年最佳利益的環境中(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2006)。根據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 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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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意即,家外安置系統的必須在兒少 安置期間扮演父母角色,擔負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並在裁定繼續安置 後具有法律上的監護職責。

總而言之,當兒童或少年面臨保護議題,因安全上的考量必須進行家外安 置時,現行的兒少保護機制將同時提供「家庭重整服務」與「家外安置服 務」,期待藉由雙管齊下的方式,盡快使兒少返回原生家庭生活。也就是說,

當兒少在外安置時,同時對兒少及其家庭工作是相當重要的。在理想的狀態 下,必須使父母或家庭功能回復或提升,能正常教養子女,才能讓兒少返家。

一旦兒童停留在安置系統越久,越不容易返回原生家庭,不論是兒童、家庭還 是整個社會,都必須付出相當大的成本,且被安置的兒童常面臨在體系中流蕩 (drift)的問題(許瑋倫,2007)。

在現有服務的設計上,「家庭重整系統」與「家外安置系統」因職責的分 割形成服務網絡,「家庭重整服務」由政府單位與委外提供家庭處遇的單位共 同進行服務提供,「家外安置服務」則可能同時或單一由寄養單位或機構單位 提供服務,也就是說,經安置的兒少和其家庭可能同時有三至四個以上的兒少 保護專責單位提供服務,若網絡成員間服務資訊交流不足,很難就一個家庭提 供完整的服務,導致對於處遇評估意見的分歧,造成服務目標設定與實際執行 項目的斷裂(王明仁、黃毓蘋,2007)。僅就家庭次系統工作,是無法達到家庭 的全面調整與改變,而在這樣的工作模式下,期待安置兒少能早日返家,可說

在現有服務的設計上,「家庭重整系統」與「家外安置系統」因職責的分 割形成服務網絡,「家庭重整服務」由政府單位與委外提供家庭處遇的單位共 同進行服務提供,「家外安置服務」則可能同時或單一由寄養單位或機構單位 提供服務,也就是說,經安置的兒少和其家庭可能同時有三至四個以上的兒少 保護專責單位提供服務,若網絡成員間服務資訊交流不足,很難就一個家庭提 供完整的服務,導致對於處遇評估意見的分歧,造成服務目標設定與實際執行 項目的斷裂(王明仁、黃毓蘋,2007)。僅就家庭次系統工作,是無法達到家庭 的全面調整與改變,而在這樣的工作模式下,期待安置兒少能早日返家,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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