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二節 研究對象
研究方法主要採用質性研究方式,以訪談法進行,旨在瞭解學齡前幼兒父母 遭遇到的資訊焦慮有哪些面向,故而研究對象以育有學齡前幼兒之父母為主,又 顧及學齡前幼兒多數以母親為主要照顧者,故此次受訪者以學齡前幼兒母親為
主。
以下詳述受訪者之限制與取向條件:
一、訪談對象
本研究之研究對象為學齡前幼兒父母,故訪談對象以立意取樣方式選擇目前 育有學齡前幼兒之父母為主。考量受訪者描述之育兒過程恐涉及個人隱私且研究 者本身即育有學齡前幼兒,基於對此群體之瞭解,從中挑選受訪者,中間更參用 滾雪球的方式尋得其他的受訪者,其中一位受訪者原居住於臺灣,卻於受訪前舉 家移民,又因受訪者獨特的個人見解與特殊的育兒方式,仍將其納入此次的研究 範圍內。另外本研究排除幼兒罹患先天性/罕見疾病者,挑選家庭組成結構健全 之學齡前幼兒父母作為此次的受訪對象。
本研究之受訪對象係採立意取樣及滾雪球法獲得。根據 LeCompte、Preissle 與 Tesch (1993)稱立意取樣為「標準參照的選擇方式」,乃研究者根據對群體的了 解、研究目的與主觀的判斷,認為不按隨機取樣方式,而改循刻意、有目的性的 抽樣方式,更能有效地取得研究所需的資料,以達到研究目的。
訪談過程中,為求訪談過程順利,於訪談前先請受訪者填寫基本資料,受訪 前也徵得受訪者之同意採取全程錄音之方式,並在訪談結束後立即進行逐字稿之 謄錄。對於訪談內容不明瞭處,或在訪談中未能及時提出的疑問,研究者會與受 訪者透過電話或是電子郵件之聯繫,以釐清受訪者之想法。最後,經過訪談資料 的分析與歸納,將訪談結果作為本研究第四章結果與討論的根據。
二、受訪者基本資料
本研究之受訪者年齡介於 30~40 歲之間,皆居住於大臺北、桃園地區,職 業上也以全職上班者居多,其中白天主要照顧者仍以自身、親戚居多,約佔 3/5;
其中與公婆同住者有 1/2。在受訪前的調查要項中,對於詢問受訪者與幼兒年紀,
除可得知受訪者生產時的年紀外,關於受訪者之教育程度與現職之詢問,也可預 先瞭解受訪者所具備的資訊素養與分配在照顧幼兒上的時間;另外,關於調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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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者手足數之理由,在於欲探求受訪者之家庭背景與手足之間的關係,是否可以 由手足間獲得育兒資訊,詳細的受訪資料如表 3-1。
表 3-1 受訪者清單與簡要育兒情形
編號 居住地 年齡 教育 職業 受訪者手足數
T01 臺北市 33 博士 研究員 1 個
T02 臺北市 33 專科 業務員 2 個
T03 桃園市 40 研究所 秘書 2 個
T04 臺北市 38 研究所 上班族 1 個
T05 臺北縣 38 研究所 上班族 2 個
T06 臺北市 36 大學 工程師 4 個
T07 臺北市 32 專科 上班族 2 個
T08 上海-臺北 33 研究所 打工族 2 個
T09 桃園縣 38 研究所 館員 1 個
T10 桃園縣 37 研究所 教師 1 個
編號 孩子數 白天照顧方式 小孩 1 小孩 2 幼稚園就學
T01 1 母親 4 個月 - 4 歲
T02 1 姑婆 4.4 歲 - 4 歲
T03 2 公婆 7 個月 3 歲 5 歲
T04 1 外勞 4 歲 - 3 歲
T05 2 托育中心 1 歲 5 歲 3 歲
T06 2 保母 2 歲 4 歲 3 歲
T07 2 婆婆 4 歲 6 歲 4 歲
T08 1 母親 1.4 歲 - 4 歲
T09 2 幼稚園 3.1 歲 5.7 歲 3 歲
T10 1 婆婆 2.6 歲 - 5 歲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本研究基於研究者有義務和責任保護研究進行中所獲得的保密性資訊。在尊 重受訪者個人隱私的前提下,相關能辨識受訪者之個人資訊均不以登錄,以訪談 順序作為編號順序,例如第一位受訪者即以編號 T01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