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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閉症類疾患的歷史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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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自閉症類疾患的歷史演變

一、歷史演變

「自閉」(Autism)這個字來自於新拉丁文的autismus,而這個字是瑞士精神

科醫師Eugen Bleuler於1911年定義精神分裂症的症狀時所創造出來的字。他取希 臘字autos(αὐτός,意指自己),以顯示自閉症患者以自我為中心的特徵。

開始將自閉症視為一種疾患,主要開始於美國兒童精神醫師Leo Kanner、以 及奧地利小兒科醫師Hans Asperger,兩人先後於1943年和1944年發表了文章,文 中皆描述了一群症狀相似的兒童與青少年:無法與他人正常社交、語言溝通異常 和特定性重覆行為。

雖然Kanner和Asperger皆視自閉症為一疾患,不過「自閉」一詞原是Bleuler 描述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思考特徵,且自閉症與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具有 相似的行為表現(例如:退縮、怪異的語言或行為等),因此1950至1970年代,

延續著1930年代以來對怪異行為的兒童稱為兒童精神分裂症的概念,在美國精神 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DSM-I(APA, 1952)和DSM-II(APA, 1968),均將自 閉症歸類於「兒童期精神分裂症」(Childhood schizophrenia)。國際疾病分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Injuries,簡稱ICD)ICD-9(WHO, 1977)

亦將自閉症歸類為「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Childhood psychosis)。

1970年後的研究資料,澄清自閉症與精神分裂症是獨立的兩個診斷,像是兩 者在男女性的盛行率比例、是否同時伴隨妄想及幻聽的症狀、病程的穩定性、以 及疾病的初發年齡上皆顯出不同(Kolvin, 1971; Kolvin, Ounsted, Humphrey &

McNay, 1971; Rutter, 1968)。這些資料,使得Rutter與Schopler於1978年同時呼籲 自閉症的定義應回歸Kanner的概念,但診斷準則及歸類需要修正。這項呼籲使得 DSM-III(APA, 1980)把自閉症的診斷分類從「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改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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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性發展疾患」(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PDD),將自閉症視為一種發 展型疾患(Developmental disorder),而不再是精神病。

在DSM-III(1980),PDD被定義為在社會技巧、認知及溝通有遲緩或嚴重 缺損的早期發展疾患。當中包含了:(1)嬰兒期自閉症(在30個月以前初發)、

(2)兒童期初發的PDD、(3)非典型的PDD、以及(4)殘餘型嬰兒期自閉症。

然而,1980年後的實徵研究發現嬰兒期自閉症與兒童期初發的PDD並沒有顯著的 差異性,因此,DSM-III-R(APA, 1987)排除了兒童期初發的PDD;此外,也發 現非典型PDD與殘餘型嬰兒期自閉症兩者也難區分,因此DSM-III-R在PDD中僅 包含兩個次分類,即自閉性疾患(Autistic disorder)及其他未註明之廣泛性發展 疾患(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 not otherwise specified)。

ICD-10(WHO, 1992)與DSM-III相同,在分類上也採用PDD,包含以下的 次分類:兒童期自閉症(Childhood autism)、非典型自閉症(Atypical autism)、

雷特氏疾患(Rett’s disorder)、其他兒童期崩解性疾患(Other 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Overactive disorder associated with mental retardation and stereotyped movements、亞斯伯格疾患(Asperger’s disorder)、其他廣泛性發展 疾患(Other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s)、廣泛性發展疾患,未特定

(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unspecified)。

DSM-IV(APA, 1994)延續採用PDD的分類,並調整次分類,除了自閉性疾 患(Autistic disorder, AD)外,亦包含亞斯伯格疾患(Asperger’s disorder, AS)、

雷特氏疾患(Rett’s disorder)、兒童期崩解性疾患(Childhood disintegrative disorder, CDD)以及其他未註明之廣泛性發展疾患(Pervasive developmental disorder not otherwise specified, PDD-NOS)等。DSM-IV-TR(APA, 2000)在次分類名稱與 診斷準則上無變動,僅在內文細部描述處補充研究發現的資料。

其中,AD、AS和PDD-NOS這三種疾患都沒有器質性退化問題,被視為是在 三個症狀領域中嚴重度不同的疾患,故常被歸類在一起併行討論,相關文獻多以

「自閉症類疾患」(Autism Spectrum Disorders, ASDs)指稱(Lord & Risi,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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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直到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 APA, 2013),才正式使用「自 閉症類群障礙症」(Autism spectrum disorder,簡稱ASD) 一詞,並在註中說明 已經依DSM-IV診斷準則確診的AD、AS、PDD-NOS及CDD,皆應給予ASD診斷。

二、DSM-IV與DSM-5的差異

從DSM-IV到DSM-5,主要的變革有以下幾點(引用自丘彥南、賴孟泉、徐 如維及劉弘仁,2012):

1. 名稱由PDD改變為ASD,一方面反映整個DSM- 5強調向度式(dimensional)

的思考,另一方面也反映過去數十年關於自閉症之異質性、多層面、及光譜 分佈式的特徵表現的研究成果。

2. 不再定義亞型。在DSM-IV之中所使用的AD、AS、PDD-NOS、兒童期崩解性 疾患及雷特氏疾患都不再使用,而ASD此名稱將涵蓋前三者。代替亞型的方 案是依患者所需支援的程度(分為三級:第一級-「需要支援」、第二級-

「需要大量支援」、第三級-「需要非常大量支援」)來註記兩大主要特徵 個別的嚴重度。而其他具有社交溝通之損害,但症狀未達ASD的個案,則須 考慮DSM-5中的新疾患-「社會(語用)溝通疾患」的診斷。

3. 主要症狀的分類從DSM-IV的三大特徵:社會互動、溝通、侷限重覆行為及興 趣,改為兩大特徵。將原本的社交互動缺損與溝通缺損二者歸為同一大類,

而侷限重覆行為及興趣仍為另一大類之特徵。在侷限重覆行為及興趣方面的 症狀,除保有DSM-IV原納入的行為特徵外,首次清楚標明「對感官輸入訊息 反映過強或過低」為感官症狀的一部分;另外,將原先DSM-IV溝領缺損中的 怪異仿說或儀式化表達等口語特徵列入此大類症狀。

4. 不再如DSM-IV規定症狀須於三歲前出現,而僅註明症狀須於兒童早期出現,

但特別指出「有可能在社會互動上的挑戰超過其有限的能力時才完全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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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來說,DSM-5的診斷標準強調以向度的評估及紀錄症狀表現,希望以此 涵括並呈現ASD的異質性,避免如DSM-IV以亞型分類時所經常遇到的模糊地帶

(例如:高功能AD與AS之間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