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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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各地的嘴巴革命,可以有效擴散至全國的每一個角落。
第二節 研究建議
一、「在地食材與食育應用於與營養午餐」後續政策建議
(一)對於台南市政府相關局處的建議1.持續發展營養午餐教育意義 :
針對研究結論第二點,建議台南市府可以持續往營養午餐的教育 活動層面發展,讓食物教育落實在學校的午餐活動中(如目前籌備中的 動畫教學),讓學校午餐進行更具有創意與意義。讓孩子感受到在學校 吃的食物是在地食材,進而支持、了解自己的家鄉特色。
2.逐步建立嚴密在地食材在地化與安全性機制
採用在地食材的目的除了支持在地農業外,藥物殘留、產品新鮮 等問題仍然是對於食材的最基本要求。未來在地食材的比率增加,食 材檢驗的部分勢必為最基本亦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因此,在地食材標 籤所代表的意涵除了在地化保證之外,對於供應商及學校(消費者)是否 同時具有安全性的意涵,這是目前市府需要密切注意及思考的。
3.獨立且統籌性組織建立之必要性
2011 年底新北市多校校長營養午餐弊案,讓營養午餐議題(採購程 序瑕疵、衛生、菜色問題)一一浮現,在採購弊案中關鍵因素為營養午 餐採「最有利標」中之評選程序缺失。此次發生弊案的學校於每學期 校園午餐招標(盒餐),評選程序須由校內外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決議得標 業者,委員組成僅有相關消極要件資格規範,校長可能從中干預委員 名單,讓特定廠商在最有利標評選過程中得標42。因此,在各校自主辦 理營養午餐採購的制度下,除了營養午餐品質衛生問題外,也讓營養
42楊竣傑、饒磐安、黃福其、張宏業/新北市報導 2011.10.29「新北市營養午餐爆弊 10 校長涉收賄」,網址:http://city.udn.com/54543/4737141#ixzz33NO0kf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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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制度上產生弊端。此外,未來如大比率的採行在地食材於營養午 餐上,如採用目前分散的運作型態,其運作成本及風險都是較高的,
亦無法避免最有利標的評選制度公平透明性。
因此,在食材分配、採購以及食材安全檢查都需要人力及相關機 制來進行,可以參考日本京都的政策經驗,建立一統籌機構或是獨立 性質組織,不僅是台南市府,亦是其他縣市(中央)政府未來可以參考採 行的政策方向。
(二)其他縣市(中央)政府建議 1. 進行營養午餐意涵的重新檢視
經過本文的整理與分析,目的即為希望我國政府相關機關能夠對 於國內食的議題(無論是農業、國人飲食健康)重新的思考與檢視。在營 養午餐的議題上,牽涉到成長中孩童的健康,政府更應該透過公辦營 養午餐制度,開啟規模性的嘴巴革命,讓國人有正確的認知與選擇。
而台南市府的初步成果,可以供其他市府作為政策參考,是否在提倡 有機、蔬食之外,可以結合更深切更廣泛的教育思維,透過相關方案 的採行,讓各縣市小學的午餐充滿教育與社會意義之連結關係。
2. 進行在地食材之區域合作與營養午餐制度建置
根據本文結論的第四點,建立農產業平台的行動,將更有利於全 台營養午餐運用在地食材,並可能突破無農業縣市(都會區)的本質性阻 礙。另外,政府透過明確規範的制度建置,可以讓營養午餐更有效良 好地推動。
因此,其他縣市可以透過更多跨區域的行政合作來進行在地食材的 提供平台,以及參考台南市的運作典範來建立統一規範,逐步推動另 一種意涵的校園午餐。
3. 區域性、全國性的推展營養午餐在地食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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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午餐目前在我國並不屬於一個中央主導政策,中央主管機關 (教育局)大多僅提供大指導原則,其中央法規僅依附在全國衛生法中,
各地方有自主辦理權利。但是我國正因為缺乏專為營養午餐之規範及指 導作業,食的教育並不被視為重大教育政策問題,亦不受國人重視。本 文建議我國應多參考日本的「學校給食法」,採用全國性的法規讓相關 單位了解營養午餐的辦理重點及意涵,依循正確的重點措施來發展各地 學校之營養午餐。
另外,建立全台灣區域性的食材採購、分配及檢驗之通籌獨立組織,
除了有助於在地食材良好推展的措施之外,亦可以避免目前各校採購 不透明的情況,在最完善的行政流程下,兼顧營養午餐的品質並提升 其整體效益(教育、社會意義)。
在地食材的推廣,未來更多縣市能夠逐步推廣並集思廣益後,從區 域性推廣逐步到全國性的推行,讓營養午餐的制度與規範更加完整明 確,且學校孩童吃得更安全、開心。更重要的是,從學校開啟食的議 題之重視,從種子到餐桌及食物選擇能夠更加深植國人心中。
三、後續研究建議
本文因為受限於觀察時間、地點及文獻蒐集困難性,對於尚在發展中 的食育概念,難以做一全面性的了解,進而提供未來明確的政策方向。因 此,後續應可以持續觀察台南市的食物教育政策發展。
另外,未來在更多政策經驗資料佐證下(如台南市或其他縣市),可透 過更具規模性的研究,來建構政府單位如何建立在地食材及營養午餐的相 關政策模型及內涵,同時持續提倡食物教育在孩童教育、國人教育中的重 要性。讓食的議題成為全國性重視的政策問題之一。換言之,能透過建立 明確規範或是政策,讓國人能夠建立起更完善的食物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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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eopo.org/innews/post/7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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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
教育部 100 年 5 月 23 日臺體(二)字第 1000072980C 號修正第五點、第六點 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7 日臺體(二)字第 1010203193B 號修正第十四點
一、為使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輔導所屬中、小學 校及所屬中、小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學校午餐業務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地方政府輔導學校及學校辦理學校午餐,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地方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 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 訂定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 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織 及運作,由地方政府定之。
五、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並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六、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由地方政府納入代 收代辦費用收取規定中規範。前項收費,應專款專用於下列項目:
(一) 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二) 水電費 (依全校比例分擔) 、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三) 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
(四) 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五) 廚工人事費。
七、學校自辦午餐供應得雇用廚工,廚工之雇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廚工之資格條件、上班時間、廚工與用餐學生人數比例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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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或學校定之。
八、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本注意事項及會計法 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學校辦理午餐應填載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表、午餐費收支結算表及相關 報表,其報表格式及內容,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教師得兼任學校午餐執行秘書,並得以減少授課節數,其相關規定,
由地方政府定之。
十一、地方政府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預算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及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但捐款 者已指定對象,其用途具體明確,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並能 迅速辦妥者,得在不任意變更用途情形下,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學 校。
十二、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一) 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