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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研究的建議

       

    藉由上述個案研究歷程之分析,我具體的提出幾點建議如下:

壹、對相似背景之人的建議

經常被人問起,我非公共行政系或政治系畢業,怎麼會去報考公務 人員「普通行政」類科的考試?進而學習法律相關的領域。有句話是這 麼說的:「成功的人為自己找機會,失敗的人為自己找藉口」。我雖還稱 不上是「成功的人」,當別人認為我做不到,我卻能勇於學習轉變。而「凡 事沒什麼困難的,用對方法去做就對了」,成功不會從天而降,資質駑鈍 的我,非得比別人更努力,才有機會邁向成功。而對於生涯轉換ㄧ途,

我也「不忘貴人」,對於生命中任何階段,心存感激幫助我或砥礪我的每 ㄧ人。

因此,建議與我相似背景的人,不妨打破自我之藩籬,勇於「職涯 轉換」,達到生涯轉換的正向適應。

貳、對在校學生的建議

在法學院教室內最常見的招生廣告就是「補習班宣傳單」。我於在職 進修期間,常與年輕同學討論到將來法學院畢業後,未來有哪些就業的 方向?除了繼續深造外,絕大部分的回答都是要參加公職補習班所開的

「律師、司法官班」課程。

法學院學生有這個「律師、司法官」的考試生涯規劃,是值得嘉許 的。不過日前報章媒體報導:一名台大法律系畢業生,應徵公司的法務 助理,雇主所開出薪資條件讓他有被羞辱的感覺……。在台灣的高等教 育中,「文、法」這二類科的畢業生就業機會本就相較於理工科畢業生為 狹窄。當法學院畢業生面臨現階段的「求職冰河期」時,不妨轉個向,

與其說法學院畢業生不再保證是金飯碗時134,不如學習更多元的職涯規

團體訪談」方式切入主題來做相互驗證,因焦點團體訪談較具能深入性 之探討相關主題內容,使研究之結果更能周延。

 

 

參考文獻 

 

書籍

Clarke G.Carney & Cinda Field Wells(著),李素卿(譯)(2001)。《生涯 規劃》,初版。臺北:五南。

David Jary & Julia Jary (著),周業謙 周光淦(譯)(2005)。《社會學辭 典》,2 版。臺北:貓頭鷹。

Richard S.Sharf(著),李茂興(譯)(1998)。《生涯諮商理論與實務》,

初版。臺北:弘智。

徐曼瑩、秦慧珍、林綺雲、李玉嬋合著(1997)。《生涯規劃》,初版。臺

謝臥龍主編(2004)。《質性研究》,初版。臺北:心理。

羅文基、朱湘吉、陳如山合著(1991)。《生涯規劃與發展》,初版。臺北:

國立空中大學。

羅傳賢(2004)。《立法學實用辭典》,初版。臺北:五南。

學位論文

黃秀美(2001)。《國軍志願役中年男性退役軍官生涯轉換之分析研究》,

蘇沛珊(2011)。《由教師角色轉換諮商心理師之路—探女性諮商心理 師的生涯轉換歷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研究 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市。

附錄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甲種)電匠考驗合格證書

 

附錄一(續):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證書

 

附錄一(續):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附錄一(續):丙級自來水配管技術士證書與丙級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 線技術士證書

  丙級自來水配管技術士證書

  丙級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線技術士證書

附錄二:臺灣省政府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附錄三: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自治業務暨村里幹事服務事項績效考

一、每年三月份辦理(日期另行函知)。

5.辦理鄰長例行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及其他會議(含開

4.主辦人成績六十分以下者,鄉鎮市長申誡一次,民政課長及主 辦人各申誡二次。

(二)公共造產業務部分:主辦人依內政部函頒「公共造產績效考核 要點」規定辦理獎懲。

(三)調解業務部分:主辦人依「花蓮縣政府暨鄉鎮市公所調解行政 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獎懲。

(四)鄉鎮市長及民政課長自前開分項業務成績擇一辦理獎懲,不得 重復獎勵。

(五)上開各相關協辦業務人員之獎懲,由該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辦 理;鄉鎮市長之獎懲由本局統一彙報辦理。

三、村里幹事成績:

(一)全縣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名者記功一次、第三名者嘉獎二 次、第四名者嘉獎二次;另其餘成績達到八十分以上者均嘉獎 一次。

(二)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申誡二次。

(四)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下者記過一次。

四、村里幹事考核成績列為全縣第一名之村里,其村里長由本府列為 內政部表揚特優村里長之人選。

五、公所綜合考核總成績獎勵金由「民政業務-自治業務-獎補助及 損失」獎勵金支應。

拾、本要點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附錄四:屏東縣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十) 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

十三、村、里幹事到村、里辦公處辦公時,如因事外出,應於辦公處懸

3、財產登記簿。

4、村、里鄰長名冊。

5、村、里經費收支簿。

6、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獨居老人,獨居兒童少年、身 心障礙者及單親兒童少年等其他與社會福利有關民眾之名 冊。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應標明村、里內各項公共設施)

2、戶長資料。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十八、鄉(鎮、市)公所應每半年對村里幹事辦理督導考核,督導考核 重點項目如下:

(一) 村、里工作會報執行績效。

(二)家戶訪問情形(詳核工作綜合紀錄簿訪查記事)。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之成效(民眾對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五)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六)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態度及村、里、鄰長之反應。

(七)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八)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九)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的聯繫情形。

(十)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

(十一)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九、本要點陳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五: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成績

附錄六: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七、其他特殊事由經系(所)提報教務會議通過者。

年級。編入年級由各學系核定,惟至少須修業一年,始得畢業。

轉學生依本校招生考試錄取年級入學,不得提高編級。

碩、博士班、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碩士 在職專班等學制學生,不得提高編級。

第六條 研究生可抵免之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

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補修大學部基礎學分 課程,可抵免學分數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學分。

本校學生經學術交流至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進行短期研修或至國外大學進行交換,其所修學分之採認抵免上 限應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以學生入學之當學年辦理一次為限,學生可 於上學期或下學期擇一辦理,並應於本校行事曆所訂申請期限 內,依規定方式辦理申請手續。

第八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得自訂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經系、所、

學位學程會議通過後施行,並報教務會議備查。

前項之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之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較本辦 法更為嚴格之規定者,應從其嚴格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核定通過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 亦同。

附錄七:學生申請課程抵免審核結果查

附錄七(續):學生申請課程抵免審核結果查詢

附錄八: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分抵免辦法

欲抵免學分科目有兩位以上教師教授者,共同審查之。

負責審查教師對於抵免學分之審查有疑義,或共同審查教師彼此意見 不一致者,得申請召開本系課程委員會決議之。

第五條 (救濟程序)

抵免學分申請之審核結果,無論有利不利,均應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於不同意抵免之審核結果,得於告知之期限內向本系提出申 訴。

本系受理前項申訴案件後,應盡速召開本系課程委員會處理,並告知 申訴人處理結果。

本系課程委員會委員為該申訴案件之負責審查教師時,應迴避並由本 系其他教師遞補。課程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到場陳述意見。

第六條 (實施)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九 :選課時同時選修上課衝突之科目,予以取消相關選課與成績公文

附錄十:學校對我提出疑問案回覆公文

附錄十一:我回復高大教字第 0990103735 號函文手稿

附錄十一(續):我回復高大教字第 0990103735 號函文手稿

附錄十二:國立高雄大學教務處書面申復無理由駁回公文

附錄十二(續):國立高雄大學教務處書面申復無理由駁回公文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