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法為主,輔以訪談法,共針對臺灣中部地區 43 個發展遲 緩兒童經濟弱勢家庭進行親職教育需求調查。
本研究係以中部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六縣 市之發展遲緩兒童經濟弱勢家庭為研究調查對象,經由各縣市早期療育個案管理 中心的協助,初步取得經濟弱勢家庭之名單,由研究者聯繫經濟弱勢家庭的家 長,說明研究目的並洽詢其受訪意願,捨棄不願受訪之對象,於取得家長同意並 簽署「訪談同意書」(附錄ㄧ)後進行訪談。願意受訪的家長均以面訪或電訪之 方式,由研究者親自進行訪談與問卷調查,最後共訪談 43 個發展遲緩兒童經濟 弱勢家庭之家長,蒐集有效問卷共 43 份。
研究樣本基本資料分析包含「發展遲緩兒童基本資料」及「家庭基本資料」
兩部分,茲將樣本資料分析整理如表 3-1 以及表 3-2。
壹、 發展遲緩兒童基本資料
本研究之發展遲緩兒童中,男童之比例(53.5%)略高於女童(46.5%)。
年齡方面,兒童平均年齡在 61.3 個月,標準差為 16.52。其中「未滿 3 歲」
之幼兒僅佔 9.3%,顯示未滿 3 歲之特殊幼兒進入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接受服 務的比例仍偏低,而「6 歲以上未滿 7 歲之幼兒」佔 41.9%為最高,可能因為本 研究係經由個案管理中心協助而取得研究樣本資料,可說明發展遲緩兒童年齡愈 高,於個案管理中心接受服務之比例愈高。
以幼兒障礙程度來說,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27.9%)的比例最高,
其次為「輕度身心障礙手冊」(25.6%)、「發展遲緩證明」(20.9%)之幼兒,最 少的則為「疑似發展遲緩幼兒」(7.0%)。
分析發展遲緩或障礙類別之比例,在發展遲緩類別方面,「語言或溝通發展
遲緩」(50.0%)及「認知發展遲緩」(33.3%)的比例為最高;從身心障礙類別
表 3-1 發展遲緩兒童基本資料次數及百分比一覽表(續)
數自稱為「家管」,可能與受訪者多數為女性有關;而,「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
之家長僅有 18.6%,顯示本研究樣本的受訪者多數缺乏穩定工作。
二、 家庭基本資料
發展遲緩兒童的主要照顧者中,有高達 90.7%的經濟弱勢家庭是以「媽媽」
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顯示照顧兒童的責任多落在母親角色。
以家庭每個月的收入情形來看,月收入在「1 萬多元-2 萬元」的家庭居多(46.5
%),其次為「2 萬多元-3 萬元」的家庭(32.6%),由此看出,研究樣本多數家 庭的月收入略高於內政部公告臺灣省 98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9,829 元。
就家庭經濟狀況而言,研究樣本中,低收入戶家庭佔 51.2%,中低收入戶家 庭佔 48.8%。
表 3-2 家庭基本資料次數及百分比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