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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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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的受試者來自指導教授93至95年的國科會研究計畫,該計劃蒐集嘉義 地區某教學醫院兒童精神科醫師轉介之ASDs及發展遲緩兒童。至該醫院就診的 ASDs兒童的比例高,約有九成以上,而這些經轉介的兒童有九成以上同意參與 研究,且參加與否與其社經地位無關,顯示本研究蒐集的資料對於嘉義地區的 ASDs及發展遲緩兒童之代表性高。每位兒童皆需接受三次的測量,分別於2.5歲

(Time1,簡稱T1)、4歲(1.5年後;Time2,簡稱T2)、及8.5歲(6年後;Time3,

簡稱T3)。在科學研究與倫理審查部分,T1與T2通過中正大學人類受試倫理委 員會,T3時通過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編號 為IRB_100018)。

T1(即2.5歲)共有92名兒童接受所有評估。以T1的臨床診斷來看,包含55 名ASDs兒童(44名AD、11名PDD-NOS),另外還有37名非ASDs兒童(簡稱 Non-ASDs)。本研究使用發展遲緩(Development delay,簡稱DD)兒童作為 Non-ASDs組。受試者透過醫院轉介,每名受試者均取得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同意 書,ASDs與DD臨床組受試者的診斷均由兒童臨床心理學家、或兒童臨床心理學 家及兒童精神科醫師共同討論以進行臨床診斷,診斷需符合DSM-IV-TR之標準,

並排除其他生理動作障礙及器官疾患。此外,以MSEL作為診斷輔助,DD組的整 體發展商數需低於85,或者是語言表達、或語言理解次領域的T分數低於40。

T2(即4歲)共有75名兒童接受所有評估。以T2的臨床診斷來看,包含42名 ASDs兒童(31名AD、11名PDD-NOS),以及33名Non-ASDs兒童。

T3(即8歲)於不同時段測量自閉症狀與認知功能、以及適應行為,因此受 測人數稍有差異。共有66名兒童接受自閉症狀嚴重度與認知功能的評估,以T3 的臨床診斷來看,包含40名ASDs兒童(31名AD、9名PDD-NOS),以及26名 Non-ASDs兒童(11名一般發展、5名確診的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3名確診的智

PDD-NOS、以及 24 名 Non-ASDs(10 名一般發展、4 名確診的注意力缺失/過動 疾患、3 名確診的智能障礙、以及 7 名於評估中觀察疑似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但 無確診的兒童)。而在 61 位受試者中,有 53 名兒童的主要照顧者接受晤談,然 而其中 2 名受訪家長能力不佳、以及 2 名受訪家長並非兒童的主要照顧者,資料 參考信低,故這 4 名兒童的適應行為資料不納入後續分析,最後共 49 人納入適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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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為分析,29 名 ASDs 兒童(23 名 AD、6 名 PDD-NOS),以及 20 名 Non-ASDs 兒童(8 名一般發展、4 名確診的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3 名確診的智能障礙、

以及 5 名於評估中觀察疑似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但無確診的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